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盈
(华侨大学,福建泉州362021)
为了国家、家庭、青少年的明天,我们要注重对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为了能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需要对青少年犯罪的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特征也较以往发生了变化,笔者在此主要阐述当前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区域变化、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变化、犯罪主体的生存状况变化这三方面新特征,至于独生子女是否作为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犯罪是否呈现低龄化趋势等特征还有待学者们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调查研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差异的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据最近一次对全国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的结果显示,从对犯罪主体分布的区域特征分析: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占32.8%,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占67.2% 。在2001年对全国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的结果是:城市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城乡接合部”的未成年人)占48.6%,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占51.4%。[1]可以看出,在这两次全国性的调查中,都是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于城市,且最近一次调查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的比例明显高于2001年。虽然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的数量大于城市,但是这并不必然就会带来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大幅增加的结果。笔者认为,为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还需要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异等多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方面,通过对未成年犯的访谈发现,在犯罪之前,多数未成年犯有过厌学、旷课逃学、最终辍学的经历,并且他们的学习成绩往往排在中等及以下的行列,受教育的程度也比同龄普通人要低。[2]另一方面,调查的结果是: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2010年所占比例为75.9%,2001年所占比例为83.2%。[1]通过对比可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大多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
闲散青少年是指达到法定入学年龄却不去上学的未成年人,或达到劳动年龄却无职业或工作的16-25周岁的青少年。据2010年对未成年人的抽样调查显示,在逃学和旷课方面,46.06%的未成年犯有“经常逃课”的记录,而普通未成年人经常逃学和旷课的比例只有0.7%。[3]从抽样结果可见,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大部分都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接受教育,而处于闲散状态。这也是造成前文所述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大部分为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的原因之一。
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直以来,我们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都将重心放在家庭上。也不断有学者提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应强化家庭的责任并提出具体的措施,以使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化。不可否认,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结构和家庭教育能使家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保证之一。因此,笔者首先对来自家庭的主要不良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
家庭结构,对子女的教育、甚至子女行为的优良起着重要作用。家庭结构不健全,主要是指父母离婚、分居、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家庭。我国的家庭结构不完整主要表现在破裂家庭、残缺家庭、松散家庭这三方面。[4]据研究显示,在不完整家庭中的青少年子女犯罪特征有:犯罪概率高、犯罪手段传统、暴力或侵财型居多、再犯几率高等。在不完整家庭结构中成长的青少年往往陷入对新家庭环境的认知困境之中,由于心理支撑的缺失出现难以自我认同的现象,因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而导致子女的人际交往不正常等问题。[5]可见,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对子女成长的副作用和对子女的正常社会关系的影响甚大。
家庭结构的变化是影响家庭功能正常发挥的因素之一,但家庭功能失常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也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家庭功能的失常对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家庭的社会化职能失常,家庭的情感互动功能缺失,对青少年权利的保障不足三方面。[6]对青少年而言,家庭有其特殊的功能,而青少年的良好社会化与家庭功能的发挥存在密切关系。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不能忽视家庭功能的作用。
良好的家庭环境不仅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也是造就人才的摇篮。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环境对子女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笔者仅就家庭环境中家长自身行为偏差、父母之间的冲突及亲子之间的沟通障碍两方面来论述家庭环境不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家长自身行为偏差,包括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习惯、不道德及违法行为对识别能力差、模仿能力强、意志薄弱、涉世不深的未成年子女会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甚至会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这就容易种下违法犯罪的祸根。特别是在有些家庭里,父母在服刑、劳教,使得青少年失去了自己的家庭,既饱受心理打击,又承受着各方面的歧视、压制和排斥,无疑增大了这些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家庭成员尤其是夫妻间的和谐氛围、亲子间的沟通融洽对未成年子女具有凝聚力的作用,而家庭冲突及其成员间的紧张关系则往往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夫妻关系不和睦,家里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厮打,孩子整天生活在恐惧、忧虑和失望中,哪里能享受父爱、母爱和家庭的温馨。在这种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往往是性格内向、孤僻自卑,有的子女为逃避自己的家庭而离家出走,甚至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经济贫困虽不一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如果家庭贫困与其他负面因素结合,往往会促成犯罪的生成。未成年人生活在经济状况贫困的家庭中,其生活和学习的环境就会相应较差,加之父母忙于生计或是为了生计而外出务工,这就容易忽视对孩子的监管,甚至出现农村中大量留守儿童的现象。在这样的条件下,不仅使未成年人接触不良文化、不良同伴的几率相应增加,而且也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甚至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需求,铤而走险并最终导致犯罪。通过对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调查统计发现,因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比如说钱财)而犯罪所占比例为47.7%,在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中财产类犯罪案件占总案件量七成。[7]笔者认为,青少年犯罪出现如此现象,与青少年成长的家庭经济状况有密切关系。
家庭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良好的家庭教育方式不仅有助于子女良好行为的形成,而且能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相反,如果家庭教育方式失当则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子女的正常社会化,使其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我国,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过分溺爱型和粗暴打骂型两种。
过分溺爱型的教育方式,是指父母一味地满足孩子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一切需求,这种教育方式往往出现在家庭较富裕或是独生子女家庭。这样的家庭教育方式容易使子女养成骄横、任性、贪图享乐、以自我为中心等不良习性,一旦与外界不良的诱因结合,易出现违法犯罪的现象。
粗暴打骂型的教育方式,是指父母在教育孩子时通常采用打、骂等粗暴手段,这种教育方式往往出现在父母文化程度较低、家庭经济状况不太好的家庭。根据“社会学习理论”,父母的攻击行为和言语表情,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产生直接影响,未成年人透过观察与模仿父母的暴力语言和行为,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用暴力来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8]这种家庭教育方式往往把孩子性格塑造成脾气暴躁、情绪自卑等类型,使他们在处理正常人际关系中出现的矛盾时,易使用粗暴的攻击方式,甚至因此导致违法犯罪的事件。
来自家庭的不良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笔者在上文已进行了论述,家庭因素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不容忽视,但这些因素往往是因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仅靠家庭自身是难以解决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以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心由家庭责任转向社会责任。通过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使预防青少年犯罪回归社会本位,走向社会一体化,构建以“政府主导、整体联动、立足社区、体系完备”为特征的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新模式。由于家庭、学校、社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学者们在理论上已经提出来许多具体的对策和措施,我们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实施,因此笔者就着重从宏观方面来探讨政府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如何发挥其主导作用,以掌握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总舵。
在第二部分笔者已经论述了家庭结构不完整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但转型时期家庭结构的不完整突出的表现在离婚家庭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中,因此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笔者主要介绍政府在面对离婚家庭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时,如何发挥其保持家庭结构完整性的主导作用。
自改革开放及我国《婚姻法》提倡婚姻自由以来,我国的离婚率总体上保持增长的趋势。据2010年对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调查显示,青少年犯不和亲生父母长期生活并且父母离异的比例达到32%,比2001年提高了14.1个百分点。[9]面对离婚家庭给青少年犯罪带来的不良影响,政府不管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都在不断努力,但是离婚率还是在升高,离婚后,如何尽量减少子女受父母离异的不良影响?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探望权制度,使该制度的设立以维护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比如说子女在探望权制度中的地位应该如何?在程序法上,应探索出如何使探望权的执行能尽量不损害子女的权利?离婚家庭,已经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政府只能从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尽量减少这种家庭结构不完整给青少年带来的负面影响,才有可能更好地减少青少年犯罪。
城乡发展不平衡并有不断加剧的趋势,这已经是我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冲击,无疑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结果就出现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群体,随之而来的就是这一群体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就是青少年犯罪中的突出问题。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发现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留守儿童犯罪需要特别关注。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发展农村经济着手。只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才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足够的工作岗位,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才不用外出务工,就既能保证家庭的经济状况,又能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进行监管和教育。因留守未成年人引起的监护缺失、隔代监护等问题就能随之减少,甚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就将减少,这也是我国在转型期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突破点。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追求物质上的充裕和富足,逐渐成为人们生活里的一种潮流和时尚并慢慢渗入到各个领域。一直以来,家庭功能中的社会功能都是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功能,但随着人们对经济追求的欲望不断增长,家庭的社会功能地位不断受到冲击,经济职能的地位反而得到增强。许多父母为了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为孩子的学习、生活提供更好的环境,成天忙于工作,回家以后已经精疲力尽,更无暇顾及孩子的心理感受、学习情况等。父母们往往在给孩子们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时,精神上的问题正在慢慢地被忽视,使得如今在经济条件整体有所提高的基础上,青少年在心理、性格、人际关系及精神上的问题不断出现,有很多孩子甚至由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人们已不仅仅是停留在对物质的追求上,而更多地是关注精神方面的追求,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都提出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关注,更何况是预示着我国未来发展的青少年们。笔者认为,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政府要注重增强家庭的社会功能,相对弱化家庭的经济职能,以使父母的经济与家庭责任达到平衡状态。一方面,政府要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以便更好的就业;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或要求工作单位制定更加灵活的规章制度,使父母们既能照顾家庭,又不用担心工作上的问题。比如说,单位在自己的员工家庭遇到突发事件必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而工作受影响的情况下,允许职工先行处理家庭问题且工资等待遇不受此影响。比如说在英国,政府鼓励雇主在制定工作制度时,需兼顾职工履行家庭责任的需求,如制定家庭休假制度、弹性工作时间制度等。[10]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单独依靠家庭是无法办到的,这就需要政府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和帮助。
净化家庭环境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前期性和准备性工作,政府要以社区为依托、家庭为核心,把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环境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具体来说,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区建设中,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家庭为核心、各种社会力量相互支持、社区青少年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应该鼓励社区为青少年群体提供专门的活动场所,为他们塑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生活氛围,以避免其受不健康环境的影响,帮助青少年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非常有益。要清除社区内可能会对青少年产生腐蚀和毒害作用的场所,并在活动场所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栏、青少年维权岗,坚持为青少年开展文化、维权教育,为青少年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政府应该在经济上支持家庭,尤其是为那些担负着抚育子女责任且功能缺失的家庭提供经济帮助,同时通过对家庭实施积极的投资政策,让家庭成员得到全面发展,并最终实现家庭本身的可持续发展,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举措之一。在1965年,美国政府实施的“提前开始计划”,就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投资政策,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11]抚育子女对于经济状况不太好的家庭来说,压力非常大,这也会直接影响家庭功能的发挥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政府如果能在基本社会服务领域采取支持性措施,降低家庭抚育子女的成本,如通过增加在育幼、义务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社会服务性投资或创新有关对家庭支持的制度,以帮助家庭承担起自身责任。
预防不仅是要解决眼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潜在的风险进行防范,重视事前的全面预防,特别是应注重对青少年的家庭教育方式,尽可能地规避那些容易诱发青少年误入歧途的不良家庭教育方式,确保青少年能够得到恰当的家庭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过程中,仅仅提出应急或修补性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更应注重对预防性和前期性措施的探讨,只有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结合起来,才能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体系。在英国,新工党组建了“全国家庭及亲职机构(National Family and Parenting Institute)”,帮助并支持有需要的家长掌握科学的、现代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10]这体现出英国在制定家庭政策时,非常重视良好家庭的教育方式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意义。政府制定这样的政策,旨在使家长的教育方式更易得到孩子的认可,改善亲子关系,为家庭营造良好的氛围。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家庭政策时,还应对辅导内容细化,比如说教家长如何与孩子进行沟通,以避免代沟;家长如何理解孩子青春期的各种心理变化进而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从而有效地防范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所导致的青少年犯罪。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社会性问题,当然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它也不例外。笔者通过对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的新特征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家庭虽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起着关键作用,但家庭存在的这些问题,往往是家庭自身难以解决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指导,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支持。通过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使预防青少年犯罪回归社会本位,走向社会一体化,构建以“政府主导、整体联动、立足社区、体系完备”的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新模式。青少年作为家庭之希望、国家之未来,其成长与发展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走向和命运。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与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有关精神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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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杨静慧.发展型家庭政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切入点[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