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红梅,李大勤
(1.中国传媒大学 文学院,北京 100021;2.安徽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安徽 淮南 232001 )
2013年3月20日,佛山市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在一环路上治理车辆超载行为。一名违章司机岑耀斌在医院控诉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殴打,相关部门召开媒体见面会,坚决否认暴力执法。同一事件,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一方是被打受伤的货车司机,一方是执法部门。孰是孰非?媒体从安装在货车上的远程无线传输视频监控里发现了事情真相。视频显示货车靠边停下来,随后从那两辆执法车上陆续下来7 名身着制服的工作人员。一名身穿制服男子从后面上来用手抱着岑的脖子,其他身穿制服的人员上前对其进行拳打脚踢。过了一会,几名执法人员将岑拖到路边按倒在地上继续踢打。从视频上可以得到该事件属暴力执法的结论。对于媒体来说,调查和还原事实真相是媒体人的责任。从网上传出佛山市执法部门涉嫌暴力执法到整个事件结束总共持续了8 天左右的时间。各大媒体对该事件的跟踪报道见表1。
在此事件中,执法人员能及时发现并成功制止超载车的逃逸行为,说明他们在治理违章超载工作上,业务娴熟,在逼停大货车逃逸行为的时候,执法队员也表现出不怕牺牲的精神,但逃逸大货车司机在下车后,司机对执法队员的威胁就解除了,执法队员只需按章对其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即可,没有必要再对其暴力执法;在事件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更不能匆忙开媒体见面会,向媒体否认暴力执法的事实。
表1 各大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
此事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司机违章、逃逸阶段、执法人员暴力执法阶段、执法部门发布虚假信息阶段、事件最终处理结果阶段,事件的具体过程见图1。事件的性质也由司机的超载、逃逸事件逐渐演变为执法队员的暴力执法和执法部门发布虚假信息事件,事件性质的演变过程见图2。在一些被媒体关注的新闻事件中,事件往往起因不大,在回应媒体的质疑时,代表公共权力的执法一方却匆忙否认事实,掩盖事实真相,向媒体发布了虚假信息;这样做违反了会话合作原则的质准则,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最终导致多名官员下马。
在本文分析的“发布虚假信息和暴力执法事件”中,当事一方要揭露,另一方(执法方)要捂,媒体要还原事实真相,这样,媒体与事件双方就有了共同话语需求,媒体可以作为第三方介入事件的调查,就会与事件的双方产生话语并因而出现相关的语用问题。本文将从语用的角度,以“佛山式文明执法”事件为例,讨论在对该事件的调查、取证阶段,媒体如何用会话合作原则来分析说话者是否在说谎、怎样说谎、为什么要说谎等问题,在事实真相调查清楚和事件定性后,媒体如何合理利用量准则对报道内容进行取舍,以此来突出事件的主题;同时,文章也讨论了官员在回应媒体对事件的质疑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违反会话合作原则的质准则,不能发布虚假信息。
会话含义理论的核心是合作原则。格莱斯[1]认为:在语言交际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存在一种默契。一种双方都应遵守的原则,即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言语交际中,人们总是互相合作的,都怀着这样一个共同愿望:双方的话语都能互相理解,相互配合。因此,他们都遵守合作原则,并“根据双方会话的目的或交流的方向,在一定语境下提供会话所需的话语或信息[2]。合作原则包括以下四条准则:A.质准则(Quality Maxim):它关注的是话语或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人们说真话,即要提供真实信息。B.量准则(Quantity Maxim):a)所说的话应该满足交际所需的信息量;b)所说的话不应超出交际所需的信息量,它关注的是话语的信息量。C. 关联准则(Relation Maxim):说话要有关联,它关注的是所提供的话语或信息是否相关。D. 方式准则(Manner Maxim):说话要清楚、明了,a)避免晦涩,b)避免歧义,c)简炼,d)井井有条,它关注的是所提供的话语或信息是否清楚,明白。正是交谈者的这种合作使得他们能够持续地进行有意义的语言交流。合作原则的遵守不仅表现在会话之中,而且在行为上也需要合作[3]。合作原则及其准则既可适用于以会话为基础的言语交际,也可包括非语言交际。除了会话中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应相互合作以外,进行其他形式的交际,双方也应彼此配合[4]。
Reza Kheirabadi,Ferdows Aghagolzadeh[5]认为新闻可以被看作是媒体及其受众之间的一个共同的会话活动,在新闻的制作过程中也同样应该遵守会话合作原则。我们认为新闻的制作过程远比此要复杂。它不仅牵涉到媒体与受众,有时也涉及到媒体与当事双方,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对话,交流。这种会话具有延时性,反复性。记者获取了一个新闻素材,为了抓住受众的眼球,有时可能在未充分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尽快地报道出来,从而造成了新闻的失实。当事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会出现一些违反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情况。合作原则在新闻制作过程中的应用见图3。
1.媒体在事件的定性中要坚持质准则。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播中的一个重要形式,其基本要求是为受众提供真实、可靠、即时、有效的信息。而作为一种单向传播的大众媒体形式,新闻媒体必须尽可能地保证自己报道的可信度,否则其传播价值就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坚持会话合作原则的质准则,就是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遵守“质准则”是媒体的基本语用特点。
2.权利机关在发布信息时要遵守质准则。相关权力机关有还原事实真相的义务,在此过程中,权力机关有举证的义务,包括主动调取案发事件附近的监控录像、文明执法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在事件的调查中,执法方不能只听信己方的言论,要以事实为依据,如发现执法队员有暴力执法现象,要及时的予以惩罚,把危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不要使事态升级。同时权力机关在召开媒体见面会时,一定要发布真实的信息,否则就涉及违反会话合作原则的“质准则”,政府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损害。会话合作原则,特别是其质准则则为“佛山式文明执法事件”提供了语用分析的理论依据。
新闻是对新近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或者早已发生却是新近发现的有价值的事实的及时报道。新闻的特点包括真实性、时效性、准确性,其中最重要的是真实性。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的基本属性,也是新闻的生命线。新闻真实的实质是坚持唯物论的反映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6]。新闻传播的真实性,指新闻报道与所反映的客观现实的相符程度[7]。以真实的新闻为媒介,记者(才能)赢得市场和声誉。
不仅媒体需要遵守新闻报道和传播的真实性原则,政府官员在发布信息时,也应真实地反映事件发生的过程,不应该说谎。
因为当事双方在事件的不同阶段都存在说谎或隐瞒事实真相的问题,下面我们主要分析官员是如何说谎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违反了合作原则的什么准则,是怎样违反的,以及为什么要违反相应的语用准则,想掩饰什么?出席第一次媒体见面会的官员有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岑队长,公安局交警支队吴队长以及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张局长。
岑队长(1):事后调查也证实,岑司机驾驶的大货车的确超载了,并且,超载多达24 吨,超载率高达60%,目前车辆已被扣押。根据《公路法》以及有关规定,车主将会面临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岑队长(2):那天下午在发现岑司机的车后,执法者凭经验,他们怀疑这辆车超载了,便示意岑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对方并没有减速,继续保持每小时70 公里的速度行驶,这引起了我们的警觉。
岑队长(3):他(司机)靠右(停车)之后,马上锁车,准备冲向第四、三、二车道,向对面道路跑过去。
岑队长(4):看到司机下车后想逃跑,出于安全起见,我们当时第一反应就是必须将对方拦截住。
岑队长(5):我们的特警抓住他,为了他的安全;抓到他之后,就一只手拉住他,在车头这边。
岑队长的话语(1)在叙述司机超载违法现象时,叙述的事实清楚且专业,符合合作原则的方式准则。
岑队长的话语(2):(谈到在发现涉嫌超载车后,)他们在示意司机靠边停车检查,但对方没有减速,继续以70 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此时,司机又涉嫌逃逸的问题,但岑队长的话语(2)没有明确的指出司机驾车逃逸的问题,利用了量准则,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则少说,因为,驾车逃逸是引起这场暴力执法的直接原因,那岑队长为什么没有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呢?因为如果岑队长强调了司机的逃逸并有可能造成对执法人员的人身伤害行为,就可能间接地承认暴力执法的可能性,为了否认这种可能性,岑队长对司机驾车逃逸过程没有进行深入的讲解,没有谈到他们是如何冒着生命的危险把涉嫌逃逸车辆进行逼停的过程。
岑队长的话语(3)、(4)、(5)明显违反质准则,因为如果司机想逃跑,就不会停车后把门锁好,更不会横穿马路,因为他知道在高速路上横穿马路的危险性,而岑队长仅凭自己的猜测就断定司机有向马路对面逃跑的企图,进而说是为了司机的人身安全,特警才将他控制。司机在停车前有驾车逃逸行为,但在停车锁车门后,就进入了违法终止阶段,在这个阶段说司机想逃跑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这时讲“控制司机”是为了司机安全完全是托词,但岑队长为了掩盖暴力执法的事实而虚构了一个司机下车后想逃逸的情节,弱化了司机驾车逃逸的事实。
岑队长(6):全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都非常文明,没有对司机采取过暴力。
岑队长(7):文明执法,完全文明执法,只是控制他不让他逃跑。
岑队长(8):没有,我可以担保绝对没有(针对是否有暴力执法的问题)。
岑队长(9):我们遇到很多暴力,好野蛮的司机。
岑队长(10):不仅他们没有殴打司机。
岑队长(11):相反地,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他们还经常遭遇尴尬。
岑队长(12):真是多谢你们(记者),因为我是现场执法(人员),我们遇到很多暴力的司机,好野蛮的。
岑队长的话语(6)完全否认暴力执法,称他们在文明执法,与事实相悖,违反了质准则的不说假话的规定。因为岑队长当时在执法现场,参与制止司机驾车逃逸的执法过程,也目睹了执法人员对司机的殴打过程,因此,岑队长声称是“文明执法”就显得既苍白又不真实,明明是暴力执法,却硬要说是文明执法,违反了质准则,其目的就是想掩盖暴力执法的事实真相。
岑队长的话语(7)两次违反了质准则。首先,通过无线行车记录仪的视频和岑司机的伤情都可以证明执法部门是在“暴力执法”,而岑队长强调本次对司机是进行了“文明执法”,没有使用过暴力,与事实相悖,没有说真话,违反了质准则;其次,岑队长解释对司机采取“文明执法”的原因是为了制止司机下车逃逸,而大货车停车后司机逃逸的可能性很小,是岑队长为了解释对司机进行“文明执法”而编出来的一种猜测;因为,违章司机在遇到执法人员时,可能会驾车逃逸,逃避处罚,且其驾车逃逸行为有可能伤害到其他制止他逃逸的执法队员,但在货车停车锁门后,司机基本不具备逃逸的可能;尽管岑队长全程参与了执法,对事件的真相非常清楚,但他却把“暴力执法”说成是“文明执法”,是为了隐瞒“暴力执法”的事实,进而违背了质准则;岑队长把产生“文明执法”的原因说成是为了司机的安全站不住脚,没有事实依据,仅仅是岑的托词,把想象的东西当成了事实,违反了质准则,其目的就是想掩盖暴力执法的事实真相。
岑队长的话语(8)、(10)没有尊重客观事实,他说的话与在现场看到的内容不符,没有说真话,违反质准则,其目的就是想掩盖暴力执法的事实真相。岑队长的话语(9)、(11)、(12),无非是想掩盖他们殴打司机的事实,是想说明违章司机有时也有很暴力的现象,说话遮遮掩掩,扯东拉西,违反了方式准则;同时,岑队长的话语(9)、(11)、(12)与本事件无关,也同时违反了关联准则。
由于岑队长是代表执法一方,并参与了执法,他对本次执法事件的经过非常清楚,因此,他在媒体见面会上,没有说真话,违反了质准则,除了要追究他在“暴力执法”事件的领导责任外,还应追究其在媒体见面会上因说谎而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责任。
张局长(13):说句老实话,当事人现在肯定是以这个为借口,因为我们抓到之后,肯定会严格执法,卸货罚款,他知道。
吴队长(14):发生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当时就了解了我们现场执法民警,据我们看来我们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方式,去严格按照这个方式来执法的,没有収生不文明的情况,就我们交警这块。
吴队长(15):这个绝对不会(指打人)。
吴队长(16):“在我们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方式来执法的,没有发生不文明的情况。”
张局长(17):“其实呢,按照我们今天跟交警、特警的领导了解,他们都询问过他们自己的人,在现场呢,互相可以佐证,因为现场不止他一个交通执法人员。”
张局长(18):“那肯定是以这个为借口,大家都有手机,一环上有那么多视频监控,有什么理由还敢动手打人。现在到处都是监控录像头,哪个执法人员会为了一时之气真的去打人,分分钟会被革职的,大家都清楚这个事情,没理由动手打人。”
吴队长的话(14)、(15)、(16)先介绍了事件发生后,通过对当事的交警了解,吴队长确认交警这块没有发生不文明执法现象,而且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方式来执法的。由于从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打人的主要是两个交警,而吴队长却否认,他是否违反质准则呢?吴队长没有参与本事件的执法过程,只凭了解现场执法民警,在没有了解司机,没有调取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也没有调取高速路上的高清视频的情况下,就确认交警没有发生不文明行为;吴队长应该在调查清楚后,凭证据说话,因为调取监控录像对交警来说不是难事,他是在能够调查清楚却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得到了缺乏根据的错误结论,从语用的角度,违反了质准则。由于吴队长在媒体见面会上说的话(14)、(29)、(16),有意违反了质准则,不仅要追究其因发布虚假信息而影响政府公信力的责任,还要追究其执法现场指挥不利的责任。
张局长的话(13)、(17)、(18)表明:他认为执法队员没有理由打司机,原因是执法队员和岑队长的话可以相互验证,且高速路上到处是监控录像头,执法队员也明白“暴力执法”的后果。张局长在没有其它证据,仅凭己方的执法队员的说法,就断定执法队员没有打人,与事实不符。作为执法局长,他完全有能力通过调取高速监控录像,或调取行车记录仪的视频,来了解事实真相,他却没有这样做,说了没有事实根据的话,违反了质准则,要追究其因发布虚假信息而影响政府公信力的责任。
佛山市治超办主任、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骆主任出席了第二次媒体见面会,以下是其在媒体通气会上说的话语。
骆主任(19):我们为了制止这个司机逃逸,这个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其中就发生了我们个别执法人员对我们的司机进行踢打的违规现象,也造成了司机的一个软组织的挫伤,这个也是经过医院一个诊断的。
骆主任(20):因为时间比较仓促,治超办没有在完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匆忙应对媒体,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骆主任(21):我代表佛山市治超办向社会各界表示道歉并且改正。
骆主任的话(19)、(20)、(21)把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归咎于司机的逃逸,承认了个别执法人员对司机进行踢打的暴力执法事实,宣布了对暴力执法事件本身的当事人做了处理,对在媒体见面会上发布虚假信息的事实,做了口头道歉。从骆主任的话(19)可以看出他模糊了“司机逃逸”的概念,尽管没有说清是“制止司机驾车逃逸”,还是制止“司机下车后逃逸”,由于他承认了存在暴力执法现象,所以对事件的定性基本是正确的,这种模糊处理,基本遵循了合作原则的量准则;骆主任的话(20)、(21)对政府部门官员开虚假媒体见面会的性质和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他尽管代表佛山市治超办向社会各界表示道歉并且改正,但没有说明如何改正,他用“对暴力执法事件的处理决定”代替了“对开虚假媒体见面会处理决定”,显然,媒体和社会公众不满意。
佛山市新闻办通报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除直接参与粗暴执法的公务人员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外,对于在新闻见面会上做假证的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岑队长作出行政撤职处理,其它两位官员因在新闻见面会上说了没有事实根据的话,受到了免职的处分。
在事件的的调查期间,媒体可以在采访过程中事先不设观点,充分让事件的双方或多方发表各自的观点。双方在陈述事件时,有时可能会提供过多的信息和进行冗长的解释,这对媒体来说未必是坏事,因为这些表面上看来属于“过多”的信息可能有助于媒体就某一事件的背景及某一现象展开更为深入了解或剖析[8]。
但是在事件的真相调查清楚后,记者有必要再对采访内容进行取舍,以佐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突出报道的重点和主题,因为,任何媒体对事件的报道都很难做到绝对全面。媒体在对事件的报道中,可以合理地利用格莱斯合作原则的“量准则”来反映媒体观点,删减次要信息,突出主题。在本文中,由于政府官员暴力执法、发布虚假信息的事实,媒体没有对大货车司机的涉嫌逃逸问题过度追究,把报道的重点放在官员是如何否认暴力执法、发布虚假信息上的事实上,合理地利用了“量准则”。
官员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不真实的信息,不遵守会话合作原则的质准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说假话,另一种是说了没有证据的话,它们都会伤害政府的公信力;对于故意说假话的官员,应该被及时严肃处理;对于无意中说了假话的官员,要根据造成危害的大小,做出相应的处理,以警后人。
官员在回应被媒体关注的新闻事件时,不能为掩盖真相而匆忙否认事实,而应通过调查,发现事实真相;如果发现事实真相对己方不利,就不能因护短而掩盖真相,应该对违规人员做出处理,把事件控制在最初状态,不使事态升级。
本文从语用的角度,在对新闻事件的调查、取证阶段,媒体要坚持会话合作原则的“质准则”,不说自己认为是不真实的话,不说没有事实依据的话;同时,希望官员在回应媒体质疑时,也不能违反会话合作原则的质准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事,不说假话,不说没有根据的话,否则将失信于民。
[1]Grice H P. Logic and conversation[A]. Cole P ,Morgan J. Syntax and Semantics,Speech Acts[C]. 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5:3.
[2]Cruse D. Alan. Meanging in Language:An Introduction to Semantics and Pragmatics[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347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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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eza Kheirabadi,Ferdows Aghagolzadeh.Grice’s Cooperative Maxims as Linguistic Criteria for News Selectivity[J].Theory and Practice in Language Studies,2012,2(3):547 -553.
[6]刘建明. 新闻学概论[M]. 北京.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
[7]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8]Fahrus Zaman Fadhly.Flouts of the Cooperative Principle Maxims in SBY’S Presidential Interviews[J]. English Review,2012,1(1):20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