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敏
摘要: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是指规范性刑法文本的解释方法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纵向等级。刑法解释方法位阶与刑法的具体运用息息相关。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解释与其具体运用。
关键词:刑法;刑法解释方法;位阶解释;具体运用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分为适用位阶与效力位阶两种类型。前者对刑法的文本的语义进行了阐释,解释了刑法法律文本中相关条例的涵义;后者是关于刑法文本相关条例含义的最终解释。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讨论
我们将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有无之争、位阶确立之争与位阶“三维论”三个方面对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进行议论。
(一)关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有无之争的议论
关于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我们思考这些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有无顺序之争?应该选择何种解释方法?当这些解释方法之间出现冲突应该作何选择?
位阶确实存在与刑法的解释方法之间。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应该与人的思维模式相呼应。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能够有效的解决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矛盾,以人们的惯性思维模式对刑法的解释方法进行了位置调整。所谓刑法解释不过是人类意识对于语言文字的主观认识,当这种主观意识符合大众的思维方式时,我们便认为这种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此时,我们就可以用位阶关系来解决解释方法之间的矛盾,使刑法更具权威性、正义性与公平性。
(二)关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确立的议论
当我们确认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位阶之后,还需要对确立一个通用的位阶关系。不同的解释方法是何种位阶关系,关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关系确立的议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刑法规范性文本是一切解释方法的基础和根本。这一解释方法中,将目的解释作为刑法解释方法的重心,认为其它的解释方法都是围绕这一解释方法展开的,但是改观点忽略的事件事实与人性观念。不适合广泛推广。
(2)认为文义解释是所有解释方法的根本,也是整个刑法解释的开端,这一观点认为系统性的文义解释比历史解释更重要。
(三)关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三维论”的议论
(1)关于“价值之维”的议论。这一观点认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并不是高低顺序、先后循序等简单排序这么简单,而是要以刑法的适用价值为基础,以展现刑法的正义性、公平性、维稳安定根本目的。刑法制定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平与正义,因此,不论是何种解释方法、如何确立位阶关系都应该以此作为基础。
(2)关于“序列之维”思维议论。序列之维强调以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循序排列来凸显刑法之价值。“序列之维”主要展现刑法的逻辑性和协调性,满足其价值目标中的安定优先选择。这主要体现在:①脱离了刑法文义解释的所有解释都是不合理的,刑法文本是刑法解释的载体,也是刑法运用的载体,一切解释都要从文本出发。②刑法应该是一个统一、和谐且具有逻辑性的整体,避免逻辑混乱影响刑法的安定性。③所谓历史解释就是多曾经历的法律会议记录、传统法律阐释以及刑法的发展进行考证,分析刑法的发展规律,总结立法目的与立法动机,阐释法律文本的真正含义。④以目的解释为主,从立法目的出发对刑法文本的真正含义进行解释。⑤以上级位阶法律为基础,对刑法的含义进行解释,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性。
(3)关于“效力之维”的议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顺序是人类主观意识判定的,位阶关系并不能判定刑法具体运用时的解释方法,与各种解释方法的价值与地位没有关系,且安定性高于稳妥性,应该以人性为基础,选用不同的位阶关系,当各种解释方法出现矛盾的时候,就要考虑效力位阶。
二、关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具体运用讨论
下文将以备受关注的“药某案件”为范例,对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具体运用进行阐述。
案件详情:2010年10月20日23分时许,某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某驾驶一辆雪佛兰轿车送女友,在返西安途中,车辆行至位于长安的西北大学学府大道路段时,迎面装上驾驶电动车的张某。在发现受害者以后,药某因为担心被害者找麻烦,顿起杀念,从轿车中取出一把管制刀具,对被害人连捅数刀之后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又在郭杜十字再次撞上一对情侣,之后被附近群众抓获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又将其释放。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死于利器捅伤,而其被撞受伤只是骨折与后脑磕伤,属于轻伤。此案件最终以被告人药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结束。
案发过程中,被告人药某在得知撞人,为了逃避责任将被害人杀死并逃逸,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而被害人张某26岁,死后留下了两岁半的儿子。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律师以文义解释对被害人进行了辩护,认为被害人属于激情杀人,所谓激情杀人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无任何意愿杀人情况下精神受到刺激而杀人。而被害人在被撞之后做出的探视车辆车牌号的行为属于维权与自我保护行为,并不对被告人造成精神刺激。
笔者认为,该案案件中,首先用刑法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对药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解释,在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解释是这样的:故意杀人罪是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或逃避某种责任,伤害他人的生命,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案件的药某正是处于维护自己利益位置,为了逃避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且在无任何精神刺激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犯罪,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案件已经引起社会公愤,且对被害者的家属造成了巨大伤害,处于维护刑法正义与公平,利用刑法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解释,被告人应该被判处死刑。
三、结束语
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不存在通用性,具体的运用方法应该看刑法对象的具体性质及其所引起的社会反响,综合各种解释方法的原则,以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原则进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