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灏(河南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
从2013年开始,河南省陆续开展了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执法摸底与检查工作,对2005年以来省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确定约158个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以“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通知”的形式明确了检查范围、内容与重点、组织方式与程序等。对跨地市、重大项目及平原区等42个生产建设项目检查组由省水行政主管单位进行检查,其余116个项目由所在市(县)水利(水务)局检查。
研究背景数据以省市县一年多来的检查工作实践为基础,经过总结与整理如下:截止到目前,漯河市、南阳市、济源市、邓州市、郑州市、开封市、巩义市、三门峡市八个地级市及直管县市,原共安排检查项目80个,其中省里牵头检查21个,委托市县检查59个。根据收集整理情况,省里实际牵头检查项目20个,委托市县牵头实际检查项目33个。在已检查的53个项目中,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项目有35个,已缴纳的18个。在未检查的建设项目中,1个已建成运行,建设单位撤离;3个项目倒闭;8个项目停工、停产中;3个尚未开工。八个地级市及直管县市中南阳市、济源市、巩义市、三门峡市检查了省里委托检查的所有项目,郑州市检查了省委托的部分项目,部分又委托县级检查。
平顶山市、新乡市、焦作市、鹤壁市、安阳市、许昌市、驻马店市、洛阳市、信阳市、汝州市十个地级市及直管县市,原共安排检查项目78个,其中省里牵头检查21个,委托市县检57个。根据收集整理情况,省里实际牵头检查项目15个,委托市县牵头实际检查25个。在已查的40个项目中,未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项目有19个,已缴纳的有21个。在未检查的建设项目中,2个已建成运行,建设单位撤离;6个处于停工、停产中;11个尚未开工;8个已验收。
根据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现状,基本摸清了全省大部分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详细了解了在建重大项目工程进度、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并建立了项目档案数据库,为同类研究提供了参考。
通过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有效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水土保持法要求落实水土保持相关义务和责任,行使了监督检查职能,提升了行业影响力。对全省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提高了水土保持法律观念。
通过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工作实践,锻炼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并为下一步监督检查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储备了一大批有经验的执法干部,打下良好基础。
首先,各市县监督检查力量不均。通过执法工作实践,大部分市县均能圆满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工作力度到位。个别地区由于监督执法人员少,以及经费缺乏、个别项目检查工作难度大等原因,执法工作全面性尚有欠缺。因此,通过执法工作实践,了解到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应该因地制宜去解决,去协调。
其次,由于执法队伍人员少,力量比较薄弱,容易产生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全省近年来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经济建设各个领域,数量大,分布面广,执法力量薄弱直接导致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情况不清楚、补偿费征收不到位的情况。
另外,全省尚未建立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数据库,因此哪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未征收,哪些项目已征收,以及征收到什么程度等具体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不全面。
在监督执法工作实践中发现个别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度不够,具体表现在:水土保持概念不明确,不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前期工作中未按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专题重视度欠缺,未实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滞后,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积极性不够等方面。而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水土保持宣传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加强宣传,提高行业影响力也是下一步工作中的重点。
省级监督执法单位应以健全执法体系为重点,着重于全省执法机构建设,并可借鉴水政执法经验及第一、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县建设经验,立足于做好县级执法机构体系建设,以增强县级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同时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全省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争取在全省形成强大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网络。
首先,应着力推进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常态化,完善检查办法。建章立制,明确检查主体、对象、内容、程序,以及意见反馈、行政处理、跟踪落实程序等,实施全面、系统的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其次,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整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项目依法进行惩处,否则将影响水土保持执法形象,更会加大今后工作难度。
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民水土保持忧患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尤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如举办水土保持专题培训班、自媒体宣传、宣传画册等形式对全民宣传水土保持知识,普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应努力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验收管理制度,以专项验收促监督执法,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省级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横向沟通协调,争取以规范文件的方式,理顺交通、电力、煤炭等行业主体工程验收和水保专项验收的关系;地市执法部门尽量争取以政府或相关机构联合发文形式,建立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制度,明确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作为建设项目主体验收的前置条件,并针对不同行业水土保持工作的特点,细化专项验收内容、要求、程序、方式以及时限等,从而促进监督执法工作的良性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