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新产经》记者 董曙光
全面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营改增等,描画出新世纪以来中国减税的路线图。
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后,4月初国务院决定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回顾我国减税历程,可以发现,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减税一直在进行中。
全面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增值税改革转型、营业税试点改为增值税等,都起到了扩大内需、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
1994年分税改革以来,我国经过了大规模税制改革与调整,到2004年1月1日起,新一轮税制改革又陆续启动,这标志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但仍需完善。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明确了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决定》指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围绕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政府分配方式、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目标,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的前提下,适应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
另外,《决定》确定了八个方面的改革内容: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工业和建筑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不断提高,“三农”问题、资源与环境等经济和社会发展瓶颈不断凸显的背景下,2003年之后,我国基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各种税制改革开始实行。
2004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在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2005年12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法,将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至2000元。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行第六次修正,将费用减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并调整工薪所得税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所加大。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两套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
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由此,我国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重大改革,进一步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2年12月1日,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正式扩大至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和宁波市,中国“营改增”试点省、市已达12个。“营改增”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和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税总局宣布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同时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为小微企业增添了活力。
2011年11月17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发布,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展开试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登记费等22项行政事业类收费。
2003年以来的税制改革中,统一企业所得税、取消农业税和增值税转型是改革的核心,同时其他税种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经过这些年的改革,我国税制由23种减少为19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结构性减税,在2008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首次被提出。之后,我国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并轨、增值税转型改革等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面对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应对危机,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结构性减税。
结构性减税既区别于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又不同于以往的有增有减的税负调整,结构性减税更强调有选择的减税,是为了达到特定目标而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
业界专家指出,这轮税改的最大特征,是对现行税制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其针对特定群体指向明确,如中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等。
“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时任财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戴柏华在接受媒体访谈时表示。
2012年以来的结构性减税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是减轻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带动就业和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实行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
二是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对蔬菜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抵扣办法试点,研究完善粮食、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税收政策。出台支持校车运营、中小学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完善增值税税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服务业发展,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试点实施办法中,将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明确作为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低税率。对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是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范围,出台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是通过实施较低进口暂定税率等方式,鼓励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紧缺的重要能源、资源、原材料等产品的进口。
十八大后,中国税制改革环境与过去相比最大的变化是,税制改革不仅围绕着经济发展中心,而且更多地与公共政策功能相结合。结构性减税改革,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从而让企业轻装上阵,增强企业活力,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刺激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