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婚约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2015-08-19 08:57白立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婚约彩礼契约

白立普

摘要:面对婚约纠纷无法可依的社会现状,我国应尽早将婚约制度纳入法律体系,在各个方面给婚约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公民和法官有法可依,以期尽早解决社会中的婚约纠纷。

关键词:婚约;彩礼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关于婚约的正式规定,使得婚约纠纷处于大量发生却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面对婚约纠纷,法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近似的法律条文,结合风俗习惯等进行审判,但因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律适用的不同,结果往往是纠纷相似裁判却迥然不同。这样的结果,既扰乱了司法秩序,又损害了法律尊严。同时,面对婚约纠纷不少人并没有向法院寻求解决之道,而是采取自己的办法,由于方法不当不但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引发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所以,社会上时常发生因婚约纠纷而引起的家庭械斗、强奸、报复杀人等恶性暴力事件,不仅使双方的家庭关系陷入僵局,而且严重阻碍了法治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因此,有必要尽早建立我国的婚约法律制度,给公民和法官以明确的法律指引。对此,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婚约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一、法律属性和体系安排

为了有效解决因订婚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在将婚约制度引进法律体系之前,有必要明确婚约的本质属性。关于婚约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非契约说和契约说两种主张。非契约说认为“订婚为事实之过程,其所生之债务为侵权行为之债”,;契约说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结婚婚为目的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预约,基于该意思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究其本质,婚约仍属契约”。笔者同意后者的主张,婚约以将来结婚为其目的,订立过程中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后双方及双方家庭之间产生关于财产或人身(主要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笔者看来婚约与劳动合同相似,涉及财产几人身两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双方应遵守约定,但该约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婚约以结婚为目的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密切相连,和婚姻家庭制度紧密相关,因此婚约虽然包含财产方面的内容,也应当将婚约制度写进婚姻法。

二、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婚约具有契约的属性,其成立也就应和契约的成立一样,要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的要求。下面首先是在实质要件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

1.男女双方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要求男子年满22周岁,女子年满20周岁才能结婚,订婚发生在结婚之前,因此订婚年龄应略早与法定婚龄。将订婚年龄定为18周岁,原因在于行为人年满18周岁,心智已发育成熟能清楚认识订婚行为的内涵,判断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年满18周岁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笔者认为应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婚约。

2.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应完全自愿

婚约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都自愿真实,才能符合婚姻自由原则,因此订立婚约双方应完全自愿。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刑法》中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者在与他人订婚显然违背了《婚姻法》和《刑法》的上述规定,与我国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相左,故立法应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订婚。

4.男女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没有不宜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结婚。在婚约制度中作出类似规定可以更早的防止不宜结婚的人结婚,以避免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有了上面的规定后,还应作出有关婚约的形式要件的规定:

(1)婚前订婚与否全凭当事人自由选择。

(2)订立婚约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也可采取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的其他形式。

三、婚约的效力

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准夫妻关系,双方家庭成员之间产生准姻亲关系。因此婚约当事人应履行遵守婚约规定的义务,但任何一方都不享有诉请法院强制对方与自己结婚的权利,即婚约对婚约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婚约订立之后,双方家庭成员间产生准亲属关系,在讼法上可能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成为应回避的对象。

四、婚约的解除及损害赔偿

因为婚约纠纷大都和彩礼返还问题有关,所以还应对婚约的解除及彩礼的返还问题作出规定,建议如下:

(1)婚约订立后,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婚约的有关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婚约。但双方可协议解除婚约,有正当理由的一方可要求解除婚约。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男方要求解除婚约,可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女方要求解除婚约,男方不得请求返还超过一半的彩礼;若无正当理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所赠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全部彩礼。

(2)一方因另一方无故解除婚约而遭受损失的,可要求经济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3)婚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在婚约解除之日起12个月内行使。我国是人口大国,婚约纠纷数量巨大,如果大量的婚约纠纷久积不决势必会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行使期限限定为12个月不仅能促使婚约当事人尽早行使相关权利,而且能及时解决婚约纠纷恢复各自的人身状态,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为了进一步完善婚约制度,还应作出以下几点补充:

①以婚约之名进行买卖婚姻,所涉财物一律没收;②无意结婚而假借订婚诈取财物的,任何一方解除婚约,都应将诈取财物返还给受害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假借订立婚约玩弄异性的,任何一方解除婚约,受害方所受财物均不予返还,且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受赠财物并要求损害赔偿。

五、结论

我国的婚约法律制度亟待建设,希望笔者的上述论述和分析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能推动我国婚约法律制度的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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