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欢
摘 要:中国要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以社员制、不对外放贷、封闭性管理等作为运作原则,丰富不同地域及农村偏远地区的金融机构类型。目前,全国各地的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四川省苍溪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调研,深入剖析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问题;建议;四川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5)03-0028-03
一、前言
资金互助组织在国际上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产生,而中国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农村进行试点。由于中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金融体系发展不均衡,特别是农村金融的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小、急、散”的资金需求难以与整个金融建设对接,四大国有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陆续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纷纷走上了商业化改革之路,其商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与农户贷款交易的高成本背道而驰,欠发达的农村长期处于金融供给不足的状态。在这种背景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运而生。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为解决农户贷款成本高、融资不足而自发创建并逐步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资金互助组织。随着其试点的逐步推广,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业绩和制度上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优势,农户自主融资并进行贷款,信息的对称大大降低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成本,抑制了民间非法融资,推动了农村金融的有利发展。然而,随之而产生的诸如资金规模小、融资渠道少、客户信用度低、还款能力低、经营人才少等农村资金互助社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对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问题的识别成为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川省苍溪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位于苍溪县岳东镇文林乡,成立于2007年7月8日,注册资本32万元,初始社员1767名。单户社员最低入股100元,最高入股30000元。截至2014年5月,该资金互助社社员已增至2001户,7年来为社员累计发放贷款3368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63.4万元,提取呆账准备金、一般准备金等大约共计54万元,目前为止存款余额还有1200多万元,发生过的不良贷款累计14万左右。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农民提供贷款前,会事先了解农户的家庭收入和职业状况,以此来确定对其的贷款金额上限。对贷款后按时还款的守信的农户,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会给予该农户每年贷款金额的10%作为奖金;对不诚实守信的农户,将组织社员对其催款,下调该农户的守信程度,提高贷款利率,并在村内通报批评。由于文林乡地处西部偏远农村,没有任何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商业银行入驻,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承担着整个乡农民金融需求服务的职责。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成立之初接受了政府援助资金为5万元,接受各个村民资源捐款累计10万元,其余均为社员自愿入股形成的经营资金。
二、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隐患
(一) “熟人机制”的封闭运营导致无法律监管的主体与依据
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独特的熟人环境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在偏远农村开展贷款业务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和成本高等困难,而政府也较少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干预,从而形成了一种其自有且封闭的运营环境。现行的立法中还没有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专门的管理条款,使其缺乏法律监管的主体与依据。法律的漏洞可能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有脱离“合作”的倾向而进行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甚至在异地开设办事处,开展跨区域业务经营等问题隐患。
(二) 农业生产的同质性容易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出现资金挤兑风险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主体是农民,而农民的首要任务就是开展农业生产,大多农户会种植同类农作物、养殖同类牲畜。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同质性使他们对资金的需求时间相对集中,还款时间也相对集中,使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较大的资金挤兑风险。农业是弱质产业,一旦遇到市场行情变化或是恶劣天气、病虫害等影响都会使农户的生产受到损害而无法按时还款,可能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链的断裂。
(三) 缺乏外部资金支持导致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规模扩张慢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鲜明股份合作制色彩的独立法人,只能“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因而在缺乏存款保险机制的形势下,融资相当困难。且由于缺乏外部金融市场的支持,不能像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在资金流动性不足时通过同业拆借缓解支付压力。以国家银行资金投入的方式给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输血”只是短暂的缓解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短缺风险,并不能给其带来长期可持续的成长与发展。且中国大型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经济领域的现状暂时不会发生较大改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资金来源只能依靠根植于农村、土生土长的属于农民自己的中小企业。
三、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规范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一)出台相关立法,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身份地位并对其实行监督管理
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与暂行管理条例,对其性质、产权、治理等问题做出明文规定,将其与“地下钱庄”的非法吸储、非法集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使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尽快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运作实行监督,使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作。同时,也应当明确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运作过程中的辅助监督职责。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性质、环境都不同于商业银行,因此政府部门不能将适用于商业银行的那一套监管制度运用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而应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建立具有农村金融合作特色的监管制度,实行分散监管或非审慎监督等。在加强自我监督与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方面,应加大人力资源投入,聘用具有金融从业背景的专业人才从事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工作。在提升自我监督管理水平的同时,也适应了资金互助社长期发展的需要。
(二)出台金融改革措施,降低资金挤兑风险
首先,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规定只能吸收社员内部存款,因此可实行差别存款利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可高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吸引社员将“余钱”存入资金互助社,直接增加社员存款收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金额。差别利率不仅不构成对外部金融市场主体的冲击,也降低了资金互助社的运作成本。其次,用好政府补贴尤为重要。虽然政府补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短缺的问题,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诸如“支农再贷款”,“扶贫贷款贴息”等政策仍将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挥很大的支农助农作用。为使政府补贴发挥最大的支农效力,就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农村金融机构对央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贷而不还的道德风险。政府等权威部门应有效引导,搭建有效的捐赠平台,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帮助缓解偏远农村农民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此外,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加大服务“三农”的生产项目投入,走资金与生产联合之路,靠资金将农民联合实行合作生产,将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
(三)加强与商业银行对接,扩大资金规模与拓宽融资渠道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经济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开展资金借贷工作。然而商业银行相较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存在极大的环境和政策优势,考虑到自身长远的经济利益,可能不会轻易与农村金融组织合作。但商业银行有理由相信,它们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博弈,必将也能促进自身的协调稳步发展。
首先,商业银行可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购入农村资金互助社部分股权后,商业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共担风险与收益。商业银行可适当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业务指导,规范贷款业务流程,提供必要的账务处理软件、信贷管理的技术支持等。商业银行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提供的指导将促进其进一步的规范管理,提高其运作水平。
其次,农村资金互助社可向商业银行拆借资金。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模较小,且由于农户农业生产的同质性,对资金的需求比较集中,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商业银行可依据自身经营与收益水平确定对资金互助社的信贷额度,实现资金拆借。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贷出款项后,应加强与资金互助社的进一步跟进交流,了解其经营状况及资金走向,尽可能及时掌控风险。
再者,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适当在同村代理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由于商业银行考虑到农村资金需求量小,资金在农村较缺乏流动性和安全性,商业银行在农村开展信贷业务成本极高而不愿注入资金到农村。此时,农村资金互助社便可申请代理商业银行的部分信贷业务,贷款业务资金归还给商业银行的同时,按约定比例收取一些佣金。这相对于直接针对单个农户的交易,商业银行不仅可以节省交易成本,还可以实现“规模经营”。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带来了一定的业务收入,对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实地调研总结出了四川省苍溪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出了规范发展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思考与建议。通过此次调研分析,主要结论及展望如下:
(一) 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从组建到发展,其绩效与风险并存,因此为了保障其可持续发展,找出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隐患尤为重要。
(二) 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表现在资金互助社资金规模小、融资难而使农户贷款供不应求,农业生产的同质性导致出现资金挤兑风险,以及“熟人机制”封闭运营导致无法律监管主体,而偏离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最初的服务宗旨。
(三) 目前学术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研究主要是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形成原因、运行机理、存在的问题等,而对其发展研究还存在一些空白,例如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户的需求,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下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的机制与效果有何差异等等,这些领域还待在以后的研究中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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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大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