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线路的概念比较*
——UNESCO WHC、ICOMOS、EICR相关理念的不同

2015-07-31 09:20杨浩祥GUOXuanYANGHaoxiang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世界遗产遗产定义

郭 璇 杨浩祥 GUO Xuan, YANG Haoxiang

文化线路的概念比较*
——UNESCO WHC、ICOMOS、EICR相关理念的不同

郭 璇 杨浩祥 GUO Xuan, YANG Haoxiang

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发布了《文化线路宪章》,2013年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发布了《“欧洲文化线路”授予条件修订》,2013年世界遗产委员会修订了新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作为研究“文化线路”的主要三大国际机构,在各自发布的文件中对文化线路这一类型遗产的“术语”和相关描述存在一定差异。对上述机构的发布的最新文件提取关键词和核心思想,通过比较研究,指出,ICOMOS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定义,是以文化线路自身的“遗产属性”为出发点,进而详细界定文化线路的各项本质特性;而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则在近30年的研究与实践之后,逐渐重视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其定义以文化线路的“社会属性”为出发点,强调文化线路对欧洲当代社会发展的意义。充分辨析、比较三者的核心理念,有助于深化对文化线路概念和意义的理解。

文化线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世界遗产委员会,概念比较

0 引 言

2014年6月22日,在卡塔尔多哈召开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我国的两处遗产:“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和“中国大运河”通过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相关专家的审查,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丝绸之路”申遗工作是由我国文物部门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UNESCO WHC)的协助下,以“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的名义推动的①。然而,在2013版《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下文简称《操作指南》),却并没有“文化线路”一词,国内学者通常认为自2005版《操作指南》开始,世界遗产委员会已将“文化线路”作为世界遗产的新类型,所指的是《操作指南》中的“遗产线路(Heritage Routes)”[1]。究竟什么是文化线路?对这个问题,国内学者也有过关注和讨论。李伟、俞孔坚,系统介绍了文化线路保护的发展动态,并将之与在美国已经盛行的遗产廊道进行了比较[2]。王景慧[3]、王建波、阮仪三、吕舟[4]等学者,也分别引介了有关文化线路的国际文件,并对它的概念予以分析和解读。他们的研究,大多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宪章》(下文简称《宪章》)为基础。回溯文化线路概念的发展过程,“文化线路”最初则来自于欧盟委员会,其后,ICOMOS和世界遗产委员会才着手研究,并分别在《宪章》和《操作指南》中予以表述。文化线路这一类型遗产的定义及其相关特征的表述,实际上存在三个不同的版本,分别来自上述三个国际机构。

对于一处文化遗产,定义的微小差异也能对保护原则和措施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本文尝试比较上述三大研究机构对“文化线路”的不同表述,分析他们的相同与不同之处,以期望对“文化线路”这一新型遗产有更全面的认识。

1 推动文化线路研究与保护的重要国际机构及相关工作

“文化线路”从概念的提出到定义的完善和成熟,经历了二十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在这个过程中,有三大国际机构对此有主要的推进作用,分别是: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European Institute of Cultural Route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遗产委员会。

1.1 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关于文化线路的有关研究

“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一词,最早由欧盟委员会于1987年提出,旨在以“时间范畴”与“空间范畴”上的旅游为手段,向社会展示欧洲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的文化遗产,是怎样构成一个有共同文化背景的整体。文化线路是实践“人权”、“文化民主”、“文化多样和文化认同”、“对话”“多边的互惠交换”等欧盟基本理念的平台之一②。1993年,欧盟第一条文化线路遗产“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西班牙段”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就是在欧盟相关机构的工作下促成的。

1997年,在欧盟的推动下,成立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总部设于卢森堡(Luxembourg),接手欧盟已认定的欧洲文化线路项目,并为新认定的线路项目提供技术支持,特别是对欧洲中东部国家的有关项目。此外,还负责研究、制定欧洲文化线路的保护理念和原则,传播相关信息,为欧洲文化线路建立数据库③。欧洲委员会作为管理欧洲文化线路的非营利性组织④的同时,还负责文化线路的研究任务。截止2014年,欧盟和欧洲委员会已认定了29条欧洲文化线路(表1)。在文化线路的研究和保护管理实践上,欧盟及欧洲委员会经历了近三十年的探索,到如今已建立起自身的格局和特点,推动“文化线路”在世界范围内的研究。

1.2 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文化线路的有关研究

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破坏或消失对人类文化而言都是不可挽回的损失,1972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十七届大会上,决定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呼吁世界范围内对遗产的关注与保护。《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在此背景下产生,于1975年正式生效,并于1977年发布了第一版《操作指南》。随后,由于世界遗产逐年增多,世界遗产事务的日常工作日益繁重,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设置了世界遗产委员会(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1993年“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西班牙段”列入世界遗产,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关注,认识到有必要制定相关研究工作组,修改《操作指南》。在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批准下, 1994年, 西班牙政府资助召开了马德里文化线路世界遗产专家会议,会议名为“线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Routes as Part of our Cultural Heritage)”。2005年,世界遗产委员会以“遗产线路(Heritage Route)”为名,将此类遗产列入《操作指南》的世界遗产特殊类型,并且一直沿用至今[5]。

1.3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文化线路的有关研究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成立于1965年,以《威尼斯宪章》(Venice Charter)所倡导的原则为宗旨,致力于文化遗产地的保护与修复工作、推动建筑与考古遗址的保护理论、方法、技术手段的应用,是该领域唯一的国际非政府组织⑤。1994年,该机构组织成立“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CIIC)”,开始了对文化线路遗产理论的研究,并于2008年发布了《文化线路宪章》,对文化线路的定义、识别、特征等基本理念作了界定。由于ICOMOS是世界遗产评估和登录的主要的咨询机构之一,其提出的保护理念和原则是世界遗产保护发展的风向标,更多考虑文化及遗产的多样性,并更加具有全球的普遍适用性。

2 文化线路的概念比较

2.1 概念的表述

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对“欧洲文化线路”的定义,集中表述在2010版《扩大“文化线路”的部分协议的规定》和2013版《“欧洲文化线路”授予条件修订》两个重要文件中。

前者指出:“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是一处文化性、教育性遗产,同时也是一项旅游合作项目,该项目旨在建立一条或数条基于特定历史路径、文化概念、人物或现象的旅行线路,这些路径、文化概念、人物或者现象对理解和尊重欧洲超越国家界限的普世价值有重要意义。”[6]

后者认为,欧洲文化线路必须要有一个特定的主题,该主题要满足如下条件[7]。

该主题对欧洲的价值观念有一定的代表性,并且至少应普遍存在于3个国家。

该主题必须由来自欧洲不同地区的不同学科的专家通过研究而提出来的,这样才能确保用以描述主题的事件、项目是有普遍性的。

该主题能够阐释欧洲的记忆、历史和遗产,并且要有助于理解当今多样化的欧洲社会。

该主题必须要能促进年轻人文化和教育的交流与对话,并在此方面给予足够关注。

表1 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已经认定的29条“欧洲文化线路”名单Tab.1 a list of European Cultural Routes

该主题在与旅游机构或经营者合作的过程中,要能促进旅游产副产品的发展,包括学校群。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2013版的《操作指南》中对文化线路有如下表述。

基于动态性特征和思想的交流,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的整体价值远远大于线路所有遗产要素的相加,这种价值使它具有文化上的重要意义。

强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对话是多重维度的,在线路形成的最初目的——宗教、商贸、行政等之外,可能形成不同特征。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宪章》[8]中,将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定义为任何交流线路,无论是陆路的、水路的、或其他类型的,能明确边界,并为满足特定的目标而具有自身特定的动态的和历史的功能特征,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来自并反映人类的互动,和跨越较长历史时期的民族、国家、地区或大陆间的多维、持续、互惠的货物、思想、知识和价值观的交流必须在时空上促进涉及的所有文化间的交流互惠,并反映在其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中。

线路的历史关系和它的文化遗产已经和线路自身的存在形成一个动态的系统。

2.2 概念的比较

上述三大机构的不同定义,首先直观体现在表述文化线路的学术用语方面,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和ICOMOS均采用“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而世界遗产委员会则使用“遗产线路(Heritage Route)”。其次,各自定义核心思想和关注点有所不同,这反应在各自表述的关键词上(表2)。

欧洲作为文化线路概念的起源地,同时也是现代遗产保护思想的发生、发展和走向成熟的地方,在推动世界遗产保护方面有着重大的贡献,走在遗产保护领域的前沿[9]。历经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欧盟已经能够较好的处理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两者的关系,以遗产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以社会发展确保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在近年来,将遗产保护与文化可持续旅游紧密结合,与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欧洲旅游委员会(ETC)开展紧密合作。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在2014年的年度讨论会上提到,文化线路应能促进交流与对话,包括贫富之间、东西南北之间、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之间和本地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同时还应该担负起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可持续发展的责任[10]。因此,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定义文化线路,是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表述文化线路在当代最鲜明的社会属性:“特定的主题”,解释欧洲的历史和文化;“欧洲普世价值”,反应并构成欧洲普世价值;“可持续文化旅游”,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表2 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ICOMOS、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文化线路定义的关键词比较Tab.2 comparison of the keywords of the concept of Cultural Routes among European Institute of Cultural Routes, ICOMOS and UNESCO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ICOMOS的《宪章》则有所不同,首先从线路的形式上规定了线路可以是陆地交通、水上交通、水陆混合交通甚至其它类型,不受限制,特定历史时期内人类的活动路线都算。但却强调这些线路必须要有明确的物质边界,是有限的,有特定的空间范围。其次,从线路的形成原因上规定,线路的产生或者线路的维持基于特定的目标,该目标具有社会普遍性或权利特性,如政治目的、军事目的、商贸目的、宗教目的等,这样才能确保线路的长时间使用。此外,《宪章》认为文化线路必须来自并反应人类的交流互动。特定的目标可以促使一条交通线路长期存在,但不能决定它在文化属性上的发展结果,必须有长期的人类交流活动发生在这条交通线路上,在交流的互动中促进道路沿线的文化互惠,并反应在沿线的物质与非物质要素上。这样,一条普通的交通线路才有可能具备“文化线路”的属性。在定义的最后,《宪章》指出,文化线路的发展历程和与它沿线的遗产要素之间存在一种动态关系,线路的功能、走向、使用情况的转变都将可能在现存的遗产要素上留下痕迹。可以看出,ICOMOS强调文化线路应具有“多元互惠的交流路线”、“文化互惠反应在线路遗产上”、“跨地区和文化”、“特定历史功能”和“动态性”等属性。

世界遗产委员会和ICOMOS对“文化线路”的定义虽然从描述上有差异,但在核心思想上却是一致的。都强它对文化交流与对话的促进作用、它在时间及空间上的连续性和动态性,和它的多重维度特征。相比而言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世界遗产委员会在定义中提到“线路的整体价值大于各部分相加”,ICOMOS提到“线路要有明确的边界”。

3 结 语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得知,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ICOMOS和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文化线路的不同定义,一方面在于定义的出发点不同: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以文化线路在当代的“社会属性”为出发点;而ICOMOS和世界遗产委员会则以文化线路自身的“遗产属性”为出发点,详细界定文化线路的各方面特性。另一方面,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反映了以欧盟为地缘文化主体的线性遗产保护的理念特色,而ICOMOS和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文化线路的定义则反映了世界遗产保护体系在此领域的探索和对全球相关领域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我国对文化线路的研究与保护还处在起步阶段,2009年的《文化线路保护的无锡倡议》提出要“加强文化线路遗产的基础研究”。笔者认为,在以《宪章》和《操作指南》为纲领性文件,进一步研究文化线路自身的遗产属性之外,应当充分借鉴欧盟和欧洲委员会在文化线路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方面已有的成果和经验,将文化线路、乃至文化遗产的研究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在一起,统筹考虑,在遗产保护和社会发展之间寻找到适宜的结合点,形成彼此促进的局面,实现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

注释:

① 见文化线路国际科技委员会网站http:// www.icomos-ciic.org/

② 见http://www.coe.int/t/dg4/ cultureheritage/culture/routes/default_en. asp

③ 见http://www.culture-routes.lu/php/ fo_index.php?lng=en&dest=bd_pa_det& unv=qs

④ 非营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大致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之后兴盛于全球

⑤ 见文化线路国际科技委员会网站http:// www.icomos-ciic.org/

[1] 王建波, 阮仪三. 作为遗产类型的文化线路——《文化线路宪章》解读[J]. 城市规划学刊, 2009(04): 86-92.

[2] 李伟, 俞孔坚.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动向——文化线路[J]. 城市问题, 2005(04): 7-12.

[3] 王景慧. 文化线路的保护规划方法[J]. 中国名城, 2009(07): 10-13.

[4] 吕舟. 文化线路构建文化遗产保护网络[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 2006(01): 59.

[5] World Heritage Centr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R]. Paris: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2013: 92-93.

[6] Council of Europe. Statute of the Enlarged Partial Agreement on Cultural Routes[EB/OL][2014-10-21]. Resolution CM/Res(2010)53. http://www.coe. int/t/dg4/cultureheritage/culture/routes/ default_en.asp.

[7] Council of Europe Cultural Routes. Revising The Rules for The Award of The “Cultural Rout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Certifcation[R]. Luxembourg: The 1187bis Meeting of The Ministers’Deputies, 2013.

[8] 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R]. Quebec: ICOMOS 16th General, 2008.

[9] 尤嘎·尤基莱托. 什么是现代遗产保护?——关于现代遗产保护策略演变的一些思考[J]. 郭璇,彭文峥, 译.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4, 29(01): 17-26.

[10] Council of Europe Cultural Routes. The Baku Cultural Routes Declaration——Council of Europe cultural routes: cultural tourism for intercultural dialogue and social stability[R]. Baku: Council of Europe Cultural Routes, 2014.

图表来源:

表1:根据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信息整理绘制http://www.coe.int/t/dg4/ cultureheritage/culture/routes/default_en.asp

表2:根据欧洲文化线路委员会、ICOMOS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相关文件整理绘制

(编辑:刘志勇)

Comparisons on the Concept of Cultural Routes—The Different Ideas Among UNESCO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ICOMOS and European Institute of Cultural Routes

ICOMOS released The 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 in 2008, and the European Institute of Cultural Routes released the Rules for the Award of the “Cultural Rout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Certification Revised in 2013, and UNESCO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released the latest Operational Guidelines in 2013. As the three main institutions in research of Cultural routes, they have their own concept of Cultural Routes,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in the way of naming and describing the“Cultural Route”. With comparisons towards their main documents, it can be found that ICOMOS and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emphasize the “heritage attribute” of Cultural Routes, however, the European Institute of Cultural Routes gives more sight on the “society attribute”, which reflects their experience along 30 years’ practices in research and 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Routes. Bounding the three concepts together and enhanc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Cultural Routes are important to the protection and conservation in China.

Cultural Routes; ICOMOS; European Institute of Cultural Routes; UNESCO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Comparisons of Concepts

10.13791/j.cnki.hsfwest.20150209

郭璇, 杨浩祥. 文化线路的概念比较——UNESCO WHC、ICOMOS、EICR之间的不同[J].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5, 30(02): 44-48.

G112

B

2095-6304(2015)02-0044-05

* 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51178479;51108476)

郭 璇: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山地城镇建设与新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gx717@126.com

杨浩祥: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硕士研究生

2014-12-11

猜你喜欢
世界遗产遗产定义
中国的“世界遗产”
中国的世界遗产
跟淘气章鱼巡游世界遗产
遗产怎么分
千万遗产
从丝绸之路到世界遗产探析
成功的定义
遗产之谜
遗产
修辞学的重大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