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处不见钟++++赵萍
前天晚上得知,一个与我有一面之缘的姑娘,在公司年会上喝醉后,被男同事带到车里强奸。
早在见她之前,她的种种事迹就不绝于耳:低胸衣搭配超短裙,卖弄风骚;二十来岁的人还头戴蝴蝶结,说话嗲声嗲气;或有年长男子(干爹?)接送上下班,买花献殷勤……听得多了,一个脑残低俗女的形象便根深蒂固,也勾起我的好奇心,总想着什么时候一睹其“风采”。
有次我正好去她公司办业务,突然想起了这么一号人,左顾右盼也没找到这传说中的人物,只因她们都穿工作套装,缺乏低胸短裙蝴蝶结这种高辨识度的装束。便只好作罢,专心办事。抬眼看到为我办业务的职员,心中却微微一惊。真是个标致的美人,头发一丝不苟盘在脑后,淡妆修饰,声音柔和,动作娴雅,工作套装合身得体,连我这个女人都多看了好几眼。
同样都在这儿上班,差距咋这么大呢?
你该猜到的。没错,我眼中这位清雅的美人,正是他们口中流传甚广的话题女郎。当真是我无知短见,雅俗不分?又或者,我早该体会“人言可畏”这四个字的分量。
本该只是个快要淡忘的名字,我从没想过,要用这么惨烈的方式杀回我的视野。除了愤怒,当然还有对施暴者发自内心的厌恶和唾弃,这是每一个正常人应有的情绪。
而更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么理所当然的是非观,竟然得不到周围舆论的支持。她们在谈论这件事的时候,只是说肇事者与老婆长期分居,把持不住很正常;更多的结论却是,这个女的平时就穿得那么暴露,说话又嗲,感觉就是很不正经的女人,难怪要被人强奸。况且年会能喝得多醉?说不定是她自己又“骚”了一回。
当我听到这样的言论,就像有一把刀迎头劈来,砍碎我的自以为是。请注意,我说的是“她们”,同样身为女性的她们。她们的这种观点,比这件事本身更令我痛心疾首。我从没想到,传说中臭名昭著的“荡妇羞辱”,就这样活生生发生在我身边。
“荡妇羞辱”是指人们贬低或嘲笑某些女性的一种可悲的社会现象,而羞辱原因,可能因她着装性感暴露,言行放浪或者仅仅是谣传她言行放浪。诸位应该还记得“李天一轮奸案”这个典型案例,此案在舆论中定性的关键点,其实就在于受害女孩的身份。从最开始的女大学生,舆论一边倒的民怨沸腾;到后来李家人出面称其是失足妇女,想证明这并非轮奸案,只是嫖娼纠纷,舆论立马摆出一副“怪不得”的态度;再到后来“失足妇女论”不成立,李家人又改口说她是陪酒女。不难看出,李家团队为李天一脱罪的方法,就是往受害者身上泼脏水。仿佛只要证明了这个女孩行为不检点,那她遭受性暴力,就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他们认为,强奸“荡妇”没有错,错的是这个“荡妇”自己穿得暴露,所以才让人产生罪恶的想法。
这正是“荡妇羞辱”这种现象最可怕的地方,它为性暴力者的罪行找到绝佳的借口,成为助长性暴力的最好温床。在这种畸形的氛围下,性暴力这种本该被惩罚的行为,居然能得到舆论的支持,就是因为充分满足了民众的道德优越感:我穿着保守行为正经,所以没事,你这么风骚放浪就活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荡妇羞辱”的中坚力量,正是女性自己。
然而人们却忘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跟这个女人的穿着露不露、说话嗲不嗲、行为骚不骚、是不是失足妇女,没有半毛钱关系,只要违背她的意愿,就构成犯罪。造成强奸的是强奸犯以及社会的暗忍态度,而不是女人的打扮和妆容,不是她自己不够小心,也绝对不是因为她是一个“荡妇”。就像一个人被杀,你会谴责凶手,而不会怪受害者身体太脆弱,没有穿上金钟罩铁布衫。女性即便出门都捂得严严实实像粽子,实施性暴力的人仍会伸出魔爪。
2012年“上海地铁二运”发了一条官方微博:“乘坐地铁,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人狼大战,姑娘,请自重啊!”配的是一张穿透视装的女乘客背影,内衣裤昭昭在目。这也是“荡妇羞辱”现象的一种表现。这条微博引起了轩然大波,立刻有女性举着“我可以骚,你不能扰”的牌子前往地铁站抗议,简简单单八个字,将性骚扰相关的法学要义全部涵盖。何谓“穿成这样”?照这个说法,在游泳池性骚扰就不算犯法,因为泳装比这暴露多了。一个正常的社会,即便一个赤身裸体的女人走在街上,你最多可以报警,但不可以去侵犯她,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鲁迅曾对男权有过精准的论述,他“一向不信,昭君出塞可以安汉,木兰从军可以保隋,也不信妲己亡殷,西施治吴,杨妃乱唐的那些古话”。因为在男权社会,女人决不会有这种强大的力量。但历来史观,却将败亡大罪推在女性身上。当代女性遭受性暴力时,某些人不去论罪肇事者,反而妄图找出受害者身上不“自重”的污点,是非颠倒,黑白不分。这其中又有多少亲爱的女性同胞在摇旗呐喊?兔死狐悲,如此现状,怎能不让我扼腕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