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农业公司的兴办

2015-08-15 00:47:12苑朋欣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荒地农业

苑朋欣

(临沂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临沂276005)

清末时期的中国,农业生产上出现了明显变化,主要体现在为市场需要进行专业化商品性生产的各类农业公司建立上。这是中国农业经营上数千年来历史上发生的一次质的变化,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近代中国农业发展演变的新趋向。目前学界对近代农业公司兴办背景、性质特点、发展历程、经营状况等方面做了很多研究,但专对清末农业公司兴办概况及其各级政府在农业公司兴办中的作用等问题的研究还较薄弱。鉴于此,本文依据相关资料主要就这一方面进行考察。

农业公司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但数量很少。20世纪初的清末新政时期,各类农业公司开始大量兴办。据1912年的统计,当时仅在北洋政府农商部注册的农业公司就有171家。当然,由于一些公司在地方政府立案后就不再于中央政府相关部门注册,所以,若加上没注册的,清末时期的农业公司应远远超过171家。如据傅春官《江西农工商矿纪略》介绍,清末江西各州县就兴办了100多家规模较大的农牧垦殖公司。另有一些资料表明,1911年广西一省也有农业公司38家[1]。

清末农业公司的兴办,官方扮演了重要角色。有些公司就是在官方倡导下官民合股建立的。例如,山东树艺公司由鲁省巡抚周馥1904年在济南倡办,该公司官商合办,集银30万两,周馥还无偿拨予公司官荒地数百顷[2]21。奉天省新民府镇安县吴家屯一牧养公司,由东三省将军赵尔巽招商合股兴办,该公司购牛千头,领有官荒地6万余亩[3]。安徽安阜农务公司由官府招商合股设立,安徽巡抚先筹官股4万元,认垦荒地2万余亩,到1909年,除原筹官股外,还招集商股9万元[4]。这些都是由封疆大吏倡办的农业公司。当时,也有州县官吏出面,联合当地绅商,官民合办农业公司。如山东长山县知县曹某,1906年“在县城东关外创设同利蚕桑场,集股合办,名曰同利公司”[5]192。同年,奉天开原县试用知县王佐臣集合官商股本,创办了务本实业有限公司[6]168。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官商合股的农业公司,有的已纯为商办性质。如山东树艺公司章程就规定公司“专归商办”,“官任保护,并不与闻公司之事”[7]90-91。当然也有的公司里官方起着重要作用。如安徽安阜农务公司就由该省巡抚檄委试用道郭重光充当督办,公举“指分江苏试用道刘廷凰为总理,补用道前江苏候补知府赵继椿、指分江苏试用道陈树涵、江西补用直隶州知州刘步元分任协理”[4]。还有的农业公司是在官方“极力提倡”下由绅民设立的。如广西平南县知县叶某见县境内北河一带荒地较多,“只以树畜未能切实讲求,弃利于地,未免可惜”,“经集绅士再三劝导”,1909年,县民戴可瞻等开办了普利公司,以兴办林牧各业[8]。再如,在官方倡导下,当时山东民间开办公司者颇多,到1911年时,仅林业公司就有15家,其中经营最佳的有济南、即墨、登州、临朐等地的公司。也有的公司是由官方专门委派一些“热心办事、声望素孚”之人倡办的。如桂省迭经兵燹,田地大半荒芜,虽经官方多方劝导,但应募者寥寥。时任巡抚张鸣歧查得吏部文选司主事韦锦恩籍隶广西,“平日于乡里公益之事尤能力任其难,地方绅民均信之有素”[9],于是专门奏请令其回籍招集公司,筹办垦务。在其大力倡导下,仅南宁一带就有多家垦务公司设立。

还有的农业公司是由官僚私人发起集股兴办的,这些官僚大都有知识,见过世面,其中不乏以改良农业为己任者。如甲午科状元,翰林修撰张謇1901年低价购得无主滩地12万亩,创办了通海垦牧公司。公司原拟集股22万两,因工程浩大,至1907年,增股至30万两[10]700。1903年,张謇还筹资21万元,创办了同仁泰公司;1909年又成立了阜海开垦股份公司。1905年,大官僚沈云沛集股30万两,创办海赣垦牧公司,拟招垦苏北之赣榆鸡心滩荒地2000余顷,海州东淮安阜宁县境燕尾滩2000余顷[11]126。1906年,湘省慈利县在籍广西富川县知县李家驹,纠集民股设立了垦湖公司,拟将该县四鄙氽湖洼地“购机垦凿成田,俾施种植”[12]。1907年,安徽候补道朱某在清河县洪湖老滩集股购买摊地20顷,创立大有农业公司,主要种植麦、芋、花生和棉花[13]。此外,像太仆寺卿张振勋、湖北候补道汪凤瀛、知县何思煌、议员李厚佑等官僚,都以私人的名义发起创办了农业公司。

一些华侨也对农业公司的设立非常热心。20世纪初,国内出现了投资兴办企业的热潮,海外一些爱国华侨,也纷纷回国投资兴办新式企业。在华侨投资创办的企业当中,就有不少农业公司。如1907年,广东新会县侨商陈国圻筹集股本十五六万元,在黑龙江兴办了兴东垦务公司,“其所拟购地段,背山面水,土沃膏流,三五里间即有古树一丛,婆娑成列,星罗棋布,实为天然殖民之佳地。”[14]61910年,浙籍驻日华侨吴作镆组织浙省农业公司,集股百万元,承领官荒,收买民荒,该侨首认25万元[15]。其他像广西贵县的广益公司、广丰公司,桂林的广益公司,浔州府的广美公司都是华侨集股创办的。

农业公司的创办人当中,有不少是乡村士绅,这些人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地位,对地方有号召力,自然成了农业公司的发起人。如安徽泾县有荒地一千四百五十四顷八十三亩,该县乡绅集合股本,发起成立了农林有限公司,拟将所有荒地陆续开垦[16]。广东雷州府徐闻县境荒地,“由邑绅杨廷桂呈报开垦”,该绅筹集部分开办经费,创办了东兴农牧公司[11]127。浙江仁和、海宁两属沿塘绅董筹集资本5万元,创办了塘南农业有限公司,承领钱江南北两岸之涨沙地。该绅董还热心公益,计划将所得收入,除开支股本外,“所有盈余当提二成为地方兴学备荒等公用”[17]。还有的乡绅设立公司,专垦当地农民无力开垦的荒田。如“洞庭湖四面辽阔,周围约八百里,连年涌出新洲,一望无际,虽有农民开垦种稻,而每值收获,恰当秋水盛涨,动为淹没,故咸为畏途”[18]133,于是,有慈利县士绅集股创设垦务公司,购备机器,高筑围堤,然后逐段开垦。浙省绅士沈某等集款5万元,创立民信农业公司,也拟将省内海宁长安镇等处居民无力开垦的荒地一律兴垦[19]。

农业公司创办者当中,国内商人也占一定比例,这些人大都是在商业性农业和城乡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创办公司。如在苏南,有苏州商人朱文翰集股2万元,在浒墅关创办的永利垦牧公司;松江有商人姜望溪集股创办的兴纶蚕桑公司;宝山有商人创办的畜牧公司;青浦则有商办利农公司等。在镇江一府,清末就有农业公司16家,其中,大部分为商办公司。在浙江,有杭州商人张文熊等发起设立的和济树畜公司和商人孙祖培等集股设立的豫丰农商股份公司;嘉兴有商办植物公司;湖州有商办原生垦荒有限公司;绍兴、温州、严州地区都有商办农业公司。另外,其他省的农业公司也有不少为商人所办。如黑龙江职商管宗舜开办了呼伦讷尔畜牧公司;吉林大通等处荒地甚多,有商人李惠臣等人组织垦种公司,集有资本万余元;1906年河南洛阳有商人汪某创办植树公司,集资10万金,种植果树及其他树木[5]192。

清末农业公司的兴办,与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发展农业政策的调整与改变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首先,开放禁垦区,实行全面放垦,为农业公司的出现准备了条件。清末农业公司大部分是由垦荒而来。当时的荒地,多数属于官有,主要分布在东北、内蒙、晋、察、绥、东南沿海及其他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对于东南沿海地区的盐场荡地在1901已宣布放垦。东北、内蒙、晋、察、绥等地的荒地和旗地,至咸丰年间才部分驰禁。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发布了一系列诏令,最终废除了一切禁垦令,将各处荒地全面放垦。如1903年,清政府通饬各省振兴农务,令将生熟地、官民各荒“广为开垦”。1906年,清政府颁布上谕,再次命各省督抚招民垦荒,并令农工商部详定垦荒妥章。农工商部即咨各督抚将新垦荒地,一切税敛之法十年内暂行优免。1909年,清政府谕令蒙古将军、都统会同各蒙古王公将各处蒙地一律放垦。1910年再次令各边省督抚及各路将军大臣,将未经招垦各蒙旗地,商请蒙旗奏请开放[20]728。这就为一些农业公司的建立提供了土地这一先决条件。为使地方官员尽力劝民垦荒,清政府还令各地“每年将所管境内荒地总数暨筹办开垦事件、商民领垦事件,规模若何、成绩若何,年终编列表说,汇报该管上司咨部”[21]15,再由农工商部奏请给奖。为鼓励内地民人赴蒙地开垦,1910年,经理藩部奏准,清政府再次颁布上谕,令将旧例内所有禁止汉民出边开垦诸条删除,规定各蒙旗已招垦的土地可与民人自由交易。这样,旗民和汉民间的土地买卖开始合法化,为农业公司购买荒地清除了障碍。其次,制定优惠措施,鼓励设立农业公司。清末政府对实业的重视及出台的一系列奖励实业的措施,促进了农业公司的诞生。如清政府在1903年商部成立不久即公布《商部章程十二条》,命各省试办各项公司。随后颁布《奖励公司章程》,按投资规模,分10个等差,对兴办公司者给予奖励。为振兴农工商实业,1906年清政府颁布《奖给商勋章程》,1907年颁布《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和《奖给商牌章程》,规定对创设公司者,按资本大小,雇工多寡分别奖给商勋、爵位和商牌。为督促各省在兴办公司方面能有所作为,1907年清政府还谕令各督抚,对“集合公司,其确有成效者,即各从优奖励”,而官员“敢有怠玩因循,保护不力,定行严处,不稍宽贷”[22]616。1909年又颁布《推广农林简明章程》,对筹办农林公司的绅商,命地方官准其指定区域,承领官荒,收买民荒,并填给印照,准其开办[21]13-14。这些措施极大地刺激了一些官僚、绅士、华侨、商人筹集资金,购买荒地,用集股的方式,兴办一些新式农业公司。

在地方,许多省的督抚制定了更为具体的优惠条件,以吸引公司和垦户。1907年广西巡抚林绍年针对该省官荒极多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招商开垦章程,规定不论何地之官绅商民,凡能设立公司鸠集股本前来桂省垦荒者,均准承办。公司无论大小,领垦地段,除可耕种之地外,所有毗连之山冈、高原、草地、水滨,均准划入界内[10]855-856。在黑龙江,为加速沿边荒地开垦,1908年,巡抚周树模制定了招垦章程,规定在汉口、上海、天津、烟台、营口、长春等城市设立边垦招待处,凡各省招送垦户,或公司招集多户以及零星垦户前来领垦者,即由招待处照章妥为照料,并发给垦户执照。对于创立公司招募佃户垦荒者,酌情给奖。还将章程刊印成册,咨行各省督抚转饬各属,出示晓谕[10]801-803。奉天、吉林、直隶、河南、山东、江苏等省也制定了一些鼓励垦荒的政策措施。这些都为农垦公司的创立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此外,地方政府还为农业公司提供支持保护。地方政府对农业公司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业公司成立时,地方官经考查,公司符合商律、公司律,则准予立案,并出示晓谕,给予保护。因此,各公司成立时大都在当地立案或禀请地方官将其公司在农工商部注册,以获得官府保护。如浙省民信农业公司成立时因“地棍游民不免滋扰,且豪强大族造谣阻挠,在所不免”,拟请地方官立案保护[19]。1907年职商永惠亭等拟设普丰农务有限公司时,“恐多阻力”,即请当地官府立案,“晓谕周知”[23]。二是农业公司成立后,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公司购买有主、无主荒地。各公司在获取土地时,主要使用集款筹资购进土地的经济手段,官方通过制定一些有利于公司的政策或措施,使各公司能够购得需要的土地。如江苏附贡生杨良骏等禀准在江苏金坛县境成立茅麓明农树艺有限公司,呈请立案保护,金坛县地方官专门拟定茅麓明农树艺公司保护章程八条,该保护章程规定:“公司指明购买地段之内以五年为限,尽公司购买,他人不得搀夺”;“公司购买有主民地概照时值给价,民间亦不得把持居奇勒索”[24]。宝应长湖垦殖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招股简章得到地方官认可。该章程规定:“本公司指定垦殖之田,其田主愿将地段估值入股者,照现洋合算数目,发给股票”,田归公司开垦,“原主不得误会干涉”[25]370-373。农业公司购买土地时,常常遇到许多困难,若无官府支持,很可能一事无成。

总之,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农业政策的调整和改变,以及各级政府对农业公司的大力支持,对各地农业公司的兴起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此外,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民族工商业有了初步发展,提出了保障和扩大原料来源问题,这就使得一些工商业界人士开始了将资本主义经营范围扩大到农业领域的尝试。而近代工商企业在生产方式、近代化组织和技术等方面则成了农业公司的楷模。同时,由于当时民族危机空前严重,为挽救民族危亡,在全国兴起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潮流的高涨,则成了农业公司诞生的主要催化剂。也就是在上述几方面因素的共同促进下,许多官僚、绅士、华侨、商人纷纷把资金投向农业公司,在20世纪初形成了一个创办农业公司的热潮。

[1]农工商部奏汇核各省农林工艺情形折并单[N].政治官报,1911-04-06.

[2]各省农桑汇志[J].东方杂志,1905(2).

[3]奉省牧养公司收归官办[N].申报,1908-07-16.

[4]皖抚朱家宝奏安阜农务公司集股筑堤情形片[N].政治官报,1909-09-07.

[5]各省农桑汇志[J].东方杂志,1906(10).

[6]各省农桑汇志[J].东方杂志,1906(8).

[7]山东树艺总公司招股章程[J].东方杂志,1906(6).

[8]组织普利种植畜牧公司[N].申报,1909-12-23.

[9]广西巡抚张鸣歧奏饬令韦锦恩回籍招集公司筹办垦务片[N].政治官报1908-04-18.

[10]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M].北京:三联书店,1957.

[11]各省农桑汇志[J].东方杂志,1905(7).

[12]湘抚批设立垦湖公司禀[N].申报,1906-04-12.

[13]禀准创设大有农业公司[N].申报,1907-07-27.

[14]徐世昌.东三省政略[M].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本.

[15]浙江巡抚增韫奏招绅集股创办农业公司折[N].政治官报,1910-08-19.

[16]创设农林有限公司[N].申报,1908-07-09.

[17]创办沿塘农业公司[N].申报,1908-08-27.

[18]各省农桑汇志[J].东方杂志,1906(6).

[19]民信农业公司开办[N].申报,1909-04-17.

[20]金毓黻.宣统政纪:卷41[M].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21]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大清宣统新法令:第4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10.

[22]世续等.清德宗实录:卷55[M].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23]东三省总督咨农工商部讷谟尔河荒段用机犁开垦情形文[N].政治官报,1908-01-05.

[24]江苏巡抚咨农工商部茅麓明农树艺公司杜弊保护章程文[N].政治官报,1908-01-10.

[25]周秋光.熊希龄集[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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