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及其在《资本论》中的逻辑地位(二)
——兼与沈越教授商榷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翻译问题

2015-08-12 01:26罗雄飞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资本论资产阶级资本主义

罗雄飞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江苏南昌330013)

“市民社会”及其在《资本论》中的逻辑地位(二)
——兼与沈越教授商榷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翻译问题

罗雄飞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江苏南昌330013)

(接2015年第4期)

三、如何估价马恩著作中有关市民社会的翻译问题

沈教授指出,在马恩著作的中译本中,有关德文“bürgerlich”这个词的误译“范围很广,数量极大,并由来已久,以致形成了一套与误译相适应的完整理论体系。这使原马克思主义的市民理论被淹没在马恩关于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理论中,使这个重要理论在苏俄马克思主义体系中几乎消失殆尽”。①也就是说,在沈教授看来,“原马克思主义”应该是一种市民社会理论,苏联意识形态完全是通过“误译”伪造出来的,并且赝品夺走了真品的地位,使人无法认识到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真面目。而中文译本又是以苏俄为本的,因此,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同样是以拙劣手法伪造的。应该说,沈教授的这一基本判断,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正的。它是主观解读的产物。对此,我们接下来从他的所谓“一词一译”原则和翻译的具体情况来审视。

沈教授所谓“一词一译”的原则,是一种什么样的原则呢?简单地说,就是德文bürgerlich及同根词Bürger、Bürgertum等只能翻译为市民、市民社会之类。而且这种所谓“市民”特指没有阶级属性、没有历史差别的“小业主”及其代言人。然而,沈教授又指出:狭义的Bürger指自古代希腊、罗马城市中就已经产生,在近现代市民社会中依然存在的中产阶级。而广义的市民泛指城市居民、国民、公民。他还指出:市民社会可以进行反垄断立法并加以实施、确立社会福利制度、对市场进行宏观干预和微观监管等,以制衡资本主义力量。由此看来,德文Bürger及同根词似乎并不限于一种含义,除了市民、市民社会,还有公民乃至市民国家的含义。也就是说,“一词一译”的原则是难以具有彻底性的。事实上,这也是很正常的,如果上升到辩证逻辑来看,情况会更加复杂。考虑到沈教授主要是从狭义来看待Bürger这个词的,我们不妨暂且撇开“一词一译”原则的不彻底性。这样,这一原则从特定意义而言似乎还是可以成立的。然而,仔细想来,这仍然是大有问题的。因为古希腊、罗马的市民、中世纪的市民和近现代社会中的中产阶级,总还是存在一些历史差别;由于他们受不同时代的特定历史性质支配,也会有不同的阶级内涵。例如,中世纪的市民往往从属于封建关系,并仿照宗法的关系建立师徒关系和同业公会;而近现代的“小业主”则不得不按资本的要求确定商品的交换比例,受资本的支配,从而从属于资本。因此,把这些不同时代的东西看成没有差别的、同质的东西,这不是模糊历史差别、混同阶级内涵吗?

我们再来看看沈教授所谓近现代社会中的“中产阶级”具体指称什么。他指出,独立的工商业者即“小业主”与近现代资产阶级具有历史差别。后者从前者产生后,中产阶级即历史上的“小业主”并没有消失,他仍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阶层。他还告诫我们,这个中产阶级即“小业主”虽然在现实中与中小资产阶级的界限不十分明显,但“从概念上讲,两者有不同的阶级含义,不应混同。”否则,就是模糊历史界限、混同不同的阶级内涵。可见,沈教授所说现代中产阶级,只是现代社会依然残留着的“小业主”,而且在他看来,这种“小业主”不应看成中小资产阶级,因为“小业主”没有阶级内涵,他与历史上的市民等级是同质的。因而,他们是不应该与中小资产阶级混同的。看来,沈教授对区分历史差别和阶级内涵还是很在意的。②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除了独立工商业者即“小业主”外,在沈教授那里,现代中产阶级还包括作为“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的中产阶级,即“小业主”在思想理论方面的代言者。在他看来,这些人代表市民的文化意识形态。而这些人虽然引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乃至所谓市民革命(就是人们通常看成资产阶级革命的东西),但他们没有成为资产阶级的组成部分,甚至不从属于小资产阶级。

这样,Bürger这个词及同根词便获得了唯一的含义,也就是被纯粹化了。可是,就算撇开公民、市民的国家这类含义,用“小业主”及其代言人这个唯一的含义,还是有难以解说得通的地方。马克思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他甚至认为,原始时代的部落制度正是这种市民社会发展起来的前提和起点,因而“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③对此,根据所谓“一词一译”的原则和“小业主”及其代言人这个唯一的含义,应该如何处置呢?更为重要的是,“小业主”及其生产关系又是如何规定近现代社会的性质的?沈教授一再把近现代社会称为“近现代市民社会”或“现代市民社会”,把市民的“文化意识形态”当成近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意识形态”,甚至把近现代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改称为“市民革命”。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呢?沈教授认为,资产阶级是一个有特定历史规定与阶级规定的概念,“是现代资本关系的人格化”,“是剥削雇佣工人的阶级”;而市民、中产阶级(以“小业主”为基础)“与雇佣剥削没有直接的关系”。这样,资产阶级和市民(中产阶级)被看成两种存在。与资产阶级的历史规定和阶级规定性相反,这种市民一旦出现,便成为永恒的存在、他不会有历史变化(或历史差别)、也没有阶级属性。沈教授进而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必须以市民社会的自由、平等关系的普遍化作为其制度前提……资本主义只能生存和发展于市民社会中,离开了现代市民社会,资本主义就失去了历史的和逻辑的立足点,二者无异于鱼和水的关系”。这一思想与我们前文论证过的马克思的思想是截然相反的。在沈教授看来,资本主义仅仅是水中的鱼,市民社会是鱼赖以生存的水,因而,现代社会的性质应由水来规定,而不应由鱼来规定。不仅如此,那些鱼儿们还受到市民社会——水的制衡,市民社会能够通过反垄断、福利制度、宏观干预和微观监管,使鱼儿们——资本不至于侵蚀市民社会。就这样,资产者、资本主义便从现代社会的基本属性中“剥离”了。现代社会因此成为市民社会,现代国家因此成为市民的国家,资本主义只是生存于这个现代社会中的鱼。这种不同于水的鱼当然是规定不了水的属性的,是咸水还是淡水,鱼怎么能决定呢?鱼只有适应的份。所以,沈教授断言:不能用“资产阶级社会取代市民社会,相反,倒可以用市民社会取代资产阶级社会。尽管这可能不利于把握现代市民社会的特点,但至少不会犯语言逻辑的错误”,因为“资产阶级社会不过是市民社会的现代形式”。这里所说的“取代”,似可理解为就社会性质而言谁从属于谁的问题。然而,依照沈教授鱼水关系的逻辑,资产阶级社会似乎难以理解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式。因为无论淡水鱼、咸水鱼,都只能是鱼的形式,不能是水的形式。可是,我们总不能把它理解为语言逻辑的错误吧?那么,这里似乎只能把市民社会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唯心”表达,可是,资产阶级正是沈教授要求“剥离”的,怎么能成为市民社会的现代形式呢?不过,总的来说,在沈教授看来,现代社会是市民的社会,国家是市民的国家,资本主义与社会性质无关。一句话,现代的西方社会、西方国家,是人类理想的体现,人类理想在西方社会已经实现了。然而,在近现代社会,体现那种自由、平等关系的独立的工商业者即“小业主”的普遍化表现在哪里呢?当然,“小业主”还是存在的,但是,“自由、平等关系”的普遍化并不以他们为承担者,现代社会的性质也很难想象是由他们来规定的。因为现代社会中的“自由、平等关系”,更多地体现在商品流通领域。在这个领域,这种普遍化的“自由、平等关系”体现着在生产领域与雇佣剥削直接关联着的资产者之间的关系。这里的“自由、平等关系”的主体,决不应该看成独立生产的“小业主”或个体户。因此,在现代社会,那种作为普遍化的水的市民关系是不存在的,至多表现为弥漫的雾气而已。可见,鱼水关系是无法理解现代社会的社会性质的。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沈教授那里Bürger这个词的唯一含义是按照什么样的逻辑得出来的。在一定程度上,沈教授似乎把市民、市民社会、市民经济与“一般商品经济范畴”联系在一起。他指出:这个词作为科学的抽象概念“是对各个时代商品经济共有特征的一般性概括”。④他又指出,《资本论》中包含“双重经济关系”,一是一般商品经济范畴,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类。沈教授进而从《资本论》第一篇中发现了马克思的基于商品经济的市民思想,并认定这里“不包含资本主义经济关系”⑤。资本主义是如何从基于商品经济的市民思想中排除的呢?沈教授强调:资本主义是“抽象掉一般商品经济关系”的范畴。这是多么令人费解啊!按正常的逻辑思维,一般商品经济关系总是从资本主义等特殊的、具体的商品经济关系中抽象出来的,资本主义怎能从一般商品经济关系中抽象出来呢?这只能是一个了不起的奇迹!事实上,沈教授似乎想告诉我们:资本主义已经被他从一般商品经济关系中“剥离”了。因为一般商品经济及其自由、平等、所有权是水,资本主义是鱼,考察水的性质时,是可以不考虑鱼的存在与否的,因为先有水,后有鱼,水永远是水,它没有历史差别,也没有阶级属性。为此,沈教授指责中译者们“把马恩泛指商品经济社会的概念混同于资本主义的概念”。总之,一方面,沈教授把市民、市民社会、市民经济关系视同于“一般商品经济范畴”或者“泛指商品经济社会的概念”。从这方面看,因为市民社会与抽象一般等同,因此,可以把历史差别、阶级属性忽略掉,可以不考虑资本主义这样的历史规定和阶级关系。可是,一般商品经济不是从特殊的、不同历史阶段存在过的历史具体中抽象出来的吗?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正是最发达最具有一般特征的商品经济吗?离开了资本主义,近现代社会的“一般商品经济”存在哪里呢?因此,从逻辑关系看,单单用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是排除不了资本主义的。为此,沈教授不得不提出另一方面的高见。这就是给一般商品经济范畴寻找一种相对应的现实的、具体的存在形态。这就是中世纪的市民等级和近现代社会中依然存在的独立工商业者即“小业主”。当然,他们思想上的代言人也包含在内,说得含糊点,就是“泛指整个被商品化的中产阶级”。可见,德文Bürger这个词及同根词的唯一确定不移的含义,一方面是遵从形式逻辑的原则,表示抽象一般,因而可以忽略历史差别和阶级属性;另一方面又可以不顾一般与特殊的形式逻辑原则,可以违反形式逻辑原则,硬是把这个词人为地与特定的具体对应起来。总之,它不是能用逻辑思维理解的,它是具有德国传统色彩的“实体”,它是抽象一般的,又是“实在”的。因此,沈教授所谓“一词一译”的原则,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实体”的原则。Bürger这个词,在沈教授那里,成了一名“实体”的骑士。正因为Bürger这个词成了“实体”,“泛指商品经济社会的概念”、马克思主义“不可或缺的一般商品经济”,摇身一变又可以成为“非一般的”,因为这种市民是16世纪以后新兴的,他们通过市民革命,创立了“市民文化意识形态”,并使它取代“与传统社会相适应的思想意识形态,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意识形态”。因此,这个“实体”现在成了近现代社会的原则。也就是说,它以“实在”的具体代表近现代社会的一般。它是神圣的,没有阶级属性,永远不应该受到否定。这个“实体”一诞生,便具有永恒性。

有了这位可靠的骑士,沈教授便指派他到马恩著作的中译本中巡查,一旦发现和“实体”的原则不一致的地方,就断然指出:这里存在误译。沈教授指出,在马恩德文原著的术语体系中,bürgerlich这个词及同根词,“只有市民一种含义”。从“实体”的眼光看,这个词仅仅表达没有阶级性的市民或市民社会,因此,涉及这个词的古典经济学是没有资产阶级性质的,甚至认为《资本论》第一篇“不包含资本主义经济关系”⑥。可是,在中文译本中,“原著中的这些范畴几乎全部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在沈教授看来,这显然是误译,因为马克思“不用形容词‘资产阶级的’”来规定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性质,“马恩并不认为存在一个像苏俄马克思主义中那样宽泛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体系”。可是,由于这种误译,人们错误地认为古典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具有了资产阶级性质。并且,由于这种误译,“中产阶级这一重要概念在苏俄马克思主义中没有什么地位”,这就造成对马克思理论的总体判断上“与原马克思主义相悖”。

可是,一旦涉及对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考察,这位“实体”骑士就必然陷入窘境。因为马克思留下的文字太多太多,里面用到的词汇数不胜数。因此,试图抓住某一个词,把它当作“实体”的骑士,让他独自把“实体”的原则贯彻到底,并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异化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质,把它改造为市民社会理论,这实在是过于天真了!由于这个原因,这位“实体”骑士虽然带着主人的使命,到处去指出误译。可是,跟风车战斗的结果丝毫改变不了理论的现实。最后,这位骑士只好在矛盾中乱窜。因此之故,尽管沈教授想尽办法要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资产阶级经济学从市民意识形态、市民经济学中“剥离”出来,可总是事与愿违。他强调,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是从市民意识形态中产生出来的一小部分。可是,再少的一小部分总还是整体的一部分吧,起码它还是与市民意识形态有内在关系的。它们的关系到底怎样?沈教授没有任何说明。接着谈到市民经济学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关系时,沈教授干脆不承认两者有任何关系,而一口咬定资产阶级经济学是由中产阶级经济学误译而来的。这样,确实免除了对那“一小部分”及其“产生”进行说明的麻烦。紧接着,沈教授又强调:市民思想体系就是共产主义思想体系,市民政治经济学就是共产主义的经济理论,因此,市民经济学既不能称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也不能称为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在一小段文字中,一下子提出这么多震撼人心的重大理论问题,普通读者确实会感到不知所云。人们搞不清马克思的《资本论》等是怎样成为市民经济学和市民意识形态的,也搞不清原本被马克思批判的政治经济学(这种批判在标题或副标题中不是揭示得很清楚吗?“政治经济学”“批判”这类词难道也遭到可耻的误译?)怎么就成了共产主义思想体系和共产主义经济理论了。

沈教授似乎也感觉到完全回避马克思理论的批判性是做不到的。因此,他也不经意地提到:“从一定意义上讲,马克思一生的学术工作都围绕揭示市民社会掩盖的资本主义阶级关系”。他还羞羞答答地承认:从总体上讲,马克思“对市民政治经济学持批评态度”。不过,沈教授强调:马克思的这种“批评”态度不是因为市民经济学的性质是“资产阶级的”,而是因为这种经济学的非历史观。在这里,沈教授总算承认:“从总体上讲,他(马克思)对市民政治经济学持批评态度”,这是很不容易的。但问题是,依照沈教授的理解,市民思想体系是对应于共产主义思想体系的,因此,市民经济学也就对应于共产主义的经济理论,而共产主义思想是马克思所追求的,他为什么现在从总体上对自己追求的东西持批评态度呢?沈教授说,因为市民经济学含有非历史观。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批评的,是那种把共产主义永恒化的思想。可见,马克思对当时的意识形态及其现实没有表达任何的批判态度,他所批判的仅仅是某种共产主义思想。但是,沈教授应该认识到,《资本论》中举世公认的剩余价值理论,以及对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原则的理论分析,似乎与沈教授替马克思规定的批判主题是不吻合的。

终于,沈教授不得不承认,按照非历史观的标准,大多数政治经济学家包括斯密、李嘉图的理论在内,都“应该是庸俗的”,但他马上提出理由说,马克思的经济思想来自古典经济学,这样,马克思便陷入了自我否定的矛盾中了。为了摆脱矛盾,马克思于是另外提出一个衡量庸俗与否的“阶级观标准”,根据这一标准,经济学家只要“客观公正地分析现代阶级关系”,就“还能够是科学”。问题是,市民经济学是不需要分析现代的阶级关系的,因此,这种经济学当然“还能够是科学”。这样,《资本论》对于这样一种思想即把现实生产关系看成永恒的思想,也就放弃了批判,因为马克思害怕陷入矛盾主动取消了他的批判。因此,从最终结果来看,《资本论》应该不再有批评或批判了。然而,沈教授又不得不承认,“在马克思的双重标准中,其历史标准比阶级标准更重要,其阶级观服从于历史观。所以……马克思……并不排除他对这种经济学所持的批评立场。”这是多么矛盾啊!并且这种矛盾还会派生出更多的矛盾。沈教授一旦从总体上承认马克思所持的“批评立场”,马上会引出疑问:无论从什么角度认可这种立场,岂不意味着马克思阐述的不是所谓市民社会理论,而是一种对市民社会的批判理论吗?对此,沈教授该怎么说呢?

当然,“庸俗”主要不在于非历史观,更多地表现为肤浅的思维方法和对现实关系的简单辩护性。同样具有为现实生产关系辩护的特征,李嘉图等却显得较为深刻,能够把握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关系并揭示出一些对抗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一定的科学水平。而萨伊等人则停留于将既有的当事人的观念条理化,为当事人进行毫无思想深度的简单辩护。由于这种判断,马克思确实是把李嘉图等与庸俗经济学家区分开来。但马克思《资本论》所批判的主要不是某些经济学或经济学家的庸俗性,而是揭示现实生产关系的根本性质及它们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因此,不把李嘉图等看成庸俗的经济学家,并不等于取消了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说明“实体”原则的合法性,沈教授还试图让马恩自己来充当证明人。他强调,马恩在用德语阐述他们的理论时,“明确反对赋予Bürger这类术语新的含义来表达资产阶级概念”。沈教授提供了什么证据呢?沈教授指出:“19世纪40年代中期,当法国人的资产阶级概念传入德国时,一些德国学者曾经用Bürger这类术语来指资产阶级”。然而马克思反对这么做,因为这样会“造成语言逻辑的混乱”。沈教授的根据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两段话,这两段话经过沈教授的解释,就有了这种意义。马克思是这么说的:“近来自由主义者和资产者被等同起来,这一点没有为我们的这位教书匠所忽略。但由于圣麦克斯把资产者和善良的市民、德国的小市民等同起来,所以他不理解他仅仅从别人口中得知的那些词句的真正意思,不理解一切权威作家所说出的那些词句的意思,就是说他不理解自由主义的词句是资产阶级的现实利益的唯心的表达,反而认为资产者的最终目的是要成为完善的自由主义者,国家的公民。在麦克斯看来,并非bourgeois[资产者]是citoyen[公民]的真理,相反地,citoyen是bourgeois的真理”。⑦“(麦克斯)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就不得不把他所能听到的现实的普通资产者和无产者引到话题中来……在这里流氓无产阶级变为‘工人’,变为普通的无产者,而资产者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时’作出一系列‘形形色色的转变’和‘各式各样的变形’……这些‘折磨心灵的’和‘惊心动魄的’矛盾,如果圣麦克斯不是得到德语中Bürger这个词的帮助,使他能随心所欲地把它一会儿解释为citoyen[公民],一会儿解释为bourgeois[资产者],一会儿解释为德国的‘善良市民’,他就决不能制造出这些‘折磨心灵的’和‘惊心动魄的’矛盾,至少是绝对不敢把它们公开出来。”⑧

从前一段话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1)当时德国有些人乃至一些权威作家把自由主义者和资产者等同起来,圣麦克斯受到启发,因而把资产者和善良的市民、德国的小市民等同起来;(2)自由主义者和资产者等同,是资产阶级的现实利益的唯心的表达,即用那个词表达资本主义的精神实质;对此,圣麦克斯不理解别人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以致于把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的资产者和具体的善良市民、德国的小市民等同起来,认为资产者的最终目的是要成为完善的自由主义者,国家的公民;(3)麦克斯不理解政治社会的公民与物质交往关系中的资产者的关系,把他们的关系弄颠倒了。后一段话的基本思想是:麦克斯不但混同了流氓无产者和工人的历史差别,他还借助Bürger这个词的帮助,随心所欲地臆造出资产者的种种变形。

从这两段话来看,马克思所反对的,并不是用Bürger这个词对资产阶级的现实利益进行唯心的表达,只是认为麦克斯没有理解这种当时在德国已经很时髦的表达;马克思在这里还表达了反对无原则地随心所欲地利用这个词的态度,因为一些人试图用这种手法把资产者混同于“小业主”,并把“小业主”的世界在理论上永恒化,这是马恩所批判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普遍倾向。这里还透露出,这个词在当时的德国,并不是只有一个含义。除了本源性意义上的市民含义外,当时德国的学术理论界既有人用这个词唯心地表达资产阶级的现实利益,还有人例如麦克斯用这个词直接表示资产者。正因为这个词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麦克斯才能够随心所欲地利用它来为自己服务。(沈教授既然要确立这个词的使用原则,应该对这个词在德国的历史进行详细的考证,而不是主观地认定其中一种含义。)可见,沈教授用这两段话来证明马恩仅仅从市民的含义来使用这个词是理由不充分的。这两段话反而说明,用这个词对资产阶级的现实利益进行唯心的表达,这在当时的德国已经是很时髦的,马恩没有表达反对的意见,他们也没有指出这种表达造成了语言逻辑的混乱。马克思所反对的,仅仅是混淆德国小市民与资产者的历史差别。并且,与沈教授的看法相反,对“资产阶级的现实利益的唯心的表达”这种用法,马克思恰恰是沿用了的。正像我们前文提到的,黑格尔就是在这层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这个词的,因为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是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它与新兴生产力的发展直接相联系,是“迄今为止(1857年)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⑨的反映(依照马克思把握“一般”的独特思维方法,这种发达的现实关系正是“一般关系”由以抽象出来的基础。事实上,沈教授所理解的市民关系,主要也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唯心”表达,只不过他非要认定这种关系有一种实体性存在。因此,他应该不会否认1857年英国的社会关系就是市民关系的普遍化。也许沈教授认为,马克思对这种普遍化的市民关系不但历史地肯定,而且是作为永恒原则加以肯定的。如果真要这样认为的话,沈教授未免过于轻视无数人的智力水平了!),而在不少场合,马克思是沿用了黑格尔的这一用法的。这表明,从马克思的角度讲,本源性意义的市民、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抽象形式规定的“市民社会”和反思性的市民社会,都是可以用这个词的;在指称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者的意义上,他曾经对这种用法可能是慎重的,这主要是鉴于当时德国资本主义不发达的现实,用这个词指称资产者,容易让人把德国的“小业主”当成资产者。而随着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在恩格斯的晚期,这种担心也就没有必要了。因此,恩格斯晚期应该是不反对这么用的。

那么,沈教授担心的“语言逻辑的混乱”是什么样的担心呢?沈教授谈到法文bourgeois这个词时指出,“严格说来,法国人用这个词来指资产者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不利于廓清资产者与作为其前身的市民等级之间的历史差别,也不利于区分资产者与现代中产阶级的不同阶级内涵。”这也是沈教授反对给德文Bürger赋予新含义的理由。当然,“严格说来”,不管一个国家是否存在来自拉丁语的市民术语,当人们最初给一个原有特定含义的词赋予一种新的含义,都会给读者造成一些“语言逻辑的混乱”,以致发生误解。只有被赋予的新的含义得到大多数人认可之后,混乱才会消除。不过,语言在这种矛盾中发展也是不可避免的。从这个角度而言,马克思确实反对麦克斯随心所欲地赋予这个词各种新含义,对于用这个词来指称现实的资产者一度抱慎重的态度,因为马克思比较注重理论逻辑的严谨性。但这不等于马克思反对一些权威作家所说出的那些词句的意思,因为用这个词对资产阶级的现实利益进行唯心的表达,在当时的德国已经相当时髦了,以致由此引起的语言逻辑的混乱正在逐步消除。

我们的分析表明,沈教授所谓“一词一译”原则以及Bürger这个词的唯一含义的确定,是不科学的。他把基于“小业主”的生产关系看成是永恒不变的,要求用它来规定近现代社会的性质,并用它来否定古典经济学及其他西方文化意识形态隐含的阶级性,主观认定近现代西方社会存在普遍化的基于“小业主”的生产关系。沈教授不但抱着这样一种认识,而且把这样的思想看成“原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这些看法与马克思理论是背道而驰的。并且,“实体”原则的确立,既不符合语言逻辑的要求,也没有任何的文本依据,甚至与Bürger这个词的历史事实相违背。沈教授引证的材料本身就能说明,本源性意义的市民不是Bürger这个词的唯一的含义,德国人确实用这个词对资本主义进行过唯心的表达,也有人用它指称过资产者。马克思对那种唯心的表达始终没有反对,只是反对用这个词将资产者和德国的小市民混同起来,要求人们认清资产者的真实意义。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一下Bürger这个词的具体的翻译问题。沈教授强调:在翻译马恩著作中的市民和资产者术语时,应该以经过他们科学界定的德文为准,将Bürger这类术语一词一译为市民,把Bourgeois这类术语一词一译为资产者,并以此来确定法文和英文原著中的bourgeois(middle class)究竟是市民还是资产者。而不应该反过来,像现在马恩著作中译者那样,仅在资产者一种含义上理解bourgeois(middle class),并根据其与德文中的Bürger这类术语存在的对应关系,误把Bürger这类术语当成资产阶级。在沈教授看来,马恩在英文、法文的场合使用兼有市民和资产者含义的较为宽泛的词,仅仅是考虑别国语言已经约定俗成的规则。

从我们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德文Bürger这类术语,从它在德国的历史来看,曾经在三种含义上被人使用过,马克思只是对资产者、资产阶级社会这类含义要求慎重对待,他用Bourgeois这个外来语指称资产者,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做法,随着资产阶级在德国的发育成长,借用一个外来语专门指称资产者也就没有必要了。可见,德文本中使用的这个词与英文、法文本大致是相对应的,没有理由将英文、法文本中的相应的词当成市民之类的专有名词。也就是说,像沈教授那样,把这类词一律译为本源性意义上的市民、市民的之类,这绝对是不合理的,错误的。因为近现代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化的所谓独立的工商业者,他们至多生存于资本的缝隙中。

Bürger这类词在马恩那里,是否完全不用于指称资产者或资产阶级社会呢?将它一律译为市民或市民社会是否更恰当呢?我们来看看沈教授举出的例子吧。恩格斯指出:马克思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⑩。沈教授按照“实体”的原则,把这里的“资产阶级社会”改译为市民社会。可是,资本主义怎么产生市民社会呢?相反,资本主义倒是必须从中世纪的市民社会中产生。再如恩格斯所说的“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社会”⑪。沈教授改译为“市民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岂不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属于“小业主”社会,那不正好给“小业主”(中产阶级)赋予一种阶级性吗?这不是沈教授极力反对的吗?并且,恩格斯这里谈的是危机及其后果,沈教授理解的市民社会是永恒的,怎么能有危机呢?沈教授还把“资本主义多少已经发展了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⑫中的资产阶级社会改译为市民社会,其后果和前一句是一样的,前一句把资本主义社会看成市民的,后一句则把市民社会看成资本主义的。我们再看这样一句:“资产阶级摧毁了封建制度,并且在它的废墟上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建立了自由竞争、自由迁徙、商品所有者的平等王国,以及资产阶级的一切美妙的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现在可以自由地发展了。”⑬沈教授把这段话中后面两个“资产阶级的”改译为市民的,应该说,这种改动是有些道理的,因为这里是资本主义的“唯心表达”。但是,这里与“实体”的原则依然是不相符的。因为资产阶级没有理由为“小业主”建立社会制度。当然,它需要建立一种基于资本私有权的体现着资本之间的自由、平等的交换原则的市场关系,但是,这与市民的社会制度是不同的,因为在这种自由竞争的市场关系中,“小业主”不但不能普遍化,相反,它必然趋于破产;“小业主”的平等关系必然被基于剥削的社会关系所代替。当然,沈教授也有改得好的地方,例如,他把《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改译为“作为这样的市民社会”,这是很准确的。因为这里承接前文,指的是18世纪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的市民社会,它与市民社会这一名称体现的适合一切时代的含义相区别。不过,1988年出版的单行本《费尔巴哈》已经把这一处改译为“真正的市民社会”⑭。

沈教授指出:在《资本论》第一卷德文本中,马克思在30多处使用bürgerlich;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10几处使用bürgerlich;在这些场合,马恩都是用bürgerlich指称市民经济学之类。沈教授理所当然地把这些地方涉及的市民理解为“小业主”之类。这种译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对此,我们从所谓“一词一译”的原则和Bürger这类词本身进行了说明,这里毋须赘述。我们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些场合大多是关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唯心表达”,这种“唯心表达”表现的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精神实质,或者说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理念,因此,中译者翻译成资产阶级之类,大致是合理的,起码比沈教授的“实体”原则要恰当得多。不过,尽管我们不认可沈教授对这些场合的处理,还是应该承认中译本的翻译似乎还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⑮这是因为,bürgerlich这个词用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唯心表达”时,它与现实的资产阶级社会毕竟有所不同。另外,马克思早期和晚期在使用“市民社会”之类的范畴方面,侧重点确实有所不同。早期更多地用于社会异化及其消除、以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晚期更多地用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然而,那种认为“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使用的不成熟的范畴的看法,似乎也是过于简单化。这种简单化,让人更多地关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实的批判,而客观上淡化了“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一主题。但无论如何,涉及一个重要范畴的翻译时,不应单纯地由某个词的某一含义来理解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质;相反,应该基于对马克思理论的整体理解去把握特定的概念。这是因为,通过众多的词的相互关系及内在逻辑,才能表达出某种知识或理论观点,因此,只有深入理解马克思独特的思维方法和内在理论逻辑,才能把握马克思的思想。如果简单考察某个词或几个词就能掌握各种知识或各种理论,那么,一个语言学家或熟悉词汇的有记性的人,就可以在某个国家充当各门科学的权威了。

沈教授指出:如果认为Bürger可以指资产者,这无异于说,马恩在术语上还没有分清市民与资产者,需要译者根据情景来帮助他们判断,以便确定在什么时候Bürger这个词是指市民,在什么场合下又是指资产者,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对此,我们只能说沈教授对马克思独特的思维方法没有把握到位。沈教授不应该限于市民范畴的考察,不妨用“一词一译”的原则考察一下黑格尔《逻辑学》中的一些范畴,如“定在”之类;也不妨用这一原则考察马克思使用的其他范畴,如“生产方式”、固定资本、流动资本等。也就是说,应该用更加宽阔的视野验证自己的原则。事实上,马克思的理论并不受僵化的抽象范畴束缚,更没有局限于每个范畴的单一的含义。

结束语:关于市民社会的争论与意识形态

学术界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与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人道主义与异化问题的争论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这一思潮的发展应该说隐含某种意识形态的诉求。就沈教授最新发表的论文来看,其核心思想是:苏俄马克思主义“把古典经济学、进而将西方经济学性质规定为资产阶级性质”,这是通过“误译”来实现的;苏俄马克思主义通过“误译”的手法,建立起一套“与误译相应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也就是说,整个苏俄马克思主义是“伪造”的,完全与“原马克思主义”相悖;而“中国马克思主义”沿袭了苏俄的错误理论,由于它“在中国文化意识形态中的主流地位”,比起苏俄来,“错误影响更加深远”。沈教授还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上已冲破苏俄马克思主义束缚,但在学术层面上仍没有摆脱苏俄模式的影响”,他的使命就是要消除“伪造”的苏俄马克思主义和学术层面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影响。在沈教授看来,古典经济学、西方经济学都属于市民意识形态即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是共产主义的经济理论,它们不包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任何因素,其他“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定性”,如西方哲学的性质,也应该这么看待。因此,对于西方的这些东西,我们不应该批判地吸收,而应该放心地“拿来”。总之,在沈教授看来,从总体性质看,现代西方社会、现代西方国家,是市民社会、市民国家,它们是人类理想的体现,人类理想在西方社会已经成了现实,因为市民关系在西方社会已经普遍化,资本主义至多作为“一小部分”东西存在着。

我们的分析表明,沈教授是负有意识形态使命的,而整个市民社会思潮,无非是要淡化西方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即用“市民关系”把西方意识形态包装起来,使“自由、平等、所有权”这些西方意识形态的核心理念不知不觉地渗透中国社会的思想意识,目的是为中国简单化地重走西方走过的道路做思想文化上的准备。毋庸讳言,苏联解体已经20多年,中国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实践的发展确实要求我们重新审视马克思理论的意识形态功能。但是,不应用瞒天过海的手法,把马克思理论与西方意识形态混淆起来,简单化地重走西方走过的道路也未必能实现中国的现代化转型。

事实上,无论在思维方法方面,还是社会发展理念,马克思理论都超越了西方意识形态,至今没有过时。马克思的思维方法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各方面的合理因素,在唯物主义前提下把它改造为以辩证法为内核的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这种思维方法是对西方社会至今居于主流地位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的超越。它的灵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反对把任何抽象的观念、概念神圣化;它对待任何事物,都要求解剖典型,把握其内在机理,反对经验主义,要求把形式逻辑的抽象概括严格限于它自身的经验基础之上。比如西方的一些“普世价值”,依照马克思的思维方法,是不应该简单否弃的,但是,它要求每一个国家应结合自己的历史进程和具体国情,将抽象的观念具体化。在西方社会,“自由、平等、所有权”不仅在理念上没有达到“人的解放”的高度,在其现实中也仅仅是对人格化的“资本”的一种道德要求,或者被一些学者当成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空想。“人权”同样不应是神圣的观念,因为人作为社会的人,总是存在着个人事务与普遍事务的利益冲突,把“人权”神圣化,这在西方社会也不可能做到。在当今中国,更不应该把它神圣化、抽象化。就拿拆迁来说,当然应该防止地方政府恣意侵犯个人的权利,但也应该考虑土地革命以来历史地形成的土地制度(依照神圣的观念,否定土地革命,把地权还给建国前的“主人”是最合理的),以及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应该在运用法律和制度约束地方政府的同时,也应该使百分之二的“钉子户”感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强制。对于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社会的“民主制度”,则应该看成一种和平的利益博弈机制、中庸的公共政策决策机制、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调节机制。理解了“民主制度”的实质,才能真正探寻中国的“民主化”道路。把“民主”神圣化或追求神圣化的民主,对于一个后发的大国来说,无疑是致乱之道。

马克思留给我们的另一精神遗产,就是运用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对“人类社会”这一生命有机体进行了剖析,从而得出了“人类社会”这一生命体的内在机理。它既体现为唯物史观,又体现为共产主义原理。但是,我们不能把唯物史观当成神圣的历史观和抽象的教条,也不能抽象地描绘共产主义社会。它的真正价值,在于通过“人类社会”的生命机理,对理想和现实进行逻辑一致的把握。既要把握生命运动的一般趋势,以明确未来发展的方向和信念;更要理解未来与现在和过去的深刻联系,辩证地把握现实中的各种关系。从宽泛意义而言,这种社会发展机理仍然是方法性的,恩格斯晚年一再强调这一点,并极力反对那种把唯物史观当成教条的倾向。作为一种方法,这种社会机理依然表现为辩证法,在理论上它要求批判地对待以往的一切人类成果,但决不简单否弃任何事物,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把那些被批判过的内容当作自身的必要环节。因而,马克思理论有着巨大的包容性和丰富的内容。基于这种生命机理看待相对落后国家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决不限于某种简单的模式。由于某些特殊的条件,无产阶级在落后国家取得政权是完全可能的,但对于能否在落后国家首先建成严格意义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给出肯定的回答。事实上,无产阶级在落后国家取得政权后,必然面临多重的错综复杂的任务。既要对原有的经济、政治结构进行特殊的改造,以保障政权的稳固;又要在政权稳固的基础上实现落后的小生产向现代化的市场经济过渡;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促进“自由、平等”的市场关系的完善,更要在“自由、平等”的市场关系之外,贯彻社会主义信念,让劳动者分享改革、发展带来的财富,使效率和福利同步发展;还要在一定阶段自觉推进资本主义的自我扬弃。总之,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必须自觉适应社会的发展进程,必须用辩证的思维把握后发国家的赶超式发展,并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信念,避免自身异化变质,避免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

马克思理论作为意识形态,它所要论证的是政权和执政理念的合乎规律性、合乎人类社会发展本性的问题,提供这种“合法性”是意识形态的核心功能。它在此基础上促进全社会的价值认同,并引导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理论界更多地关注特定政策的“合理性”说明,马克思意识形态的重振以及“合法性”问题却受到忽视。一些学者打着为特定政策寻求理论支持的幌子,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用瞒天过海的手法推销西方意识形态的神圣观念,甚至试图以异化的形式将西方意识形态硬是当成“原马克思主义”,以西方意识形态的核心理念充当马克思理论中国化的内容。这些人要么是错误领会了中央精神,自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打马旗,向右走”;要么是对中央精神持异议,试图误导中国的政策走向。另外,还有一些急功近利的学者,把马克思理论中国化与深入研读经典著作割裂开来,为了说明特定政策的“合理性”,仅仅是寻章摘句找些马恩词句,像胡椒粉一样撒到他们的稀汤中,甚至不惜歪曲原意。在信仰和“合法性”基础依然坚实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当然有助于具体政策的“合理性”说明。然而,当人们对马克思理论的信仰发生动摇,并对政权和执政理念的“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不但严重损害马克思理论的威信,针对具体政策的“合理性”说明,也只能流于自说自话。总之,由于没有把握好“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辩证关系,马克思理论的威信因学术界的种种偏差而受到严重损害。我们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深刻反思“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的时候了,必须对“合理性”幌子下曲线推销西方意识形态的做法保持必要的警惕,对于马克思理论的意识形态功能及其“合法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未完待续)

注释:

①沈越:《论古典经济学的市民性质》,《经济研究》,2013年第5期。由于该部分从这篇论文中引用的比较多,后文不一一注明。

②沈教授在第六部分又把中小布尔乔亚归属于中产阶级,这就有点前后矛盾了。除非法国的中小布尔乔亚是被当作“小业主”看的。

③⑭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页、第77页。

④⑤⑥沈越:《〈市民社会〉辨析》,《哲学研究》,1990年第1期。

⑦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第220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8页。

⑩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75页、第30页。

⑪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653页、第292页。

⑮似乎可以用“市民的”“市民社会”表达这一层含义。

责任编辑、校对:艾岚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5)05-0040-07

收稿日期:2015-04-22

作者简介:罗雄飞(1964-),男,福建宁化人,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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