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建设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上的矛盾日显突出。2004年8月,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前“一法一办法”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突出问题,依法执行的力度不够,甚至有法不依的情况存在。为此,省政协委员魏跃进建议:
1.文物保护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以严格执行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为前提,搞好城市基本建设,并以此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的条件之一。文物保护要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对破坏文物资源为代价、搞基本建设的责任人要一票否决,不得重用提拔。
2.文物保护“重在执行”。各级政府应牵头组成由文物、公安、城建、环保等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执法机构,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破坏文物的案件,解决“文物执法难”问题。
3.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各级文物保护和文物执法部门的主管领导的任命、使用考核、提拔,应由上一级文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这种管理体制,会减少文物执法中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有利于提高文物保护和文物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
4.文物保护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政府要明确发展经济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加大文物保护和执法资金投入,确保文物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5.加强文物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并实行岗证进退制。提高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文物利用的水平,依法落实文物保护与执法事故的问责制。
6.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与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落实与执行。
7.设立文物保护与发展基金。解决文物保护模式单一化问题,着眼于文物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