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

2015-08-03 14:34吕斌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抚养权张某李某

吕斌

离婚,代表着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和一个家庭的解体,对离婚当事人来说,子女抚养权问题不可避免,由此也引发了众多的诉讼纠纷,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呢?可不可以变更抚养权呢?

【案例】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

李某与张某在2009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结婚,次年7月生育一女儿。可婚后,李某发现丈夫张某不仅喜欢赌博,而且还在外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于是,2014年3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提出女儿由其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诉求。庭审中,张某表示愿意离婚,但是对于女儿的抚养权,他和父母都希望女儿能跟随其生活。李某则提交了张某曾多次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以及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李某称,张某不仅没有工作,还沉迷于赌博,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而自己却要在照顾孩子的同时上班养家,很多情况下还要靠自己的父母帮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修复可能,而女儿还不足两岁,她希望孩子能由其抚养。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婚生女儿跟随母方李某生活。

【点评】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大原则,相关法律对此作了如下具体规定:关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随父方生活。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婚生女儿不足两周岁,而且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也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

【案例】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

王某和谭某是高中同学,2000年两人步入婚姻殿堂,次年有了女儿小梅。婚后,夫妻两人忙于生计,王某常年在广西南宁市经商,而谭某则在广西柳州经营一家服装店。2012年开始,两人婚姻亮起红灯,经常发生争吵。因无法忍受丈夫王某的暴躁脾气,2014年5月,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两人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女儿的抚养权,两人却有着不同的看法。王某认为,自己和父母都在南宁市区有住房,而且是学区房,孩子马上就要读中学了,孩子跟着他,可以受到更好的教育,而且自己有经济能力将女儿送到国外上学,如果女儿跟他,他不需要谭某支付抚养费。谭某则表示,自己经济条件虽然不如王某,但是她也有服装店,而且在柳州有房子,孩子从小一直在柳州上学,同学、老师都在柳州,她也认为自己的条件可以更好地抚养女儿健康成长,她宁可不要王某的抚养费也要女儿。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梅明确表示自己从小跟母亲在柳州生活,而且不希望离开熟悉的同学和朋友,她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并且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由谭某抚养女儿小梅,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每逢节假日可以探视女儿,具体探视时间双方协议决定。

【点评】关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此外,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本案中,小梅已经13岁,父母离婚,小梅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父母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此外,相比较而言,小梅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最终,法院判决小梅跟随母亲生活。

【案例】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生育一男孩,2013年6月3日协议离婚。2014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随其生活,由李某支付抚养费。2014年6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言明,儿子跟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中旬和下旬可探视孩子各一次。2014年7月中旬,李某探望儿子一次后,张某却拒绝其再次探视。于是,李某以前妻张某阻碍其行使探望权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却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点评】法律对离婚时抚养权作出了规定,以后是否还可以变更抚养权?变更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是因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子女再随其继续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无人照料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变更抚养权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变更,或者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讼。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离婚后,李某对儿子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作为间接抚养方,李某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张某不得阻止李某行使探视的权利。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李某、张某离婚后儿子就跟随张某生活至今,且孩子年龄较小,在双方目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孩子应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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