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宇竞
摘 要:紧密结合广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现实需求,分析了广州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户多宅”与新增分户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建房秩序较为混乱,建房违法成本低,部门监管力度不足,现有政策环境下宅基地报批难,旧村宅基地空置率较高;针对这些问题,在充分考虑村庄长远发展,尊重农民权益的基础上,着眼于政策需求和政策创新角度,提出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对策建议:明确“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创新,强化审批服务,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发挥村集体和村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关键词:广州;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思路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5)03-0036-05
为了解当前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现实需求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为进一步解决部分村村民住房需求问题,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可行的建议。2014年7-10月,作者分别赴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和从化市进行调研,与这些区(市)的分管领导、区(市)委办综合调研部门、规划局、国土局、农业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建设局及镇(街)管理部门、村两委干部及村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其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需求和利益诉求;同时对番禺区湖涌村、蔡一村、新水坑村、塘头村,白云区石湖村、营溪村、秀水村、头陂村、东凤村、南岭村、长腰岭村、光明村、鹤亭村、两下村、沙亭村、矮岗村、鹤岗村、汉塘村,花都区永乐村、平西村,从化市城康村、何家埔村,南沙区前进村、冯马三村等24条村庄进行深度调研访谈和实地考察,收集和掌握大量第一手素材和材料。
一、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基本情况
2013年4月12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州市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方案》,要求全市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编制村庄规划。在广州市村庄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对全市农村住宅情况进行了摸查(时间截点为2012年底),摸查情况如下:
表1和表2为广州市布置村庄规划摸查时的统计数据,是经过各区申报汇总后所得。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一方面,广州市农村住宅总数1510319栋,户均住宅基底面积140.72平方米,远远超过80平方米的规定;村民住宅中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比例仅为32.97%,将近2/3的农民住宅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预计2014年新增分户人口数39584人,如果还是按照目前的住宅建设模式,即使将农村建设用地都用来建房,恐怕也不能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建房需求。因此,农村住宅建设与管理不仅是村庄规划实施最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农村综合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广州市2000年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建设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不再批地建设“一户一宅”,一律由村镇统一建设农民公寓。这一文件实际上抬高了广州农民建房的门槛,由于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造成农民建房报建难、审批难,农村建房处于混乱无序状态。
(一)“一户多宅”与新增分户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由于历史原因,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基础数据不完善,未对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集体使用证核发等做过全面的摸查、统计,家底不清。“一户一宅”在农村基本无法严格贯彻执行,因为多数村民建新不拆旧,加之继承房屋,非本村人使用宅基地等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情况严重。一方面,部分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农房空置率高;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增长,部分住房困难村民申请建房的需求越来越多,由于受用地规模、村庄规划未完善等原因限制而无法申请取得农村住宅,“一户多宅”与新增分户需求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二)农村建房秩序较为混乱
自2000年广州停止审批新建农民住房以来,各区(县级市)基本上都是以拆旧建新形式建房,部分农民以拆旧建新的名义进行扩建、搭建和加建,更有个别村民假借各种名义违规占地建房,有的以发展生产兴办家庭工商业为由要求多用地,有的以父母与子女分家、祖父母与孙子孙女分家等要求立户建房。按规定程序,农民申请建房时,先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加盖意见后报镇审核和批准。从目前农村建房的现状来看,村委会对村民的建房信息没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部分镇没有审批农民也自行建房,造成农村建房既缺乏统一规划,也不遵守相关建房规定与标准,有新房没新村现象较为普遍。
(三)建房违法成本低,部门监管力度不足
由于广州土地资源缺乏,土地价值和升值预期大,农村住宅违法用地屡禁不止,据初步统计,农村违规建筑70%是农民建房。现行为配合城市建设而执行的拆迁中,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让农民同意搬迁(拆迁),促进重点项目早日建成,对于抢建的物业或房屋,同样给予了补偿。农村住宅违法用地建设或建成后,各级政府基于维稳等原因,对涉及农村住宅很少组织强制停工和强拆,即使移送法院也极少予以执行,违法成本极低。
(四)现有政策环境下宅基地报批难
在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只减不增”政策导向下,大多数村庄基本没有预留规划建设用地,大量土地规划指标落在保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历史留用地上,尤其农转用指标审批更难,造成涉及农地的农民建房无法报批。多年来,广州市有国家、重点项目征地农民安置区安排了少量农转用指标,但在纳入城市控规范围的村庄,已暂停受理农村住宅用地申请(包括拆旧建新申请和新申请住宅用地)十多年,由于建设规划滞后,部分村并没安排安置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缓慢,导致城市控规范围内农村住宅违法用地大量发生。
由于农民宅基地报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增城、从化120平方米),选址分布零散,如进行用地报批,根据规定必须出具测量报告书、规划选址意见、缴交测量费等相关费用,且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总批次(每年广州市只下达一次用地指标)上报到广州市审批,报批资料收集复杂繁琐,审批时间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再由省国土厅备案)。因此,农村村民使用农用地(果园地、林地等现状为非建设用地的)建房报批更难。
(五)旧村宅基地空置率较高
由于广州市十多年前就停止了农民新建房屋报批,农民建房的主要形式是拆旧建新,但很多村民在建设新房的同时,原有的旧宅基地虽然与村里签订了拆除协议,但因监管和处罚措施不到位,建新不拆旧现象仍很普遍,而且有多少占多少,节约集约利用率低,造成土地严重浪费和违法用地面积较大。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村民对改善居住环境需求的不断增长,绝大多数村庄都建有不同形式的新村,村民多选择在新村建房,而旧村逐渐衰落、凋敝,空置率较高。由于农民受传统意识影响,认为祖屋即使无法居住也不能拆除,以及有些房屋的权属关系不清,加之农民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意识不高,使得旧村无法改造,造成土地资源大量闲置。
三、农村住宅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农民建房既是村庄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村民最为关注、最为敏感,与村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大事,必须采取有效的“疏堵结合”之策,在充分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基础上加强管理,积极引导村民由分散居住逐渐转向集中,加快转变村民的居住方式,改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化建设水平。
(一)明确“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进一步明晰“一户一宅”、村民住宅确认的核定细则,为农民住宅获取、分配、建设和管理工作奠定公平合法的基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确权、拆旧建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农民公寓分配等涉及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推进实施工作,均需以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作为前提和基础,宅基地新增申请、拆旧建新必须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的,村社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建房协议。宅基地经区国土房管部门审批后,申请人要按建房协议自行拆除旧宅基地上房屋,将土地证交回村社集体,原批准文件(证)由核发部门注销,拆旧建新的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
(二)加强政策创新,强化审批服务
1.落实村民住宅保障机制
一是根据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两规进行协调,合理引导农村宅基地选址,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并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达到省、市规定的标准。广州市五区(白云、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农民宅基地基底面积80平方米,增城、从化农民宅基地基底面积120平方米,申请人必须是本村社集体村民的持有本人户口簿者。二是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市国土房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涉及农转用进行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批资料及减免相关税费(已有规定宅基地不需要缴纳新增费,耕地占补平衡需履行,建议耕地占用税免除或减半);三是广州市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纳入计划,并将指标单列,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不得挪作他用。
2.强化审批服务
一是建立健全村社、镇(街)及职能部门在农村村民住宅建房审批、监管考核制度,梳理办理流程,在办理审批中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在审批表中明晰各环节责任人,要求在各自审核(审批)环节中签名、盖章,对申请人、村社及各审查职能部门要求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是严格执行违法处罚机制。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村民建房用地条件的,建议由城管部门及各镇(街)造册登记,并履行职责到位进行违法处罚。
(三)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新建住宅的需将旧宅基地退回原村集体,但从目前广州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如何退、不退回又如何执行等均无具体的操作细则规定或指引。
1.严把竣工验收关
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穗府〔2012〕35号)文件规定,新房建成后,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在明确村民、村社、镇(街)等部门职责后,一并验收旧宅基地处置情况。对于旧宅基地未能全部清理并交还村社集体的,验收不予通过,不予换发新宅基地证。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节地意识
加大对农村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农民依法使用土地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依法用地、集约用地的浓厚氛围。在对建新不拆旧的清理工作中,所在镇(街)要建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引导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自己有同类现象的,首先带头拆除,发挥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同时,各村、镇都要设立举报箱,确保工作实效。
3.强化执法检查,多占从严处罚
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建新房不拆旧房属于违法用地,应予以依法处理。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拆除,退出多占的土地。对无视法律、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法定程序,强行拆除,并在媒体曝光,达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整合方面,授予村委会负责新宅基地分配和旧宅基地收回权限。让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使用权是农民的,所有权归村委会,村统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后进行统筹,把宅基地所有权转化成将来的股份分红。让村民成为“一户一宅”的实际执行者和监督者,从根源上破解农村“一户多宅”或无地建房等问题。
4.完善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
一是在宅基地退出机制中,要考虑有退宅基地不还耕和退宅基地还耕两种情况存在,退出宅基地的激励机制应有多重选择,例如,在城镇提供保障房等;退耕的应以耕地面积入股村集体经济,每年分红。上述方式可以大大鼓励农民向城镇集中,享受城镇公共服务设施资源,也有利于农村土地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二是实行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村民有4座以上宅基地、愿意退出1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补偿,村民有4座以下、2座以上宅基地、愿意退出1座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进行补偿,退出的土地由村社另行安排。
5.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每年一次向(“一户多宅”的村民征收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除“一户一宅”外,多1座宅基地的每年按每平方米10元计收,多2座宅基地的每年按每平方米20元计收,多3座宅基地的每年按每平方米30元计收;多4座或4座以上宅基地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元计收。征收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优先用于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逐步解决“一户多宅”的情况,引导宅基地有序退出。
(四)发挥村集体和村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发挥村集体在宅基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针对当前村集体只管分配土地给村民使用,而对村民违法使用土地置身事外的现状,同时考虑降低行政监督管理成本的要求,可以尝试由村委会自主管理宅基地。具体操作办法为:村集体每年清理村内空置宅基地和各种符合规划的区域和地块,统计可建房面积及位置,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制定可获得宅基地建设者的资格,对现有宅基地使用者按年征收集体土地使用费用,组织力量对违反规则者处以惩罚,或课以罚金,或取消宅基地轮候资格,收费及处罚所得用于宅基地管理工作,镇政府对村集体每年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自我管理和自我整改不力的村委会进行惩罚,可以采取适当减少该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的方法。
2.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
农村住宅建设与管理涉及每一个村民利益,为更好地协调村民之间的利益,在依法依规推进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对农村内部治理的积极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章程约束村民行为,加强宅基地管理。引导各村进一步规范完善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将“一户一宅”、占新宅退旧宅、多占多交款等写进村民自治章程,让村民自觉按章程和村庄规划搞好修建、拆迁和旧宅基地清退工作,对那些既不遵守《村民自治章程》配合拆迁或退回闲置宅基地,又不按规定缴纳“超占费”的,可由村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律程序,靠法律力量强制执行。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1.健全违法宅基地台账登记制度
各区驻镇(街)城监部门、国土所实现动态巡查,形成违法宅基地用地台账登记制度,对违法宅基地实行巡查、发现、制止、上报工作,做到违法宅基地用地信息日日报、月月报,并且要实现与城监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议各镇(街)设置一个违法用地、违章建设信息收集、报送人员,形成联合台账登记制度,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便于防控、促进查处。
2.加强专业查控违法宅基地建设力量
由于职能权限,各部门对违法宅基地用地、违章建设执法都有一定限度的制约,如国土部门无权对违法用地进行拆除。建议各镇(街)成立由国土、城监等部门组成的违法用地建设联合执法小组,提高有效查处率,构建长效查处机制。
3.加强对辖区违法使用宅基地建房监管
在各职能部门动态巡查时,各镇(街)可通过车载流动喇叭,大力宣传城市管理、土地管理等政策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村民,让村民指导违法用地的成本比合法用地大,营造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宅基地的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镇村社三级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将违法宅基地纳入“两违用地”整治范围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未经依法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宅基地的行为,禁止农民公寓建设区内的村集体安排单家独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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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