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年3月初,刘老汉临时雇佣薛某为其经营的豆油加工作坊帮工,4月28日下午,薛某在从事搬大豆袋子时不慎跌倒致其左脚踝骨骨折。经镇卫生院住院治疗31d,花去医疗费6962元,其中刘老汉为薛某垫付3000元。出院的第3d,经村委会主任调解,双方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协议言明:“甲方(刘老汉)一次性支付薛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000元(含垫付的3000元),事后,薛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刘老汉主张权益,甲方刘老汉不再负担任何经济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翌日刘老汉经村委会主任将4000元交与薛某,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村主任代表村委会签字。协议签订后的第5d,薛某再次到镇医院复查时,医生明确告诉他,至少还需休息1个多月。薛某先后找村主任及刘老汉,要求再赔偿2000元误工费。村主任从中说和未果,刘老汉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村委会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可否反悔?
[解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就相关民事事务达成一致的(调解)解决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一般情况下有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除非一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协议显失公平,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等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村主任代表村委员会主持下,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虽然薛某认为存在着在计算误工费少算问题,但该协议言明:“一次性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在内)7000元,薛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刘老汉主张权益,甲方刘老汉不再负担任何经济责任。”也就是说,包括误工费在内的数额,双方已经认可。这种计算误工费相对减少,尚未达到显失公平程度。薛某在农村加工作坊帮工,属于从事农业加工性质的劳动,依据辽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此标准),2014年农、林、牧、渔业年平均收入为13195元,每月约为1084.5元,一个半月为1600余元。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为认定显失公平的标准。而本案总赔偿额为7000元,与1600元之比尚未达到30%,且调解解决,一般都会与实际损失有所适当的减少,这种减少尚未达到显失公平程度。因此,薛某若反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