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按空间范围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地域管辖,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就属于地域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基本是一致的,这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争议。
什么是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地域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特殊形式。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就是一般地域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特别地域管辖则是依照当事人
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属于特别地域管辖。因为这是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
什么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什么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允许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本意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纠纷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适用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与此不同,我国劳动争议是不允许协议管辖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的管理制度,双方当事人不能够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是否要改变管辖权?
不需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实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人民法院的一项管理制度,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仿效这一管辖模式,实行级别管辖。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在本省(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