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陕西省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郭西学
浅谈供销社联合社构建“双线运行机制”
□ 文/陕西省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郭西学
随着全面改革的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问题日益凸显。供销合作社作为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重要载体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很大程度取决于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此,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点在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创新联合社工作,必须构建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的“双线运行机制”。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特色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产物,联合社更是供销合作社系统体制机制中独有的组织形式。在供销合作社现行组织体系中,地市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一般不冠名联合社,而唯有县级供销合作社称之为联合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中的基础,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供销合作社60多年的发展史和当前市场经济的实践无不证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独特作用尤为重要,这就为联合社构建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提供了必要条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这么多的定位,实际上反映出了它的特殊性和广泛性,广泛在它的服务职能范围大,特殊在不可缺失又无法替代。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过程中,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普遍已经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围之中,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政府财政供给,与所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这样就使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为“官办”的经济组织,而不是理论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是单纯政府部门,没有纳入政府序列,但又不同于其他社团组织,这样就使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更加特殊。县级供销合作社只所以命名为联合社,一是因为它是众多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体。县以下每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均为独立的一级法人主体,自身有理事会和监事会,可以独立行使供销合作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其形式上独立、分散,而性质上的一致性需要一个组织统领,这就奠定了联合社的必要性;二是因为县级供销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了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可以进入到县级社,县级社自然成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作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体提供行业指导和经营服务,成为县一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社也就名副其实了;三是因为县级供销合作社在领导管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同时拥有自己的直属公司,是这些公司的行业主管上级和资产所有者,多种因素注定了联合社的特殊性。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载体。县级联合社具有双重职责:
一是负责社属公司的管理。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职能,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普遍拥有自己的直属公司和企业,而其他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是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联合社自有的直属公司长期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支撑着联合社的“门面”。社属公司是联合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法人和管理者是联合社的委托人,社属公司的资产权属归联合社所有,联合社负有指导、监督、管理的权利。管理好社属公司是联合社的一项主要职责。联合社职能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依靠直属公司。
二是负责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管理。所谓基层,按照我国当前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县以下的农村基层区域,即镇(乡)一级。联合社在镇一级普遍设立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联合社服务农村的前沿阵地和基层网点,受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资产归属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三是经过多年的政策演变和企业改革,当前供销合作社企业中已难以寻觅到合作经济的影子,政府、社员、职工各个方面对供销合作社资产性质属于谁的问题普遍不予关注。现实中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属公司资产权属早已成了联合社的了,联合社也一直把社属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自己的下属企业进行管理,使得联合社的职能和作用近年来才得以有效发挥。
随着全面改革的深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问题日益凸显。供销合作社作为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重要载体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很大程度取决于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此,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点在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创新联合社工作,必须构建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的“双线运行机制”。
第一,理顺管理体系。在联合社的组织管理体系中,确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和联合社直属公司两条主线,建立行之有效的行业指导管理体系。首先,联合社对直属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应把目前现有以及今后新建的直属公司以联合社供销集团总公司形式整合,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集团化战略,资产重新整合、科学配置,形成有效合力,使其全面承担起政府和社会赋予供销合作社的各项工作,一般下设农资公司、农副公司、日用工业品公司、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电子商务运营公司等直属公司。其次,明晰基层供销合作社产权。对基层供销合作社以联合社资产运营公司的形式整合,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联合社管理层面上不论直属公司还是基层供销合作社一视同仁,统一作为下属企业对待,提供积极有效的业务指导和经营服务,工作同安排、任务同落实、考核同奖惩。实施企业化管理有利于增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直属公司的生存意识和竞争意识,有利于解决“联合社不联合,合作社不合作”的顽疾,同时在企业化基础上有利于开展纵向和横向的有效联合与合作,体现供销合作社的本能。
第二,明确各自职责。联合社作为直属公司的行政主管机关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管理上级,一方面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提供行业指导服务,对外贯彻落实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完成政府下达和分配的有关工作任务,参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行使产权代表职能,对内部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在联合社的领导和管理下,直属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应按照现代企业模式运行,不论采取股份制、承包制还是租赁制,都应承担供销合作社职能和作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明晰产权关系。目前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从合作经济理论的广度讲属于入社社员所有,而现实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从务实的角度来看基层社积累的现有资产已与社员脱离关系,传统意义上的社员已不复存在,实质上已成为供销合作社自己所有。不论供销合作社采取股份制经营、承包经营还是资产租赁经营,其最终收益都归联合社。因此,在保障企业正常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基层供销合作社都应该向联合社缴纳资产占用费,同时社属公司的资产更是如此。资产本身就归联合社所有,亦应与基层供销合作社一样缴纳资产占用费。按照开放办社的原则,对合作社、营销大户、个体工商户新加盟进入供销合作社的,也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股份制管理,缴纳相关费用。联合社所收缴的费用,用于统筹供销合作社整体使用和开展社会化服务,以利于构建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
第四,建立发展基金。中发11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其比例应该提高。同时联合社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可以向当地政府、省、市供销合作社争取相关资金支持,统筹运作建立联合社发展服务基金,从而在构建行业指导和经营服务“双线运行机制”发挥作用。基金使用一方面用于直属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改造建设、生产加工项目投资等;另一方面可以用于政府安排和农民需要的社会化服务,具体活动开展由联合社部署和指导,通过直属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实施,最终由联合社“买单”,做到各行其道,各尽其责。这样既消除了实施者的后顾之忧,又有效提高了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做到“有为”才能“有位”。只有“财大”才能“气粗”,联合社只有自身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自然就有话语权,在县委工作中才能引起重视,在政府盘子内才有份量,在社会大局里才有地位。
第五,实行双向服务。联合社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直属公司组织联合起来的有机统一体,应形成双向服务并以上级社服务为主。供销合作社本身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联合社一手牵着政府,一手牵着企业,既要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和社会化服务,又要保障所管理的企业生存和发展,有效推行联合社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这个“一身二任”“一岗双责”的特殊职能,迫使联合社必须把经营管理与社会服务有机统一。面向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联合社提供和积累更多的资金;同时在承担政府职能时争取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特别是社会化服务资金的取得。在实施社会化服务中的资金支出应由政府“买单”或者由联合社从发展基金中支付,也就是所谓的“花钱买服务”。社属公司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企业“只出力,不出钱”,按照联合社要求提供社会化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求效益,这样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政府的资金支持和管理企业的经济来源作保障,最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作用发挥如虎添翼。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中枢,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构建联合社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机制”,有利于供销合作社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有利于供销合作社由单纯管理企业向管资产、管服务转变,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