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出路及方向

2015-08-15 00:48杨睿
科学中国人 2015年30期
关键词:庭审民事检察

杨睿

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一、规范诉讼特别程序

(一)确立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当下,和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较,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就具有很大优势。第一,检察机关具备较强的诉讼能力,有更大的把握能够赢得诉讼,与环保行政部门及环保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律队伍,还享有调查权、控告权等诸多职权,能够有力的抗衡那些“老赖式”的环境破坏者。第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诉讼工作中能够有效地减少地方行政的干预。第三,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后的“溢出效应”有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所以,应当确立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规范具体诉讼庭审程序。为了更好的便于检察机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立法应当作出以下规定:第一,要明确好检察机关出席庭审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出庭庭审,不仅仅是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而且还会依法对法院的审判过程予以监督。第二,要明确检察机关出席庭审的具体任务。包括诉求结果具体是调解还是判决、是赔偿损失还是恢复原状的分别,以及出庭发表意见,宣读民事起诉书,对法律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等等。第三,要确定检察机关出席庭审的具体权利,应当包括:(1)法庭调查权,既有权要求法庭出示证据,要求法庭重新鉴定或是询问证人等等;(2)法庭建议权,既对庭审中检察官认为的违规违法程序或现象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利;(3)发表庭审意见权,既在庭审结束后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并且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

二、推进司法执法衔接

从社会公益来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全民的环境利益,在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上,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是一种互帮互助、相得益彰的关系。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和衔接是否顺畅,是影响当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否有力进行的一大要点。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在当下的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中,单纯凭借某个部门的力量,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应该与环保、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联合,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共同配合,线索移送、共同防控为主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制度,形成合力。

(二)加强检察系统内部协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是民行部门的事情,职侦、侦监、公诉等部门都应在其中有一席之地,比如职侦部门在查办涉嫌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中,可以找出不少有利于公益诉讼的事实证据,更有利于打击高污染企业的“保护伞”。而侦监和公诉部门在证据收集和事实鉴定分析上无疑要比民行部门更有发言权,如若几个内部部门形成合力,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无疑是大有裨益。

(三)加强外部系统配合联动。其一,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于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知识,应当虚心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专家学者请教,提升业务水平。其二,加大相关法制宣传,通过普法宣传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同时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工作中,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其依法行政。

三、强化诉讼监督力度

(一)培养专门法律人才。对内应当积极组织检察干警定期开展环境诉讼专题培训,努力培养出一批精通环境诉讼案件的复合型人才;对外应该积极招录环保法学类的专业人才。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临时专家委员会,以期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在环境诉讼案件中的专业技术性难题。

(二)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其一,向人大定时定期报告环境保护类的法律监督工作,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于环保法方面的监督力度,并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地方情况,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推动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其二,在发现有破坏环境生态的行为之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快执法互动和证据收集的进程。其三,发挥人民监督员和特邀检察员的监督职能,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扩大法律监督面,并加大监督力度。

(三)搜寻媒体线索,提出检察建议。舆论媒体的监督其实已经给检察机关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检察监督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所以检察机关中的宣传部门应该敏锐地去搜寻当地媒体有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报道信息,这样更加有利于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同时,在发现相关线索之时,检察机关可以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不太严重之前,以书面意见的方式向有关机关或是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通过法律的有力监督,排除环境污染的隐患,助推生态环境保护。

四、结语

新修订的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还不甚完备,《法释[2015]1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不也够明确,但它们却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上了司法程序的发展道路,检察机关也因此被赋予了更多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所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积极助推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司法改革背景下权力监督与制约的价值追求。

[1]孙洪坤,陶伯进.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观察——兼论《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完善[J].东方法学;2013.05.

[2]石玲.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研究——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4.17.

[3]李义松.检察机关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定位[J].兰州学刊;2015.01.

[4]郭雪慧.论公益诉讼主体确定及其原告资格的协调——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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