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与依托:群众路线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价值考量

2015-09-10 07:22彭刚黄敏侠
理论导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群众路线价值取向

彭刚 黄敏侠

摘要:法治中国语境下的法治建构首先要立足本土性,需对主流社会群体做出回应和关切。群众路线内在地蕴含了现代法治理念,并高度契合了我国本土人文精神的价值取向,它对法治实现“最后一公里”的对接,保障法治常态化运行,及时纠偏法治异象具有现实依托性。在当下的法治进程中务必正视并着力解决法的认知偏差及法律适用的偏离问题,为法治中国的顺畅推进提供基础性保证。

关键词:法治中国;群众路线;本土性;依托;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27-04

法治在当下的中国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是我们党首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因此可以说是中国国家治理史的一次重要转折,意味着中国几千年以来的国家治理模式将出现深刻变革。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演变进程中的理性抉择,表面而言显现着技术理性,但其内在富含深刻的人文意蕴,承载着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文明、秩序、正义等诸多社会价值理念,所以就法治而言并不仅仅是纯粹就法谈法的问题,同时也是除受制于经济因素以外的社会、历史以及文化的问题。立足国情的基点考察本土法治化的路径和方法,是我们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循迹群众路线的历史脉络和现实生命力,它显现着适合中国人文土壤的强大延展性,理应在法治中国进程中发挥其方法论和路径观的主导作用。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审视

1法治是应然的愿景落脚于现实国情下的实然,推进的路径和方法要合乎本土性。“法治中国”提法中的“中国”绝非一个可有可无的修饰语。它超越了以往“法治国家”的笼统性与抽象性,将“法治”要求与“中国”这个具体的具有主权特征的地理意义上的国家概念结合了起来,使得“法治”更具有了明确的指向性。

就一国的“法治”状态而言,有几个考量基点:其一,存在并形成了适合特定社会所需并符合时代精神和要求的制度规则体系;其二,该社会的主流民众认同和接受它,并自愿置于其规制之中;其三,人们对规则体系的感受是引导和被引导,而非桎梏和约束。显然,无论如何法治的建构都不能背离特定的社会及其下所生活的“人”之因素,否则所谓的法治王国只能陷入条法主义的危险之中,势必极大地增大大众漠视甚至背叛法律的理由,[1]最终还可能出现有法存在的社会乱象,西方学者罗伯特·埃里克森曾惊呼“法律越来越多,但秩序越来越少”。[2]

法治的实质绝非仅是理论上欲然和应然的问题,最重要的在于它要作为民众生活中的一种可具感知性的氛围且具实效的力量而存在,可以说一个国家、一个地域以及一个民族的发展历程创造了它的法治状态以及相依附的自身法治文化。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曾经说过: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3]就历史渊源而言法治产生于城市文明,是西方长期市民社会的历史运动产物,而中国东方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则是塑造出了厚重的乡土社会人文土壤。尽管我们的改革开放已几十年,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城乡经济差距有了显著改观,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下的中国仍然还是乡土社会占据主流,市民社会的涌现尚处雏形,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架构还将在相当时期内使城乡处于不统一的法治状态,历史延续至今的缺乏深厚法治文明积累的弊端格外凸显,老百姓没有看到法治的好处,法治的理念无法渗透进人们的现实生活,法治仿佛就是昆德拉所言的“生活在别处的东西”。

当然这丝毫不能据以推断法治的中国化是个悖论,只是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法治之于中国,不单纯的只是一种制度变革与重构,而且也是一场有涉于文化、观念的革命,摆在法治中国的秩序构建者面前的,一种是经由“城市生活”而来的外来型法治,一种则是立足于以“乡土生活”为主要积淀所成的内发型礼治,尤其是在当下市场经济的架构下, 现代法治秩序尚未建成,而乡村之野却出现了秩序失范、文明退化的危机之时,如何梳理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一道难题。如此看来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成败得失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适合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中的法治人文土壤的生成。我们必须倾注于中国本土的现实关怀,以群众路线作为一种探寻法治中国化的路径,力图将法治这一舶来品切实地植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那么法治中国的愿景就是值得我们憧憬和期盼的。

2法治中国的进程是处于二元城乡结构混同转型期的实践,仍需对主流乡土社会做出回应和关切。市民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它较之于乡土社会而言,体现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基本特征,[4]对于城市社会来说,推行法治并不存有太大的问题,因为在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城市化迅速得以发展本身就是靠法治建设来推动的,城市社会对法治并不算陌生,至少是不像乡土社会那样陌生。按照唯物史观的理解,人类社会历史最终的趋向应当是以政治国家消融于市民社会为其最终结果,但这是个渐进实现的历史过程。

另一方面, 我们必须承认理想与现实终究还有相当的距离,当我们以市民社会为理想化的设计背景在勾画法治中国未来走向之时,不能回避现时的中国社会的结构特征,必须意识到当下的中国乡土社会仍处于蜕变之中,来自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层面的驱动,使得市民社会已经开始占据一席之地,然乡土社会从国家到社会领域中的隐退尚需时日。以乡土社会为主背景而孕育出的特有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的博弈依然激烈,这是我们在微观层面的司法实践和宏观法治进程中都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事实上我们清楚地知道,法治中国化的推进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我们的探寻之路走的很艰辛。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化构建在很大程度上是立足于城市需要,迎合市民社会的利益诉求,缺乏对乡土社会延续和变迁的敏锐把握,这种先“城市法治化”的路径客观上讲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法治模型,但却难以恰当地为乡土社会群体提供法治的心灵归属。于是当我们看到城市法治蓬勃成长的同时,就出现了这样的怪象:要么相当程度上存在着制定法与“民间法”二元秩序的对立格局,要么维系乡土秩序的各种乡俗民约、家法族规等规则面临解体,造就了转型期内乡土秩序的真空。总体上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出现我们欲想的现代法治状态,也就是说原本要作用于社会的法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社会的认可。看来法治中国的进程如果寄希望以统一的模式来弥合这种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差别,以城市生活为基础而缺乏对广大乡村深层次的体察与认知的话,至少在当下是万万行不通的。

法治进程的时不我待使得我们的视角必须更多地聚焦于乡土社会,中国的国情最集中地体现在广大乡村和市井,这里沉淀的数千年的文化传统成为了源源不息的秩序化的稳定基因,但却与西方法治文明完全迥异。把现代法治文明如果进行武断移植,则很难在乡土中国土壤上生根。在寻求法治中国化的构建过程中,对中国国情的审视无论如何都不能脱离对乡土社会的关切。乡土文化深深根植于地域或民族特定群体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经历史的绵延相沿成习,它营造并左右着乡土社会的价值氛围,在这样的人文背景下,较为普遍的现象是民众的社会行为往往被限定在掺杂糅合了人情、礼俗、宗法以及习惯的规范秩序中,民众更感兴趣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乡礼民俗,并下意识的将其作为更为管用、更易接受的指令模式。勒内·达维德就曾这样感叹过:“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5]法治的力量在走向基层末梢过程中便被浓重的乡土文化稀释。

显然,中国法治化进程遭遇着乡土文化的困扰,无视和忽略这样的事实去做出断然的切割,法治中国一词在眼下就是一个虚无的理论概念而非实际运化的状态。如果全面“清算”乡土传统,将市民社会的法治全盘复制过来,以现代意义上的法对朴素的乡土文明做强制改造则结局无法预期。从“一五”到“五五”以及目前进行的“六五”普法活动来看,也许设计初衷不错,但效果并不乐观,实事求是讲,就农村而言法治的盲区依然甚广。基于此,不妨考量以一种近似于融合而非分离、吸纳与改造并重的态度和方式对乡土市井社会做出回应,把握寻求校正的契机以实现法治的乡土式重构,也许法治的中国化才算找到了安身立命的本源。

二、群众路线是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和路径依托

从理论上讲,“群众路线”作为中国共产党根本性的工作路线,它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之一,体现着“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的深刻内涵。从中国文化传统而论,“群众路线”不单单是一个严肃的政治术语,它独具中国本土特色的人文精神,蕴含着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其产生、发展、形成是对几千年中华文化的传承与积淀。

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很早便有了社会“大同”、人民“小康”的理念,深入探索着以“人民主体”为架构的社会结构和时代文明。《礼记·礼运》把社会“大同”描绘为“天下为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对“小康”的认知则是“天下为家”,“礼仪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在探寻“大同”与“小康”的理想社会过程中,中国人意识到了群众主体的力量,从“多人”的认识逐渐上升到了“人民主体”的观念,形成了原始朴素的“民本”思想,《孟子·尽心下》就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劝学》讲:“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

从革命到建设直至于改革开放的今天,中国共产党始终以“群众”作为历史使命的核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为了群众,服务群众”成为了政治话语的主线,贯穿于党的自身建设、国家治理以及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以及不可持续等社会问题突出,加之正处于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转型期的现实背景下,法治进程的任务艰巨。作为有着历史渊源传统的群众路线,在当今社会环境中能否在法治中国化的进程中适用并为其所依托,是必须厘清的路径性问题。回溯历史,放眼当下,群众路线在法治中国进程中必然能找到价值归宿,可以说,群众路线是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治中国推进过程中的务实路径和可靠依托。

1群众路线蕴含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高度契合中国本土人文精神的价值取向。现代法治的价值正在于维护、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并力图创造有序公平的社会环境,以社会的全面进步助推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个人尊严得以捍卫。就“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而言,它是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彰显着党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的理念。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并由人民掌控,国家权力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并为民服务。以宪法这一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引领,以各种法律法规为基础,从而形成对公民权利的全方位、更完善的维护。就“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而言,它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监督与制衡之目的是谋求实现社会公正,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监督与制衡的核心可以概括为将公权力的运行放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制约之下。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都要征询、采纳群众意见,将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愿望和诉求融进权力运作的范围和模式之中,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期实现“为民所用”。从根本上讲坚持群众路线的要旨就是谋求为人民掌好权和用好权,而法治的要旨体现为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二者所蕴含的理念是非常一致的。

乡土市井社会衍生的传统价值取向在于关注情理,崇尚实质正义,以情、理、法递次来判断是非曲直,从朴素的直觉正义和传统价值观念来形成对社会生活的人与事的好恶。而群众路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切实维护公民合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它天生地需要和社会及民生相接触,要去关乎常情常理,顺应民众的最大关切。对个人个性与人格的尊重,对个人价值与权利的保障,对个人生存与命运的关切。对个人自由与发展的倡导,是群众路线中深邃的人文精神内涵之所在,它毫无疑问地高度契合了乡土市井社会的价值取向。

2群众路线有利于法治进程中“最后一公里”的对接与纠偏,为法治常态化运行提供基础性保障。当我们的视角放置于乡土社会的主流群体之一的乡下农村时就会发现,法律意识的虚无在这样的文化程度偏低的特定群体中大量存在,不管是留守种地的,还是外出淘金的,文化程度均偏低且基本趋于一致,他们常态化的生活中是缺乏法律需求的。不管是外出务工还是村里的房屋修缮建设大多是没有合同的,因为大部分是熟人介绍,即便签有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事项也是无关痛痒的,缺失对彼此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及受损的后续救济。乡土社会存在着熟人社会特有的“人治”痕迹,乡规民约、乡绅乡贤、乡村干部居于统领和主导地位,重关系、讲人情渗透于民众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以和为贵”“无讼厌讼”的传统法制文化依然较为深刻地影响着民众对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认知和理解。诚然,人情伦理是社会生活和交往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人情与法治也并非绝对水火不容,但失之偏颇必然导致秩序失衡。在乡土社会里,民众看重纠纷的圆满解决,而不是试图通过具体纠纷的解决去建立起一整套旨在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规则,所以伴随着民众私人领域生活对于公权力的依赖程度逐步弱化,国家公权力在其控制末梢也就是最基层力量弱减到一种近乎无奈的境地,在基层农村发生纠纷的时候,不去寻找法律解决路径转而寻求乡绅乡贤来处理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基于熟人社会所导致的潜在力量正弥散在基层乡村,挑战着公权力的权威。法治在基层的弱化甚至于存有盲区是不争的事实。

对法的认知虚无及偏离以及公权力在基层末端的流变是与法治中国化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如何梳理和纠偏,从而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实现法治末端“最后一公里”的对接,群众路线是一个务实路径,大有可为。法治能否在基层得以推进并居于主导,根源在于民众是否真正信仰法律。现实中,倘若从一般的矛盾纠纷到难解的涉法涉诉信访个案不是通过司法解决,而以各种其他途径化解,长此以往必然弱化司法的权威和吸引力,现实中存在的官民分野和对立现象其根由也在于法律实然状态下没有平等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说到底在于法治权威与信仰的缺位。群众路线就是要让法切实担当起解决社会矛盾及纠纷的重任,让民众感受到身边的现实版的公平正义,从而真正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以实现在情、理、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判断取舍。

此外,法治的建设和发展是渐进化的过程,伴随国家改革与发展的始终,在实践过程中和具体操作层面上,必须走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这既包含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自觉行为,而且也应逐步显现出公民对法治进程的积极参与行为,使得法治中国进程不仅是一个产生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同时也是全体民众参与和共享发展成果的过程。这样的联动作用必然反作用于法治的推进,使得法治的常态化运行有了基础性的保障和原动力。

3群众路线可以弥补政府驱动型法治建构模式的短板,降低法治建设的成本。与西方国家通过立法推进法治的模式相比,我国是以政府驱动型为主导的法治发展,它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繁琐而复杂的立法程序之束缚,灵活性地回应社会的紧迫需求。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驱动型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其一,法律的实施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责任机制没有严格规定,其实施效果跟领导的关注程度有很大关联,稳定性与实效性缺乏制度保证。其二,改革的深化往往涉及利益群体的调整,其间的博弈日趋激化,如果不经过正式而严格的立法程序,就难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正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从而影响社会对法律的认同。[6]其三,基于我国现阶段处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型期,法治的推进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不能一味指望国家强制力,如果单靠国家强制力以硬碰硬,很可能会付出高成本高风险的代价,乡民同基层政权之间发生的群体冲突案例并不鲜见。当然这丝毫不是否认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只是高成本低效益的法治效应显然不是政府欲求的效果。树立群众路线的基本理念并渗透于我们立法、司法的过程中,坚持强制性手段与柔性化解方式的合理配置,坚持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坚持上传机制与下达机制的互动弥合,可以最大限度克服这些弊端和不足,补缺政府驱动型法治建构模式的短板。

三、当下法治中国进程中亟待以群众路线视角来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1法的普及实效性缺失及力度失衡。我国农村人口占主体,加之城市社会中的“市井”社会共同构建着庞大的乡土社会群体。大量专业性立法产生了后续的法律适用问题,那就是具有法律诉求的上述群体无法准确理解法律条款,缺乏有效的对接,法的普及实效性成为现实最大的困难,解决对法的认知问题是当下首先需要正视的。难以想象数量如此之多并已渐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果不能有效传达给受众,则这些法律法规无异于“死法”。 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通俗化地解释给诉求群众,应以群众路线思路为引导,创新法律法规宣传方式,注重普法的实效。特别对于市井及乡村面临的普法瓶颈,我们的法律宣传可以在充分发挥乡村基层党组织及乡村中小学校普法作用同时,借鉴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将派出法庭、巡回法庭等开到基层民众中去,以现场说法来让民众感受和见证司法公正。此外,公权力部门特别是立法、司法部门应该走下去,走进群众中去开展通俗易懂的释法教育,这样,既可以让民众学习到活的法律,又可以增强司法在基层的影响力。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民众诉求的多样化、社会发展的复杂多变,使得有时并不能全面真实地将人民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为此,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应以群众路线作为根本出发点,适时的去创造条件,扩大民众的参与度,使法律法规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让法律不断接地气,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关注和期待,充分体现群众的共同意愿。这实际上也是激发民众参与法治进程的热情,对法律的认知和普及大有裨益。

2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在基层的弱化和流变。在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司法距离群众最近,是与民众利益联系最为直接、最为广泛的公权力运行形式,法的权威及公信力无不集中体现与此,所以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难点、重点和关键。法本身不是运行在真空环境中,而是运行在实实在在的群众生活中,我们的司法活动必须坚持“到群众中去”,秉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正义的力量。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大量的“暴力执法”“钓鱼执法”以及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损害了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导致法治在基层发生流变。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和感受决不是来源于理论家闭门造车的论证,而是来源于丰富的生活和实践,因此公正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自觉将司法活动全方位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也就是坚持司法民主化。我们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也应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真正体现人民意愿。要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善于把法律意见同群众意见统一起来,用民众乐于接受和能够理解的方式传达司法对矛盾纠纷的裁断。改革要着眼于解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强化人权观、证据观、程序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消除诉讼障碍,减少群众讼累。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如果成为不关乎百姓冷暖、不谙人情世故的法律竞技裁判者,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与基层民众的距离越来越远,不仅无助于强化司法权威及公信力,而且可能会严重伤害民众的“司法感情”。

3乡规民俗、习惯传统等民间法的扬弃。无可否认当下的中国乡土文化依然浓厚,特别是在民族地区,乡土习惯或民族习惯在特定群体中高度内化并成为其解决利益冲突中最为普遍采取的手段,发挥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我们应充分尊重民间法的适用价值,在制定法与民间法之间寻求较好的互补点,这可能会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实效双赢的结果。在这一问题上要把握好筛选、论证与适用工作,因为并非所有民间规则都是适应时代所需的良法。必须在经过筛选和论证后加以适当的校正,并将之吸纳进现时的法制体系中。不一定照单全收,而是以扬弃的态度,对善良的风俗习惯以法律原则给予认可,对明显有悖于法治精神的习惯习俗坚决摈弃。从法律的位阶而言,习惯法位阶等级低于制定法,一般而言应优先适用制定法,但也无需机械教条化地操作和运行,比如对于普通的家长里短的民事纠纷,可以赋予民间法优先适用权,当事人能接受,社会也认可,这样利于灵活有效化解民间矛盾,社会效应也许会更好。总之,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应立足于国家法这一基点,在不违背法治进程实践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民间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存在现状并做出理性和务实的照应,给予其适当适时的生存空间。

结语

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面临着既要吸纳借鉴现代法治的文明成果,又要开辟出适合中国人文土壤的本土法治模式的双重任务,而当前中国法治的整体构建,无疑需要更多地以群众路线为引领,在城市和乡野布局谋篇,关乎民情,顺应民意。只有将现代法治理念融入到中国本土人文土壤中,法治中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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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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