选用什么样的人,怎样选用人,支持什么样的人,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制度生命力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强调,引导大家争当改革促进派。把那些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用起来,激励干部勇挑重担。
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会议强调,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选人用人方面一系列新的重要观点和要求,直击痛点,人大应切实贯彻落实。
有一种观点认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人大单向地确保党委提名顺利通过就可以了,对此没必要多加研究。
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不但不包办代替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反而要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总之,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因此,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是内在统一的,在实践中要有机结合,不能割裂开来。党的用人决策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过程,人大要充分发挥民主主渠道作用,在用人决策各个环节特别是组织部门考察中充分发表意见建议,而不是说要等到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时才发挥作用——“功夫在诗外”。“功夫也在诗内”,人大在依法选举任免中,还是要继续深入听取意见建議,一旦有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反映。
人大切实依法履行选举任免权,是加强执政党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条件,也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在革命战争时期,入党意味着冲锋在前、流血牺牲,在战场上,在严酷斗争环境中,考察干部相对容易,而在党执政条件下,入党提干则意味着手中握有权力,有些人在党委组织部门面前是一个样子,在人民群众面前又是一个样子,成为“两面人”、“多面人”、“变色龙”,甚至是不露痕迹的“潜伏者”,为组织考察带来了难度。
从反腐实践来看,腐败窝案串案、“塌方式腐败”案,多与“一把手”腐败有关——其“一言堂”事实上代替了集体领导和组织考察,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盘根错节的势力,以及“逆向淘汰”、厚黑学和潜规则盛行的官场文化。在此特殊背景下,他们口中的党管干部原则则成为封建家长制的挡箭牌,与真正意义上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履职水火不容。因此,人大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情况,以及时纠错。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人大切实履行选举任免权,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工作就会势如破竹,事半功倍。同时,也要善于通过其他职权的行使,深度了解和考察选任对象,并及时向党委汇报,以便让“人”和“事”的问题得到统筹解决。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因一些古代改革者“没有好下场”、“枪打出头鸟”而明哲保身的人不是没有;痛恨权力腐败又羡慕甚至膜拜权力,希望“清官”作主但又把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视为傻子、“没本事”的普通群众也不少。所以说,封建传统文化和官场文化的糟粕对人们的影响,不会在一个早上就清扫干净。而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就要触及利益,就要“得罪人”;要敢为天下先,敢于试错,甚至“虽千万人吾往矣”,也就有可能面对不被理解、误解以及争议;要甘做“燃灯者”,也就有可能成为“失败的英雄”。因此,要完善拟选任人选考察评价标准体系;要改进选举工作,提高选民和代表对改革促进派的认知,引导社会舆论正确评价改革促进派,激浊扬清。
同时,不仅要选任好改革促进派,还要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敢于为改革促进派“站台”。
围绕选任和支持改革促进派,人大能否主动依法作为,固然取决于认识和智慧,但也许更多的是取决于担当和勇气,取决于人大本身就是改革促进派。当然,这也有待通过细化相关责任制以及接受代表选民监督制度来加大“倒逼”,有待通过细化人大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制度来引导和支撑,有待通过完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任免制度来促进和保障。
选任和支持“改革促进派”,兹体事大,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将其放置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从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予以研究推动。 (山青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