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超越

2015-09-09 19:00蒋士杰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5年16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保护知识产权

蒋士杰

摘要:随着全球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程度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志。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是信息化发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具体的发展创新发展过程中,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该文简单阐述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模式,分析现阶段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探索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为未来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5)03-0092-02

The Introspection and Transcendenc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JIANG Shi-jie

(Kaife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and Arts, Kaifeng 475000, 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ymbol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basic model of computer softw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alysis of current sta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in China, to explore the Countermeasur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for the future of computer softw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rovide some reference.

Key words: computer softwar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tection

在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对计算机软件的纸质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在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护。在实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中,一旦计算机软件开发成功,就会自动受到计算机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使用这样的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过开发人员的授权。这样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能积极推动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快速发展。

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模式

中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在积极实施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切实提高国家的信息化发展。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模式是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现阶段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其主要的保护模式有三种手段,分别是著作权的保护、专利权的保护及商业秘密保护[1]。不同的保护模式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有针对性的促进作用。

1.1 著作权保护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主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就是著作权保护,在计算机发展领域,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保护,能有效实现,其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在具体的过程中,著作权保护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对其设计的思想并不产生保护,但对采用不同语言编写的软件作品要加以保护。

1.2 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有效补充,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部分软件的设计方法和设计理念会有所创新,然而这样的创新无法用著作权来进行保护。专利保护的实现难度较著作权保护的实现难度大,而且在申请保护的过程中容易泄密[2]。但是专利保护具有较强的独占性,如果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选择了用专利进行保护,将会获得较多的利益。

1.3 商业秘密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最广泛的保护模式是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实现的难度较大,而且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商会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对其软件作品的设计方法、设计理念及思想进行全程的保护。

总之,以上三种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模式,虽然各有特点,但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软件开发者会选择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相结合的模式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通过著作权保护软件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专利权保护具有创新空间的软件设计思想和方法,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辅助手段,这样就能对软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了。

2 现阶段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在我国信息化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推广逐渐扩大。因而,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在逐步发展,在具体的软件开发和保护过程中,采用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2.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缺失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竞争异常激烈。在计算机软件领域,对软件的开发和销售使更多的人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基于这样的发展状况,一些不法分子会借机剽窃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技术及设计理念,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个别人员忽视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与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些经济利益的冲突,然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这样的冲突,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3]。另外,在实际运用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法律的执行常常会受到一些外在因素的制约,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样的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努力改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2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与国际接轨

在我国一些重要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知识产品本身和产权主要由一些发达国家所拥有,在客观上,这些发达国家具备知识产权垄断的条件,我们的保护法律不能与国际接轨,无法真正做到制约发达国家的对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其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与国际水平脱节,对软件保护的期限设置和国外的期限出现冲突,这些都不利于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

3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出现软件开发者与软件使用者之间的严重矛盾。与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脱节,出现冲突。这些具体的问题都是现阶段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针对这样的现象和问题,笔者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思考和研究,提出以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行政和司法保护

在司法和行政的基础之上,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对计算机软件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发现侵权的现象时要及时予以处理,严厉打击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剽窃的现象,使软件开发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2)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严格采用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要对象[4]。每一个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其复制、传播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对软件的源代码、没有完成的程序及相关软件都会受到法律的实时保护。

3)对工程软件的版权实行严格的保护

在目前的版权保护中,大多数人对版权保护的理解过于片面,认为只有文学、艺术及科学等领域的作品才会有版权的保护。但是在目前的版权发展中,对版权的保护不仅局限在文字、图片等有形的东西上,也会保护像计算机软件这样的无形的资产[5]。

计算机软件是由软件开发人员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语言程序的编写,这样的程序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和数学推理,开发者可以将自己的想法通过软件进行充分的展示。这些都是是属于开发者的想法和作品。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4) 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的权力和侵权行为表现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较弱,严重影响了计算机软件开发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行业在国际上的发展。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确定一些软件是否构成侵权时,必须考虑检查用户使用的软件是否经过授权、是否用于商业经营等等。如果用户内有将其用于商业,完全在个人范围内使用,就不属于侵权行为,反之则会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明确软件用户的权力,及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帮助更多的人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促进计算机信息业的快速发展。

4 结束语

在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之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运用逐渐广泛化,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却存在一定的漏洞,了解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模式,分析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究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能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弛. 多重立法模式下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J]. 科学管理研究, 2011, 29(3): 62-65.

[2] 丁伟波. 浅谈我国现阶段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J]. 软件, 2013(11): 164-165.

[3] 董广宇. 我国目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J]. 电子制作, 2013(22):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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