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蒙古文发表的蒙古法制史研究成果述评(2000-2013)*

2015-08-15 00:53哈斯图雅那仁朝格图
西部蒙古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内蒙古大学蒙古文成吉思汗

哈斯图雅 那仁朝格图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 呼和浩特 010070)

蒙古社会早期的法制文明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风俗习惯等诸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匈奴、东胡诸族及突厥、回鹘等古代游牧民族法文化的影响。13世纪初,随着畏兀体蒙古文的创制,蒙古氏族习惯法逐步形成为早期成文法的形态。以成吉思汗的大扎撒法律为代表的蒙古文成文法典的诞生,标志着蒙古法律文化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元朝为了治理疆域辽阔、民族众多、风俗各异的庞大帝国,采取了“因地制宜,各依本俗”的多元法律文化并行不悖的法制政策。元廷北迁后,蒙古政治进入封建割据时代。大小汗珲台吉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解决社会矛盾,纷纷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成为该时期法制的显著特点。入清以后,清廷吸收蒙古固有法律制度,制定、编纂了多部“蒙古例”,同时适当保留蒙古社会传统法律,作为清朝国家法律的补充和法制资源的不足。18世纪以来,蒙古法制史研究成为历史学、文献学、民族学、法律史学的一项重要研究内容。俄国、日本等国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俄文、德文、英文、日文成果较多。蒙古法的发祥地蒙古国及中国的蒙古学界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汉文研究成果也不断问世,而旧蒙古文成果却相对较少。在我国,蒙古族学者一般用蒙汉两种文字撰写论文,其中用汉文撰写的蒙古学成果居多,用旧蒙古文撰写的较少,尤其蒙古法制史研究成果更少。为了了解蒙古文撰写的蒙古法制史研究情况及研究方向,笔者广泛调研和搜集国内蒙古文报刊杂志①所参考的学报、学术杂志均为蒙古文版,故对各种刊物的“蒙古文版”、“社会科学蒙古文版”、“哲学社会科学蒙古文版”等未标明。收录范围为2000-2013年间公开发表的蒙古文论文。据不完全统计,各蒙古文杂志和学报发表的论文2000年3篇;2001年2篇;2002年1篇;2003年4篇;2004年8篇;2005年6篇;2006年3篇;2007年5篇;2008年5篇;2009年4篇;2010年3篇;2011年0篇;2012年11篇;2013年3篇。其中《内蒙古大学学报(社会科学蒙古文版)》上刊载19篇;《内蒙古社会科学(蒙古文版)》11篇;《中国蒙古学(蒙古文)》10篇;《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蒙古文版)》3篇;《内蒙古高等民族专科学校学报(蒙古学研究)》5篇;《卫拉特研究》2篇;《西部蒙古论坛》4(3)篇;《语言与翻译》2篇;《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蒙古文)》2篇。和论文集,并对2000-2013年间公开发表的近60篇蒙古文蒙古法制史及相关内容的论文,做了简要评述。

一、蒙古族法律思想史研究

一个民族的思想代表了这个民族的文明程度,一个民族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却直接影响着这个民族法制发展的方向。我国法律史学界对蒙古族法律思想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整理,对包括成吉思汗法律思想在内的蒙古族古代法律思想研究方面成果也不多,仅仅是初步探索阶段。

阿荣的《论俺答汗的法律思想》(《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4)一文提出,俺答汗是16世纪蒙古右翼土默特万户首领。他在位期间打开与明朝的互市贸易关系,引进藏传佛教,制定法律,效法大元忽必烈帝,提倡“政教并行,巩固政权”的政治纲领。作者通过俺答汗1578年在仰华寺颁布的《十善福经教律令》、1578~1582年间颁布的《阿勒坦汗法典》以及1571年与明朝制定的《阿勒坦汗边境贸易法》等立法活动,从宗教、政治、贸易等诸方面阐述了俺答汗的法律思想。

特木勒的《简论成吉思汗的依法治国思想》(《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7.1)一文,通过分析成吉思汗的札撒、训言,论述了成吉思汗依法治国思想的萌芽、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及其对巩固和强化蒙古汗国的政权,保证社会安定的积极作用。特木勒、呼俊亨的《简论古代蒙古族保护自然的法律思想》(《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9.3)一文认为,古代蒙古族因游牧生活及生存环境的条件所决定,很早就具有了保护草原、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意识,正确认识到了生态平衡发展的重要性。在长久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世代传承着保护草原、保护自然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反映了古代蒙古族的共同意志,成为了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促进了古代蒙古族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白图雅的《成吉思汗法律中的和谐社会思想》(《内蒙古民族大学》,2009.4)一文认为,成吉思汗的和谐社会思想是其丰富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把成吉思汗法律中体现的和谐社会思想从建立千户制、怯薛制、制定法律三个层面探析的同时提出探求成吉思汗法律中的和谐社会思想对于我们现在建设三个文明及建设和谐社会有重大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特木勒的《论成吉思汗律令的法律思想》(《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2.4)一文,通过论述成吉思汗扎撒、札儿里黑中的法律思想内容及特点,探讨成吉思汗大扎撒的法律思想的作用。包勇的《清代蒙古族社会契约理论内在矛盾探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12.6)一文认为,蒙古族社会契约论思想对蒙古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该理论产生于12世纪末的蒙古社会,对当时分散的蒙古各部落的统一和蒙古族的形成以及大蒙古国、元朝统治的巩固都起到了的积极作用。清朝统治蒙古族以后该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作者归纳了清朝时期蒙古族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研究成果,论述了该理论当时得以继续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原因。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基本内容、内部矛盾这三个方面阐述清代蒙古族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认为,清朝时期蒙古族社会契约论是以蒙古族传统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的,并吸收了佛教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托跋台吉和萨囊彻晨等人在自己的社会契约论中都强调土地问题,认为清朝的皇帝不是蒙古人的皇帝,以此反对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与此相反,答里麻国师和梅日更葛根等人特别注重罪孽或和谐,以此说明清朝对蒙古地区进行统治的合理性。论证了清朝皇帝是蒙古的“天命祖先”,是蒙古族的皇帝。最后,该文从当时哲学家们的政治立场来阐述了清朝时期蒙古族契约论思想对蒙古社会产生的历史作用。同时,从五个方面论证研究清朝时期蒙古族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现实意义。

二、古代蒙古习惯法研究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蒙古建国之前,蒙古人沿用的是约定俗成的氏族社会习惯法。即使有了成文法后,民间仍广泛使用习惯法。因此,蒙古族的习惯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及显明的地方性和民俗性。特木尔宝力道、其其格的《论蒙古族习惯法起源》(《蒙古学研究》,2000.2)一文指出,蒙古族习惯法源于氏族社会习惯,是在蒙古族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步总结,创造而来。因此它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反映了北方马背民族生活内容及特点。作者认为,研究蒙古族习惯法是了解中国北方民族各个历史时期文化传统、经济文化交流及蒙古族特有的文化,也就是说蒙古族习惯法就是北方民族法律文明及法律文化的缩影。特木尔高勒图的《〈蒙古秘史〉中不存在〈抢婚〉习俗》(《内蒙古民族大学》,2002.4)一文,分析了《蒙古秘史》中记载的婚姻家庭信息,通过制度特征、男女比例、婚姻家庭历史形态等多方面论证,认为当时的蒙古社会中,早已不存在“抢婚”习俗,而是通过订婚才缔结婚姻。格·阿拉腾乌拉的《简论古代蒙古族习惯法演变为制定法的原因》《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3)一文中,作者认为蒙古族习惯法演变为制定法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一)统一的大蒙古国建立后,有了制定成文法的迫切需求;(二)成吉思汗具有依法治国的法律思想;(三)回鹘蒙古文的使用直接影响了成文法的制定;(四)成吉思汗任用处理案件的断事官保证了成文法的制定使用。布仁套格套撰写的《浅谈蒙古族习惯法中儿童财产继承制》(《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3)一文,探讨了蒙古族习惯法中儿童财产继承制的作用、关于儿童财产继承制的传统观念、儿童财产继承制的内容和原则以及现实意义,认为蒙古族习惯法中儿童财产继承制是蒙古人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中起重要作用的一种习惯法。文章引用许多习惯法的史料,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一)关于儿童财产继承制的传统观念。认为孩子一出生就应获得财产,从小应树立“你的我的”财产观,财产应永远随主人;(二)蒙古族习惯法中儿童财产继承制的内容。认为继承财产的范围应包括对象、性质,对象主要是牲畜,父母分给子女的牲畜必须是岁数小、繁殖能力强的母畜。在财产继承仪式方面,首先必须举行执行仪式,其次一般财产的继承仪式,再次是特殊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制;(三)蒙古族习惯法中儿童财产继承制的原则,即男女平等原则、长子幼子多得原则、儿童财产不可侵犯原则;(四)蒙古族习惯法-财产继承制的现实意义。李梅英的《蒙古族禁忌与早期习惯法关系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2012.5)一文中,作者认为,人们创造和制定禁忌与法律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所决定的。但二者在强制性这一点上的相同本质主要是为了要禁止人与生俱来的各种欲望。蒙古族生存的自然环境非常恶劣,从而产生了自然禁忌。蒙古族的习惯法来源于自然禁忌。把萨满教从法源的角度看,已经具备了法律的雏形,萨满教相对于一般的禁忌有更为严苛的“神罚”模式。在13世纪,随着成吉思汗《大札撒》的制定,有些禁忌成为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定法,有些禁忌仍以原来的形式,继续调整着人们的行为。赛音乌其拉图的《关于蒙古文法律文献中的习惯法断案方式惯例》(《内蒙古社会科学》,2012.1)一文,运用语言学研究方法,对蒙古文法律文献中经常出现的“sigaga-a”(审判程序所采取的一种措施,直译为“逼审”)一词进行系统的考论,较深入的探讨通过“sihaga-a”的断案类、“sigaga-a”的程序、入“sigaga-a”和不入“sihagaa”裁判程序及其入“sihaga-a”时候所念经卷和誓言等问题。基于相关文献记载提出“sihaga-a”这类法律习惯是来源于古代蒙古立誓习俗的一种文化形态,并具有程序清晰,合理执法行为,是一种植根于蒙古传统文化的法律制度文化形态的观点。

三、蒙元时期法制史研究

大蒙古国建立后,成吉思汗召集忽里勒台大会,将蒙古社会历来的训令、札撒和习惯都加以汇总记录,成为大札撒法律的渊源。成吉思汗札撒法律是大蒙古国一部成文法典,但没有流传至今。它对于了解13世纪前后蒙古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着较高的史料价值,是长期以来国内外蒙古法制史研究者的研究重点之一。

芒来夫、布仁陶格陶的《论蒙古族第一部法典〈大札撒〉》(《内蒙古大学学报》2001.4)一文,对大札撒的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及后世的影响进行了论述。阿拉木斯的《从〈大札撒〉看古代蒙古社会法律特点》(《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6)一文,依据成吉思汗《大扎撒》的残存内容,对古代蒙古社会的法律特点作了论述。何金山对《大札撒》中的军事、刑事、经济、行政法律作了系列研究。他的《探析成吉思汗〈大札撒〉中的军事法令——〈大札撒〉研究(一)》(《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4)一文,通过探讨成吉思汗《大札撒》中的军事法令,分析实施千户制法令、军队执行任务的法令、战争中遵守军纪的法令等基本内容,提出了这些军事法令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成为蒙古帝国治军和治国安邦的主要纲领,而且成为纪律严明、横扫欧亚大陆的铁骑兵的原动力;《探析成吉思汗〈大札撒〉中的刑法——〈大札撒〉研究(二)》(《内蒙古大学学报》,2005.2)一文认为,成吉思汗《大扎撒》中的刑法是一个非常严厉的刑罚,其中最重要的两种形式是对罪犯的裁决和处罚。主要有三种罪名:违反宗教、道义、习俗罪;违反大汗、国家罪;侵犯人身、财产罪;主要刑罚有:死刑、有期徒刑或流放、鞭笞刑、财产罚等。指出,《大扎撒》的刑法虽然非常残酷、严厉,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特权为主要使命,但规定了系统、有序的“裁判和处罚”规则,维护了当时蒙古社会从分裂走向统一的社会秩序的结论;《探析成吉思汗〈大札撒〉中的经济法——〈大札撒〉研究(三)》(《内蒙古大学学报》,2005.6)一文认为,11-12世纪,蒙古各部落之间长年征战,导致社会动荡,经济萧条。鉴于此,成吉思汗建国后,颁布《大扎撒》的同时,确立了分封制度,颁布了财产继承法、征税法、贸易法,并采取了一系列与封建社会相适应的经济法律措施。《大扎撒》中的这些经济法规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另外还颁布了保护草场、严禁火灾、饲养马匹等诸多的专门法律。这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组成了当时蒙古帝国的经济法令,规范了牧业经济秩序,为日后的繁荣富强奠定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成吉思汗〈大札撒〉行政法初探-〈大札撒〉研究(四)》(《内蒙古大学学报》,2009.2)一文,对蒙古帝国时代军政合一的十进制(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宗藩国制(藩王的管辖范围、藩王的权限)以及行政机构及职官(扎儿忽赤、达鲁花赤、怯薛及怯薛组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朝克图的《成吉思汗大札撒的原形考》(《中国蒙古学》,2008.2)一文,通过分析《蒙古秘史》中“札撒”一字的相关记载,提出“札撒”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将违令者惩处的意思的新观点。

除《大札撒》研究之外,蒙元时期的社会制度也是学界所关注的一项内容。刘荣珍、奥特根巴特的《试论大蒙古国时期赋税制度》(《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6)一文,通过介绍大蒙古国成吉思汗、窝阔台汗、贵由汗、蒙可汗、忽必烈汗时期的税收情况,简要分析了大蒙古国的赋税制度。刘荣珍、吴峰山的《论蒙古帝国窝阔台时期赋税制度》(《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1)一文,对大蒙古国窝阔台时期的赋税制度及其运行情况作了阐述。蒙古国学者巴·巴图照日格的《成吉思汗断案的历史传统》(《蒙古学研究》,2005.1)一文提出,蒙古族统一以前,没有成文法规,成吉思汗统一蒙古族,建立大蒙古国后,亲自审理案件的同时,又将失吉忽秃忽任命为国家法官,从此,大蒙古国才有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初步的法律体系。乌云格日勒、宝玉柱的《元代的翻译制度浅析》(《西部蒙古论坛》,2010.4)认为,元朝是由蒙古族统治的多民族国家,元代形成了别具特色的翻译制度。元代译官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学校。元代对译官行为有严格的规范和约束。扎拉嘎的《论大蒙古国忽里勒台制度》(《中国蒙古学》,2012.5)一文认为,忽里勒台制度是蒙古高原上的游牧民族的传统政治制度。在大蒙古国时期,忽里勒台制度的范围、内容、作用进一步充实、扩展成为了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本文中对忽里勒台制度的概念、起源、忽里勒台的内容、特点进行了论述。特木尔宝力道、乌日晗的《从法学视角审视“忽里勒台制度”》(《中国蒙古学》,2013.2)一文指出,蒙古族忽里勒台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及社会重大事项及新法律的颁布,都需通过忽里勒台才能得以施行。忽里勒台同时也是最高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诸多的习俗、习惯经过忽里勒台的确认才能变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本文从法学视角,依据《蒙古秘史》等文献,论述了大蒙古国的重要法律制度忽里勒台的起源及主要内容。齐秀华的《论蒙古法对元朝法律的影响(《中国蒙古学》,2013.6)认为,元朝法制同蒙古法文化有着重要的渊源关系,蒙古法对元朝法律的影响是深刻的,元朝的法律中包含了多项蒙古法律制度。

四、蒙古封建割据时代法制史研究

14世纪末,元朝退居漠北后,战乱不断,内讧迭起,社会凋蔽,民不聊生,蒙古社会进入封建割据时代(现又作“北元时期”)。但该时期末期又是蒙古立法活动频繁,法律多出的历史时代。

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蒙古—卫拉特法典》的研究方面。但各语种法典文本译文的错漏导致对该法律文献的研究显得非常混乱,随意猜测臆断的成果不断问世。近年来部分蒙古学学者,尤其是蒙古语言学学者正在为纠正以往对法典中的某些特别词汇的错误解读而努力。布仁巴图的《1678年〈葛尔丹皇台吉律令〉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2003.4)一文,对该律令中的条款逐一进行了新的注解。并对“别迭儿格”(bedrek)等若干名词术语的错误解释进行了纠正。作者认为,名词术语错误解释会歪曲整个17世纪法律体系和处罚程序等许多问题。策·巴图的《〈卫拉特法典〉偷盗条款中个别词语的浅析》(《卫拉特研究》,2004.1)一文,对道润梯步校注本《卫拉特法典》第105条中的有关偷盗的法律术语重新进行了卫拉特方言学解读。如,“克値木”一词的原意为“韂托”,即套马鞍时铺在马鞍下的毡垫。而道润梯步的《卫拉特法典》校注本则解释为“可披在身上的较粗糙的服装”等等。文章还对“断指”刑的渊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该刑罚源于成吉思汗《大札撒》,在后来的《阿勒坦汗法典》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该刑种,只是在此照旧适用于偷盗罪而已的观点。除此之外,还有额·宝音乌力吉的《〈卫拉特法典〉中〈准宿约孙〉注释的商榷》(《蒙古学研究》,2000.3)、布仁巴图的《〈卫拉特法典〉中〈吵架、嘲讽〉等条款注释的修正》(《内蒙古大学学报》,2000.3)《〈卫拉特法典〉研究中应注意的交叉研究问题》(《内蒙古大学学报》,2012.1)、布仁巴图的《〈卫拉特法典〉中几个条款的新解》(《内蒙古大学学报》,2003.4)、才布西格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某些注释的修正、补充和商榷》(《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4)等论文都对《蒙古—卫拉特法典》过去研究中存在的错漏解读和严重歪曲原义及人云亦云的学术现象作了语言学的解析和更正。这种认真、严谨、科学的民族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蒙古法制史的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贡献较大。

《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法律术语、民俗习惯、各项法律制度也是学者研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萨仁格日勒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风俗内容》(《卫拉特研究》,2004.2)一文,重点引用已出版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有关宗教法条(道润梯步先生校注本12条,宝音乌力吉、包格校注本13条),阐述了其中深含的宗教风俗内容。认为禁止萨满教而倡导喇嘛教,维护喇嘛教上层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特别多,而且既明确而又严厉,任何人不得违反,违者严惩。可是,通过这些法条明显看出,其背后反映着民间仍盛行信仰萨满教的风俗,请来萨满治病或念经。显然,这是违背封建统治阶级崇尚喇嘛教的法律法规,因而必然受到严厉的处罚。青格勒图的《〈卫拉特法典〉中无因管理内容之辨析》(《内蒙古大学学报》,2003.4)一文辨析了《卫拉特法典》中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认为其相关条款对当今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仍有借鉴意义;作者的另一篇《〈卫拉特法典〉中动物致害民事责任之辨析》(《内蒙古大学学报》,2005.5)一文运用法学研究方法,从归责原则、致害动物、免责事由等三方面辨析了《蒙古—卫拉特法典》(以下称法典)中的动物致害民事责任,最后归纳总结贯穿于整个法典的几个法律思想和原则。认为,动物致害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青格勒图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札尔忽”和“札尔忽赤”之探析》(《内蒙古大学学报》,2007.2)、包丽娟《〈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审判员和审判制度初探》(《中国蒙古学》,2008.2)、巴图《〈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审判机构及其名称》(《中国蒙古学》,2008.4)等论文,通过分析《蒙古—卫拉特法典》中的法律条文,对法典中的诉讼制度及相关名称进行了评析。《〈卫拉特法典〉中涉及“策格德克”的条文及新娘磕头礼仪》(《中国蒙古学》,2008.2)一文指出,卫拉特蒙古人所称“策格德克”,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马甲,布仁特古斯主编的《蒙古族习俗百科全书》载:“姑娘出嫁来到婆家以后,要将蒙古袍的腰带解开,穿上漂亮的马甲,然后拜天地、父母、长辈……,姑娘不穿马甲,过了四十岁的妇女也不穿马甲。”对于蒙古人来说,马甲不单单是一件衣服,马甲在蒙古族文化中有非常丰富的含义。例如在《卫拉特法典》中就有“……,没有子女的女人求宿,不得让其留宿,幷留其策格德克”;“临阵脱逃者……给穿策格德克”等规定。作者认为,研究“策格德克”文化,不但能让我们能体验到蒙古族文化的丰富性,并对蒙古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北元时期法制史的研究还涵盖了北元时期其他多部法典及地方性法规。包玉清撰写的《〈阿勒坦汗法典〉的特殊性及积极意义》(《内蒙古社会科学》,2008.5)一文指出,《阿勒坦汗法典》是北元时期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法典的一项重要特征是法典的刑罚中几乎没有死刑,赏罚一般都用牲畜。处罚重刑犯时用伤其身体器官代替死刑。作者认为,虽然该法典的制定是旨在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其对珍惜人的生命,保护劳动力,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图雅、乌云毕力格的《关于〈猴年大律令〉的几个问题》(《内蒙古大学学报》,2007.1)一文,利用相关的新史料,论证了制定该律令的猴年应该是公元1596年,并确定了制定该法律的“汗阿海”、“达尔罕图什业图诺颜”二人的身份。图亚《〈白桦法典〉及其研究概况》(《内蒙古大学学报》2006.6)。该文对16世纪末17世纪初喀尔喀七旗汗、诺颜、台吉、呼图克图们陆陆续续颁定的《白桦法典》(又作《喀尔喀七旗法典》)进行介绍的同时,对该珍贵的蒙古法律文献的发掘经过以及研究状况作了较详细的论述。策·巴图副教授在新疆《语言与翻译》(2006.3)发表的《浅析〈敦罗布喇什补充法规〉中的Qongür ajirga oünügülqu刑罚》一文,对《敦罗布喇什补充法规》中的Qongür ajirga oünügülqu 这一游牧民族法文化特色浓厚的刑罚手段作了考述。Qongür为一种颜色,ajirga为公马,即未骟的五岁以上马匹。Oünügülqu为骑乘。以往,研究者对这一刑罚手段有种种猜测,甚至多数学者的判断是谬误的。如直译该史料,故译成或理解“骑生个子马”、“骑有颜色的公马”等等,这里不一一列举。作者从游牧民族生产、生活以及习俗入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民俗学、语言学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认为,这种刑罚是古代蒙古传统“九刑”之一,适用范围较广,在蒙古各地和部落中有各种表现形式,但目的和手段基本相似,就是一种类似“伽戴重”的刑罚,将犯人的脖子、独臂和一条腿拴缚在一个木桩或铁杆的刑罚。并举例民间传说、《蒙古秘史》以及《蒙古风俗鉴》的相关记载。包思勤《浅探〈喀尔喀法规〉中的罚畜刑》(《西部蒙古论坛》,2010.1)一文中提到罚畜刑是古代蒙古法规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刑罚,本文通过分析《喀尔喀法规》及相关蒙古法规中所罚牲畜的归属,说明罚畜刑的主要内容是对受害方赔偿。赛音乌其拉图的《蒙古法典所载“羞辱”惯例探析》(《中国蒙古学》,2012.3)一文认为,在蒙古族传统法律文献中,经常看到基于蒙古族注重名誉的思维特点而产生的“羞辱”习惯法的记录。如《蒙古秘史》等文献中出现的“bituulen iqeeh”“emqilen iqeeh”“doromjilan iqeeh”等词语是把“羞辱”当做一种刑罚手段的记载。扎拉嘎、萨仁图雅对《“蒙古- 卫拉特法典”中的社会阶层之考察》《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蒙古学研究)》,2012.3)、扎拉嘎、萨仁图雅的《从〈蒙古—卫拉特法典〉管窥卫拉特社会阶层》(《蒙古学研究》,2012.2)一文,以《蒙古—卫拉特法典》为基本史料,参以其他文献,对17世纪卫拉特社会各阶层的分类、名称和职掌等问题作了梳理。李梅英《佛教对“蒙古—卫拉特法典”的影响》(《中国蒙古学》2013.6)一文认为,宗教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互相影响是必然的,这一点充分体现在《蒙古—卫拉特法典》中。1640年制定的《蒙古—卫拉特法典》的指导思想就是“为所有生灵之益”的佛教教义。本文主要论述了佛教对《蒙古—卫拉特法典》的制定及施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青格力的《关于布里亚特档案史料中的“立誓文”》(《西部蒙古论坛》,2012.3)一文,对布里亚特档案史料中的“立誓”文书作了论述。图雅的《〈桦皮律令〉中的有几份律令之年代考》(《内蒙古大学学报》,2012.1)一文,对20世纪70年代从蒙古国境内发现的《桦皮律令》中制定年代不清楚的《六旗律令》、《额日黑额尔德尼洪太吉二人颁布律令》、《蛇年寺庙律令》《经法》、《小法》等法律文书的制定年代进行考述的同时,在律文中经常出现的有关喀尔喀“六旗”、“七旗”等名称、额日黑莫日根称汗和去世时间作了考订。得出《六旗律令》制定于16世纪末、《额日黑额尔德尼洪太吉二人颁布律令》、《蛇年寺庙律令》、《经法》、《小法》制定于17世纪前二十年间的结论。

五、清代、近现代法制史研究

清代、近代蒙古法制史研究是蒙古法制史研究的薄弱环节。用蒙古文刊发的论文数量较少,内容多集中于当时蒙古王公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李包瓦的《伊犁地区东归旧土尔扈特和和硕特制定的律例》(《语言与翻译》,2007.4)一文提出,和硕特原来是土尔扈特渥巴锡汗的部众,1771年,土尔扈特渥巴锡汗从俄罗斯伏尔加河流域回到新疆的故土后,和硕特人分离出土尔扈特,另建了札萨克旗。1774年,土尔扈特渥巴锡汗为了治理部众在伏尔加河流域施行的原《大律例》和《政教原则》的基础上,另制定六条法律条文,经清朝政府批准施行。同年,和硕特札萨克宝音朝格等人也制定了律例。作者在文中,简单介绍了这两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历史意义,并将搜集到的该两部法律的满蒙文对照法律条文列出,给读者重现了这两部法律的内容。

白金花、乌日嘎的《〈阿拉善蒙古律例〉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2010.1)一文提出,《阿拉善蒙古律例》是阿拉善玛哈巴拉亲王执政期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该部法典包含了民法、刑法、生态保护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多项内容。该部法典与清朝《外藩蒙古理藩院则例》一同在阿拉善地区施行,因该法典内容丰富、调整范围广、具有明显的民族地方特色,即补充了清朝在蒙古地区立法的不足,又满足了当地群众的法律需求。

乌仁其其格撰写的《18世纪呼和浩特地区牲畜贸易税收问题探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7.1)一文中提出,清初,内地商贩在蒙古地区从事贸易是基本不需要交税的。18世纪始,清朝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开始注重贸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开始收说。呼和浩特地区也从18世纪初开始有了财政收支记录,具备了一套完备的经济管理系统。其中牲畜交易税有其独特的性质和地位。作者在文中,从税收起征原因、税务管理、税收收支等三个方面对呼和浩特地区牲畜交易税作了介绍。

乌力吉陶克陶撰写的《〈蒙古待遇条例〉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5)一文,主要围绕着《蒙古待遇条例》,探讨分析了其产生的过程及其影响。文章分五个部分来阐述:1.《蒙古待遇条例》的产生。袁世凯政府为了笼络动荡不安的内蒙古蒙古王公,在“蒙古王公联合会”提出11条要求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删改后变为九条,于1912年8月19日以“临时大总统令”的方式颁布《蒙古待遇条例》了;2.分析《蒙古待遇条例》的内容。文中对《蒙古待遇条例》九条进行逐条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比起“蒙古王公联合会”提出的11条要求,内容方面出现很大变化,但它是在蒙古王公提出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仍以维护蒙古王公特权、利益为主要内容的;3.《蒙古待遇条例》九条的实施情况。认为自1912年颁布实施到1928年的16年间,除了第6、8条未见到具体实施过程,其余7条都有不同程度的落实实施的,并在某些方面对盟旗社会产生积极影响;4.与《蒙古待遇条例》有关的其它历史事件。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其中第65条明确规定:永不改变或取消《蒙古待遇条例》等。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的头目不断更替,可他们仍宣布《蒙古待遇条例》等有效。因此,《蒙古待遇条例》一直到1928年仍旧有效;5.《蒙古待遇条例》的影响结果。文章认为,首先蒙古各旗归顺中华民国起到重要作用。其次,为蒙古的旧封建制度延续打下基础。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蒙古王公上层的利益。总之,该文认为《蒙古待遇条例》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法规,在其统治期间(1912~1928年)对蒙古制定的法律法规里最重要的原则性文献,并成为对盟旗实施其它各种法律条文的重要依据。

六、综合研究成果

自古以来,蒙古族非常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这一点充分体现在蒙古族古代草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中。奇格的《论古代蒙古族环境保护法规》(《内蒙古社会科学》,2001.1)一文提出,蒙古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存环境,历代统治阶层都非常注重自然的保护也制定了很多有关草原、森林、水源、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规、法令并严格予以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了草原生态环境。但清中期以后,因各种历史原因,草原生态受到了严重破坏,沙化严重。作者希望人们能传承蒙古族保护自然的这些丰富经验及优良传统,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植被,还大自然绿色。

博·照日格图、孛尔只斤赛音巴雅尔的《论蒙古族狩猎札萨克》(《中国蒙古学》,2007.4)一文,分析了狩猎札萨克的制定原因、历史发展过程和与“狩猎禁忌”、“狩猎祭拜”的区别。本文认为狩猎札萨克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蒙古汗国时期、元朝时期、北元时期、清朝时期、新时期”等五个阶段。

策·巴图的《论蒙古法典中的禁酒法》(《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9.1)一文认为,从13世纪的成吉思汗扎撒和训言至19世纪的《阿拉善蒙古律例》、《察哈尔正镶白旗查干乌拉庙庙规》的600多年间的蒙古律例中规定了众多有关禁酒方面的条款。该文通过比较《成吉思汗大扎撒》、《阿勒坦汗法典》、《喀尔喀七旗法典》、《蒙古—卫拉特法典》、《敦罗布喇什补则》、《喀尔喀法典》、《乌兰哈其尔图法规》等法规中记载的有关禁酒法条款及惩罚措施,最后归结出禁酒法有九种刑罚体系,主要集中在罚畜制。而且针对喇嘛的法规占主导地位,且众多法规中《喀尔喀法典》的禁酒法最为完整、细致、内容广泛、刑罚种类多,构成了最初的禁酒法的体系。

关于中蒙两国刑法比较研究方面,宗那生撰写的“中蒙两国刑法中死刑比较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3)一文,通过比较研究中蒙两国刑法制度中死刑的古今状况及演变,提出了在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可向蒙古国学习借鉴的建议。文章由历史上两国死刑制度概况的比较、两国现行死刑制度的比较、总结三部分组成。该文认为,通过两国刑法死刑制度的比较研究,能发现两国死刑之间的差异。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的范围、数量上明显要比蒙古国多。我国的死刑制度中有蒙古国所没有的死刑缓期执行、死刑复核制度,所以我国死刑制度较之蒙古国的死刑制度更加完善。但是,减刑和取消死刑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的趋势,因此,蒙古国有关死刑的刑法体系方面走在了我国的前面。近几年,我国有关死刑制度的学术研究正在兴起,并在学术界赞同取消死刑制度的学术观点占主要地位,例如2002年在湖南举行的我国首次以死刑制度为题目的国际研讨会上,认为保留死刑制度的传统观念受到严厉的批驳。我国刑法死刑制度即将发生巨大变化,蒙古国死刑制度改革,对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具有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蒙古族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深入挖掘民族法律文化遗产、丰富民族法律文化研究成果、繁荣民族法学、加强现阶段民族法制建设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纵观这十余年用蒙古文刊发的蒙古法制史论文的研究成果,它即发扬光大了民族语言文字,又为蒙古法制史研究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

参考资料:

1.《内蒙古社会科学(双月刊)》蒙古文版,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杂志社。

2.《内蒙古大学学报(双月刊)》哲学社会科学蒙古文版,内蒙古大学学报编辑部。

3.《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双月刊)》哲学社会科学蒙古文版,内蒙古师范大学杂志社。

4.《蒙古学研究(季刊)》,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原内蒙古蒙古文专科学校、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学报编辑部。

5.《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双月刊)》社会科学蒙古文,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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