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 河北保定 071000)
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政府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实行的一项基本政策。具体来讲,保障性住房通常是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1]。
1.政府责任的概念
政府责任是指法律和社会规定的政府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社会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
2.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中的基本责任分析
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是以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行为主体,在构建、管理、实施和监督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采取的方法[3]。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权利,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中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提供制度规划
制度规划是保障性住房体系得以合理有效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作为“有形的手”,有责任为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政府的介入可以弥补市场自有的不可抗拒的缺陷,完善的规划制度能够更有效的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政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是保证制度有效实施的强有力武器。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落实,政府必须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建设有法可依。
(3)政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提供财政投入
目前,面对我国日益高攀的房价,中低收入者只能“望房兴叹”。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水平,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保证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资金链的完整和畅通。
(4)政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进行监管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是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其建设进行监督,采取多重措施纠正政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其健康快速的发展。
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在改善中低收入人群居住条件,调整房地产业合理发展等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此过程中也显露一些问题。
学者郎咸平指出“中央审计署发布2010年第22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等二十多个城市,未按规定将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累计三年共少提取保障房建设资金 146.32 亿元,其中1.5亿元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被挪用,向2132户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保障性住房补贴或廉租房。[4]”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正是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中责任的缺失,即政府的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相分离。目前,在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住房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公共服务工作的一部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住房保障相关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各级政府对其相应责任认知不清晰,职责履行也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政府只有明确自身职责才能扮演好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掌舵者”的角色。
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相应的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预期目标设计是好的,但在具体施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暴露了我国政府施政能力存在欠缺。在此过程中,政府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政策方针的制定和确立,对房地产的监管也是其中的责任之一,这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施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虽然我国有着较为完备的行政监督理论体系,但是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由行政监督不到位,难免会出现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问题,例如,陕西铜川经适房变商品房、广州经济适用房“放租”等事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实效性更对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造成损失。
现阶段,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正处于关键的时期,针对目前政府责任缺失现状,完善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中的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目前,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制度设计、政策规划已较为完善,但作为“短板”的政府责任意识亟需进一步加强。
政府部门必须破除“官本位”思想,充分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5],只有政府公职人员普遍树立民主责任意识,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中政府责任的履行才能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持续的动力,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才能健康发展。
制度设计的最终的落脚点还是要回归到政策的实施上来。因此,增强政府部门的施政能力,提高其执行水平也是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中政府责任的重要措施。
第一,提高政府公职人员决策素质和能力。通过多种方式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以满足科学决策的需要。只有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提高,政府责任才能有效履行。
第二,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执行效率。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在于科学的政策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积极履行职责,高效执行方针政策,通过有力、有效的贯彻执行政策方针以促进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目前,由于对政府责任监督的缺失,与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相关的问题频频出现。因此,为确保政府切实履行其相关责任,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第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布平台。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就削弱了公民对政府部门行政工作的监督力度,甚至会导致公民对政府行政产生不合理猜想。因此,应建立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布机制,畅通政府信息公布渠道,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从而实现公民对政府的监督。
第二,建立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政府绩效是指政府在行使其功能、实现其意志过程中体现出的管理能力,即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能、效益及其结果[6]。建立科学完善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对推进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通过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水平进行合理有效的评估,才能真正意义上体现政府部门的施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监督。首先,要对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进行监督,保证土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公开相关信息,使公民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进行有效的监督;最后,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时,政府应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对纳入保障住房范围内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住房分配,并对其信息进行公示。
[1] 马利智.我国保障性住房运作机制及其政策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
[2] 孙洁.构建责任政府刍议[J].行政论坛,2008;(3).
[3] 黄书亭.社会保障中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适度选择[J].经济纵横,2004;(1).
[4] 郎咸平.保障性住房缺失的真相[M].郎咸平文学选,2011;(1).
[5] 蔡放波.论政府责任体系的构建[J].中国行政管理,2008;(4).
[6]康璞.中美政府绩效审计的比较与借鉴[J].中国国情国力,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