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佟某所在辽西某村三组农民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前不久一天晚上,村委会的干部到三组召开村民会议,村支书许某宣布三组村民剩余的最后几十亩农地已经卖了,补偿标准仍是2006年以前的每亩25000元,遭到在场村民的强烈反对后,村里逼三组组长梁某代每户在补偿表上签字,然后将补偿款的存折强行丢到每户桌子上,佟某等村民气愤万分,根本不能接受。未经三组村民同意,村委会先斩后奏、擅自卖小组的集体土地合法吗?佟某等三组村民该如何维权?
【解析】村委会在擅自转让集体农田后,由小组长代签“同意”行为,因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争议农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还剥夺了本村村民的优先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四)、(八)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条法律表明:村民会议之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经过村民民主议定程序讨论通过的事项,村委会未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讨论通过即作出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村委会在擅自转让农田后,交由村民小组长代表村民签字行为,因未得到被代签人(村民们)的授权与同意,且村民对代签行为不予认可,同样无效。据此,面对村委会的违法侵权行为,佟某等三组村民可采取下列办法维权:一是对小组长代签后的补偿款存折统一“封存”,以此来表明本小组村民不认可、不同意,其代签行为无效;二是以村委会与农田受让人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诉求主张是请求确认二被告农田转让合同违法无效,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二被告将争议农田返还三组村民。此外,对村委会干部擅自转让农田的违法违纪、侵害村民利益行为,向县乡政府等部门举报,要求依法、依纪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