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高校学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多,大学校园已成为社会、学校、家长关注的焦点,从法律的视角探析大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追究及如何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预防机制,是对各高校安全工作现况提出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推进贵州高校校园安全教育法制化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 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27-02
作者简介: 刘俊(1981-),男,彝族,贵州贵阳人,云南大学法学硕士,贵州民族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高等教育是大学生从高中阶段走过来的一段重要教育过程,学校应该是获取知识的天堂,完善品行的空间,提出素养的平台。但也就是在这样的摇篮中,却发生了很多的安全事故,师生的生命财产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其中,伤害事故就占了较大的比重。由于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较多,也就引发了相应的赔偿问题和责任追究,笔者拟就伤害事故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笔者从狭义的角度认为: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大学生在校内外从事的与接受学校教育管理有关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受伤害的生理和心理的事实。本文是基于身体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追责的研究。因此不从精神损害的视角进行探讨。也是沿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理解,即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大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大学生伤害事故与一般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范围的特定性或者地域的特定性
关于地域特定性我们首先考虑到的是校园内或者校园周边,这是空间上区别于一般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根本特征,在高校中,校园内发生的伤害案例要大于校园外的伤害比率。其次是发生在校园外,这个空间不包括校园周边,主要是指学生实习、实训、军训等方面的空间延伸,即便是在校外,但依然是校内的教育管理。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伤害事故的范畴。
2.事故发生频率较高
根据各省教育厅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统计数据,每一年度很多高校都有不少学生因校内外的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受伤或者死亡,无论是国务院综治办、省综治委还是教育厅、学校、社会都关注学生的安全管理,但为什么屡禁不止?有的学校还在排查中收缴了大量的管制刀具。除了学生的问题外,学校及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受伤害权利的特定性
学生受到伤害的是其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这一特点与一些安全事故的特点有很大的相似性。笔者以下研究的法律追责也是因这些权利受侵而展开的。
4.伤害事故起因的矛盾简单性
在大学生伤害事故起因调查中,有很多的原因都是因小事引发,主要表征在语言伤害、肢体冲突、恋爱矛盾、酒后滋事等。大多数矛盾是可以调解和自我解决的,有的是因为利益极大的受到侵害产生的心理落差。这与学校相关部门、政治辅导员、班主任、任课老师等的重视程度和疏导有一定的关系。
二、大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需要全部承担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注意一个法律术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应当”可以理解为必须,而“可以”可以包含否定的意思。这种表达对于主体承担责任具有很大的意义。将教育部的规定简单理解,就是学校教学管理行为无论是否与教学有关,只要涉及到学生伤害事件发生的,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校自身管理行为导致的,这种责任承担更是无疑。
(二)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学校承担部分责任是家长追责学校赔偿责任中比较多的情形,因为从伤害事故构成的原因来看,学校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谈不上间接的因果关系,只是在某些环节存在过失或者事后处置措施不及时、欠妥当等,这类情况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三)学校无责任
学校无责任指学生伤害全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与学校没有任何的关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该条主要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学生疾病原因、自杀或者自伤等情况发生的情形,还包括学生在放学、返校、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伤害行为,只要不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都属于学校法律责任排他的情形。
(四)学校责任承担的法律再认定
学校和学生在法律上是相对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学校而言,法定的义务是教育管理,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教育及日常学习和生活的管理上。如果学校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对学校而言,只要学校未违反其应当履行的教育、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职责且尽了“相当注意义务”,并对其无过错能够予以举证的,可认定为没有过错,可以免责;学校未尽“相当注意义务”的,可认定为有过错。认定学校是否有“过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上是否存在疏于或怠于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二是学校疏于或怠于或不当履行职责与学生伤害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学校有过错,学校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大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问责
(一)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目前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制定的处理条例等。
(二)大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的法律问责争议
对于任何一件伤害案件都有一个调查、取证、分析的过程,需要确定事件的来由,有的还需要公安部门的侦查结果。即便需要学校承担责任的也要按程序,需要走法律途径的同样如此,但有的家长首先将学校置于第一责任主体,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很多高校有苦难言,只要出现伤害事故,只要是学生,学校首先就可能被问责。在这里就将学校置于一个尴尬的地位,在学生、家长眼中,学校有赔付和支付的能力,只要能找到一点理由,学校承担责任的程度就会被无限放大。如果处理不好引发新的社会事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将承担责任,现在学校领导是“一岗双责”,很多学校只能无奈接受“被赔偿”。
(三)调解与诉求的博弈
对高校而言,学生伤害事故能调解的可以调解,不管学校是不是责任的主体。至少说明学校能在一点的范围内给予受伤害的学生予以赔偿。如果学生及家长坚持走司法途径追究学校的法律责任,可能说明学校有管理或者过失的情节被掌握。无论是什么样的原因引发的,只要走诉讼的渠道,就在审判程序上出现一方败诉的结果,笔者不质疑家长法律保护意识,但如果学校已经尽力最大的管理义务,原告败诉的话将一无所获。如果执意上访取闹也只能是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可能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在学校不是全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站在家长的立场可以最大可能的调解。调解是双方基于理解和让步才能达成的协议,不是模式权威的法律途径,而是既简约成本,也能提高各自单位时间内的工作与生活的效率。
四、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机制
(一)不断完善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体系
我们国家在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比较少,有的参照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承担作为依据,其他大部分的是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地方性的法规。由于学校是一个特殊的社会主体,不属于国家行政单位的编制范畴,不能依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也只是针对大学生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学校对自己的校规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都具有效力。
(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的安全教育一直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重视的问题,也是每年都要开展安全检查的工作,国务院综治办高度重视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学生的法制观念以及学校的心理教育都非常重要。很多大学生伤害事故的起因与心理的不健康有很大关系,这需要学校、家长乃至社会的共同参与。
(三)建立高校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对因工作失误或由于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约谈教育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并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组织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高校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高校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各类安全事故连续发生,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知道,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五)借鉴国外一些高校的做法
关于高校安全事故的防范,有的是防不胜防。但只要在人为可控的范围内,都应当尽力化解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不断降低事故的高发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者争取教育管理经费完善学校的安全设施。在国外如俄罗斯有学校专门的防火队伍,定期检查每栋楼的防火社会及安全隐患。在加拿大,政府为每所校园提供24小时的安保服务。在欧美部分国家,有的学校在楼层通道内安装了门禁系统、监控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我们国家已经进行尝试,但还需要不断的拓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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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2015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