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校车费。
《办法》对校车收费事宜作了明确规定: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校车费。此外,《办法》还提出,将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等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公共交通也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毛一竹 新华网 2015年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