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景全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00~2012年的13年间,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速,通车里程从2000年的16 314 km 上升至2012年的96 200 km。随着高速公里里程的迅速增加,相应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也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表1 所示,除了事故起数从2004年开始有明显下降以外,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等三项指标无论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同期相应的全国交通事故指标中所占的比例均在高位徘徊,并无明显下降趋势。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全国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的比例从2006年开始已超过30%,2012年稍有下降,也达到了29%以上。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仍然不容轻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预防任务十分紧迫。
表1 2000~2012年我国高速公路事故数据统计表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里程的迅速增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虽然有所控制,但相对而言,高速公路事故致死率仍远高于普通公路。从表2 可以看出,13年来我国高速公路致死率保持在24%~33%,均高于同期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特别是近几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致死率高出同期全国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11%~12%。2012年全国共发生25 起死亡10 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有8 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造成135 人死亡(占37.4%)。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高速公路行车速度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高速碰撞产生的巨大能量对车辆和人员均会造成严重创伤,而且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还容易引发次生事故,造成更大的人员伤害。
表2 2000~2012年我国高速公路事故数据分析表
高速公路上的事故形态主要是尾随相撞与撞固定物,这主要是因为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高,一旦前方碰到紧急情况,很容易因车头间距不够,来不及刹车造成车辆追尾或者急打方向后撞上固定障碍物。
2012年全国高速公路事故形态分布如图1 所示,尾随相撞与撞固定物分别占了事故总数的32%和17%,造成的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的31%和12%。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高速公路的事故形态比较集中,第一位的事故形态占比比第二位高出将近1 倍,这主要与高速公路的交通特性有关。因为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分向行驶,并且禁止非机动车辆和行人进入,所以普通道路中普遍出现的侧面相撞、正面相撞、同向刮擦、撞人等事故形态在高速公路上相对较少。
图1 各种事故形态导致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例情况
高速公路采取全封闭、全立交的运行模式,避免了混合交通,同时还设置了较为完备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上路,理论上讲机动车驾驶员是高速公路的惟一使用者。除了受天气条件、交通安全设施等因素影响外,大多数交通事故,均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
如图2 所示,2012年各种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导致的事故起数分别占了总数的8.7%和7.7%。当然,之所以出现这种分布情况,是与事故登记表中对事故的原因划分有很大关系。统计事故时过分强调人的因素,特别是驾驶员的责任,对道路条件以及管理方面的因素认识不足,忽略了道路条件不良以及管理措施不当也是众多交通事故的诱发因素。
图2 各种原因导致的事故起数所占比例情况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00-2012年度)[R].
[2]交通部规划研究院.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方案[R].2004.
[3]裴玉龙.道路交通安全[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