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法自然思想之比较

2015-08-19 08:58宋玉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自然法比较启示

宋玉霞

摘要:本文简要梳理了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并扼要界定了其基本内涵,同时初步归纳和解读了中国法自然思想的代表流派及其内涵,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两种思想的名实对比讨论,得出结论:中国无自然法之名,但有自然法之实;但中国的法自然思想却并不能等同于西方自然法思想,两者有隔有通,整体上异大于同,甚至不乏对立矛盾之处。同时,本文也不主张简单地把西方自然法与中国法自然作标签式的名称对比,其实,两者都具有深厚而广阔的意蕴,不该被名称所困,而应该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来理性的审视。

关键词:自然法;法自然;比较;启示

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造就了既有人类共同气息又有各自不同特质的思想理论。但当我们进入了文明时代就越会更易陷入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相背离的矛盾之中,同时,还会有更多的困惑和争论融在其间,其中,中国的法自然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学说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中国是否存在类似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以及中国的法自然是否可理解为与之等同或近似的概念?一直都是相关学术研究领域颇具争议的话题。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

1.发展脉络

自然法思想贯穿于整个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始终,其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时期,即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哲学,甚至更早的亚里士多德乃至柏拉图、苏格拉底时代。但根据对西方自然法思想的传统划分,其发展脉络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现当代的新自然法。

古代朴素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从赫拉克利特开始,他第一次将法分为神法和人为法,认为神法决定人为法,并进一步指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神的法律随心所欲地支配着,满足一切,也超过一切。此后,柏拉图也曾含混地提及过自然法概念,然而在他那里很难看出自然法与不成文法有何区别。而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西塞罗认为:“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人依其自然性是平等的”。从柏拉图的正义到西塞罗的平等,自然法的内容是有差异的,在柏拉图那里,正义就是要服从不平等的秩序,而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的内容是尊重生命、平等和维系和平。由此可见,无论是主张人的平等还是不平等,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逻辑前提都是理性。到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从一开始就与上帝的意志联系在一起。认为万事万物都客观上受制于上帝的永恒法的支配,而自然法也被理解为不过是理性的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从总体上讲,中世纪人们的认识具有明显的演绎特征。上帝和圣经是一个不可动摇、不容置疑的大前提,哲学和神学的所有结论都是这一前提逻辑推理的结果。自然已不再是最高的法,它上面还有神法,亦即永恒法。这个时代的自然法披上了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自然法客观上就是上帝的意志。而到了第三阶段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是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和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产生的。这一时期,西方涌现了一批以格劳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家。他们的理论强调法律与自由、平等和道德等价值观念之间的紧密联系,反对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对构成一个法律制度的原则和原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提出了一系列合乎资产阶级要求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理论。而这些原理必然会作为法律创制的原则,因此,人定法必须服从人的理性。现当代自然法,又称新自然法,其思想理论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强调实在法应从属于自然法,应从属于正义和道德原则,并关注善与恶的根源,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和探索法律的终极关怀。所以,新自然法更趋向于社会本位,其内容从绝对走向了相对,其本质就是为了达到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的目的性法律价值,自然法不再被归结为理性或规律,而被世俗化为道德或价值,并为其某种特定的需要服务。总之,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社会的流变经历了一个从初生到繁荣、衰落再到复兴的过程。

2.基本内涵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文化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在促进西方法律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社会的变革上扮演了十分突出的角色。正如亨利·梅因所说:“如果自然法思想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展了。”

在西方思想史上,思想家们根据各自的需要,对自然法的性质、作用及其与人为法的关系等问题作出种种不同的解释,使自然法先后成为自然规律、神法、理性等概念的同义语。其实,自然法主要还是指反映自然之秩序、体现人类之理性、普遍适用于人类一切行为的永恒法则。它是自然产生而非人定的,它根源于人类的本性;它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它具有超越法律、超越社会、超越人类的至上性,是独立于人而存在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则、自然权利。自然法并非实证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正义论,是一套价值体系,其核心就是理性,理性精神就是自然法的基石,就是自然法思想变化和发展的不竭源泉和动力。

二、中国法自然思想

自然观念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极为重要的思想观念,它的产生标志着中国古代理性思维出现了质的飞跃。从时间上看,中国自然法思想可以追溯到殷周时代,而从思想流派上说,却一直存在着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即道、墨、儒的三派说,道、儒的两派说,以及道家一派说。需要说明的是,为了避免歧义并突出区别道家的法自然思想,本文在阐述儒、墨两家的相关思想时还是借用自然法的名称来进行表述。

在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里,道家法自然思想独树一帜。众所周知,老子第一个明确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的最初形态,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心的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它既非物质实体,也非神秘力量,而是一种超越的、永恒的客观存在。自然只有在其原生态情形下才是理想的、美妙的,保持自然的理想和美妙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自然尊道而行,自由生长、自由发展,即无为于自然,效法自然,才能取得道法智慧。

谈到儒家自然法思想,不得不提及的是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的表述:“儒家关于法之观念,以有自然法为第一前提,因为儒家关于法之观念,以均平中正、固定不变为法之本质。”所以,综合来看,儒家自然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儒家认为宇宙的变化有其内在规律,即所谓天常,人们先要认识天之常,然后去符合天常。这是儒家自然法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第二,儒家推崇三纲五常,认为它是人之为人的不变准则,是一种永远不可改变的基本价值,它全面指导着人类生活。这是儒家自然法的价值基础。第三,儒家的自然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礼法,所谓“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实际上就是儒家的道德原则,具有不变性、普遍性和永恒性,礼就是儒家心目中的道德法、理想法、永恒法和最高法,也这就是儒家自然法的核心观念。

墨家的自然法思想,集中彰显于其代表人物墨子所谓的“天志”或者“天法”,天志的内容就是“兼相爱,交相利”,而且爱与利是无差等的,即主张平等、反对等级,强调若不遵循天志,法律就是不正义的。所以,可以基本认为,墨家的自然法观念就是“天法”观念,除了其永恒性和至高性之外,更重要的是正义性和规范性。所以墨子还认为,天下人无论干什么事,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治国也一样,法就好比是工匠用的规矩,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法,也很难治理好国家。

三、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法自然思想的比较

1.“名”的比较

自然是客观存在的,而自然法和法自然都是主观的,是人类基于自身需要而创造的一种理念。不管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所说的“中国没有自然法思想”,实际上只是说“中国没有西方那种自然法”,其要害在于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东方,而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早在讨论“古代中国有没有哲学”这个问题时就显现出来了。但时至今日,恐怕已经没有多少人再坚持“中国没有哲学”的论调,因为古代中国没有的仅仅只是“哲学”这个名称。所以我们相信,对于“古代中国没有自然法思想”这个论调,必将会不攻自破。正如夏勇教授所说,“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于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法则理念,那么,在中国古代是有自然法思想的。”而法理本身是一种文化,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完善都与相应地区和民族的思维方式有极大的关系。尽管中西方传统思维方式的差异巨大,但法理的内涵是无国界的,这就意味着法的精神实质也应该是相通的。

2.“实”的比较

从实的角度看,中国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渊源上的差异、内容上的差异、思维方式上的差异以及对待理想法与实在法关系上的差异。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两种不同的法律态度:西方尚法、中国尚礼。西方社会的自然法思想的产生首先从古雅典的民主法制开始,古雅典是个城邦社会,它的社会结构表现出国与家的明显独立。人们比较关注个人的权利问题,强调自我价值,注重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国家政治活动,希冀能掌控自身的利益。而对于中国而言,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表现为家国同构,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终极保障,所以法就必须反映礼的要求,最后以礼入法,礼法交融,追求一种以礼教化的理想社会秩序。第二,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西方天人相分、中国天人合一。在西方文化传统中,上帝成为人们心中的人格神,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头脑中。自然法就是上帝的命令,是最高的法律,人们的生活必须遵照它。而中国文化不存在对人格神的信仰,人们服从的不是任何神圣的力量,而是源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命令。由此可见,中国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学说在天人关系的问题上大相径庭。第三,两种不同的文化要义:西方强调理性、中国崇尚德性。理性是希腊文化的精神特质,也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内核。西方自然法家认为,自然法代表着理性,甚至二者是合而为一的。正如西塞罗所说:“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因此也便赋予所有人法”。而古代中国的法自然虽缺少思辨和论证,但却充满了内省和体悟,讨论的不是外物,而是内心;关注的不是理性,而是德性。第四,两种不同的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在西方,一直存在着自然法与人定法之间的二元理论,即自然法与人定法总是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之中,这使得自然法真正成为人定法的评价标准,但同时,自然法又不得随意取代人定法而直接调节社会关系。在中国,没有礼与法的二元对立,相反却是礼法合一。礼既是符合天理、评判人定法正当与否的价值依据,又是调节社会关系的具体规则而成为人定法的一部分。这样,自然法与人定法就合为一体了。

四、启示

人类共同的固有本性决定了在关于自然法的最一般的观念方面,中国和西方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而由于中西方的思维方式、社会经济、文化传统、民族习性以及环境地理等方面的不同,也使得西方自然法与中国法自然都有各自的内涵和外延。但无论异同,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思想宝库中的瑰宝,我们不仅应该承认和尊重这种差异,更应该从这种差异中总结和吸取优秀成分以兴利避害。借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现实意义,在于促进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和正义观念的形成和巩固,树立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追求。而中国的法自然思想,当然也有其独到的、合理的、进步的成分,对当代发展仍然具有重要启示,特别是法自然思想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和谐稳定,这对当今社会不利形势的扭转具有润物无声的神奇功效。

总之,面对各种对自然法和法自然的思考和讨论,不应当囿于主观判断其对错优劣,也不应该盲目地一味求同或求异,而应该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的解读和理性的审视。只有如此,无论是自然法思想还是法自然思想,才会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前进道路上获得不竭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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