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司法考试与刑法学教学的改革

2015-08-15 00:47:52
社科纵横 2015年10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刑法

张 娜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2)

2008 年开始,国家允许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三学生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通过司法考试无疑会增加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砝码和机会,一些在校大学生亦悄然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学习的目标,一些老师授课中也会或多或少涉及司法考试的内容。然而,对于如何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学术界并没有达成共识。有学者主张,“法学教育必然要为司法考试制度服务。”[1]但也有学者呼吁,“司法考试,别浪费了法学教育资源。”[2]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具有合理性。[3]而有学者则认为,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扭曲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正常关系。[4]不管争议如何,法学教育不能也不可能完全忽视司法考试的影响。司法考试是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应兼备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合理利用司法考试资源有助于改变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现象。鉴于前人的研究大多从宏观领域讨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本文以刑法学教学为例,从相对微观的角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考试与刑法学教学的关系

(一)刑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刑法内容具有一致性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应与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一致。司法考试的考核重点是考生法学基本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刑法学为例,一方面,刑法学教学内容基本涵盖了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的全部知识点。从近几年的司考大纲看,刑法部分的内容与法学本科刑法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基本一致,司考大纲和刑法学教科书基本上均是按照刑法典的体系来编排的,内容较为统一、固定。另一方面,刑法学教学的重点、难点与司考大纲基本一致。对比各大院校法学专业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的重点、难点,与司考大纲刑法部分的要求基本相似,司法考试中分值比例最大的总论部分也是该门课程讲授的重点,分论中的重点、难点罪名也均一致。只不过刑法学教学大纲所列的重点、难点的范围更广,要求更细。

(二)传统刑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存在差异性

二者的目标不同。一般认为,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是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5]具体到刑法学,简而言之就是既培养刑法应用型人才又培养刑法研究型人才两个目标。而司法考试刑法部分考查的目的是选拔精通刑法的应用型人才,它更侧重于考查对刑法法条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单纯考查刑法基本理论的内容并不多。另外,二者的侧重点不同、试题形式不同。传统刑法学教学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授,学习的重点是基本概念、特征、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在理论上的区别等。考试大多侧重基本理论知识的考查,常见题型有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少数的案例分析题等。案例分析题大多考点单一,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难度较小。而司法考试刑法部分侧重于考查考生对刑法的理解应用能力,试题题型有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几乎没有直接的概念性试题。选择题,也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案例的考点复杂、涉及问题较多,偏重于从多方位、综合性的角度考查考生的理解、应用和分析能力。

综上,刑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具有一致性,刑法学教学效果的好坏直接会影响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通过率,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刑法部分与传统刑法学教学侧重点、考查形式不同,这又对刑法学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二、传统刑法学教学的缺点

(一)法学教育的定位使得刑法学教学目标与实践脱节

法学教育的定位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宗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的内容与形式。如前所述,绝大多数高校把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兼具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的人才。这种定位的初衷是好的,但过于理想,在目前有限的课时和考核目标的制约下,要想完成上述两个目标,结果只能是每个都无法圆满实现。具体到刑法学教学而言,刑法实务能力如何考查、如何判断难度较大。传统的课堂教学偏重于基本理论知识的讲解,考查也侧重于对理论知识的记忆。学生学完课程后,绝大多数人不会处理刑事司法具体实务。

(二)刑法学教师实践能力弱制约着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我国高等院校刑法学专业教师的背景比较单一。从各大高校招聘刑法学专业教师的基本要求看,大多侧重于考虑应聘者的毕业院校、学历、学位及科研能力。按照这种要求招聘到的教师,绝大多数是直接从学校到学校,由学生变老师的“学术型、科研型”人员。他们可能从来没有离开过校园,很少甚至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刑事法律实践工作。再加上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评价体制偏向于科研,工作以后,这些教师也不得不埋头于写论文、发文章、评职称,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动力参与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在教学过程中,由于缺乏自身体验过的、真实生动的实践案例,教师讲授的内容自然会倾向于解释概念、阐述理论。虽然近些年刑法学教学改革一直强调案例教学、讨论、实习等方法的使用,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教学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变。从教学效果看,教师对理论上“是什么”和“为什么”问题讲授的比较明确,学生掌握的也较好,对实践中“怎么用”问题涉及的远远不够,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不尽如人意。

(三)刑法学案例教学存在不足

案例教学法是近些年法学教育普遍倡导的方法。它有助于增强学生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学一般原理、原则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反思实践问题,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培养学生启发性、创造性思维的能力。但在刑法学具体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教师所选案例难以满足刑法学教学的要求。一是,一些教师选择的案例是虚构的,有些纯粹是针对刑法理论来设例,这样的案例很难引起学生学习和主动参与的兴趣,很多时候是教师自说自话,得不到学生的积极响应。二是,一些教师选择案例的目的仅仅是加强学生对课本知识的理解,案例往往穿插于讲授一个理论或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学生不用费力思考就能很容易推断出案件的处理结果,难以实现提高学生思维能力的目的。三是,一些教师选择的案例过于注重趣味性,忽视实效性。为了活跃课堂气氛,一些教师可能会选择与教学内容、司法实践联系不大的案例,学生上课就像听故事一样,笑过之后,对所学知识仍然是一知半解。

三、利用司法考试促进刑法学教学的改革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刑法学教学目标的重新定位

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一座桥梁。在司法考试的影响下,对法学教育的定位或者培养目标,应当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思路。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各大院校的法学院系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其师资力量、办学能力参差不齐。有学者认为,法学院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需求、条件和优势,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学人才,体现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6]对于一些师资力量雄厚,科研能力强的老牌法学院系,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等,可以以培养法律研究型人才为主要目标,这些院系的学生理论基础和综合素养较高,刑法学教学可以有条件到以刑法理论为重点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一些新成立的法学院系,大多师资力量弱,科研能力差,应该结合自身的特色确立培养各类法律实务人才的目标,在法学教育中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对于刑法学教学而言,应侧重于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培养学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使其具备一定的刑事司法实践能力。事实上,法学教育分层的做法在国外已有很好的实证,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法学教育层次清晰,分工明确,把培养律师等法律实务型人才和培养教师、科研人员等教学科研型人才分开,各得其所。[7]笔者建议,各大法学院系重新审视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因地制宜确定目标,像我们以师范为主的综合院校,法学专业起步晚,应结合自身的特点,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确立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在具体教学活动中,如刑法学教学中,切实加强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司法考试对优化刑法学教师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

司法考试“以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为原则”,考查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教师自然要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能力。事实上,高校大多数刑法学专业教师缺乏参与司法实践的机会和动力,要求他们培养具有司法实践能力的学生,其可行性和实效性可想而知。

1.改革现有法学教师评价标准,鼓励刑法学教师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参加司法实践活动。偏向科研的教师评价机制的诟病日益凸现,在全国不分专业一刀切的现象更是普遍。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其老师自然需要“一桶水”的水平,才能交给学生“一碗水”。我们的高校法学教师大多是硕士、博士毕业后直接进高校,在传统的法学教育的影响下,自身基本无法律实践经验。再加上教师评价机制的科研倾向严重,在学历、职称、待遇等竞争压力下,不得不忙于申课题、做文章、写专著,根本无心也无时间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对于教师的评价机制应该区分专业特点作出不同的要求,对于实践性强的专业,适当减少科研要求,增加实践活动的考核,提高教师自身的实践水平。目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容许法学教师从事兼职律师,这是提高法学教师法律职业能力很好的平台。实践证明,作为兼职律师的教师因为有实践经验,授课有真实的案例,上课气氛活跃,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效果好。还有的高校为了提高青年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规定法学专业的青年教师都要在法律实务部门兼职轮训一年以上,而且从考核政策向这一部分人倾斜,鼓励青年教师踊跃参加。[8]这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值得推广借鉴。

2.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刑法教师。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教学,通过参加司法实践活动,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积极加强法学院系和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交流,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也可以有效地促进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提高。目前,一些法学院系会不定期邀请法律工作者到高校做讲座,或者邀请司法机关来高校开庭审理具体案件,这对于学生了解司法实践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做讲座、开展庭审等形式还远远不够,应该让此种交流合作常态化。就刑法学教学而言,可以留出一些课时专门由法律工作者专题授课,或者由他们开设刑事司法实务课程,全方位介绍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实体和程序问题,重点培训学生司法实践技能,有效提高其法律职业能力。将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纳入法学教师的队伍,不仅使法学专业教师团队的组成更加合理和科学,而且有利于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三)利用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增强刑法学案例教学的效果

判例教学法将对学生观察能力、运用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的训练融为一体,相对于讲座那种单独的知识灌输具有明显的优势。[10]囿于教师自身实践经验的缺乏,刑法教学案例的选择多来自刑法案例教学书,这些案例书中的案例设计简单、乏味甚至有些过时,很难体现案例教学的优势。近些年,刑法司法考试题绝大多数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有些案例甚至是实践中真实发生的,而且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案例。大多数案例能够体现刑法学的特色及专业深度,贴近生活、贴近实践,具有综合性、典型性、时效性及趣味性相结合的特点。以2007 年试卷二第6 题为例:“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侵占罪既遂;B.构成侵占罪未遂;C.构成盗窃罪既遂;D.构成盗窃罪未遂”。这类案例有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而且该案例涵盖的知识点较多,既考查犯罪的停止形态,又考查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司法考试中类似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教师在讲授相关内容时,可以先搜集历年司法考试题对该问题的考查,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适当引用,有助于提高学生理论理解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充分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徐显明.法学教育必然要为司法考试制度服务[N].法制日报,2006-8-14(11).

[2]张明楷.司法考试,别浪费了法学教育资源[N].法制日报,2005-10-12(11).

[3]周详,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J].法学,2009(4):93.

[4]郭翔.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2010(2):62.

[5]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4.

[7]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学杂志,2008(1):109.

[8]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1):10.

[9]人民网.西北政法大学出重拳力推法学教育改革[EB/OL].2008-04-21[2011-04-19].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7146760.html.

[10]Gene R.Shreve,Two Cheers for the Case Method[J].30 N.Y.L.Sch.L.Rev.198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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