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愿景

2015-07-31 20:58王东宁
都市家教·下半月 2014年4期
关键词:道德修养学习者法律

王东宁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想目标是:围绕社会现实和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围绕大学生成才必备素质这个根本任务,为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服务,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和社会关系的辩证理论告诉我们,社会的道德风尚、文明程度制约着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人格;而个人的道德观念、道德人格又对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信念的形成起着推动作用。对一所学校而言,思想道德修养就是要塑造一种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形成具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因而,理想的教学安排应多采用莱夫与温(Laveand Wenger)界定的“学习型课程”,即强调学生自主学习,重视师生互动;话语应为一个核心维度;评价体系应具有多元性和开放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教师、学习者、社会人士之间的关系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需建立新型的教师、学习者、社会人士三方面的关系,此种新型关系的核心是教师角色的转变。教师角色应由传统的教学型课程中的管理者、解释者和评判者转变为学习型课程中的合作者、协调者和服务者。正如本科指引所论:“学习型课程,权威的所在点会在学习过程中转移,可以处于学习者之间的对称关系,也可处于学习者与更富经验人士之间的不对称关系。因此,在学习型的课程里,究竟谁是‘教师,就会因应不同的活动而有所转变;有时教师是一名学童,有时也可以是来自校外社区的其他人士等等” 。正如安塞(Ancess ,1995)指出的,多元化角色也意味教师应根据师生双方的需要和兴趣而组织教学,更意味我们要重新建立教师的角色和教学工作的概念。至于学生在思想道

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开发角色更需强调,学生不再作为被动的接受者接受教师发出的指令。希伯特等人与柯林斯等人两个研究小组都重视建立社群为高效能教学的核心所在(Collins et al ,1991,45页)。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安排中,应凸现有关学习的两个核心原则:原动性和交互主体性,即重视建立实践社群,将有助于师生共同作为课程的开发者、创造者和实施主体,依赖自己的智慧和创意,在交互过程中共同建构课程的内容,设计实施的方案,完成课程的评价。另外,如果我们把学习视为一个社会过程,学校还应聘请一部分学生家长、有关领域的专家、校外辅导员等,作为学生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指导教师,还可采取由家长或社区以及有关社会人士介入对学习的活动进行评价。即弗雷勒(Freire )认为的教师的责任是扮演一种中介角色,把学习者为事物而建立的个人意义,与社会文化建立的意义加以协调。

二、教学转变及对学习和知识的影响

我认为个人要不断改变自己的教学实践,从而使实际教学情况与个人的愿景更为接近,必须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切实下功夫。

(1)课程观念必须发生改变。必须突破原有的“课程即学科”“课程即教材”“课程即知识”“课程是课程专家的事,教师仅是课程的执行者”等狭隘的课程观,树立建构主义的课程意识。课程不仅仅包括了知识,而且包括了学习者占有和获取知识的主体活动过程,即课程知识是在充满生机的社会性交往过程中建构生成的。若然我们采取建构主义的知识观,我们便“不再以为知识是教师头脑里的物件,教师的工作就是要把知识从教师的头脑里传送到学习者的头脑里”。根据认知活动的情境理论,我们看到“知识与活动是紧密相关的”,“问题解决”是“学习过程的重心”;知识不应是以书本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以考试为中心,而应以人的发展为中心。

(2)教学方式必须发生改变。第一,从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第二,从注重学习结果向注重学习过程转变;第三,从封闭向开放转变;第四,从仅仅关注知识性目标向关注知识、技能、过程、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转变;第五,从注重共性向更重视个性发展转变。为此,个人在实施综合实践活动中要尽量避免采用机械传授式教学方法教课的现象,多采用莱夫与温雅界定的“学习型课程”,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启发学生自己思考、自己发现问题、自己解决问题,扮演好开发者、组织者、参与者、协调者、评价者的角色。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我个人主张采取建构主义的课程取向,如从上述三个方面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那么学生的学习方式将随之发生转变。第一,由被动、机械式的学习向主动、探究式学习转变;善于从日常生活中发现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第二,由依赖教师和教科书向关注社会实践、经验和其它信息资源转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因其特点多采用“开放课室”。如本科指引所论:学习是一个通过参与社群活动而达致身份转变的过程,而“开放课室”(即以学生为中心那类教学模式)正能为学生提供社群活动;第三,由盲从权威、迷信书本向发展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转变;第四,由过分关注单一应试知识向注重认知、兴趣、意志、毅力、信仰、科学精神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转变。第五,由独立学习向独立与合作学习相结合转变。尤其是“采用‘学习者社群的取向可以发挥培育学习者自尊的功用。……这种取向不仅较为重视学生的权利,而且更可令学习者对相互学习承担更大的责任”。为此在设计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应注重课题探究的研究性学习;社会考察、调查、访问、参观的社会体验性学习;设计、制作的应用性学习;社会参与的实践性学习等学习活动方式。

三、理想目标与实现思路

高校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大学生思想道德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设置及逐步完善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仅具有极强的思想性,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将大学生塑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又具有理论性,即涉及政治信仰、人生价值、伦理道德等社会科学方面的诸多理论问题。但该课程不同于其他有关专业知识课,其教学过程,不仅仅是一般地传授专业知识的过程,而且也是紧密联系实践实施教育的过程,要求学生把学到的关于思想道德修养的理论知识付诸实践,指导自己的生活学习。思想和行动,在实践中接受考验,经受锻炼,在实践中逐步将“课本中的知识修养”自觉内化为“人意识中的修养”。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要坚持知和行的统一,将“学”和“做”有机结合,是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正确养成的基本途径。

在教学过程中,所谓“知”,就是传授理论知识的过程,即引导学生努力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学会明辨是非的方法能力,明确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明确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要求等等;所谓“行”,就是让学生去做,即密切联系实际,将课堂所学内容落实在学生的行动上,通过学生的实践活动,成为学生的自觉行为。知和行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者不可偏废,但相比较而言,行在思想道德修养中显得更为重要。这是因为,行是知的目的和归宿,行的过程就是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内化为思想修养同时外化为道德行为的过程。只有真正按知的要求去做了,将知的内容通过行动完全地表现出来,才能达到知的目的,而且知才能得以巩固提高。这也正是修养课的根本要求和最终目的。这就需要我们在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不断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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