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宁博
[摘 要]新型城镇化为我国人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变革,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其自身释放了极大的内需潜力,产生了巨大的金融需求。我国城镇化建设中存在资金来源过于依赖财政、融资结构严重失衡、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配套政策不到位等金融方面问题。从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方面入手,提出构建新型城镇化金融体制的路径,通过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7-0109-02
城镇化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新型城镇化是在总结传统城镇化发展模式利弊的基础上提出的,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是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出台,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如何进行金融改革,决定着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趋向。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安全有序的金融支持和创新来提供灵活的融资机制,降低融资成本,也需要有效地防控金融风险,加强监督管理,才能有助于调整城镇产业结构,实现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
一、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1资金来源过于依赖财政
城镇化建设可以改善民生、拉动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回报期长,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对城镇化建设的参与动力不足。因此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资金就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但国家的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城镇化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财力无法跟进大规模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对地方政府而言,面临着城镇化资金财政支持上的压力。由于缺乏社会资金的引入制度,能够作为合格融资主体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融资,即便是地方政府进行了融资创新,最终仍是政府承担负债责任。因此,城镇化建设过于依赖财政支持,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2融资结构严重失衡
推动城镇化建设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仅依靠有限的财政资金,无法满足城镇化建设的需求。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只支持国家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不针对城镇化建设提供资金来源。虽然有些地区也尝试了不同的融资渠道和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但是仍没有为城镇基础设施融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业务集中在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对小城市、农村的金融支持力度非常薄弱。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很多乡镇的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较低,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仍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除了农村信用社外,多数金融机构实行集约化经营,很难向下开设网点。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而且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不利于推动城镇化建设。
3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
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高效率、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支撑。适合农村和普通农户的金融产品在设计和供给上都存在不足,金融服务业务仅限于存贷和汇兑,担保方式大都是房屋产权抵押,农村信用卡和商业票据业务仍未普及,直接融资和投融资顾问、理财咨询、外汇业务几乎空白;针对水利设施、农产品开发、农产品营销、农业科技研发等方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非常有限,银行业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当前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无法满足新型城镇化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
4配套政策不到位
目前,与新型城镇化相关的土地制度改革、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还没有及时跟进,投资环境、信用环境、司法环境尚待优化;相匹配的信贷支持和政策未配套跟进;未开发城镇化建设专项贷款,缺乏信贷投放风险补偿及外部激励长效机制;保险、担保、租赁、信托的覆盖率低,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二、构建新型城镇化金融体制的路径
1加快金融体制创新,提高金融支持水平
不断进行金融创新,通过新的资金运作模式来减轻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上的财政负担。从人口、产业、空间和资源等方面提高金融支持的规模和水平,发挥不同融资渠道的作用,形成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债券基金、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互为补充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建立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适应的财政、信贷、社会资本等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
金融机构应发挥各自的作用,政府和政策性银行应发挥调控作用,将金融、保险、证券、信托等行业机构引入金融支持覆盖面低的落后地区,建立功能完善的社区银行。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找准金融支持的切入点,完善金融支持配套政策和措施,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根据城镇化重大项目的特点,由各个金融机构共同协助提供资金方案。比如对落后地区实施利率贴息政策;
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实行差异政策,放宽信贷规模、利率、期限等,灵活多元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
创新新型城镇化的融资机制,引入多元化融资主体和相应的融资模式。规范政府在新型城镇化融资机制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融资长效管理体制,政府投资城镇化建设要有堵有疏,在开放其他融资渠道的同时,要保障融资主体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加大引入社会资本的力度,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促进社会资本在城镇化过程中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社会资本可以允许在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进行项目建设和后续服务,比如医疗卫生、教育、体育领域可以完全引入社会资本,公用事业领域也可以适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建立新的城镇化管理模式来创新金融体制,提高金融支持水平。
2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做好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防范工作,一要完善融资平台风险评估制度,定期监测、及时预警和有效处置隐性债务危机。二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建立风险指标体系,提高政府的监控能力,改善新型城镇化和金融发展的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endprint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下沉”的金融服务,合理增设网点,科学进行网络布局,拓宽网络渠道,全面提升城镇化建设配套金融服务能力。根据重点领域或规划的重大项目的共性,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判断,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不同的风险传导路径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内部风险防控,不断完善信贷评审、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资金支付、贷款管理等环节的操作规范,构建切合实际的金融风险传导的财政途径和消费结构途径等。
3形成鼓励融资机制创新的金融监管机制
鼓励创新型融资产品进行试点。对于依靠政府担保和优惠政策的基础设施融资、贷款证券化资产、市政收益债券等及可预见现金流支持的创新金融产品,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相关创新型金融产品的试点权,通过增加政府信用、引进信用评级增级机构、担保公司等措施降低产品融资风险,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加快金融支持所依托的交易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监管部门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适度监管。
进一步明确产业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对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政策,监管部门应当权衡收益与风险的关系,明确规定对基础设施投资的规模、期限、范围、信用担保等,提高融资效率。鼓励资本市场融资政策向新型城镇化倾斜。监管部门应给予基础设施建设特殊的政策,鼓励相关机构主营于基础设施,特别是鼓励经营公共物品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将基础设施领域庞大的存量资产在资本市场上盘活。
完善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信托法、基金管理法等相关各类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管效率。制定更完备的配套政策措施,规范引导社会融资;鼓励农民创业并给予宽松政策;加快建立涉农保险制度。
新型城镇化是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更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金融支持与创新是新型城镇化的必要条件,为新型城镇化提供灵活的融资机制,同时,要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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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春)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