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5月6日电(记者吴秋余)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同时,公告将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在原始追索记录方面,公告明确只有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才需要司法追索记录,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只要有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资金短缺是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由于这类企业贷款风险程度较高,金融企业对其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此举将帮助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新政策自2014年度开始实施,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