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飞 杨迎
唐太乐令研究中的相关问题辨析
任飞 杨迎
太乐令是唐代太乐署中专门负责国家音乐活动的直属官员,在掌教乐人、调合锺律、考核乐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有关唐代太乐令相关问题的研究,前人成果却并无多见。其中,岸边成雄和左汉林在此方面的论述颇有见地,而其中的某些观点也值得商榷。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唐代太乐令的任职身份、任职要求、任职方式、任职时间、职能等方面来进一步深化太乐令的相关问题,为从音乐的角度来探讨古代官制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太乐令 官制 职能
有唐一代,太乐署主管政府及宫廷的雅乐、燕乐及卤簿乐等相关活动,是唐代负责具体音乐表演、音乐行政及音乐教育的直接负责部门,在唐代音乐机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作为太乐署的最高行政长官,太乐令在保证太乐署职能的正常发挥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太乐令的人数设置,《唐六典》、《旧唐书》与《新唐书》的记载不同,《唐六典》、《旧唐书》皆记载为太乐署,“令一人”,而《新唐书》则曰“令二人”,此点尚需明确。《唐六典》注曰:“隋太常寺,统太乐令、丞二人。皇朝因之。开元二十三年,各减一人。”①《旧唐书》对此并未做任何说明,仅言“令一人”。岸边成雄对此认为:“按《六典》是开元二年着手编撰,二十六年完成主要系依据开元七年之律令格式,据此,太乐令人数隋代似为一人,唐初增为两人,开元二十三年复减为一人者,恐系事实。”②岸边氏这里所谓的“开元七年之律令格式”指的是杜佑之《通典》,“隋有太乐令丞各一,大唐因之。掌习音乐、乐人簿籍。”③值得肯定的是,不管是《唐六典》、《旧唐书》,还是《通典》,皆言唐代太乐署有“令一人”,所以,《新唐书》所谓的“令二人”似不可取。同时,既然《通典》、《唐六典》皆言唐太乐令是因之于隋朝,那《隋书》中有关太乐令人数的记载似可为判断二者孰对孰错的重要依据 ,《隋书》:“(太常寺)统郊 社 、太 庙 、诸 陵 、太 祝 、衣 冠 、太乐、清商、鼓吹、太医、太卜、廪牺等署。各置令、(注曰:‘并一人。太乐、太医则各加至二人。’)丞(注曰:‘各一人。郊社、太乐、鼓吹则各至二人。’)”④由此来看,《唐六典》的记载较为准确,即唐初至开元二十三年之间,唐代太乐令人数承隋朝之制,设为二人,开元二十三年之后,减为一人。所以,太乐令人数当为一人。
前人对太乐令的研究并不多见,岸边成雄在《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一书中则对太乐令一职有着较为深入的考证,尤其是对太乐令的任职条件有着精辟的论述:“按令与丞均系太乐署内最高之监督乐官,论理应由具有相当音乐知识者才能充任。唐末之李肇之唐国史补卷下(学津讨原本)‘宋沇为太乐令,知音近代无比。太常久亡徵调。沇乃考钟律而得之’中之宋沇;根据守山阁丛书本内南卓之羯鼓录‘宋开府(璟)孙沇亦工之(羯鼓),并有音律之学。贞元中进乐书三卷云云’,宋沇当为精通音律者。但事实上太乐令并非通晓音律者才能胜任,对于音乐毫无知识出任太乐令者大有人在,此与协律郎情形不同。”⑤岸边氏认为,太乐令一职按理当由精通音乐者担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亦可由不懂音乐者担任。但今人左汉林却不同意此观点,他通过对唐代部分太乐令任职情况的梳理,认为“太乐令丞的任职条件当是必须精通音乐。”⑥
对于以上二者之观点,我们暂且不论孰对孰错,但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太乐令一职需要由精通音乐的人来担任。但是否是绝对要求精通音乐,此点尚需讨论。左汉林之所以不同意岸边氏所谓的“太乐令并非通晓音律者才能胜任,对于音乐毫无知识出任太乐令者大有人在”的观点,就是因为岸边氏没有拿出直接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此点。然而,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梳理,笔者个人认为:太乐令一职通常情况下会要求任职者有一定的音乐能力,但并非绝对,亦有不懂音乐者担任太乐令的情况。
为了说明以上观点,笔者会在左汉林“唐五代太乐令丞情况表”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搜集与整理的资料,重新制作“唐代太乐令任职情况表”:
姓名 任职时间 有无音乐技能卢庆 约高宗、武后时期 有畅昉 约高宗时期(永纯二年前) 无裴知古 长安时期 有刘贶 开元九年 有孙玄成 开元二十五年 有柳冕 大历中 有曹绍夔 大历中 有卫道弼 大历中 有宋沇 长庆时期 有李从周 龙纪元年 有
所以,通过上述有关太乐令任职情况的统计可以看出:
1.关于太乐令任职要求的探讨
通常情况下,太乐令一职要求任职者要有一定的音乐水平和技能。上述十位有确切记载的太乐令,除了畅昉以外,其余九位皆精通音律。但也不能绝对地认为“太乐令必须精通音乐”⑧毕竟还有任职者无音乐能力的情况存在。另外,上述有关太乐令的统计仅仅是文献中可以查询到的有限的一部分,如果从整体上来看,可能不具备音乐能力的太乐令亦有相当一部分。因此,岸边氏所谓的“对于音乐毫无知识出任太乐令者大有人在”的说法也只是猜测罢了,并无实据。
2.关于太乐令任职者来源的探讨
上述十位太乐令中,可以确定为士人身份的有五人,分别是畅昉、裴知古、刘贶、柳冕、宋沇。畅昉乃是科举中第之后才“释褐”为官的,后升至太乐令;裴知古,相传可以知古预事,有晋之师旷之本领,新、旧唐书皆称裴知古乃“雍州人”,按唐代对官贱民之乐工皆不以正常“人”之称谓以称之,而以“工”称者居多,由此观之,裴知古乃是普通人,因善乐律而迁为太乐令;刘贶,因其《太乐令壁记》而闻名于世,是典型的士人;柳冕,历任太乐令、右补阙、吏部郎中、婺州刺史、又充福建观察使,此升迁之道非士人不能为也;宋沇,历任太乐令、太常丞等职,因唐律规定,若为乐工出身,其官最高可升至本署令一职,由此而论,宋沇必为士人。
同时,根据文献的记载情况来看,卫道弼和曹绍夔二人确为乐工无疑,《太平广记》:“乐工卫道弼,天下莫能以声欺者。曹绍夔与道弼皆为太乐,合享北郊。”⑨另外三人身份不详。
由此而论,太乐令一职的任职者来源基本上有两种:普通士人和乐工。具体来讲,是由普通士人中精通音乐者或是由乐工中音乐技能精湛者为之,乐工以太常寺音乐考核为平台进行升迁,而士人以科举考试为平台进行升迁。除此之外,亦有一部分太乐令不具备音乐才能,此类人基本上是以普通士人为主。
调用中心随后连接注册中心,并通过服务名称从注册中心获取服务所在的IP地址和端口号(即服务地址),该过程称为“服务发现”。由此,调用中心可根据服务地址,以反向代理的方式调用具体的服务容器,该过程称为“服务调用”。
3.关于太乐令职能的探讨
根据《唐六典》的记载,太乐令“掌教乐人调合锺律,以供邦国之祭祀、飨燕。”⑩这里所谓的“掌教乐人调合锺律”,实际上指的是“掌教乐人”和“调合锺律”两种职能。太乐令之“掌教乐人”的职能主要是延续周代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之制,然太乐令作为太乐署之最高行政首脑,教授乐人之事通常情况下不由太乐令负责,而是由太乐署乐正和太乐博士负责;但“调合锺律”之事,太乐令责无旁贷,《旧唐书》中就有关于太乐令李从周校定石磬的记载,“张濬求知声者处士萧承训、梨园乐工陈敬言与太乐令李从周,令先校定石磬,合而击拊之,八音克谐,观者耸听”⑪另外,《太平广记》⑫中亦有关于太乐令曹绍夔“锉刀锉磬”救好友的事迹,曹绍夔能以“锉刀锉磬”,这说明他拥有石罄的调音技术,其调合钟律之技术应当非常娴熟。
而所谓的“供邦国之祭祀、飨燕”,指的是太乐令在祭祀、飨宴等宫廷用乐活动中主要负责乐悬及九部乐、十部乐的安排,具体来讲,“凡天子宫悬,太子轩悬。宫悬之乐,鎛钟十二,编钟十二,编磬十二,凡三十有六簴,宗庙与殿庭同。郊丘社稷则二十簴,面别去编钟磬各二簴也。东方西方,磬簴起北,钟簴次之;南方北方,磬簴起西,钟簴次之……宫悬登歌工人,皆介帻,朱连裳,革带,乌皮履。鼓人及阶下工人皆武弁,朱褠衣,革带,乌皮履…… ”⑬此 举 为 祭 祀 活 动 时 ,太 乐 令 负 责 之 程 序 ;若 为 飨 宴 之 时 ,太乐令则安排十部乐的演出,“凡大燕会,则设十部伎之伎于殿庭,以备中外。一曰燕乐伎……二曰清乐伎……三曰西凉伎……四曰天竺伎……五曰高丽伎……六曰龟兹伎……七曰安国伎……八 曰疏 勒伎…… 九曰高 昌伎 …… 十曰 康国伎。”⑭而在安 排十部伎演出的时候,太乐令还要充当引导的角色,要将乐工引导至演出的位置,“宴享陈《清乐》、《西凉乐》。架对列于左右厢,设舞筵于其间。……每先奏乐三日,太乐令宿设县于庭,其日率工人入居其次。”⑮又曰:“其宴蕃国主及其使,皆如见礼。皇帝已即御坐,蕃主入,其有献物陈于其前……太乐令引歌者及琴瑟至阶,脱履,升坐,其笙管者,就阶间北面立。”⑯
除此之外,太乐令亦有“选词入乐”和考核乐师的职能。
关于太乐令“选词入乐”的职能,《唐六典》中确切的记载,“凡大祭祀、朝会用乐,则辨其曲度、章句,而分终始之次。”⑰而这一过程,也就是孙晓辉所谓的太常乐章谱曲的过程。这一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太乐令应该具备一定的音乐素养。
至于太乐令的考核职能,《唐六典》 亦曰:“凡习乐,立师以教,每岁考其师之课业为上中下三等,申礼部。”⑱也就是说,太常寺乐师(博士、司乐)之考核实际上是由太乐令来负责,而最后的考试结果要上呈礼部,由礼部来决定官员是否升迁,这一职能也明确了太常寺内乐官考核的主考官,结合协律郎的研究结果,我们对太常寺内乐官考核的基本程序已有了初步地认识,即由太乐令作为主考官,而协律郎则作为监督官以监督考试,最后将考试结果上呈礼部。
总之,太乐令作为太乐署的最高长官,从事实际的音乐活动,其往往由精通音乐者来担任,但也有不懂音乐者任太乐令的情况。太乐令的来源一般有两种,即拥有一定音乐才能的士人和技术精湛的乐工,其负有调合锺律,设乐悬于大祭祀,设十部乐于飨燕,选词入乐及考核乐官之责,是唐代礼乐活动的重要执行者。
注释:
① ⑩ ⑬ ⑭【唐】李 隆 基 .大 唐 六 典(卷 十 四)[M].西 安 :三 秦 出 版 社 ,1991:289.
②岸边成雄,梁在平,黄志炯,译.唐代音乐史的研究[M].台北:台湾中华书局,民国六十二年:112-113.
③【唐】杜佑.通典(卷二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8:696.
④【唐】魏征等.隋书(卷二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82:803.
⑤岸边成雄,梁在平,黄志炯,译.唐代音乐史的研究[M].台北:台湾中华书局,民国六十二年:113.
⑥⑦⑧左汉林.唐太乐令丞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新论[J].桂林:南宁: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⑨⑩⑫【宋】李昉.太平广记(卷二百三)[M].北京:中华书局,1986:1534.
⑪【后 晋】 刘 昫 等 . 旧 唐 书 (卷 二 十 九)[M]. 北 京 : 中 华 书 局 ,1975:1081-1082.
⑮【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二十九)[M].北京:中华书局,1975:1081.
⑯【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十六)[M].北京:中华书局,1975:383.
⑰⑱【唐】李隆基.大唐六典(卷十四)[M].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293.
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南昌师范学院
★注:本文系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唐代乐官研究》支助,编号:13YJC76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