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竹
(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 天津 300191)
2005 年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但传销群体数量一直在不断扩大。传销的蔓延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造成了很大危害,传销群体作为一个灰色人群,也对社会的政治稳定形成潜在的威胁。我们应采取措施,坚决取缔传销组织,保证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和政治稳定的健康发展。
1.传销群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从全国各地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来看,传销人员涉及多个不同省份;年龄大小不一,有90 后的青少年,也有四五十岁的中年人;文化层次不一,有文盲或半文盲,也有中专、大专甚至本科以上的人员;家庭经济情况不一,有家境贫困的,也有家境富裕的;参与传销前的工作情况不一,有固定职业、收入稳定的人员,有军队退伍军人,也有无业、社会闲散人员甚至刑满释放人员。但从总体上看,还是以无业人员居多,年轻人所占比例较大。近年来,全球经济危机,行业竞争激烈,贫富差距加大,很多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也加入传销行列,加上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因此刚毕业,急于寻找工作、独立创业的大学生也成立传销团伙吸引的对象。随着网上传销的泛滥,一些高收入人群也被卷入其中。
2.传销群体组织体系严密。在组织形式上,源头与各级分支组织地域分离,组织者异地遥控,参与者遍布全国,传销组织内部组织管理制度和奖金分配制度健全。内部有组织者、合伙人、骨干分子、一般成员和新成员。传统传销组织传销头目对成员进行“金字塔”式逐级管理。一个中小规模的传销窝点一般聚集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他们往往租住城镇结合地带,附近交通较为便利,选择的租房一般是较为廉价的村民自建房。参与传销者将自己所在的这个传销窝点称为“ 家”,传销组织实行“家长制”管理,规定“下级对上级要绝对服从”。一个传销居住窝点由一名家长进行管理,对下线成员的行为和思想实施监控,并直接组织下线成员再发展新人加入。
3.传销群体大多既是受骗者又是骗人者。参与人员一旦被传销组织“成功洗脑”后,均抱有一夜暴富的幻想,明知自己被骗,为求翻本和快速致富,又都使出浑身解数去骗别人。他们往往以“介绍生意”、“ 介绍工作”或“招聘”等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利用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等各种关系,通过打电话、写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将人员骗往异地,使其最终交纳入门费,加入传销组织,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4.传销组织对传销群体成员进行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传销组织内部控制严密。只有“家长”级别的可以自由进出并与外界保持联系,其他参与传销人员与外界均无法正常联系,除了打电话给亲戚朋友骗钱以外。当新来人员被骗到“家”后,就被“业务员”以种种借口骗走随身携带的行李、手机、身份证等物品,不让其打电话,也不让其看电视、报纸,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对不愿加入者,“家长”和“业务员”往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其就范。与此同时,一些传销组织者为达到敛财目的,对传销人员反复洗脑,宣扬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歪理邪说,进行精神控制。培训洗脑的重头戏是所谓“ 分享课”,由公司的“ 成功人士”介绍自己的经历和成功经验,激励或刺激新来者选择这一行业。抓住青年人向往成功但缺乏社会阅历的特点,向其大肆灌输所谓的“成功学”和“营销理念”,用“三个月开宝马”等一夜暴富的事例来蛊惑人心。
5.传销内容有了新发展,更具欺骗性和隐秘性。从近年来查破的传销案例发现,传销组织突破了传统的商品或劳务传销的界限,转型到传销“概念”。如以“西部大开发”为幌子,宣传手中掌握有数亿元的大项目,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等形式作为掩护,收取高额入会费,并承诺项目完工后,可以获取巨大红利分成。由于其传销的“概念”紧扣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基本认知,又摒弃了以往买东西入伙、入伙卖东西的传统模式,从而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隐秘性。
6.网上传销在我国发展蔓延很快,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与传统的传销形式不同,网上传销以互联网为依托,组织者在网上发布传销信息,参加者接收信息,按照信息指示完成加入和发展人员的流程,反馈个人账户资料、发展下线情况等信息,形成“信息链”;在资金流转上,通过银行汇兑、邮政汇款实现收取钱财,发放回报的流程,形成“ 资金链”。其中不少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完全依靠“信息链+资金链”运作。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交易主体的虚拟性、数据传输的快速性、信息可加密等特点,使得网上传销发展速度更快,传播地域更广,吸纳资金更大,受害人数更多。如广东警方侦破的珠海中都阿星贸易公司网上传销案,以电子商务为幌子,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吸收会员,很短时间就发展了22 个省的4436 名会员。山东聊城的“蝶贝蕾”传销大案中,其“高参”是一个年仅30岁,有过博士后科研经历的博士丛某。他设计了200 套传销模式,为传销头目开发出了“小财神”传销网络管理软件,协助该传销组织最终发展到惊人的50 万人,涉案金额20 亿元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传销组织诱骗和吸纳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和资金,并伴随假冒伪劣商品、集资诈骗、虚假注册公司、偷逃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严重劣化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其结果就是让欺骗成为“销售理论”,整个传销网络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金钱维系运作。这就违背了价值规律,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传销活动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发展速度快。据统计当前传销活动吸纳的民间资金已经达到400 亿至500 亿,成为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
2.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赤裸裸地宣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崇拜等思想,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社会道德基础。传销群体利用原有的社会关系,利用亲情、友情,以“善良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结果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亲朋好友的利益。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常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极难校正。 与此同时,还致使亲友相骗,朋友反目,导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下降,严重影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3.造成个人和家庭生活伤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上线参加者,采取欺诈、利诱、胁迫等手段,使成千上万的人参与其中,上当受骗。位于“金字塔”尖,能获得非法巨额收入的总是少数,大多数传销参与者不仅挣不到钱,还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为了追求难以实现的暴富梦想,一些传销参与者宁愿拿出仅有的积蓄,甚至举家借贷,直到被榨干最后一滴血。然而一旦这种希望破灭,他们将无法承担这种后果的,最后的结果往往使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精神接近崩溃边缘。还有许多传销活动参与人员被“ 洗脑”后,痴迷于非法传销活动,听不进家人的劝告,造成亲人关系紧张,有的甚至断绝了与家人的往来。而由于家庭的瓦解,整个社会的秩序也会因此失衡。
4.引发刑事案件,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会对被骗群众和一般参与人员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行为,直接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当有人想摆脱该组织时,也会受到非法拘禁人身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矛盾容易激化,进而引发冲突,诱发伤害甚至杀害人身的事件;也有一些处于传销中层或者底层的人员,因为与处于传销上层的人员利益分配不公等原因发生矛盾进而引发血案的;还有一些人被骗的身无分文,走上了偷盗、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对传销组织的不断打击,触犯了传销组织的利益。当前传销组织与执法部门的对抗不断加剧,引发了很多抗拒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正处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的大局。同时,我国也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面对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一些社会矛盾也在积累。传销正是利用一些现实中的问题和矛盾,例如收入差距扩大、就业难等问题,以快速致富等欺骗手段大肆进行传销活动,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和危机隐患,传销群体对社会政治稳定形成潜在威胁。
1.传销群体利益受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传销群体是一个灰色人群,他们参加传销是以快速致富获利作为唯一目的的。这一群体多是城市失业下岗工人或无业人员、农民,家庭妇女、择业学生等弱势群体,大多又是被骗参与进去的。他们普遍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辨别能力不强。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贫困,一旦传销组织者卷款潜逃,或者他们感到受骗上当,使他们利益受损,难以承受,很容量受到他人利用和强化,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果他们的积怨和愤怒长期积聚,不能得到有效的疏导和化解,就会演变成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或危害比较严重的社会泄愤或社会骚乱事件。参与传销的多是一些弱势群体,而操纵传销的却可能是部分强势人物。弱势群体一旦大规模陷入传销骗局而绝望的话,极有可能造成社会大规模动荡!2010 年,我国传统传销的涉案人数达到700 万,2012 年9 月江西万安破获3 起特大传销案,涉案人数达1000 余人。这样数量庞大的传销参与者极易成为威胁社会的高危人群,传销活动蕴藏着巨大社会风险。
2.传销群体被反复“洗脑”,人格扭曲,会演变为政治异己力量
传销组织者对传销群体实施严密的精神控制,他们为了最终达到掠夺金钱的目的,对参加传销人员反复“洗脑”,实行精神奴役,使传销活动已经演化为一种有组织、有纲领、有体系的不法活动,成为经济领域里的“邪教”组织。传销人员在反复的听课洗脑过程中,不断重复着“抵触—怀疑—认同—狂热—再怀疑—自我麻醉”这个过程,渐渐形成了扭曲的人格。他们拒绝清醒,逃避现实,沉迷于虚幻的发财梦中,难以面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面对他人的高收入、自己业绩的目标和周围有限的人际资源,他们常常限于焦虑状态,思维方式和处事的态度都有明显的改变。为了达到“业绩”目标,往往不择手段,丧失理智,甚至近乎疯狂。传销组织者经常唆使参与者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暴力抗法现象普遍,与政府的对抗性日益加剧。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一些违法分子、黑恶势力、邪教组织的成员参与其中,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从事邪教、帮会、迷信以及政治性煽动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的潜在危害。传销群体极易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者利用蛊惑,演变为政治异己力量,危及政权巩固。
3.网络传销群体增多,使社会不稳定因素扩大
近年来,网络传销由于借助于互联网扩展其组织结构,其发展速度比传统传销方式更为迅速。据《2010 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发布的数据,国内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超过4000 万,经工商查处公布的涉案金额达60 亿元,致大量受害者深陷泥潭。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及时予以打击,其对社会稳定会构成严重影响。网络媒体的虚拟性、信息互动以及远程快速链接的特点,使各种不同背景的、互不相识的人能够聚集在一起。因此,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各种电子交易手段的出现,可谓为传销“插上了隐形的翅膀”,容易使传销摆脱地域和人脉的限制,向更广阔的社会领域蔓延。由于传销本身就是一种借用社会组织结构发展方式(由上至下层级推进并增加控制人数、上层从下层的持续加入和所缴会费中来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赚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这种“借用”现象越普遍,其对社会稳定构成的危害就越大。以前传销群体面向农民、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现在传销群体则通过网络渗透到了大学生、白领、公务员等群体。一方面产生了更大范围的恶劣影响,另一方面,高级知识分子群体加入后,传销团伙对网络技术运用更娴熟,更懂得利用技术手段来逃避执法机关,给执法部门的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从我国现状看,网络传销发展迅猛,若不对此高度重视,及时打击遏制,它将成为影响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潜在因素。
1.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抵制传销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种舆传工具,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及时发布警示提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并对传销的形式、方法和各种手段做详细报道。请受害者现身说法,对抱有侥幸的“一夜暴富”思想的人给予警示,使广大群众认清传销活动给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诱发各种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的严重后果。增强群众抵制传销的免疫力,自觉做到不参与传销活动,形成对传销活动人人抵制、人人揭露、人人喊打的强大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宣传正确的价值观。媒体应该多宣传为社会前进而默默奉献的人,帮助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鼓励年轻人安心工作,致力于为社会、为人民、为国家创造财富,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奋斗目标。面对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新闻媒体对致富者艰难的创业史、历经的坎坷宣传得不够,使一些年轻人轻信不劳而获就能暴富,从而失去正确的价值观,为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不惜受害又害人。传销案件屡禁不止决不是某些地区的个别现象也决不是某个部门的责任,要想遏制住这种案件的发生,减少社会危害性,就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紧密配合,各种行业相互协调,各个阶层统一认识,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现存的传销组织。政府要完善涉及传销的法律法规,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传销组织的排查,同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并对相关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8 月《禁止传销条例》在国务院第101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 年11 月起施行。到现在传销还在中国的许多地方存在,且又变异出新的内容和形式,网络传销大量出现。由于有关法规、规章不明确,给依法认定和处理带来困难。因此,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打击传销违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面对严峻的形势,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对非法传销进行了严厉打击。各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作为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4.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扩大就业机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工、刚毕业的学生都迫切需要有一份工作能满足生存的基本需要。面对沉重的生活压力(攀高的房价、结婚的巨额成本、高昂的医疗费用),一些人为了改变自己贫困的生活现状不得不铤而走险,孤注一掷,成为传销的受害者,有的还继而成为了加害人,继续对别人施害。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劳动部门应切实可行地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多渠道开放就业岗位。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和工作岗位,使劳动致富、多劳多得变为现实。要加强劳动市场管理,使劳动者劳有所得,使传销等不法现象没有市场。
5.强化对出租房和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组织领导传销者或是传销人员一般将传销窝点选择在城镇结合地带的租房中。不少房屋出租人为了经济利益,往往对租赁人员从事的非法活动视而不见。多数租房所有者要么未与租房者签订合同,要么未对租房者的确切身份进行核实,导致公安机关在查办非法传销案时,无法查获相关涉案人员的具体信息,给案件的深挖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排除、登记管理,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将传销活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6.建立基层监管防控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因此,要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基层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电信部门要发挥主力作用;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责任;要把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动员和鼓励社区居民积极举报传销窝点,使传销活动无立足之地。特别是公安、工商、电信等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传销活动,坚决打击,不让它滋生蔓延。对构成犯罪的,公、检、法机关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分化瓦解,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打击重点,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则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措施。
[1]王桂林.传销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特点及危害[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0(5).
[2]荣月.犯罪学视野下的非法传销现象之理论解析[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
[3]浩明.非法传销的新热点及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1(8).
[4]张浩.非法传销揭秘[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
[5]何凯立.中国直销法规的演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