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国上议院的宪法论争:1997-2014年

2015-08-15 00:49
南洋资料译丛 2015年4期
关键词:上议院议员宪法



关于泰国上议院的宪法论争:1997-2014年

[泰]迈克尔·H·纳尔逊*

摘要:代表制度是现代宪法的关键要素之一。代表制度的编撰工作长期以来屡引争议,其推动政治秩序民主化的进程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宪法起草者所处的既有制度环境、关键政治主体间的权势格局、以及可获取的思想资源或政治文化。本文主要通过对泰国《2007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简称宪草委,CDC-Constitution Drafting Committee)多次会议记录的字斟句酌,深入探析其在议定泰国国会上议院(即参议院)构架方面所吸纳的思想缘起。为了提供宪法论争的相关背景,本文对1997年宪草委的各项工作进程做了更为简要的描述。最近的一项会议记录是在2013年11月,泰国宪法法院(the Constitutional Court)裁决已获泰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无效,该修正案试图重新引入一个完全由民选产生的上议院。本文将此项研究与抵制“他信政权”的民众抗议活动形势深度相融。抗议活动始于2013年11月,一直在自称“人民民主改革委员会”(简称民革会,PDRC-People’s Democratic Reform)的组织领导之下。

关键字:泰国;宪政主义;上议院;人民民主改革委员会

*作者MICHAEL H. NELSON是泰国洛坤府瓦莱腊大学人文学院(School of Liberty Arts, Walailak University, Thasala, Nakorn Si Thammarat, Thailand)东南亚研究硕士项目负责人。

*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课题“国外智库2000-2013泰国研究译介”(SC13WY25)阶段性成果。

2014年2月2日的泰国大选恰逢一场文职官员发起的未遂政变,部分受此影响,本届选举无果而终。政变领袖人物为政治掮客素贴·特素班(Suthep Thaugsuban),曾任民主党国会议员,也是2010年4月对红衫军抗议运动实施军事镇压的关键人物。超过90人在这次镇压中丧生,他们大多为手无寸铁的抗议者。此前,英拉·西那瓦(Yingluck Shinawatra)总理政府棋错一招,试图强推议会通过一项特赦法案。如果该法案得以通过的话,其兄长、前总理他信·西那瓦(Thaksin Shinawatra)就可以重返泰国,并免受因其滥用职权向前妻出售土地一案而被判的两年监禁,但计划最终流产。此事余波尚未平息,素贴即出任人民民主改革委员会(民革会)秘书长一职。自2013年11月以来,素贴一伙人不断组织民众的抗议活动,旨在推翻所谓的“他信政权”。①关于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较早的一篇论述是KasianTejapira, “Toppling Thaksin”, New Left Review 39, 2006, pp. 5-37. 抨击他信的五卷本丛书首卷于2004年出版,泽萨·比通主编:《认识他信》,曼谷:自省出版社,佛历2547。(Chermsak Pinthong, ed., Knowing Thaksin, Bangkok: Kho KhitDuay Ton Publishers, 2004.)第五卷于2006年出版,以“政治的战争”为副标题,阐释了斗争的严峻形势,泽萨·比通主编:《政治的战争》,曼谷:自省出版社, 佛历2549年。(ChermsakPinthong, ed., Knowing Thaksin 5: Political War,Bangkok: Kho KhitDuay Ton Publishers, 2006.)民革会所采取的系列行动,正如人民民主联盟于2005-2006年以及2008年的抗议活动一样,将于本文中得到呈现。其近期目标为推翻合法当选的英拉政府(包括立即查收西那瓦家族及其亲信的资产),废除《2007年宪法》,组建委任政府,以委任制的“人民议会”(People’s Council)取代民选产生的下议院,并负责草拟一部新宪法。②一些观察家将事态的进展与渐近的皇室继位问题相联系。他们声称,保皇派的既得利益集团并不希望皇室继位发生在他信当权期间。在英拉总理解散下议院并呼吁举行临时选举(由于民主党国会议员从下议院集体辞职)之后,民革会以阻碍候选人登记和预先投票、阻碍当天选票发放与选民投票等手段扰乱选举,进行抗议。与此同时,民革会“以前所在的老巢民主党也与其联合抵制这次选举。尽管选举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进展顺利,但是在曼谷地区却受到部分抵制,在民主党控制的泰国南部省份更是举步维艰。民革会的关键主张是“先改革、再大选”。③民革会系列行动是适用《2007年宪法》第68条的典型案例。该项条例禁止使用宪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手段颠覆民主或攫取政权。但是在一件关于宪法第68条的案子被提交宪法法院时,法院拒绝对其进行裁决,声称抗议者们不过是运用宪法赋予的自由权利来反对政府。参见宪法法院办公室,2014年第3期新闻,2014年2月5日,星期三。宪法法院一再重申其在2014年2月12日驳回另一申诉时的立场,参见泰国宪法法院办公室,2014年第4期新闻,2014年2月12日。

因此,民革会的抗议并非完全就是为了夺得政权。相反,他们也代表了一种宪法主张,即重构正常的政治秩序。④这应该被置于泰国“二元政体”的背景中来进行考量,即政治秩序范式具有两大对立特征,一方面是“国家、宗教、国王”的官方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则是“宪政政府”主张。尤为瞩目的是,除对“他信政权”和“腐败”的憎恶因素外,“国家”和“君主政体”成为民革会抗议活动的两大动力,而政客、政党、选举和选民则构成了其反面参照点。正如一幅标语所说:“大选只让强盗掌权,我们为何要投票?”参见Michael H. Nelson,《泰国民主研究》(“Some Observations on Democracy in Thailand”),香港城市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Southeast Asia Research Centr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2012年;BjurnDressel,《合法性遭遇概念冲突:以泰国为例》(“When Notions of Legitimacy Conflict: The Case of Thailand”),Politics and Policy 38(2010): 445-69;James Stent,《泰国2010年6月11日乱局之思考》(“Thoughts on Thailand’s Turmoil, 11 June 2010”),载于《2010年之五月曼谷:泰国分歧问题的多视角研究》(Bangkok May 2010: Perspectives on a Divided Thailand),Michael J. Montesano,PavinChachavalpongpun和AekapolChong vilaivan主编(新加坡东南亚研究所,2012),第15-41页。民革会在大选前3个月的抗议中持续呼吁“改革”,尽管其语焉不详,但是有两个问题非常明确。首先,他们想要改变《2007年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他们认为泰国“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造成了“不良”“腐败”以及“无能”的政客执政,这一切都归咎于泰国北部和东北部(他信的票仓)内陆选民的“愚昧无知”。显而易见的是,他们并非仅仅期望把泰国的选举制度从单一选区两票制(mixed-member majority election system,又称“混合制”)改变为混合比例代表制(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electionsystem,又称“联立制”),这种转变在《2007年宪法》的起草过程中曾引发过广泛讨论。①Michael H. Nelson, “The Attempt to Adopt a 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Election System in Thailand: The Near Miss of the Constitution Drafting Committee and Constitution Drafting Assembly in 2007”(《泰国实行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尝试:2007年宪法起草委员会与宪法起草大会的擦肩错过》), 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n Dynamics, Working Paper Series no. 11, Passau: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Passau, University of Passau, 2013。也许,他们的想法与人民民主联盟(简称民盟,PAD-the People’s Alliance for Democracy)在2008年组织的抗议行动所提出的想法甚为相似,当时的许多组织者和抗议者如今又加入了民革会的阵营。民盟打着“新政治”的旗号,主张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会议员充其量为30%,而其他70%的国会议员则通过众多职业团体组织的选拔程序产生。②Michael H. Nelson,《泰国人民民主联盟:从“新政治党”到一个“真正的”政党?》(Thailand’s People’s Alliance for Democracy: From “New Politics” to a “Real” Political Party?),刊载于《泰国的合法性危机与政治冲突》(Legitimacy Crisis and Political Conflict in Thailand),Marc Askew主编(Chiang Mai: Silkworm Books, 2010),pp. 119-59。根据亚洲基金会(Asian Foundation)对350名民革会抗议者的调查显示,70%受调查者同意《泰国人尚未做好平等选举权制的准备》这项声明,参见《“曼谷封城”运动抗议者一窥:曼谷反政府组织民革会示威者调查》(“Profile of the ‘Bangkok Shutdown’ Protesters: A Survey of Anti- Government PDRC Demonstrators in Bangkok”), The Asian Foundation, Bangkok, January 2014, p. 18。这样就会极大地削弱这些抗议组织所不齿的政客和政党在议会中的作用。

其次,素贴主张废除中央政府下设的地区行政体制,改由民选的府尹(省长)取而代之。像民主党之类的泰国保守派势力一直对此持抵制态度,因为这与泰国作为一个严格的“单一制国家”的理念相悖。他们担心这样分权影响深远,或将重蹈泰国领土上再现半独立“王国”的历史覆辙(正如1892年朱拉隆功大帝实施中央集权制之前历代王朝所处的那种状况一样)。此外,这可能会让那些腐败无能、结党营私的政客在各自的省府独揽大权。尽管如此,一些保守派势力对他信的“国家垄断权力”③自帕拉瓦斯·瓦塞(Prawase Wasi)1994年组建政治改革委员会以来,这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参见政治改革委员会,《泰国政治改革的方案与框架》(Bangkok: Ruean Kaew Pringting, 1995)。事实上,这个问题自1988年差猜·春哈旺(Chartchai Choonhavan)政府时就引人关注,泰国“议会专政”(parliamentary dictatorship)一词的杜撰即为见证。一直感到寝食难安,随时准备在现行的平行问责机制中融入垂直分权,或所谓的“制衡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委任上议院议员、宪法法院、国家审计委员会、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国家人权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

上议院一直是制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近25年来饱受宪法论争。保守派势力希望上议院成为与下议院中民选政客相抗衡的力量。两届完全民选的上议院备受争议,尤其在被批评者贴上“他信政权”④一位此种说法的主要倡导者将他信政府称为“民选资本专制政府”。参见KasianTejapira,《推翻他信》(“Toppling Thaksin”),同前引,第10页。标签的背景下,2006年军事政变给保守派势力或所谓精英阶层(aphichon)开启了另外一扇机遇之门,可以实现其不让民选政治家操纵上议院的目的。由于精英阶层在2007年宪法起草委员会占主导地位,⑤任何人都应该慎之又慎,切勿轻易认定概念的同质性,也绝不要轻易认定他们就仅仅是政变策划者的工具。参见Michael H. Nelson,《泰国实行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尝试》(“The Attempt to Adopt a 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Election System in Thailand”),同前引。重新回到上议院完全由民选产生并不现实。更准确地讲,宪草委在构想一个完全委任制的上议院,由极少数精英阶层成员组成国家级委员会负责议员选拔,或许与各省府遴选委员会联合组成。宪草委从商讨之初就心存疑虑,担心公众会认为恢复上议院完全由委任产生是一种倒退,尤其是在人民已对民选上议院议员习以为常之后。最终,一种混合形式得到了采纳,76名上议院议员直接由各省府选举产生,①曼谷作为省府进行统计。与此相应,省府的数量增加到77个。其他74名上议院议员由“上议院议员遴选委员会”(Senator Selection Committee)选出,该委员会由精英阶层的7名高层人士组成。②该委员会(根据宪法113条规定)成员包括宪法法院院长、选举委员会主席、监察委员会主席、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主席、国家审计委员会主席、一名最高法院法官和一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接下来,笔者将简要回顾《1997年宪法》和《2007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就上议院问题的两次重大宪法论争。③近期一篇关于上议院的概述论文很有价值,参见Paul Chambers, “Superfluous, Mischievous, or Emancipating? Thailand’s Evolving Senate Today”(《多此一举、纯属恶搞还是思想解放?泰国上议院的当前演进》),Journal of Current Southeast Asian Affairs, vol. 28, no. 3, 2009, pp. 3-38。随后,笔者将讨论为泰党(the Phuea Thai Party)近期试图恢复完全由民选产生上议院的问题,而宪法法院于2013年11月宣布为泰党此举违宪。最后将回归到由民革会挑起的宪法论争问题。

《1997年宪法》有关上议院的规定与2000年、2006年上议院选举

作为宪法起草大会(CDA-Constitution Drafting Assembly)的机构组成部分,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97年1月20日走马上任。④宪草委相对机构更小并实际负责起草工作,而宪法起草大会负责草案的讨论并最终予以通过。1997年和2007年的组织结构相同。笔者将首先概述该委员会有关上议院设计的议程,然后简要描述2000年和2006年上议院选举的决定性影响,这些影响反过来极大地左右了《2007年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上议院设计方面的考量。

《1997年宪法》关于上议院的设计

博沃萨·乌瓦诺(BorwornsakUwanno)——《1997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技术官僚治国“政改派”的领军人物——于1997年2月24日通报了负责制定宪法草案框架的工作组所取得的成果,他指出,工作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泰国政治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仍然需要上议院。⑤《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11号)》,宪法起草大会,1997年2月24日,第21页。这涉及到上议院的两大主要职责:立法审查,“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对下议院中的党派制衡,尤其是涉及到宪法法院等各问责机构(onkon truatsob)人事的考察、弹劾以及任命等事宜”。⑥同上。如果没有上议院,问责机构的命运将取决于下议院中的各政治党派。因此,总理应该将遴选上议院议员的权力转交给一个“专家委员会”(samatcha phusongkhunnawut)。各省府地方政务会应该遴选10人加入专家委员会。此外,76个职业团体组织应该各自任命10名专家委员会成员。最后,总理及其反对党党魁各自遴选100个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人数共计1720人。专家委员会成员每人将有3张选票,然后从他们当中选出200个上议院议员。①同上,p. 21f。

然而,这种“间接选举”版本并非关于上议院议员遴选方式的唯一提议。一些成员仍然呼吁实施某种任命程序,而其他人则认为政党名单制议员可以行使上议院的职能,或者上议院应该由每个省府各自选出的一名上议院议员以及等额的职业群体代表组成。知名律师、来自佛统府(NakornPathom province)的宪法起草大会代表委员巴春·通米(Prachum Thongmi)提出了一个与技术官僚治国派针锋相对的提案,坚持在省府一级实施选民直接选举上议员。巴春在1997年2月25日的宪草委会议上就选举问题承认:

……或许的确有贿选现象存在。但是,我们将会颁布相关法律,明令禁止贿选。总体而言,上议院议员应该来自各省府——至少每个省府各两名——只有通过直接选举的途径,人民才能审慎地选择能履行其不同于下议院层级职责的(候选人)。(候选人)不应该归属任何一个政治党派,他们应该是独立候选人。②《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1997年2月25日,第99页。

1997年3月,《1997年宪法》草案框架最终稿在全国范围内印发,并广泛征集讨论意见。草案框架中关于上议院的部分明文规定,上议院议员的遴选工作再也不能仅由总理说了算,而必须透明,必须合法。归根结底,上议院拥有立法审查、弹劾政府公职人员和政府官员、就国家重大问题发起广泛的讨论(尽管无权就此进行投票表决)等权力。因此,上议院议员应该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与任何政治党派没有瓜葛,不是现任政府公职人员或官员,并且任期满后可以连任6年(后来规定只能担任一个任期)。③公共关系委员会、宪法起草大会,《宪法草案初步框架(大会版)》(Bangkok: Public Relations Committee, Constitution Drafting Assembly, 1997),p. 44f。

大约两个月之后,宪法草案正式发布,“以便举行公证会”。起草者们似乎已经用尽浑身解数,努力在两种泾渭分明的设计模式之间达成妥协。尽管第一类型的上议院议员将由国王从“专家”(phusongkhunnawut)中任命,但其人数“不能超过”各省府全民公投产生的上议院议员总数的“3/4”。④公共关系委员会、宪法起草大会,《宪法草案听证会(讨论版)》(Bangkok: Public Relations Committee, Constitution Drafting Assembly, 1997, printing date 8 May 1997),p. 31。显而易见的是,国王并不可能亲自遴选“专家”。因此需要成立一个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成员由历届上、下议院的正副议长们组成,所有这些成员都不得担任任何政治职务。⑤同上,第32页。

听证会结束之后,宪草委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审议。此时,宪草委的机构形象更像是“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负责准备草案最终稿并递交宪法起草大会做最后一轮决策。1997年6月16日,宪草委会议得出结论,鉴于听证会的结果,纯任命模式根本无法付诸实现。因此剩下的3种模式是:上议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与间接选举产生相结合;上议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上议院议员只由间接选举产生。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论争,遴选委员会进行了两次重要投票表决。第一次表决,委员们投出了17 : 7(一票弃权)赞成对上议院首先必须保留。第二次表决,遴选委员会又回到了原点,投出16 : 6(四票弃权)赞成上议院议员只由间接选举产生。①《委员会审议泰王国宪法草案会议纪要》,1997年6月16日,p. 46f。但是,间接选举的办法发生了改变。根据决定,皇室委任上议院议员中应包括70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60名来自不同职业团体的代表,以及70名由地方政府机构选拔的成员。上议院议员遴选任务将交由不同机构与组织(samatcha)落实。例如,各省府商会主席负责选拔10位有商务背景的上议院议员,而地方政务会委员负责选拔5位有当地政府背景的上议院议员,但是不得任命在任的政务会委员或政府公职人员担任。②这是根据博沃萨(Borwornsak)在下一次会议上提交的一份总结,委员会审议泰王国宪法草案会议纪要,1997年6月17日,p. 1f。

4周之后的1997年7月16日,宪法起草大会对上议院的最终构架进行审议。宪法起草大会副秘书长宣读了宪法第120条关于上议院构成部分的文本内容,并将上述3种类型人员构成的比例调整为60 : 60 : 80。此后不久,来自素叻他尼府(Surat Thani)的宪法起草大会委员德措·萨万纳农(Decho Sawananon)在会议上发言要求直接选举上议院议员,他说:“我坚信在我们的民主制度体系中,选举机制必须处于核心地位。”③《宪法起草大会会议纪要(第20 号特刊)》,佛历2540年7月16日,1997年7月16日,p. 51。德措继续追问道,宪法第3条规定主权在民,可是当人民并未参与上议院构成决策时,一个由“间接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如何在立法过程中具有合法性呢?此外,上议院的权力已经大势扩张,选举在这种情况下更是势在必行。如果上议院不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那么这样的上议院我们宁可不要。④同上。

宪法起草大会主席觉察到大会内部存在两大阵营,并且势均力敌。⑤同上,第54页。显而易见的是,他想通过投票表决对这个问题给出一个决议,尤其是午休时间已经临近,而且他不愿将此事拖到午休之后。眼看宪法起草大会主席即将达成目的之际,宪草委主席、前总理阿南·班雅拉春(Anand Panyarachun)出面阻挠,声称宪草委尚未阐释其提议。来自碧差汶府(Petchabun)的宪草委委员维桑·孔社瓦农(Visan Khosiyanon)接着解释宪草委所持立场,指出“国民议会(the National Assembly)必须代表泰国所有的群体”。⑥同上,第71页。就下议院议员选举而言,选区议员已具有地方代表性,政党名单制议员则具有政党代表性:“但是仍然有许多群体在国民议会中却始终未能得到代表。因此宪草委认为,上议院应该由那些尚未能进入国民议会的群体组成。”⑦同上。这是宪草委首次提出专家、私营企业以及地方政府3类群体代表主张。维桑认为,这3类群体“一直未能进入政治体系”。⑧同上。另外,人们担心上议院议员直接选举还会带来一些严重问题,会出现上议员与下议员参政从政手段相互重叠的问题。当选的上议院议员最初必须参加费时耗钱的竞选活动。一旦当选之后,他们还必须通过兴修与支持公路与电力建设项目,以及出席各种各样的社交集会,来取悦那些支持他们的选民。最后一点,政治党派也会干预选举过程,从而改变宪草委关于上议院的最初构想,即议员在上议院中保持政治中立并恪守本职。①同上,第73页。

在巴春·通米(主张直接选举)和博沃萨·乌瓦诺(主张间接选举)对各自的立场再次做了辩护之后,主席最终要求大家投票表决。他首先问与会人员谁支持直接选举,之后又问谁支持间接选举。结果是42 : 30赞成直接选举。②同上,第81页。这样,上议院完全由民选产生成为《1997年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值得一提的是,宪法起草大会委员们总计投出72票,明显少于宪法起草大会全体委员99人的总数,甚至连主席也指出这一事实或许会遭到观察家们的质疑。③同上。大家当然会有疑问,为什么在对上议院未来构架这一重大宪法设计议题进行决策时,竟有27名宪法起草大会委员缺席会议?要知道,这可是对制度设计中的其他构成要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呀。

2000年和2006年上议院选举

2000年上议院选举是对《1997年宪法》的首次检验。同时,这次选举涉及到新宪法结构的基石问题。《曼谷邮报》(Bangkok Post)在其增刊“选举特刊”中对上议院给予期望,“如果让其充分发挥作用,泰国政治就可以与高度发达的西方民主国家不相上下”。④“Election Special”, Bangkok Post, 3 March 2000.而另一方面,同样这份报纸也深度怀疑这个期望不切实际,原文如下:“首次上议院选举……并不会产生一个道德清明的上议院,相反这将是政客和国家官员们的利益代理机构。”⑤同上。帕拉瓦斯·瓦塞是“政治改革”进程的一名主要推动者,他也同样认识到必须以一份措辞激烈的道德呼吁书来警醒选民,以表达曼谷精英普遍对当选代表的极度不信任。他将文章的标题拟为《别选“不明是非的无耻之徒”做上议院议员》,并且这样写道:

如果一切都是政治——这意味着你必须去竞争,相互角逐,以不当手段占得上风,施展权谋之术,用钱开路并谋取回报——那么我们的国家必将道德沦丧。一个寡廉鲜耻的国家是无法繁荣昌盛的。道德是进步的基石……如果有一个(遵循)正确原则的独立机构,它或可成为我国正确原则的支柱。它能有助于钳制(使政治)发生异动的事物,并向正确原则愈趋靠近。这样,我们的国家就能实现进一步的发展。⑥从页面布局判断,这篇文章明显在2000年大选之前就曾在《民意报》(Matichon)上刊出。北柳府(Chachoengsao province)选举委员会将这篇文章的影印件收入一套文件当中,并提供给该省府上议院议员候选人。遗憾的是,这些官员没有提供文本的日期。

大选前几个月,《国家周末》(The Nation Weekend)于1999年12月16日至22日,连载了一篇题为《称兄道弟、夫唱妇随的议会》(sapha phi-nongsaphaphua-mia)的文章。⑦“The siblings and husbands-and-wives assembly”, The Nation Weekend, 16-22 December 1999.这篇文章罗列出全国上议院议员候选人的政治关联。上议院选举之后,《泰国邮报》(Thai Post,2000年3月5日)强力发声,在头版头条刊登了《蹩脚的笑话!奴才议会》一文。⑧“A bad joke! An assembly of slaves”, Thai Post, 5 March 2000.文章副标题中写道,“教父(政界黑帮人物)(Chao Pho)与议员之妻小共施政改,为父亲、老公、老板来埋单”。事实上,在运行两年之后,上议院似乎已从一个原本相当中立的机构蜕变成了公开支持他信·西那瓦政府的机构。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信试图抵销不同来源的独立权利,同时这样做也符合上议院议员们的政治私利(参见下文中引用爱挑刺的上议院议员萨科·平松(Chermsak Pinthong)的话)。在2006年第二次上议院选举之后,《泰国日报》(Thai Rath)的一篇社论文章无疑让道德观察家们陷入绝望:

不出所料,大部分的新当选省府上议院议员都与政客们有着各种关联,尤其是来自看守总理他信·西那瓦领导的泰爱泰党(TRT-Thai Rak Thai)的上议院议员。曼谷地区当选的上议院议员大多是独立候选人,当中许多人参与了最近反对他信先生的大规模集会。①Thai Rath, as printed in Bangkok Post, 25 April 2006.

《曼谷邮报》于2006年4月21日发表一篇社论文章,进一步声明如下:“泰爱泰党政客的家族成员、政府官员的裙带人士以及那些堪称露骨的政治献媚者,他们又一次藐视了《1997年宪法》的精神。”②Bangkok Post, 21 April 2006.最终,第二届民选上议院甚至还没有开始工作,2006年9月的军事政变便已终结了这一切。

《2007年宪法》关于上议院的决议

鉴于民选上议院的经历,《2007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在军方发动推翻时任总理他信·西那瓦政权的政变以后任命——主张取消上议院。例如,“反政客”强硬派议员舍拉查·查罗巴尼(Sriracha Charoenpanich)声称:“我当然不会赞同民选上议院。与其我们要选举产生上议院,不如彻底将其废弃,因为其职能与下议院的职能相重叠。”③《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9号)》,宪法起草大会,2007年2月15日,第57页。然而,他的绝大多数议员同僚都认为上议院应该继续存在。例如,比舍·立他(Pisit Leeahtam)就质疑下议院是否达到足以成熟成为全国唯一的代表机构。事实上,上议院仍然在立法审查方面发挥作用,由于下议院过去草拟的许多立法文件经常过于仓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需要上议院发挥平衡的作用。④同上,第61页。尽管如此,甚至于两个月之后的2007年4月4日,宪草委秘书长颂奇·勒派图(Somkid Lertpaithoon)仍然认为有必要确认委员们是否真正赞成继续保留上议院。

如果事实并非如此(即如果委员们反对上议院),将会引发重大变化。就上议院是否应该存在这个问题,我恳请诸位最后的意见是应该存在。……如果我们改为撤销上议院,这将造成宪法中数十个部分的结构调整。而且这会让宪法的起草工作举步维艰。⑤《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0号)》,2007年4月4日,第19页。是否取消上议院这个问题同样也在1997年宪法起草过程中被提出。当时,坎尼·卜素万(Khanin Bunsuwan)提出,如果国民议会投票中没有上议院的参与,宪法草案的拟定势必异常艰难。上议院议员们在国民议会中会有260张选票,宪法起草大会会议纪要,1997年6月2日,第8页。

在上议院的诸多设计元素中,上议院议员的遴选方式问题非常重要。如前所述,全民公投方式已经令许多观察家,当然还包括权势集团以及许多宪草委委员们极度蒙羞。努腊·玛巴尼(Nurak Mapranit)如是说:

关于上议院这个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保留其存在。至于以前的选举制度,我绝不赞同,因为我们现在有的是一个家族式议会。然而如果我们采用委任制度,这将会导致派系制度。这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但是既然我们采取民主制度,那么我认为上议院议员应该由间接选举产生。①《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5号)》,2007年2月1日,第16页。

因此,看起来我们在遴选上议院议员方面有3个主要选项:人民直接选举,总理或其他机构委任,间接选举。请注意该名宪草委委员在明确提及民主之时,实则是对选择设限。努腊所谓的“间接选举”是指基于商会、工业联合会、还有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一般组织的职业代表制或协会代表制。他提出了让上述组织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上议院议员的设想。不仅如此,政府各部委局长也可自行选举产生上议院议员:

这样,上议院将涵盖全国各类组织,聚集不同领域专家。政府官员将不可能引诱或贿赂这些间接选举产生的上议院议员,因为上议院议员会受制于其相应的组织。②同上。

在2007年2月15日宪草委的第九次会议上,扎兰·巴迪纳坤(Jaran Phakdithanakun)③扎兰(Jaran)在宪草委委员任期间,担任司法部常务次长一职。他曾担任过最高法院院长秘书。他曾公开向他信宣战,也坚决捍卫政变。在2006年4月大选之后的危急时刻,他歪曲宪法说:“为了国家的缘故,选举委员会应该辞职。他们的辞职可以让司法机关能够对新的大选实施监督,并选出新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国家报》(The Nation),2006年5月9日)。2008年5月,在政变结束之后,他被任命在宪法法院履职,由此造成利益冲突,并在裁决驳回国民议会关于恢复完全民选上议院的修宪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参见本文“返场加演”部分)。宪草委的另外两名委员素珀·凯木(Suphot Khaimuk)和努腊·玛巴尼(Nurak Mapranit)与扎兰一起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法官。”汇报说其第二分委员会已就政治机构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关于上议院问题一共有5点意见。出于本研究的目的,第五点意见最为有趣,关系到上议院议员的选拔办法。④第一点意见涉及上议院议员的人数;第二点意见涉及上议院的权限;第四点意见涉及上议院议员的年龄;第五点意见重新确定了上议院议员的唯一任期制。直接选举并未被废止,部分原因是宪草委打算剥夺上议院对民选官员的弹劾权。此外,正如过去一样,同样不允许由单个人(总理)做出任何任命。相反,扎兰的分委员会提出了两种选择:首先,寻找或搜索(sanha)来自社会各种行业、各类部门的人选,“交由政治中立的相关独立机构进行委任”;⑤《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9号)》,宪法起草大会,2007年2月15日,第14页。其次,间接选举。他们仍在探讨如何实施的操作细节问题。同时他们也在考虑,如果上议院有权弹劾政府公职人员,那么它就应该由选举产生,“这样才能代表人民行使其肩负的重要职责”。⑥同上。

经过数轮深入的探讨后,已到了宪法草案听证会的筹备工作阶段,2007年4月4日的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扎兰再次进行陈述。其提出的主要问题仍然十分明确:

关于上议院议员的来源问题,第二分委员会认为地方直接选举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缺陷。然而如果我们回到1997年之前那样总理任命的方式,那么这样非但不是减少缺陷,问题可能甚至会更多。⑦《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1号)》,2007年4月4日,第17页。

为此,他们建议采取一种新的“折衷”方式,即建立一个在政治上“中立的遴选委员会”。由于大多数的宪草委委员认为正是政治因素造成了1997年上议院失灵问题,他们因此更倾向于采用一种新的方法,可以让上议院议员任命与上议院运行均不受政治因素的干扰。宪草委委员们都希望以下议院技术专家治国派的政治制衡逻辑来取代上议院的政治逻辑,无论后者是基于全民公投或是基于行政长官委任制度。上议院议员无须考虑获取或捍卫其权力,而只需考虑特定政策领域内的客观事实问题。扎兰还说:

我们的目的不在于议员们是否来自地方的代表,而是来自各类职业群体或者按人口比例产生的代表,他们术有专攻,能力出众,至少每个省府一个名额……这样下议院才有意义(sati)。①同上。

因此,许多宪草委委员并不将个体公民看作是代表的基础,无论他们是居住在曼谷还是其他省府,而是把职业团体或专家团体视为代表的基础。显而易见的是,宪草委认为由于政客和下议员们缺乏能力,因此上议院需要聚集具有高水平职业能力或广泛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才,以平衡政治格局。紧接着的问题是,怎样打造一个独立且不带任何党派色彩的遴选委员会,以杜绝“滥用职权”(扎兰在此使用了英文单词“Abuse”)的可能性呢?最初,他们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计划组建国家级遴选委员会,并在各省府建立相应分委员会。第二种选择是,按照秘书起草的草案中的建议,只准备设立一个国家级委员会。扎兰指出,他个人赞同第二种选择。然而许多分委员会委员也赞同在各省府建立遴选委员会。因此他们必须再次就这个问题做出决议。②同上。至于遴选委员会构成问题,格吉·披巴舍覃(Krirkkiat Phipatseritham)、派罗德·坡杉(Phairote Phromsan)和巴潘·乃孔韦(Praphan Naikowit)提出了如下构想:

(1)宪法法院院长、选举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主席、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主席、国家人权委员会主席,即这4个独立机构的主席,共5人。

(2)最高法院全体大会委任的一名法官。

(3)最高行政法院会议任命的一名法官。③同上。

扎兰指出,“我们认为从政治中立角度而言,上述7名遴选委员会成员多将为国之栋梁,他们能对政治干预保持独立。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是德高望重的资深人士(Phulak Phuyai)。”④同上。

从这点来看,国家层级遴选160名上议院议员程序的构想涵盖两个因素。⑤2007年2月7日,第二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160名成员人数进行了讨论,派罗德·坡杉(Phairote Phromsan)提出国民议会最多包括500名成员,即340名议员和160名上议院议员,《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分委会关于政治机构框架会议纪要(第二稿)》,佛历2550年2月7日星期三,2007 年2月7号,第4页。首先,申请者来自于各个省府,每个省府各有一名上议院议员(76名)。由于未对申请者设置数量限制,国家级遴选委员会将会逐一审核每个申请者的资格,然后在每个省府选出一名上议院议员。这些上议院议员“不是地区代表,而是各个省府的博学之士、有识乡绅,德高望重者。”①《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1号)》, 2007年4月4号,第17页。换言之,省府层级的上议院议员不得与省府政界有丝毫干系。他们均为来自于政界以外的省府精英,或许还包括不介入政治的商人、宗教组织人士以及退休官僚。其次,另外84名上议院议员还需经过其各自职业团体内部的一道申请程序。这些职业团体向遴选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由遴选委员会对提名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做出选择。

宪草委将上述遴选模式写入宪法草案并供听证会讨论,并于2007年4月26日公开发布(宪法第107条和108条)。②《泰国佛教时代宪法草案(意见收集修订版)》,曼谷: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大会,第2委员会办公室,下议院秘书长办公室,2007。最终,这种模式未被采纳。事实上,宪草委成员武提萨·唐翟(Woothisarn Tanjai)早前就曾说过,如果听证会认为这种遴选方式是严重倒退的话(鉴于2000年和2006年上议院议员均为选举产生),那么他会更倾向于一种混合体系,即每个省府的人民直接选举一名上议院议员,同时还有另外一部分上议院议员通过间接选举的遴选方式产生。两种类型的上议院议员数量应该有所不同。③《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5号)》, 2007年2月1号,第40页。最终的决议是76名上议院议员由各省府人民直接选出,另外74名上议院议员由总部设在曼谷的遴选委员会负责选拔(不同的组合方案备受热议;76 : 74模式使得民选上议院议员仅占微弱人数优势,然而遴选产生的上议院议员却是一种巨大的制衡力量)。

尽管如此,在遴选程序最终敲定之前,还有3个必要的步骤。首先,宪草委听取宪法起草大会委员们汇报其提交的修订议案。在2007年6月6日召开的这次会议上,支持民盟,并曾反对他信的上议院议员萨科·平松指出,上议院在最初的一到两年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此之后,大多数上议院议员“为了其亲属的飞黄腾达,逐渐出卖了自己的灵魂。接下来更糟糕的是,每当有重大投票表决时,(上议院议员们)会固定领到月薪或者偶尔得到报酬……在其任期的第六年,即最后一年,200名上议院议员中仅有大概40名仍然还在独立工作。”④《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38号)》, 2007年6月6号,第4页。正因如此,萨科倡导单院制议会。另一方面,他也倡导完全民选上议院。正如一位发言人所言,民众“不能放心地将其至高无上的“决策权”托付给这7名遴选委员会委员。(上议院议员)必须由6千万人民共同决定产生。”⑤同上,第48页。另一位发言人在这场争论中谈及的一个侧面也尤其引人关注,即上议院的权力与上议院议员选拔方式之间的关系问题。要赋予上议院诸种实权,就需要采取上议员民选制:

如果上议院仅有立法审查权,或者是相当于下议院或下议院的顾问议会(saphaliang),那么关于上议院由委任或者遴选产生的规定则是可行的。但是,宪法草案规定上议院的职责并非仅限于立法审查,还包括任命独立机构以及罢免政客职位。因此,我们认为上议院议员应由人民选举产生。⑥同上,第66页。

其次,一天以后,即2007年6月7号,宪草委开会讨论如何基于宪法起草大会委员们所提交的修正议案做出结论。结论包括宪草委关于上议院构成的决议,宪草委会将之纳入宪法草案,并提交宪法起草大会进行审议和最终决议。整个会议共讨论了4种方案:取消上议院议员;只通过遴选产生(正如宪草委草案中所提及);只通过选举产生;遴选和选举方式并存。①《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39号)》, 2007年6月7号,第5页。经过总结发言之后,宪草委以21 : 4的投票结果,赞成保留上议院。②同上,第25页。至于上议院议员是否完全由选举产生,仅有10票赞成,15票反对。③同上,第26页。宪草委秘书长颂奇·勒派图(Somkhit Lertpaithoon)仍然指出,就混合体制而言,投票结果留给宪草委两大选项,即1)省府层级直接选举与国家层级的遴选委员会相结合,或2)省府层级遴选委员会及之后的各种选举,与国家层级遴选委员会相结合。④同上,第27页。接下来的主要问题是省府上议院议员应该是直接选举产生,还是由其他方式选出。投票结果非常明确,19 : 5赞成直接选举。⑤同上,P. 39f。

最后,宪草委所草拟的宪法草案须经宪法起草大会审议并决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集中在2007年6月22日。⑥《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纪要(第30号特刊)》,佛历2550年6月22日,星期五, 2007年6月22号。在长时间的激烈辩论中,混合选拔体制的重要推动者扎兰·巴迪纳坤做了一番重要陈述。他指出:

第二分委员会中大部分委员希望建立一个政治中立的上议院,从而能够制衡政治斗争激烈的下议院。如果上议院不能保持政治中立,那么它将毫无用处而言。我们又将回到单院制体系,正如很多委员已在修正议案中所提到的那样。⑦同上,第80页。

扎兰认为,上议院一旦被政治化,必定会偏袒已经掌控国家权力的政府和立法部门多数人群。“如果上议院总是与政治多数派站在同一战线,那我们拿上议院又有何用呢?⑧同上,第81页。2000年和2006年的两次上议院选举已经表明,这种做法并不能带来一个中立的上议院。尽管有一些上议院议员持中立的政治立场,但是毕竟数量太少且不能制衡各政治团体。此外,他们也明白上议院在独立审查机构的人员选拔中的重要作用:

如果独立问责机构在政治上不能保持中立,制约机制就会遭到破坏,正如我们眼前所见。这是目前宪法起草大会的根本性问题。……这是以往政治体系灭亡的关键所在——上议院正是其症结所在。如果2000年上议院以政治中立方式履行其职责,如果它真正是国家的支柱,如果独立问责机构不走向腐败,那么导致这场危机的各种机制问题也就不至于严重到如此地步。⑨同上。

然而他们必须承认,听证会版本宪法草案提出不能单凭遴选方式产生,因为根据他们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60%的民众希望选举。因此他们提出了混合体制。“这是我们从民众那里了解到的。我们并未忽略民众的声音”。⑩同上,第83页。提出76 : 74的“妥协方案”是为了创造出一批可能独立的无党派上议院议员的“群聚效应”。⑪同上。

扎兰发表强硬声明之后不久,宪法起草大会委员们即被召回会议大厅进行投票表决。然而在投票之前,反对宪草委版本的委员们还有最后一次机会,就其赞成的完全民选上议院进行最后陈述。其发言人阿披查·覃迪(Aphichart Tamdi)接受了宪草委提出的上议院议员遴选新方案:“然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任何一次不遵从民主原则的革新,必将脱离民众,给人民带来苦难……同时也会给整个宪法起草大会带来灾难。我个人对此心怀忧虑。”①同上,第88页。非民选代表怎能弹劾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呢?很多人讲,上议院选举完全是失败的,它在3年以后就丧失了其中立立场。然而,“这是我们所设计的这套体制的错误,还是个人的失败呢?这样的失败与个别人的觉悟意识和伦理道德密切相关。”②同上,第89页。事实证明,政府在过去试图控制上议院说明了上议院还是行之有效的。此外,宪法的起草必须是基于基本原则,而非基于某个时期的政治大环境。如何确保由七到八人组成的遴选委员会没有贿赂选举或买官卖官问题?谁能确保“庇护体系”(rabop uppatham)不对遴选委员会委员们施加影响呢?宪草委的提案“无法保证玩弄政治权谋会有所收敛,不至于再出现先前那样的夫妻店议会(saphaphua mia),……我们绝不能把属于全体人民的权力拱手让给一小部分人来决定。”③同上,P. 90f。

上议院应由人民选举产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这是民主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把权力交还给人民。无论对错好坏——人民会从中领悟。政治发展止步不前的原因在于我们几乎没有给予人民(领悟的)机会。④同上,第91页。

最后进行投票表决。诺拉尼·舍达卜(Noranit Setabutr)主席询问宪法起草大会委员们是否同意宪草委的宪法草案,同意该草案则表示他们主张选举。结果非常明确,50票赞成宪草委草拟的原则,27票反对。⑤同上,第92页。因此,最为重要的设计方案终于有了定论,上议院由民选上议院议员和委任上议院议员共同组成。然而关于两类上议院议员的组成比例仍然存在争议,因为一些宪法起草大会委员更倾向于120 : 40或76 : 84的比例结构,而不是宪草委提出的76 : 74的比例结构。显而易见的是,120 : 40的比例尤其打破了上议院的平衡,对民选上议院议员非常有利。大会就以上问题展开了较长时间的争论,直到一些与会人员强烈要求终止这场争论。这次投票结果非常接近,宪草委议案仅以2票的微弱优势获得了通过(37票赞成,35票反对,一票弃权)。⑥同上,第145页。正如之前提到的1997年投票表决过程,投票数总额少于注册参会人员。会议纪要之前所附的与会人员名单表明有6人缺席大会,94人参会。然而,第一次投票仅有77张选票,第二次只有73张选票。

返场加演

关于上议院的宪法论争并未到此结束。为泰党(Phuea Thai Party)继2011年大选重掌政权后,一直致力于兑现其促进宪法“更加民主”的竞选承诺。①Micheal H. Nelson, “The Democrat and Phuea Thai Parties in Thailand’s 2011 Election: Thaksin Shinawatra Returns to Power”, Southeast Asia Research Centre,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13.为泰党起初试图修改宪法第291条,目的是为了另外组建一个宪法起草大会,专门负责重新起草宪法全文的工作。宪法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宣布裁决该行为违宪。②《宪法法院裁决书(佛历2555年,2012年第18-22号)》,2012年7月13日。载于泰国《政府公报》,第129号,第118条,佛历2555年12月13日,2012年12月13日,第1-26页。宪法法院所持关键论点是确立宪法的主权在民,而且《2007年宪法》是经过人民在全民公投中行使主权通过的。因此,这部宪法是由人民自己确立的。③同上,第23页。这一论点颇具讽刺意味,因为《2007年宪法》是由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精英团体起草,由2006年军事政变策划者委以此任(尽管各省府也举行了“听证会”)。宪法起草大会通过宪法草案后,全民公投被作为尽快举行大选的先决条件而强加于人民,其目的是为了恢复民主治理。组织这次全民公投没有自由与公平可言,并不具备关于大选结果合法性的基本条件。④Michael H. Nelson, “Looking Back before the Election of 2011: Thailand’s Constitution Referendum and the Election of 2007”, European-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Governance, no. 1(2011), pp. 49-74.尽管如此,宪法法院仍然利用全民公投,让多数国会议员试图重写宪法全文的努力流产。宪法法院声明,如果他们打算重写宪法,首先必须再次举行全民公投。但是,下议院仍然有权继续修改宪法中的个别条文。⑤《宪法法院裁决书(2012年18-22号)》,2013年7月13日。

由于再次举行全国性的全民公投成本太高,为泰党选择了修改宪法个别条文。其中一项特别重要的修订与上议院有关。2013年9月28日,国民议会各执政党及其议员投票,表决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恢复《1997年宪法》所规定的上议院完全由选举产生。这激怒了多数为委任议员和民主党议员的群体,他们要求宪法法院对该修正案是否违反《2007年宪法》第68条做出裁决,该条规定不得“推翻根据本宪法建立的以国王作为国家元首的民主政体,或者违反本宪法规定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国家统治权”。⑥《泰王国宪法,佛历2550年(2007年)》(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B.E. 2550(2007)),PinaiNanakorn译, Bangkok: Secretariat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2007。2013年11月20日,宪法法院做出了裁决。⑦《宪法法院裁决书(2013年15-18号)》,2013年11月20日。以5(包括支持民选上议院的2007年宪草委委员扎兰·巴迪纳坤)比4的投票结果,把这项曾在国民议会获得通过,并已递呈国王签字的宪法修正案废止(尽管法院不再命令解散为泰党)。宪法法院的解释听起来巧舌如簧,宣称该修正案是“人民或政治党派”(宪法第68条规定对象)妄图在宪法规定手段之外获取权力的表现。事实上,国民议会是一个宪政机关,它曾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改变国民议会自身的体制结构——上议院的内部结构。此外,正是宪法法院的这一简单推理,反映出包括关键人物扎兰法官在内的多数宪草委委员的意图,诸如利用委任议员制衡民选下议院议员和民选上议院议员。宪法法院也在宪草委审议期间反复提及上述观点,诸如民选上议院实为夫妻店议会,以及上议院应该为下议院创设“意义”或提供“智慧”。⑧同上,p. 31f。如前文所引,第二点意见曾由扎兰在宪草委中提出。事实上,宪法法院裁决书的实质性部分读起来更像是宪草委审议上议院机构设计问题的延续,而不是就宪法规定对某个具体事件的适用。

一个知名的公法讲评团队的分析很具说服力。他们认为,宪法法院无权直接接受原告起诉,也无权对修正案做出裁决,驳回修正案的法理依据和逻辑理由均不充足。因此,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性。①《国民法律集团(Nittirat Group)关于宪法法院就国民议会修订上议院议员来源宪法一案裁决书的声明》,2013年11月23日。尽管如此,裁决宣布之后,包括多为反他信派委任议员在内的一些群体,要求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启动程序,弹劾所有投票赞同宪法修正案的下议院议员和上议院议员。2014年1月7日,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公布消息,声称已经以渎职罪对308名国会议员和上议院议员(不包括看守总理英拉·西那瓦和72名其他议员)提起指控,要求其向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报到,聆听指控并为自己辩护,尽管国会议员们早在下议院解散之时就已经离任。②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办公室,《公共关系新闻:关于上疏弹劾修改泰王国宪法提案的进展报告》,2014年1月7日。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一旦发现其罪名成立,将获宪法授权,向上议院递送报告要求执行弹劾程序——包括5年内不得从政的禁令——并向首席检察官递送报告要求进一步起诉。如果弹劾成功(这一点让人心存疑虑,因为弹劾要求在上议院得到3/5及以上的大多数同意),那么这就标志着精英阶层多方持久协同致力于摧毁“他信政权”乌托邦幻想的行动取得了新的进展。“他信政权”实则是将法律和法院当作政治斗争的工具,极大地损害了宪政和法治的进程。③2006-2008年曾进行相似的司法改革,参见泰国“司法化”(tulakanphiwat)术语介绍。巴颂(Prasong)给当时主编的一本书题名为《司法化:泰国政治革命》,参见巴颂·勒达纳威素主编:司法化:泰国政治革命,曼谷:民意出版社,2551。同时期的英文资料,参见Bjorn Dressel,“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 or Politicization of the Judiciary? Considerations from Recent Events in Thailand”, The Pacific Review, vol. 23 (2010), pp. 671-91。

结 语

泰国宪法论争通常会涉及制度设计问题,诸如上议院、选举制度或独立机构等。民革会也触及到了这些问题,主要与下议院选举制度有关,更为具体的则是与分权制度有关。但是抗议活动还提出了诸多概念问题,并指出了泰国宪政基础的脆弱性(还对泰国“民主”政治文化现状做出了一些全新的阐释,或许还语出惊人)。

同等重要的则是主权在民问题。民革会声称其抗议群体代表的是《2007年宪法》第3条中所规定的“人民”。该条规定:“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其抗议群体要求英拉政府下台,就是“人民”收回宪法赋予其的主权,取消英拉政府和下议院因为泰党2011年大选胜利而获暂时让渡的主权。由于民革会要求英拉政府下台,英拉政府和下议院失去了其合法性与正当性。抗议者似乎忘了“人民”包括所有的泰国人,以及“人民”只能依照宪法规定主要通过选举的途径共同行使其主权。

“人民”代表了各种不同的政治主张,其宪政建设取决于是否采纳政治多元化、包容性以及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然而,民革会断言他们的那一套独特的政治主张就是绝对真理,而不仅仅是众说纷纭中的一种观点而已,无须参与政治市场竞争,也用不着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由于这是绝对真理,抗议者不仅认为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多数人天经地义,而且认为其抗议采取孤注一掷的手段也是天经地义——即政府必须下台并将权力移交给违宪委任的机构;不妥协,不谈判。民革会自然认为这大有必要并且政治上也容许,即在2014 年2月2日大选中,以围堵候选人登记场地、预先投票以及选举日投票等方式,阻止多数人行使其宪法赋予的权力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抗议者们看起来并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从根本上侵犯了宪法赋予同胞的权利,同时一个特定人群无权剥夺他人的此项权利。因此,观察家纷纷见证了勇气可嘉的选民们千方百计行使其宪法赋予的投票权,同时其他公民组织又为自己的权利举行游行示威。这些选民和组织的抗争对手并非敌对的政府,而是同胞——并且是理应平等的——泰人。他们认为自己的政治观允许他们将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甚至光天化日之下在曼谷中心地带发生了一起长达一小时的枪战。当时,由一名极具争议的和尚领导的抗议组织向红衫军组织发起反击,红衫军正试图打破前者对曼谷市某区政府分发选票的封锁。与此同时,抗议者看似并未觉察到亵渎了其自身的选举权。与此相反,阻挠选举、不让同胞以投票方式表达其政治倾向、他们阻止选举投票的行为被视作“非暴力反抗”的英雄壮举,其目的是实现“政治改革”的更大利益,即重新设计宪法以避免“他信政权”通过又一次大选胜利而重掌政权。

总之,民革会抗议活动既代表了有关设计问题的宪法论争,这种宪法论争更具常规性;同时又代表了关于泰国宪法地位及其可持续运行所必要的概念基础的论争,这种宪法论争更具根本性。在诸多公共讨论中,问题经常被仅仅归结为他信阵营与反他信阵营之间的政治斗争。然而民革会试图推翻《2007年宪法》这个问题更具根本性。极具讽刺意味的是,曾通过2007年全民公投参与将宪法强加于全体人民的那些势力,现在又用尽全身解数想要破坏宪法,同时那些曾被强加于身的人们——英拉政府所代表的——又竭尽全力(不管为了何种原因)想要保持宪法的完整性。在笔者撰写本文时,泰国政治斗争的应对之道与宪政问题的解决方案都仍然没有答案。

(原载《当代东南亚》2014年第1期)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四川省泰国研究中心教授杜 洁

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杨 茜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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