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目标及基本原则

2015-08-04 03:41吴长军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21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摘要:商品流通法是为了流通整体安全与效率,国家制定的调整市场流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商品流通法旨在规范与促进商品流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安全、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流通市场体系,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商品流通法致力于实现安全与效率价值目标。商品流通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词:商品流通法 立法宗旨 价值目标 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这对完善商品流通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3月31日,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是商品流通立法的根本性法律问题,是商品流通法的灵魂与统率。研究商品流通法的内涵、调整对象、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商品流通法内涵与调整对象

(一)商品流通法的内涵

一般认为,商品流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市场流通经济关系的法律。商品流通法是以实现流通整体的安全与效率为价值目标,以流通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品流通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是经济法在市场流通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商品流通法具体法律制度包括流通市场主体制度、流通市场行为制度、流通市场秩序制度、流通产业调控与管理制度和流通产业促进制度等内容。

(二)商品流通法的调整对象

对商品流通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直接关系到商品流通法的本质、原则、价值、体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一般认为,商品流通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确定为在商品流通领域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政府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市场流通进行规制与调控,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流通产业同样需要国家规制与调控。市场流通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旨在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宏观调控的着眼点是如何提高流通产业宏观经济效益。

二、商品流通法的价值目标

法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的关系中,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商品流通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它具有一般法的价值,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价值,即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

(一)安全价值

保障商品流通安全,是现代商品流通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安全目标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既包含商品流通市场的安全,也包含流通商品本身的安全性。商品流通法的安全价值属于整体安全,包括商品流通市场安全、商品本身的安全性,以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国家应当规范现代商品流通组织方式、现代交易方式、现代信息处理模式,保护商品流通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安全,维护商品流通产品的整体安全。既要保障商品流通市场安全,又要保障商品本身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商品流通法要构建一个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整体流通安全体系。国家应当加强商品质量与安全监管,实施商品流通监测,加强应急调控,规范流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安全,维护流通市场秩序安全。商品流通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商品流通经营活动,保障流通商品及相关服务的安全。

(二)效率价值

提高商品流通效率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流通效率的提高有赖于优化市场匹配机制、促进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可见,效率是商品流通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国家促进商品流通组织合理化,推行商品流通标准化,鼓励现代技术的应用,促进流通方式和管理创新,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商品流通法的效率价值是整体效率价值。社会整体经济效率非个体效率。国家鼓励商品流通主体发展和利用现代流通组织方式、现代交易方式、现代信息处理和物流工程技术、降低商品流通成本,提高商品流通效率。提高商品流通行业的效率这一法律价值主要是指如何实现产业运行的合理化,对效率的追求可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服务设施的合理规划展开。这就需要把行业的规范与促进结合起来,促进行业的管理与服务创新,提高科技与技术水平,促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当然,技术改进、产品升级、服务改善等效率效益,应兼顾消费者利益,应能够部分向消费者转移,这样的效率才是有益于社会整体利益,才是可持续的效率价值。

商品流通法的效率观所追求的社会整体效率,不仅仅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率的组成部分之一。以商品流通法的商业设施布局制度为例,流通设施是流通运行的基础环节,但其布局具有较高要求;流通设施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三、商品流通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商品流通立法及执法应平衡协调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的关系;平衡协调好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平衡协调好行政管制与行政指导的关系;平衡协调商务部等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及执行合作等关系。平衡协调好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一方面要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强化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重视市场作用,对重要商品、重点领域的国家适度干预,发挥好政府治理经济的作用。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应当分别在职责范围和管辖范围内取消有可能妨碍国内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类文件和规定,采取积极措施为商品流通主体创造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商品流通立法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性、基础性的原则。行业立法应当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促进行为健康持续发展。这是流通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商品流通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坚持促进、保护公平竞争,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鼓励、保护公平竞争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商品流通法立法要贯彻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商品流通领域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流通经济效率,促进流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人类在发展中讲究经济效率、关注生态和谐和追求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性战略。国家保障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商品流通产业可持续发展。品流通产业的管理、规范与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流通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例如,我国商务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该项职责即体现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要求改变传统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征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在商业流通领域,推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流通措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长远利益。

参考文献:

[1]尚珂.市场经济下商品流通法制的建立与完善[J].中国流通经济,2008,(11):60—63

[2]吴长军.公权力介入流通产业的经济法考量[J].中国流通经济,2013,(4):1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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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际春.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7

[5]李爱华.关于建立绿色流通法律体系的思考[J].商业时代,2012,(4):107—108

〔本文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2014—2015年度基金课题“落实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决策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吴长军,1972年生,山东微山人,北京物资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社会法、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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