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新闻自由及其限度

2015-08-04 05:45陈占杰刘咏秋
人民周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希腊宪法

陈占杰 刘咏秋

希腊宪法确保新闻自由

从1975年推翻军事独裁统治开始,希腊宪法就明文保障言论和出版自由。现行希腊宪法第14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根据国家法律口头、书面或通过印刷媒体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该条款还规定,印刷媒体是自由的,禁止对其进行审查,也禁止在出版前或出版后没收报纸和其他出版物。

当然,这一自由并没有延伸到其他媒体,而是止步于印刷媒体。紧接第14条之后,希腊宪法第15条规定:“对印刷媒体的保护条款不适用于电影、录音、广播、电视或任何传播言论或图像的媒体。电台和电视台应置于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对它们的行政管理和控制由依法成立的独立机构国家广播和电视理事会专属实施。”

希腊学者认为,宪法之所以对印刷媒体和广播电视媒体作出不同的规定,是因为这两类媒体的性质不同。

希腊宪法学教授马奈西斯认为,宪法之所以保障印刷媒体的“绝对自由”,是把言论自由作为个人自由的有机组成部分来考虑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可以不经国家事先准许即出版报纸和杂志,公民在选择阅读何种出版物方面也没有任何限制。

阿列维扎托斯教授指出,对电视、广播和其他电子媒体作出不同的规定,是因为这些媒体是公共服务的一种形式——不管这些媒体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私人所有。

达格托格鲁教授表示,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广播、电视和其他电子媒体进行管理:一是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二是对播发内容作出规定。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新闻和其他信息能得到客观、平衡的传播,保证艺术节目的质量。达格托格鲁教授还指出,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广播和电视负有推动文化发展、维护公民尊严和保护青年的社会责任。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希腊法律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有责任免费播出议会辩论以及各政党的竞选纲领。

国家广播电视理事会还商同希腊记者协会、广告公司以及公共和私营广播电视公司制定了广播电视记者《新闻及其他政治性节目行为规范》,并在2003年由总统批准。该规范适用于所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其目的是在希腊宪法的框架内保护个人权利,尊重公共秩序、社会多元化和民主。该规范第8条规定:“禁止传播损害国家领土完整、国防和安全的机密信息。”该规范第10条~13条,分别对保护未成年人、尊重隐私以及禁止报道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作出了规定。

希腊负责新闻管理的主要政府机构是信息及传播总秘书处。该机构负责制定相关领域的国家政策、推动新闻媒体管理方面的立法。此外,一些独立的国家机构,也负责媒体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如希腊传播安全及隐私管理局、希腊数据保护局等。

希腊记者道德规范

在记者的行为规范方面,希腊主要记者协会根据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的规定,制定了希腊记者道德规范。希腊5个主要记者协会于1988年批准了该规范,确保新闻采访自由和报道公正。此外,《雅典日报》出版人协会还制定了一份道德规范,由希腊地区报纸业主联盟批准。

《雅典日报》出版人协会官员说,该协会没有保密方面的整体性规定。根据出版人和记者工会签署的集体劳动协议,记者可以为第二家或第三家日报(或其他媒体)工作。唯一的限制是,如果兼职记者供职的第一家报纸上午发行,那么第二家应该下午发行。对于几家报纸刊登同样的新闻或评论,也没有什么规定。雇主可以和记者签署包含保密条款的个人劳动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应向记者支付更高的报酬。

希腊主要记者协会签署的记者道德规范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对尊重个人隐私、保护个人尊严等作出了若干规定。

该行为规范在序言中指出,制订这一规范的目的,是在媒体集团大型化、寡头化以及大众媒体影响力增强和信息传播全球化的时代,明确记者的社会角色,抵制国家或任何方面对媒体职业标准的影响,确保信息和表达自由,维护记者尊严,捍卫作为民主及社会一部分的自由。该规范明确规定,作为民主血脉的人权平等和多元化,被国家对大众传媒的控制所扭曲,也被媒体所有权向大型逐利公司的集中所破坏。这些公司把公众看成自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导其观点、习惯和行为的消费者。因此,记者有权利有义务尽到如下责任:大力捍卫民主宪法,该宪法保障新闻自由,保障记者履行职责时不被妨碍;拒绝和谴责国家独裁主义以及媒体集团所有人特别是寡头的武断行为;捍卫记者在工作场所的独立性,拒绝执行违反记者道德准则的任务;在消息、评论、文章或广播产品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时,拒绝在上司或编辑的威胁下编发这些新闻产品;谴责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新闻产品进行篡改和歪曲的行为。

同时,该规范最后一条也明言,记者根据该规范承担的义务不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泛希腊记者工会联合会对这些条款进行修订之前,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将由各工会的纪律委员会处理。

希腊关于新闻自由和管理的实践

希腊近年来关于新闻自由及其限度的一个典型案例,是“特别3频道”(Extra Channel 3)电视台因在报道腐败案中违反法律和新闻规范被罚款。

2005年1月~2月,希腊“特别3频道”电视台播出一系列有关希腊司法体系腐败和神职人员性丑闻的节目。当年,希腊国家广播电视理事会作出裁定,称这些节目违反了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及个性的法律,也违反了收集和传播信息的法律,并因此对该电视台罚款25万欧元。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主教诉称,该电视台在节目中披露了他的银行账户,侵犯了个人资料。

在同一起案件中,该电视台制作相关节目的记者也被指控通过窃听和偷拍等非法手段收集个人资料。但该记者辩称,相关材料是匿名人士邮寄给他的,而他本人并没有从事窃听和偷拍活动。该记者的抗辩被理事会接受,被判无罪。

从实施效果来看,希腊关于新闻自由及其限度的规定,在维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希腊在遭遇二战后最严重经济危机的情况下,社会能大体保持稳定,新闻媒体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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