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融结合是在资本市场下提出的一种新产物,它是金融行业和工商行业为了实现协同发展,共同创造经济价值,结合在一起的新时期融合物。从不同的角度看,产融结合有不同的重心,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产融结合的核心是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从法学的角度看,产融结合的重点是规范金融秩序。
关键词:产融结合 经济内涵 法律界定
产融结合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产融结合只是简单的将资本市场下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共同追逐利益融合形成的产物进行概述,而对于产融结合的法律界定,也存在各种法律表述相互交叉,边界模糊等现象。为全面的认识产融结合,需要从产融结合的经济内涵出发,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了解其法律特征。
一、产融结合的经济学内涵
产融结合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利用人事结合、信贷关系等将工商行业和金融行业联系在一起,实现工商企业和金融行业的互赢。对于产融结合的主体,其主要法律载体是企业,加上这类企业集团具有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等双重资本,因此,可以称这类企业集团为产融型企业集团。对于产融型企业集团而言,市场是追求资本增值的最佳场所,它能充分发挥金融功能来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从而达到提高产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对产融结合的理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其中广义上的产融结合就是产业和金融的有效结合,是从储蓄转向投资,即集体或者个人将储蓄的一部分通过入股、借贷等形式让其他集团或者个人用以进行生产投资,这就是产融结合的表现。而货币的出现,为储蓄转向投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广义上,产融结合是金融业和工商产业形成借贷关系,例如银行向企业进行贷款。狭义上的产融结合是指,工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获得更多的生产资源,采用贷款的形式在金融行业中获得生产资金,或者金融行业为了促进自身的发展,采用股权参与、人事结合等形式渗透在工商企业中,为工商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或者生产资源支持。工商产业的资本是指制造业、商业、运输业等非金融企业占有的资本。在狭义的产融结合中,资本融合是根本,其主要原因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为了实现不断增值造成的。
二、产融结合在法律上的意义
在经济学和法学方面,产融结合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经济学方面,产融结合的重点是“生产”和“金融”的结合,而在法学方面,产融结合的重点是“生产”和“金融”结合带来的后续影响。产融结合的法学概念侧重的是在“结合”过程中的合规性,并通过惩戒违规的行为,来维持秩序或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产融结合的法律内涵,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内容,一般情况下,需要从公司法、金融法、企业集团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范畴中进行产融结合的分析。首先,在公司法中,工商产业和金融业的结合,具体表现为企业合并、资产收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资本转投资限制、母子公司关系、产融结合组织形态、法人治理等;其次,在金融法中,工商产业和金融业的结合是一种跨业混合联营,这就会极大的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这也是部分国家实施产融隔离政策的主要原因;第三,在企业集团法中,产融结合的形式经常表现为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等,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加强经济组织间的联系;最后,产融结合涉及到税法的一些问题,例如集团整体纳税申报与关联企业之间很容发生“非常规交易”的现象,这就会规避课税。
另外在产融结合中还涉及到反垄断法律规制。产融结合在促进规模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涉及到垄断、限制竞争等问题,工商产业在接受银行的融资后,与其他工商产业进行竞争时,会产生一种不正当优越性,对竞争的公平性造成影响。因此,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产融结合进行分析,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产融结合及其结合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多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子公司组成法律载体
由于产融结合的法律载体是企业集团,而企业集团是由金融机构、非金融子公司共同构成的,因此,当一个工商企业主导的企业集团有多个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未处于主导地位,资产规模比较小,在行业中的影响不是很大,并且在企业集团中,金融机构和集团企业相互持股,则称这种企业集团为混合企业集团。这种企业集团并不是典型的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如日本的丰田汽车集团就是这种类型。产融结合的金融性导致产融型企业首先要对金融风险问题进行防范,并加强金融监管。
(二)产融结合的法律载体是多元化金融业务
对于产融结合中的各个金融实体,经常会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中选一种或者多种业务进行经营,因此,产融结合的实体有一些金融实体子公司,例如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保险子公司等。在产融结合中实现多元化经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个业务之间的相互弥补,实现金融资源的共享,产融结合企业集团的多元化金融服务能满足不同客户之间的需求,这对规模经济的形成有很大的帮助。
(三)产融型企业集团各法律实体存在股权联系
产融结合是通过一个企业集团进行全面控股,对麾下的各个子公司进行管控,而不是将生产相同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子公司合并在一起进行加工生产。各个子公司通过相互持股、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联系,从而协同企业集团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产融结合的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各个法律实体是通过股权进行联系的,其联系方式可以是参股、控股、交叉持股、共同被控股等。产融结合的企业集团可以看做是市场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当其妨碍或者限制市场竞争时,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则。
产融结合是在市场快速发展下形成的一种产物,随着国际市场的一体化,产融结合迅速的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通过对产融结合的经济内涵和法律内涵进行分析,对构建产融结合制度,规范产融结合行为,促进产融结合的规范化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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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项东主,1991年生,青海省西宁市人,青海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