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问题

2015-08-19 18:10宋青青孙阳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解决途径瓶颈

宋青青 孙阳洋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滋生出了大批的腐败官员。为躲避法律规避逃往国外的腐败官员的数量也日益增多。此时,引渡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了引渡制度的概况,阐述了腐败官员外逃的现状,并讲述了引渡官员时的瓶颈问题,在最后提出了解决途径。

关键词:外逃腐败官员;引渡;瓶颈;解决途径

反腐早已成为这两年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实际生活中腐败官员为了躲避制裁想方设法,而外逃“避罪”的方式则倍受青睐。如何把这些腐败官员引渡回来并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所谓引渡,是指依据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基于国际合作等目的,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前者通常被称为被请求国,后者通常被称为请求国),将在其本国境内而遭到请求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就目前而言,引渡制度已经由最初的君主之间政治交易的手段,转化为国际司法协作的行为,对遏制国际犯罪,保障世界和平,维护世界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腐败官员的外逃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滋生了大批的腐败官员。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查处的官员数量更是触目惊心。

但我国究竟有多少腐败官员外逃,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2004年8月商务部研究院《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调查报告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四千人,携走资金约五百亿美元;2008年6月《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指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腐败分子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我国外逃的腐败官员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三、引渡腐败官员问题中的瓶颈

在实际的生活中,引渡并不像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它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引渡来实现腐败官员的追逃还存在着许多瓶颈。

1.缺少法律依据

一方面,我国引渡条约不足。目前,欧美国家作为我国外逃腐败官员的主要藏身之地,大多数与我国都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并且其中一些国家在引渡合作问题上坚持条约前置主义。这一点不足极大影响我国引渡外逃腐败官员工作的进行。

另一方面,我国反腐败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不足。我国虽然于2003年也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该公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距。例如,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对腐败犯罪的定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在程序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引渡外逃腐败官员方面也存在一定制度性的缺陷。这些都极大地制约着我国腐败官员的引渡工作。

2.“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中的“死刑犯”是指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的人,“不引渡”是指被请求引渡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请求国请求引渡的人,会成为死刑犯,依据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或者其国内法律而拒绝引渡被请求引渡人。从国际引渡条约的内容和实践来看,不管是存在死刑制度的国家还是废除死刑制度的国家,都接纳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国际潮流形成反差的是,我国刑法中目前仍广泛存在死刑。从犯罪情节上看,腐败官员的确未必都需要判处死刑。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出逃腐败官员的涉案金额巨大,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几乎都会被判处死刑。实践中,若我国坚持对外逃腐败官员主张死刑,通常会受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约,遭到被请求国拒绝而难以引渡。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即凡请求引渡所涉及的犯罪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则不予引渡。对于政治犯罪,至今未确立一个统一的定义,每一个国家都按照自己的标准解释和界定政治犯罪,可能会阻碍引渡合作。尤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社会制度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意识形态上的矛盾也是不言而喻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与我国订立引渡条约的积极性,他们更多地会顾及因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分歧、对立而导致的政治问题。因此,西方国家通过对贪官适用有关政治难民保护条例,并对其提供政治避难的方式而排除引渡。

四、解决引渡瓶颈的途径

1.完善法律依据

一方面要积极与那些欧美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尤其是将外逃犯罪分子极易躲藏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作为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重点。

另一方面,积极完善我国反腐败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腐败犯罪,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应当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国外立法相关规定而予以修订,积极参与国际接轨,消除差距,为引渡工作打下良好法律基础。

2.灵活运用“不判处死刑承诺”

我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所以,实践中当我国是请求国时,如果被请求国以不判处死刑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我国通常会做出“不判处死刑承诺”。由于腐败犯罪的死刑在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广泛存在与国际社会对于死刑的普遍抵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不判处死刑承诺”在此时则显得尤为重要。

3.腐败犯罪非政治化

在一些外逃的腐败官员往往强调出逃是由于政治原因而隐瞒自己的经济犯罪,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政治犯罪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司法机关在试图引渡时就存在很大的困难。然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要求各国在开展引渡合作时,应明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政治性问题,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洗钱等腐败类犯罪认定为刑事犯罪。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某些国家出于利益或意识形态的需要,把某些案件政治化从而使外逃腐败官员逃避司法的企图。所以,我国国内立法及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时应采纳该规定,推进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从而追逃外逃的腐败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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