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泽明 王金月
(天津财经大学 1.现代经济管理研究院 2.商学院,天津 300222)
碳排放制度、行业差异与碳信息披露
——来自沪市A股工业企业的经验数据
苑泽明1王金月2
(天津财经大学 1.现代经济管理研究院 2.商学院,天津 300222)
在构建碳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2010—2013年中国沪市A股工业企业为例,对碳排放制度、行业差异与碳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碳排放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行业差异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状况的影响不显著,但重污染行业特征能够增强碳排放制度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
碳排放制度;行业差异;碳信息披露
碳信息对于碳交易和碳管理不可或缺(Knox-Hayes and Levy,2011)。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到2001年的《马拉喀什协定》,低碳市场的兴起和碳交易的活跃促使碳信息披露逐渐形成趋势,并表现为一种有利于企业决策的自愿性机制(Andrew and Cortese,2011)。事实证明,碳信息披露不仅有助于企业及时分析和把握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和机遇,同时也是企业向利益相关者传递碳排放数据和碳管理能力信息的可靠平台,更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效运行,碳税和反倾销实施的重要支撑(张巧良和张华,2010)。按照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碳信息不属于企业强制披露信息,但随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等6省市及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建立和深化,碳信息越来越得到关注和重视。截至2014年,《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等多项碳排放管理制度陆续出台,这些规范在促进企业披露碳信息,提高碳信息透明度方面能否发挥有效作用?在此背景下,重污染行业与非重污染行业的分类差异又会对企业碳信息披露产生什么影响?本文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
(一)碳排放制度与碳信息披露
制度理论认为,制度具有制约和影响组织行为的功能(肖华 等,2013)。本质上讲,制度视野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合法性,组织行动就是为了获取合法性(DiMaggio and Powell,1983),即一个实体的行为在某一社会规范、价值、信仰所定义的体制中被认为是恰当的、合适的(Suchman,1995)。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表现,无论是新古典主义的“庇古税”还是科斯的产权管理思想,都强调政府的干预作用。政府通过制定制度、法规等手段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决策,形成规制压力,迫于此,企业会借助披露环境信息以实现合法性和持续经营的目的(Cho and Pattern,2007)。Peters和Romi(2009)、Luo等(2012)的调查结果显示,社会、金融市场、经济、监管和制度的压力对公司是否自愿进行碳信息披露具有影响,公司披露碳信息的主要驱动力来自公众和政府而非股东和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碳信息披露的产生是市场经济主体对政府干预环境以及大气中外部不经济行为的一种响应(靳惠,201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将碳排放强度纳入约束性指标,随后政府陆续颁布了10余项碳排放制度措施,特别是2013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10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为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碳排放信息提供了有效参考。Frost(2007)的研究发现,在政府颁布环境政策后,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数量和质量会明显提高。王建明(2008)、毕茜等(2012)的研究证实,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受外部环境监管制度压力的影响显著。因此,本文提出:
H1:碳排放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
(二)行业差异与碳信息披露
不同的行业通常面临着不同的市场环境与政府管制强度。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差异很大,重污染行业引发环境问题的可能性和破坏环境的程度均比非重污染行业高(唐国平 等,2013),且面临来自环境信息披露法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压力更大,因此其对社会公众承担的保持和改善环境的责任越大。组织为了获取生存合法性和资源必须要遵守制度的要求,采取顺从策略(肖华 等,2013)。因此,随着公众对气候变化担忧的加剧及碳排放制度的相继出台,重污染行业企业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自觉贯彻碳排放制度的动力也越足,越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满足不同需求者的要求,尽可能降低由于信息披露不足而产生的负面影响。肖淑芳和胡伟(2005)认为,环境污染程度高的行业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王建明(2008)也发现,在政府的行业监管制度压力下,重污染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明显高于非重污染行业。然而,Stannye和Ely(2008)发现,高碳行业与碳信息披露之间并未呈现显著关系,事实上,能源和工业行业的企业并不愿意披露碳信息。戚啸艳(2012)的实证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状况与所处行业显著负相关。可以说,行业差异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影响还不明确。基于此,本文提出:
H2:相比非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更高。
H3:重污染行业特征有助于增强碳排放制度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
(一)研究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据统计,在中国,工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左右,而工业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70%以上,工业是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源头,同时也是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力,故本文选取工业企业作为碳信息披露的研究对象。沈洪涛(2007)发现,上海证交所A股上市公司包括环境在内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状况优于深圳证交所的上市公司。因此,本文以2010—2013年沪市A股工业企业为研究样本。样本中重污染行业企业的分类依据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具体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等16个行业。碳信息本质上属于环境信息范畴,根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自愿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等信息,因此,本文主要以样本企业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为分析对象。与王建明(2008)、毕茜等(2012)的研究方法相同,本文采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中常用的“内容分析法”来衡量企业的碳信息披露状况。
本文选择2010—2013年沪市A股工业企业为研究样本,共584家,由于进行平衡面板数据处理,每家公司必须保持连续4年的数据,因此,在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后,剩余130家,共520个研究样本。本文所用到的数据均来自巨潮资讯网和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库,相关数据处理由Stata 12.0、SPSS和EXCEL等软件完成。
(二)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计量
关于碳信息披露内容的界定,近年来,国际组织积极致力于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如2006年,全球风险披露倡议组织制定《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2007年,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制定碳信息披露框架;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全球首份服务于企业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范例。,但由于披露准则的缺乏,不同组织定义的碳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差异,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是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简称CDP)。CDP是由总资产超过57万亿美元的385家联署投资者发起的投资者联合行动,通过标准的问卷调查程序,收集的企业碳排放、碳风险、碳机遇、碳行动等信息,其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企业碳信息披露数据库。CDP问卷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管理者对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和机会的认识;二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调查;三是对公司温室气体减排情况的调查;四是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安排。本文基于CDP问卷的内容及已有研究成果,结合中国企业自愿性碳信息披露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初步建立碳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详见表1),主要包括: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与治理;企业碳排放的风险与机遇;企业碳排放核算;企业碳排放鉴证与交易;企业碳排放绩效。
关于企业碳信息披露指数的确定。本文以15个碳信息评价指标为标准对样本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逐个收集,每含其中一项,根据其定性或定量披露分别赋予不同的分值:首先,将样本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中碳信息披露的方式分为“量化信息”、“非量化信息”、“无信息”三种,给出量化信息赋值2,非量化信息赋值1,无信息赋值0,少数二级指标(如企业碳排放数据的验证/审验状态)未审核为0分,审核为1分。然后,汇总各项目得分,该绝对数值即为该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CIDI)。为便于反映和比较不同公司碳信息披露程度,先计算各样本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最大可能得分为32分,再将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实际得分标准化,即用实际得分除以最大可能得分,从而得到公司碳信息披露指数(CIDIS)。计算公式如下:CIDIS=100*(CIDI/32)。为衡量碳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稳定性,本文采用肯德尔和谐系数法(Kendall’s W)对其进行信度检验,结果也显著*协和系数w为0.894,伴随概率为0.000。。
(三)变量说明
根据上文提出的研究假设,选取碳信息披露指数为被解释变量,碳排放制度、行业差异为解释变量。借鉴已有成果(沈洪涛,2007;王建明,2008;陈共荣 等,2011;毕茜 等,2012),本文同时选取了如下控制变量: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控股股东性质、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沈洪涛和冯杰(2012)认为,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能显著提高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因此,本文也将地方政府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设定为控制变量之一,并采用“中国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以下简称PITI指数*PITI指数由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两家独立研究机构共同开发,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国家重点环保城市在内的113个城市环境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所得。通过对当地政府所作的企业超标违规记录公示、信访投诉及处理结果公示、依申请公开等8个指标的系统性、及时性、完整性和用户友好性进行分析,评价各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状况,给出细项得分和总体排名。PITI指数是中国目前最全面和客观地评价地方政府执行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情况的数据。)来衡量。变量的具体说明如表2所示。
表3 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4 碳信息披露指数值年度对比表
表2 变量说明表
(四)模型构建
本文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来检验碳排放制度和行业差异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作用,以及行业差异对碳排放制度作用的影响:
CIDISt=β0+β1CESt+β2INDt+β3CESt*INDt+∑βiControlsit+αi+εit
其中,Control为控制变量,包括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控股股东性质、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和地方政府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
(一)描述性统计
表3为变量的描述性统计。CIDIS的平均值为24.72,中位数为23.53,表明样本企业碳信息披露总体水平较低(总分为100),而最大值为70.59,最小值为0,则说明样本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差异较大。样本企业中,重污染行业企业占56.92%,非重污染行业企业占43.08%。
表4为碳信息披露指数值的年度对比表,从中可见,2010—2013年间碳信息披露指数的总值及平均值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相关性检验
模型中主要变量的Person相关性分析见表5。从中可知,碳排放制度、行业差异、公司规模、控股股东性质及董事会规模与碳信息披露指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财务杠杆与碳信息披露指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借助方差膨胀因子诊断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程度,计算得出VIF均小于2,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5 变量的Person相关性分析
(三)回归检验
本文首先通过对固定效应F值的检验以及随机效应LM检验证实混合估计模型的无效性,然后进行Hausman检验,结果表明,卡方统计量为正,p值分别为0.8585、0.1475、0.8099和0.8818,显示出随机效应模型更好,故本文均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回归结果见表6。
表6的结果显示,模型1和模型4中碳排放制度的系数估计值分别为2.19和1.93,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碳排放制度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之间正相关,H1成立,这也进一步解释和验证了表4所体现的沪市A股工业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整体呈逐年上升。行业差异变量在模型2和模型4中的系数估计值分别为0.72和0.82,但均不显著,说明行业差异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之间不相关,H2没有得到支持,与非重污染行业相比,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水平没有明显更好的表现。原因可能在于,在强制性碳信息披露制度未出台的背景下,碳信息披露行为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成本的提高,且更易引发潜在的管制风险或信誉风险,因此,重污染行业公司倾向于采取抵制策略,但面对已经到来的低碳时代,它们会树立碳排放管理意识,采取相应措施,以积极应对未来的碳管制(王君彩和牛晓叶,2013)。关于行业差异对碳排放制度作用发挥的影响,碳排放制度与行业差异的交乘项变量在模型3和模型4中的系数估计值分别为2.30和0.68,与碳排放制度的系数估计值符号一致,并分别达到1%和10%的显著性水平,说明行业差异强化了碳排放制度与企业碳信息披露之间已有的关系,相对于非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特征能显著增强碳排放制度对碳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支持H3。此外,在所有的回归中,控制变量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水平都基本保持稳定。公司规模、控股股东性质的系数估计值分别在1%和10%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会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加而显著提高,国有控股公司碳信息披露水平显著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财务杠杆的系数估计值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财务杠杆高的公司碳信息披露水平反而低。地方政府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与预期符号不符且不显著,原因在于,PITI指标评价体系于2013年进行修订,增加了在线监测信息实时公开、企业年度排放数据公开项目,大幅升级的新标准使得多数城市得分明显下降。
表6 回归检验结果
表7 分行业回归检验结果
为进一步考察碳排放制度和行业差异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本文控制行业因素,分别对重污染和非重污染行业碳排放制度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进行分析。回归结果见表7。
由表7可知,碳排放制度对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影响不同。从制度变量系数可知,在重污染行业,碳排放制度对企业披露碳信息有较大的影响(系数估计值为2.33),而对于非重污染行业影响则相对较小(系数估计值为1.77),这可能是因为重污染行业企业本身需要披露的信息较非重污染行业更多,因此,碳排放制度对其影响更明显。这一结果也验证了重污染行业特征有助于碳排放制度作用的发挥。
在构建碳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2010—2013年沪市A股工业企业为例,对碳排放制度、行业差异与碳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碳排放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行业差异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状况的影响不显著,但重污染行业特征能够增强碳排放制度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促进作用。
本文的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尽快出台各行业的碳核算国家标准,加快“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体系建设步伐。第二,制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准则》,实施全面的碳信息强制披露政策,使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管逐步从自愿性、鼓励性披露转向强制性披露,同时,准则要对碳信息披露主体、披露标准、披露范围、披露形式、监督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突出碳信息披露的专题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三,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碳排放管理中的直接组织者和引导者作用,强化碳排放制度的执行力,对重污染行业和非重污染行业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加大对重污染行业碳排放的监管力度,鼓励规模较大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行为。第四,建立健全碳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媒体、公众、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培育公众的碳排放管理责任意识,构建完善的碳信息披露外部约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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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建军)
Carbon Emission System, Industry Differences and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Data from the Shanghai A-shar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YUAN ZeMingWANG JinYue
(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 Tianjin 300222)
Using self-developed index of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based on the data of Shanghai A-share industrial enterprises from 2010-2013, the paper conduct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correlation between carbon emission system, industry differences and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study proves that the strengthening of carbon emission system improves the level of enterprise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result also shows that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ustry differences and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owever, high pollution industry can enhance the promoting function of the carbon emission system on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carbon emission system; industry differences; carb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2014-09-20
苑泽明(1964--),女,天津人,天津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金月(1986--),女,内蒙古赤峰人,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博士生。
F275.5
A
1001-6260(2015)04-0150-07
财贸研究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