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

2015-08-15 00:50河北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处长宋国强
河北水利 2015年1期
关键词:卢龙县试点县水利厅

河北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处长 宋国强

我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末,到2003年底,全省共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69.5万处,占小型水利工程的48%(其中股份合作制工程45.8万处,拍卖2.4万处,租赁1.7万处,承包19.6万处),涉及资金57.5亿元,在当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当时产权制度改革中,仍存在着“三多三少”的问题:一是点多,面少(改革的工程比较分散,区域改制运作规范的不多);二是地下多,地上少(改制的工程多为地下取水的机井,地上灌渠、小水库、扬水站等工程改的较少);三是集体多,国有少(改制的工程多为集体所有的工程,规模较大或投资较多的工程改的较少)。特别是当时对工程产权不清、责权不明、体制不顺、经费不足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因此,出现了小型水利工程“国家管不到、集体管不好、群众管不了”的现象,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部、财政部于2013年联合印发了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深化改革提出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细化了任务,对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1. 理顺改革思路,科学制定方案

水利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后,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厅对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现状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调查,详细摸清了各市县、各类工程的运行管护模式。依据水利部、财政部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针对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召集11个设区市水利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的工作方案,并由省水利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按照“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的指导思想和“坚持责权一致、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任务书、时间表,对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型水电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6类的改革任务,省明确到市、市明确到县、县明确到部门及乡村,构建了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确定了卢龙和元氏两县作为国家级改革示范县,鹿泉市等11个县(市、区)作为省级改革试点县,按照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的总体要求,认真谋划、着力组织、扎实推进试点改革工作。

2. 突出改革重点,大胆突破创新

2.1 明晰工程产权

在 13个试点县(市、区)中,坚持“放开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强化管理权,明确收益权”,科学界定工程产权。公益性的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经营性的归经营主体所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新收归国家所有,对新建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卢龙县此次纳入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库共计121座,大部分水库由村集体所有,处于“无人管、无钱管”的状态,为扭转这种局面,卢龙县将所有小型水库收归国有,由卢龙县河道水库管理处统一进行管理。元氏县也将涉及公共安全责任较重的2座小(1)型水库重新收归国有。

2.2 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负担”的原则,在13个试点县(市、区)实行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和签订责任书(协议书)的“两证一书”制度。由县政府向产权所有者颁发所有权证,所有者向使用者颁发使用权证并签订责任书(协议书)。元氏县实现了“五有五落实”的工作目标(即:有产权证书、有使用权证书、有管理与运行维护监管办法、有小型水利工程技术指导方案、有工程档案,落实产权所有者、落实使用者、落实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监管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改革效果。元氏县还制定了《元氏县小型水利工程明确产权及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对发证机关、发证程序及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特别是政策规定持证人既是管理者和维养经费的筹集者,同时又是国家补助的受益者,从而激发了群众改革的积极性。

2.3 落实管护经费

针对我省县级财政比较困难的实际,我们采取省市财政补贴、水利专项资金整合、农业水费提留、县级筹集维养基金等措施,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2014年,省财政厅专门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13个试点县(市、区)启动工作。2个国家级示范县通过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计提、产权所有者筹集等方式落实了工程管护经费2076.8万元。同时,“以奖代补”、“一事一议”的政策机制也得到了很好的落实。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邱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中明确规定了“县财政设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可从下达的农水项目和有关支农涉水项目工程经费中提取1%,用作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同时县政府还出台了《邯郸市邱县小型水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4 创新管理机制

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特点,各试点县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管护模式。元氏县对有效益的水库、塘坝等由产权人进行重新承包,承包人做为管护主体负责工程日常管护和经费的筹措;对既无经济效益又承包不出去的工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培育和扶持了4个维修养护公司,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由产权人直接将工程管养权和其所属资源一并委托给专业公司进行管护,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工程维养。同时,出台了《元氏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监管办法》、《元氏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考核办法》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和文件,为工程运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卢龙县河道工程管理处与卢龙县泽水河道清理保洁有限公司签订了维养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国有的29座小型水库和6条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组织完善基层水利工作站19个,新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8个,对全县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协管和技术指导,对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个人提供水利技术服务。卢龙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实行水利工程安全责任制的通知》,县政府出台了《卢龙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制定了《卢龙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等政策和文件为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撑。

3. 加强改革保障,扎实有序推进

3.1 落实政府责任

2014年1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了“河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水利厅厅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农业处、省水利厅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建设与管理处、农村水利处、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发展处、宣传中心等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督促、指导改革工作。省水利厅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研究,深刻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及紧迫性,对改革进行缜密部署,安排专职领导及工作人员积极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13个试点县(市、区)都成立了由县长为组长,水利、财政、发改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县水务局组建了改革机构,设置了水库、河道、小农水、人饮、电站等专职小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同时,省市县还建立了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难点问题,优化改革环境,推进改革进程。

3.2 加强业务指导

2014年组织了3期改革培训班,共培训各市县主管局长、科长和主要办事人员290余人。成立4个技术专家组,制作了详细的改革流程图和产权证书样本,分别负责11个市改革指导工作。

建立改革信息报送制度,在河北水利网上开设河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专栏,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及时通报改革进展情况,介绍推广省内及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同时,各县(市、区)之间进行实地考察,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努力把改革工作做得更快、更好。

3.3 严格督导考核

省水利厅主管厅长多次带队对试点县改革进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听取县政府关于改革有关情况的汇报,并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座谈,提出建设性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了试点县改革进程。

省水利厅分别于 2014年4月、6月、10月和 11月召开 4次改革调度会,协调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印发《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责成4个河系管理机构对管理范围内各县的改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在帮助地方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对工作进度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扬。

4. 改革成效初显,工作任重道远

2014年底,卢龙县和元氏县两个国家级改革示范县率先完成了试点工作,并顺利通过了省水利厅验收。近期,邱县、邢台县和迁西县3个省级改革试点县通过省级验收,其余省级改革试点县将于2月中旬完成验收。

通过改革,明晰了工程所有权、落实了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了工程管护主体的收益权,充分调动了其日常管理的积极性。

目前,元氏县已完成改革的时家庄和城郎水库承包人以水库为家,除加强日常管护外,还积极发展旅游、养殖、垂钓、灌溉等项目;卢龙县小型水利工程从“重建轻管”转变为“建管并重”。如刘家营乡三里店村成立了农民用水协会,工程由专人负责管理,原先废弃无人管理的机井、塘坝等水利工程得到了重新管护,使长期以来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得以破解,使水能够顺畅的到达田间地头。

另外,在国家四部委的支持下,我省正在开展以衡水市为重点的黑龙港流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四部委要求2015年4月完成试点范围内49个县(市、区)压采年度任务,同时要求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安排了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我省以此为契机,整合改革资金,在压采区全面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水建管〔2014〕97 号),对压采区各市县进行培训,有望3月完成改革。

2015年,将在2个国家级改革示范县和11个省级改革试点县的改革基础上,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改革,扎实开展改革工作,确保全省2017年改革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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