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件评查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制约其健康发展的因素亦不容忽视,直接影响其应有作用的发挥。本文试图通过剖析制约评查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发挥案件评查在加强办案质量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案件评查;制约因素;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69-02
作者简介:梁玉起(1967-),男,汉族,天津人,法学学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天津市控告申诉业务拔尖人才,检委会委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学、检察学。
开展案件评查工作是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为加强办案质量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具体体现,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制约其健康发展的因素亦不容忽视,直接影响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一、制约案件评查工作的主要表现
(一)少数人对开展案件评查重视程度不高,甚至心存顾虑
案件评查是指对执法办案质量和效果进行的检查和评价。现在开展的案件评查是对已结生效案件进行的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案件质量,增强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感,实际上是一种事后监督。而现行法律明确规定通过上诉和再审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对通过案件评查进行监督这种方式法律上无规定,因此,这项工作开展起来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一些人对开展此项活动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上不去,甚至认为一旦查出问题,有损法律的尊严,破坏案件的稳定性。表现在行动上对评查工作持消极、应付态度,“水过地皮湿”,影响了评查效果。
(二)现行评查方式不利于评查工作的开展
案件评查本来是对事不对人的,但由于现在评查大都采取内部评查,评查人与案件原承办人均在同一单位,案件评查结果又直接与承办人的个人利益挂钩,反映着承办人的素质,评查人因怕得罪人,影响与同事间的关系,将来对自己产生不利后果而顾虑重重,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评查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未能发挥评查工作应有的作用。即使评查人能够依照程序客观形成评查意见,但受原有工作惯性影响,一些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很难被彻底扭转或摒弃,评查只是起到了“点到为止”的作用,存在的一些问题还会出现在以后的案件总,从而形成了评查与办案两层皮的局面。
(三)评查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该项工作
由于评查人员不固定,而是个别临时抽调的评查人员,评查工作经验以及全面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未组织评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造成评查结果简单、随意,评定标准不统一、等次不规范;个别评查人员工作不认真,致使深层次问题发现不多,影响评查工作质量。
(四)评查工作“虎头蛇尾”,整改措施不到位
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重视,往往只把结果通报给各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并未认真剖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致使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复出现。
二、改进案件评查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对案件评查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调整和充实评查力量,为案件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此,应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提高认识,狠抓评查工作。从领导做起,亲自部署、协调、督办案件评查工作。案件评查是创新和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要把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作为促进检察队伍廉洁执法的重要契机和强化内部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来抓,通过发现和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强化自身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领导必须身先士卒、亲历亲为;再者,评查工作阻力大,关系难以协调,案件评查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涉及到诉讼环节的多个部门,在具体的评查过程中面对来自各办案部门的抵触,不少人将案件评查简单的定位于纠错,客观上加大了对评查的抵触情绪,被评查人员缺乏理解、支持、信任,必然会影响评查人员的积极性,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认真评查,这就需要领导主动帮助解决评查中遇到的困难。因此领导亲自部署、协调和督办,对扎实深入地开展评查活动至关重要。
2.配备高素质与业务能力强的评查人员。不仅要选拔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自律意识强,要真正抛开私心,真抓严管的资深检察官参与,并保持相对稳定。此外,还应组织必要的评前学习培训,提高评查人员的业务技能,确保评查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案件评查工作。必要时,可以从政法机关选聘政治素质高、信誉威望高、业务水平高的法官、警察和律师参加到评查工作中来。对重点案件,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评查工作,配齐配强评查力量,以公开促公平,确保评查质量。
(二)明确评查重点、改进评查方式、创新评查招法,务必使案件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1.明确评查的重点是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把案件评查与化解信访积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起来,把案件评查作为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检信访案件、容易滋生和贪赃枉法的案件、结案不息诉、非正常访、越级访和重复访等案件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将这些作为重点纳入评查范围,找出问题症结,及时纠错问责,有助于信访积案的化解。
2.改进评查方式是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的有效途径。为使评查工作不走过场,在个人自查和科室内互查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律师参与公开评查、专家重点会诊评查、部门交叉互查、重点案件集中评查等方式,由检察长亲自担任评查小组的组长,指定评查小组的其他成员,决定原办案人员回避。将阅卷、座谈、调查、走访、评议等环节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评查工作中,确保查找问题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针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适当;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各种法律文书、办案手续是否规范、齐全完备;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否统一;执法办案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存在责任追究的情况等八个方面。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逐案一一记录在案,可允许案件原承办人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对于评查发现的问题,评查人员应提出相应的建议。评查出问题较为严重或带有普遍性的,召开由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评议案件研讨会,会上,首先由评查人就该评查案件汇报情况,再展开讨论,大家畅所欲言,力求评查意见更加具体、更加贴切、更具特色。必要时,也可由原案承办人就个案或重点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讨论。案件评查后的结论,由评查小组写出书面意见,对被评查的案件,在执法指导思想、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效果等方面,都提出明确的评查意见,为下一步更好地推进执法办案工作理清思路。
(三)加强评查结果的转化利用,巩固案件评查工作成果
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原则,充分发挥案件评查的导向功能、预防和纠错功能,把案件评查的过程变成自我审视的过程,实现案件质量有效提高。要逐案通报评查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评查中发现的错案、有瑕疵的案件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对于案件评查通报反映的问题,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点评,总结成绩、查找不足,促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针对案件评查中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强化执法薄弱环节,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执法管理规定、队伍管理规定。
总之,检察业务工作要以评查活动为契机,将创佳评差作为延伸活动效果的重要途径,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审核认定标准,努力推出“精品”案件,及时组织干警学习讨论,发挥示范和警示作用,最终达到促进和增强干警的执法责任意识和执法质量意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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