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溥蔚 张玲
摘 要:绿色环境税是一种能够有效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手段,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是现今我国维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对我国绿色环境税实施现状及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分析,找出问题,并提出建议。
關键词:绿色环境税;税收体系;构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也越发明显。近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得以增强,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各国开始利用绿色环境税收来控制环境的退化,我国也积极借鉴外国优秀经验成果,不断完善创新,力求构建更加科学、全面的绿色环境税体系,促进经济、环境和谐发展。
一、绿色环境税相关概述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水平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严重的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2013年1月,我国出现了严重的雾霾问题,多个地区发出雾霾橙色预警,PM2.5浓度高于安全标准十几倍。这种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相关部门于2013年5月向行业协会递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将环境税提上了日程。国外的绿色环境税兴起于20世纪末,我国也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经验成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环境税体系,并不断完善改进。
绿色环境税最初的理论来源于庇古税,由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庇古认为,由于人类过分注重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社会没有得到最优,环境污染出现了负的外部性,为了使这种外部性向内部化转变,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和解决措施,即征收庇古税。一些OECD国家开始在20世纪末实施绿化税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现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目前,对于绿色环境税还没有具体统一的定义,OECD给出的定义是“为保护环境而征收的税”,其中包含了能源税、资源税、污染税等。总而言之,绿色环境税并不是指某种单一的税种,而是指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整套税收体系。
二、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现状及问题
1.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现状
我国的绿色环境税大致分为直接促进环境保护和限制自然资源使用的两方面税种,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
消费税于1994年在我国开始征收,主要作用是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在消费税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目包括实木地板、小汽车、摩托车等。现阶段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交通工具的需求量大,小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因此,对其征收消费税,能够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由于人们消费水平的日益提升和对生活质量的追求,这一措施产生的作用并不明显。
增值税于1979年在我国开始征收,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的过程中,为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其中添加了一系列有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主要分为低税率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例如对于天然气、沼气、自来水等的销售、进口,实行13%低税率政策。鼓励人们在生活中使用清洁能源,并给予一定的税率优惠。
关税于1985年在我国开始征收。是对进出我国境内的货物寄行李物品而征收的一种税。在关税中能够体现环境保护的方面主要是对于高污染、资源性、高耗能的产品实行“绿色堡垒”,通过较高的税率减少进口量,从而实现对环境的保护。
资源税于1984年在我国开始征收,主要目的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进行限制,向天然气、固体盐等自然资源的开采征收级差税。现阶段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相对较小,未能对自然资源进行全面保护,淡水、森林等重要资源还未列入征税范围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于1988年和1987年在我国开始征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是由于现阶段征收力度较低,其发挥出来的实际作用并不明显。
2.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在环境保护方面成效并不大,征收范围也并不全面。例如消费税中的节能减排方面,仅仅将成品油列入税收之中,却未将我国消费最多的一次性能源煤炭列入其中。并且我国现有的绿色环境税占整体税收比重十分有限,仅占10%左右,尤其是节能减排方面的优惠政策,不仅少,还十分缺乏系统性。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相关实施细则,实际操作性不强,使政策效果大幅度降低,不能充分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
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中,相关优惠政策十分缺乏。在一些发达国家,绿色环保的理念在每一个税种中都有所体现,并具有良好的系统性和实际操作性,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力度较大。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十分缺乏,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方面来看,相关优惠政策仅仅限于“免税和减税”,对于我国的主要税种,也只是在其基础上,实施“即征即退、税额抵免”等几项数量十分有限的优惠政策。而在美国的优惠政策中,不仅包括“直接减免税收”等政策,还包含了“直接贴补现金”等政策。并且我国的优惠政策中涉及到很多减免项目,这也对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工业“三废”的再利用能够使企业所得税得以减免,也可以通过加速折旧等政策进行环境保护,但是,由于在整体税收中的比例十分有限,得不到理想的监管作用。
目前,我国的绿色环境税体系中缺少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国外在绿色环境保护税体系的构建中,逐渐向专业化、细分化发展,例如,荷兰为了保证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出台了废气税、噪音税、燃料税等几十种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美国也将绿色环境保护税细分成不同的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绿色环保税种,相关税种多属于附加税,实际操作性和可持续性都相对较差。
三、我国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国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的必要性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的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废气、固体废物及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大,污染状况十分严重。环境污染的直接结果就是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同时对经济的发展也有极大的消极作用。因此,面对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理论成果,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利用稅收这一强制性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绿色GDP。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必然要求环境和资源为之提供“可持续性”保证。这样才能使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保障,并形成良性循环。一旦经济和社会以环境的恶化为发展代价,就会形成畸形发展,不再具备可持续性。经济的增长方式可以划分为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我国在粗放型增长方式下,以资源的大量消耗和环境的破坏实现经济的增长,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需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但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无法仅依靠行政手段实现的,需要利用税收进行经济调控。绿色环境税体系在多个国家的实践中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也势在必行。
税收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绿色环境税不仅能够保证我国财政的收入,还能有效实现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下,因此,在生态价值补偿方面十分欠缺,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能够刺激经济主体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需要积极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即“谁污染,谁付款”,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各经济主体不断研究创新生产技术,优化资源配置,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生态价值的补偿。
2.构建绿色环境税的可行性
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和政治基础。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指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问题,2014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将保护环境和生态文明作为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并且,我国国税局局长王军也在讲话中提到资源税的改革,由此可见,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已经具备了政治、社会基础。
一些发达国家绿色环境税体系的运用也为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定的借鉴经验。这些国家的绿色环境税体系中的税种覆盖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水污染税、噪声税、大气污染税等,各国还将这些税种进一步细化,例如美国的氟氯氢税、开采税,丹麦的杀虫剂税、电灯泡税、废物税、碳税等。这些税种基本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保护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发达国家为了使本国企业免受绿色环境税的影响,出现市场竞争力下降的情况,也设置了很多税收减免政策。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采用多重征税、差别计税的税收方式,例如芬兰的能源税,在征收时,会对能源产品中污染物质的不同采取差别收费的方式。这些国家的经验为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增加了绿色环境税体系的可行性。
同时,“双重红利”理论的运用,也为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理论依据。“双重红利”理论提倡改善环境质量与提升市场效率两项工作共同进行,和谐发展。但是对于“双重红利”理论的争议十分大,并出现了“弱式双重红利”和“强式双重红利”两种理论,我国在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时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这一理论。
四、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原则
1.公平原则
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应该遵循公平原则,使税收能够有效纠正偏差,其中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具有同样经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同样的税负义务,保证统一环境下的经济主体具有同样的资源开发权利。而纵向公平原则则是对纳税人有差别性的进行征税,即“谁污染,谁纳税”,并根据污染量和资源开采量决定纳税的多少。
2.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用于绿色环境税相关制度、政策的制定上,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保证经济机制正常运行的作用。效率原则分为经济和行政两方面,经济效率原则主要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的快色发展,降低纳税人经济压力,行政效率原则则是通过行政改革,使税收征管成本得以减少,促进税收收入的提升。
3.专款专用
发达国家的绿色环境税收都归于地方收入,能够将其充分利用在对本地环境的保护,既可以直接用于环境保护,又可以使用在环保投资贷款中。专款专用原则并不是提升绿色环境税体系有效性的唯一选择,但是在某些时期下,也具有一定的优点。例如,资金来源的可靠性、早期阶段易被接受等。因此,在构建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时,面对资金不足的情况,可以运用这一原则。
五、我国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建议
1.增强税收体系中的绿色成分功效
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需要增加税收体系中的绿色成分,使绿色环境税体系能够更好地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需要加大差异化资源税的实施力度。根据资源开采方式、程度采用不同的资源税,并进一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增加森林、地热、草原等资源的税收。根据纳税人的资源使用量决定税收的多少,将资源使用量与税费缴纳挂钩,充分发挥税收的功能,减少资源的浪费。
提升消费税的征收力度,引导居民绿色消费,有效调整消费结构,建立节约型社会,并将汽车轮胎、酒精、烟等加入到税收范围中。优化三种土地税,将三中土地税整合为一种税种,提升对土地资源的调节能力,并加大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力度,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关税的“绿色”功能,消除我国绿色关税的滞后性。
2.增加税收优惠形式
在现有的“免税和减税”基础上,增加税收优惠形式。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回收利用,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5]。对一些能够积极研究生产技术,使用环保设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退税政策或是现金奖励。并对使用污水处理设备、风能、太能发电设备的企业采用二次退税的政策。对于进行环保技术研究和环保研究成果推广工作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根据企业的环保效果、环保研发投资、环保设备投入等方面的情况,确定企业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多少。
3.建立专项绿色环境税
在进行绿色环境税体系构建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成果,建立专项的绿色环境税,扩大绿色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从多个角度,全面的进行环境保护。加强税种设计的精细化,将绿色环境税税种进行细分,例如出台二氧化碳税、水税等。一些发达国家在税种的设计中,充分考虑到了消费过程中能够带来环境污染的物品和直接的污染行为,我国在构建绿色环境税体系时也要充分考虑这两方面,扩大税收范围、增加税收对象,并实施“按量收税”的政策,将个人和企业的能源消耗量作为征税标准。
4.完善再生资源税收政策
在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中,应增加完善再生资源的税收,再生资源能够循环利用,而我国再生资源的浪费数量十分庞大,应合理调整现有增值税中对再生资源税的相关政策,保证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推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绿色环境税体系的构建是解决现阶段问题的必然选择。应充分了解我国现阶段绿色环境税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充分分析其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构建原则,结合国外优秀经验成果和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系统的绿色环境税体系,保证生态环境和市场经济的可持续性,促进两者共同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曼.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构建[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3,8(8):68-72.
[2]任高飞.我国绿色环保税收体系构建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2(2):18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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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木洋.构建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对策建议[J].邢台学院学报,2014,3(1):79-88.
[5]葛曙华.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研究[J].市场周刊,2013,9(9):36-37.
作者简介:孙溥蔚(1994- ),女,汉族,辽宁省开原市人,渤海大学管理学院2012级财务管理专业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务会计;张玲(1977- ),女,辽宁省丹东市人,渤海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