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社会组织间竞争与合作机制的学理依据与制度保障

2015-07-25 21:04双艳珍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制度保障社会组织合作

双艳珍

摘 要: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之间有竞争才能有发展,通过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释放社会组织活力,产生能够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优秀的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是民主社会的两翼,缺一不可。竞争不是终极目的,从竞争走向合作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秩序优良。为此政府必须创造职能转移的环境,鼓励社会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既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治性优势,又遵守宽容与协商的基本原则,实现社会组织间合作式的社会均衡。

关键词:社会组织;竞争;合作;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4-0026-07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一个权力多极化过程,社会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且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今后政府职能转移的主要承接主体和社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同时也是预防权力腐败的主体之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必须从公共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制度入手,构建公共服务领域开放竞争的新格局,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主体和多元竞争主体。然而,由于受我国传统管理型体制以及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法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许多社会组织的活动以及组织之间的竞争脱离了法治的轨道,从而造成社会组织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且背离了其本真目的,社会组织的活力没有被充分地激发出来,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强大而活跃的社会组织究竟是辅助政府进行社会治理与秩序整合的积极力量,还是制造冲突的消极力量?如何既能维持组织间的自由竞争和有序发展,又不致使这种竞争破坏社会秩序?这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竞争与合作并存: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

黑格尔认为,在不存在中介组织的专制国家里,国家与人民直接相向,人民利益完全暴露在强大的国家面前,个人自由将不能得到保障。西方自由主义虽然引入市民社会作为连接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然而自由主义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即市民社会中个人的孤立性与非自足性易使社会陷入无可挽救的境地。黑格尔深刻地认识到自由主义的这一不足,他指出,正是社会需要体系的特殊性使整个社会充满混乱和冲突。于是,黑格尔要求成立诸如同业公会之类的中介组织,限制市民社会中的矛盾,克服市民社会中的孤立无援和残酷无情。于是,一系列中介团体和机构的作用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摆脱了抽象民主的幽灵,实现了自由与组织相结合的国家。然而,我们仍然可以站在黑格尔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如果将每一个诸如同业公会之类的中介组织都视作具有类似于特殊人格的个体,它们均代表不同的特殊利益,那么在这些个体之间是否会产生诸如黑格尔所担心的混乱与冲突?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在现代民主国家,这一问题似乎显得更加突出与重要。

民主与竞争并不是二律背反的关系,恰恰相反,对于民主社会的发展来说,社会组织之间的冲突与竞争是必要的。在19世纪,托克维尔在盛赞美国民主之时,就看到民主可能会出现一种畸形发展的社会状态,在这一状态下,个人完全沦为没有个性的原子化个人,社会共识丧失了其产生的冲突基础。因此,整个社会只有国家这个唯一的权力中心,而没有其他的团体足以与之抗衡,于是社会上不再有政治竞争者,从而破坏了支撑竞争的社会基础。基于此,托克维尔要求建立多元政治体制,主张通过社会团体的组织化和专门化发展,将分裂转化为认同,创造冲突与一致、约束与参与的平衡。现代社会的发展进一步证明了多样性与民主之间的确存在着必然联系。达尔指出,从旧的观点来看,党派之争和冲突被认为是具有破坏性的。然而,历史发展到现代,冲突逐渐被认为是一个民主秩序中常态的、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可欲的组成部分。自治的联合体不仅被认为是合法的,而且实际上对于大规模的民主来说成为必要的

[1](p.29)。因而,利益分殊化和意见多样化是民主的前提,也是其必然导致的结果:“多样性不仅对于珍视自己的生活方式、宗教、语言、风俗、传统、历史和价值观的集团是宝贵的,而且对于那些认为人类多样性本身就是善或其结果为善的每个人也是宝贵的。”[2](p.88)

因此,对于多样性,我们不但不可能通过诉诸“一个无所不包的共同意志”来解决,恰恰相反,减少这种差异是极其危险的,它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个暴政与停滞的社会。作为差异的结果,冲突、竞争与异质性是社会生活不可避免的方面,在民主理论与民主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如果没有竞争与分歧,就没有民主理论的发展,也就没有设计民主制度的动力。美国思想家奥斯特罗姆指出:“相互对立和相互竞争的结构是一种探究方法的预兆,它使人们能够运用冲突的危机探索并接近解决的可能性,建设双向互利的关系社群。发展和维系具有多样化结构的关系社群。”[3](p.158)以西方民主理论从直接民主向间接民主的发展为例。古代雅典之所以能够践行直接民主,是因为雅典城邦的规模小,公民的数量比例很小,雅典将公民能够而且应该参与维护公共事务当作其唯一的政治要务,并将这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公民美德的唯一标准。这一点使得雅典的公民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这一同质性将政治冲突看作是能够而且应该从公共生活中消除的恶。正是这一同质性使雅典开了直接民主的先河。然而,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不但突破了古代雅典规模小的特征,而且利益的多元化与复杂化也使古雅典时期单一的公民美德理想不复成为现实,这种多样性甚至有时使公共利益减小到几乎消失。直接民主不可避免地成了历史。针对这一点,戴维·赫尔德说得很好:“除非我们可以确定,必须迅速跨越这样的政治过程,这就是说,除非我们相信这样一个世界是合理的,在这个世界中,不仅维特根斯坦、弗洛伊德、锡德·维舍斯及我们地方共同体成员具有同样的生活观,而且所有阶级和集团的冲突也已消失,否则,直接民主本身就不是一种值得一试的冒险。看来,人们不得不建立的制度是一种促进常常是不同的观点之间讨论争论和竞争的制度,是容忍各种运动、压力集团和(或)拥有促进其利益的领袖的各种政党形成的制度。”[4](p.393)因此,从更广的意义上讲,正是冲突推动了文明社会的进步。

其次,正是对立与冲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在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层面表述了对立的力量可造成和谐这一思想,而

施特劳斯对英国政体的分析则完全是从政治学角度出发的。施特劳斯在分析伯克的思想时指出,伯克将英国政体看作最好的政体,因为英国政体是不完美的,这种不完美性恰恰表现在它的各部分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正是这些代表了相互总和或相反利益的差异在自然和政治世界中,从不和谐权力的相互斗争中,绘出了宇宙的和谐”。

因此,不和谐不会产生社会的冲突,而是产生和谐。复杂的秩序绝不会直接肯定或否定任何要求建立特定社会秩序的要求,这些要求必须是妥协的,但不是像经典复合政体中那样,通过找到保持一个统一的原则来形成妥协。相反,一个更完全、更真实的妥协将在使对权利的要求转向合宜之事的过程中产生。这样“整个政府组织就成了合一的补偿” [5](p.806)。因此,社会政治冲突与优良的政府并不是不相容的,恰恰相反,冲突本身就是和谐,正是看似矛盾的东西最终导致了和谐,正是矛盾和冲突导致了综合与和平,促进了英国民主制的发展。

虽然冲突与竞争是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是绝对存在的最基本的生存方式,但是正如达尔所说,多样性的利益和利益集团绝不是一个纯粹的幸事,社会组织之间的某些竞争的确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团体的冲突以各种方式充斥于一切复杂的社会中,而冲突常常导致内乱。正是这些冲突导致的无序使得霍布斯向往利维坦的专制带来和平,同样也使博林布鲁克、休谟、麦迪逊和华盛顿对党派之争失去信心,转而渴望“政党的联合”,寻求一种“调和政治”。因此,不同利益无法消抹的多元性使人们怀疑,多元的利益社会是否存在一种相对稳定的利益平衡?多元性内部是否能够形成一种可作为公众舆论标准的普遍利益?因此,民主政治体制并不是只与冲突有关,它同样和秩序不可分割。在承认多元性的前提下,秩序同样要求另外一种定义民主的方式,即冲突之间的相互调和。任何稳定的民主都要求在参与竞争的各方之间保持相对适中的张力以及应有的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共识。

竞争与合作是现代社会民主体制发展的重要两翼,彼此并不是对方的负面,而是它的伴生物。社会的平衡总是依赖于协商和冲突的辩证关系。约翰·霍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共识和冲突之间的一种复杂的平衡。差异与共识的价值在程度上不相上下,其中这种共识是为现实的存在所必需的为数不多的、最低限度的共识。”[6](p.26)竞争与合作、冲突与共识,作为一种否定的历史常量,成为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现代民主社会要求社会组织之间从冲突转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对话,从教条转向宽容,从利益表达转向利益整合,这是民主的基本要求。

二、宽容与协商:竞争与合作机制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民主既需要种类繁多的具有自治能力的社会组织,也需要多元化的社会组织之间存有竞争关系,这可以使社会保持多样化,实现优胜劣汰,避免将政治稳定建立在一种先定和谐的标准化基础上,有益于社会发展和良好政治的实现;同时,民主又要求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避免产生一个深深陷入生产、复制权力和机会不平等中的社会状态。

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必须遵守宽容原则,民主的多元性必须以宽容为前提。但是,不能狭隘地限定多元性中的宽容,它不是指一味地忍让,也不是指漠不关心,而是指对各种价值的尊重。社会是一个由许多因素构成的系统,其中人是最重要的活动因子,人在其间的活动只能是按照“我们—他们”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任何多样性和异见都有价值,它们使个人以及“我们”和“他们”的社会变得丰富多彩。但正像萨托利所认为的,这种“我们—他们”的界分并不意味着一定是相互敌视和好战,而是可以同时意味着不断的分分合合,意味着边界的划分,同时也意味着相互的开放。否则就是混沌的状态,这样“我们”也会在无形中消失[7](p.65)。因此,宽容要求“我们”在持有我们所坚持的信仰的同时,又尊重别人有权坚持自身的信仰。按照这一观点,构建社会中各社会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就尤为重要。因此,宽容是社会组织必须学会接受的原则。

在历史上,社会组织之间不断纷争的事实曾使其一直拥有一个不甚光彩的称呼,即宗派(Faction)。为了解决宗派间的竞争与冲突,霍布斯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第三方监督执行,即营造一个强大的利维坦。然而正如罗伯特·帕特南所分析的,用博弈理论的语言来说,这种不偏不倚的“霍布斯式均衡”一般不是“稳定的均衡”,因为任何一方都没有动机去改变自己的行为,它只能使社会状况恶化,因此也只能是一种不合作式的均衡,是“永远欺骗”式的均衡[8](p.192)。这种均衡因为是按照强制性原则达成的社会和谐,因而必定是一种病态的和谐,而不是一种公共的和谐。而且这种和谐也很容易被打破,即便是一根稻草也足以使它坍塌。因此,帕特南摒弃了在民主社会由国家强制抑制冲突的解决途径,转而寻求一种温和、实际和宽容的政策制定和冲突管理模式,按照他的说法,即是一种“政治运作的新途径” [8](p.68)。这种途径不同于霍布斯式均衡,也与堂吉诃德式的普遍利他主义有别。这种途径要求社会组织在追求“恰当理解的自我利益”,即“有远见的”而非“短视的”自我利益的同时遵循有限度的利他主义。这样,“人人都在一个互惠的体系里行事,这通常被描述为所谓的短期利他与长期利己的结合……互惠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其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具有短期的利他性(利他者负担成本,他人受益),但他们的结合一般会令所有参与者受益”,这也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有效办法[8](p.202)。

社会组织之间的宽容与互惠依赖于各方的妥协。在民主社会中,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而要用大家都完全满意的办法来解决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就需要制定出冲突各方虽不完全满意但至少都能接受的办法。这就要求社会组织之间相互权衡冲突各方的争议,从而形成政策、制定法律,取得各方的满意状态,这一过程便是妥协的过程。民主依赖于妥协。科恩指出:“民主国家的公民须乐于以妥协办法解决他们的分歧。民主的所有条件中,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而有关各方如不愿妥协,即无达成妥协的可能。妥协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民主的解决办法来自妥协。”[9](p.182)妥协的过程是对民主的特殊的支持。它不仅是一种手段,可达成相互满意的结果,而且还可带来有价值的副产品。真正的妥协就是综合对立的势力,并把双方或各种观点中的精彩部分以不完整的形式保留下来。妥协不是披上伪装的有条件的投降,它的过程是积极的,因为它促进了各方参与的兴趣。它的过程也是合乎理性的。只有各方准备把自己要求中的各个部分区别开来,在某些部分上让步,以换取另一部分上的满足,才有可能达成彼此满意的协议。妥协是在联合政府内把各组成部分从思想上、感情上以及实际上调动起来的一种方式。它不仅使民主进行下去,而且赋予其内容[9](p.185)。

妥协包含着协商。宽容要求社会组织之间能够进行公共协商、讨论与对话,并形成一定的共识。人类社会是一个多元复杂的社会,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基本信仰的同质性,反而具有无法透视的多元性。然而,从另一个角度说,人类又生活在一个共同的世界,因而必定存在共同的利益。伯克曾经说过,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在一切领域都是伙伴关系的社会。因此,如果社会内利益对立的各方能够认识到普遍利益的存在,那么就可使其相互之间的利益结构冲突相对化,只有这样方可无损于民主。这就要求社会组织之间必须能够相互协调,这种协调可以使冲突各方能够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受到合理的控制。因此,协商是合理意愿形成的适当媒介,只有这样,民主社会才能扎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能实现。否则就会像自由主义多元主义一样,由于无法扬弃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差异,从而无法形成一种可以作为公众舆论的标准。

的确,民主社会是一个协商型的社会,它可以为对立意见提供辩论的场所,互相商谈、对话一切与社会有关的事务,以便达成一致与共识,采取彼此均感满意的解决方式。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民主是形成协商的前提,它为公共对话和决策过程提供了良好基础,并为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途径。借助这一途径,各种冲突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好的考虑、讨论和解决。因此,戴维·赫尔德说:“民主为容忍和协调差异提供了基础。它是可以联系和协调相互竞争的既有问题的一种价值。民主并不以不同价值的一致为先决条件,毋宁说,它只是为把价值相互联系起来以及把解决价值冲突放到公开参与公共过程之中提供一种方法,它仅仅遵从保护过程本身形成和形式的特定规定。”[4](p.377)而社会组织也只有运用理智,着眼于这一协商性方式,才能不但对其自身发展进行塑造,而且能够通过一种原则上所有人都能够公平参与这种塑造的方式对社会进行塑造,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民主社会。

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协商的目的是要根据一个统一标准在不同利益之间尽可能达成一种客观一致的共识,这是一种可欲的理想。共识是一种有一定粘合力的共同财富,对于民主社会的凝聚力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之间的宽容与协商还会形成一种有益于民主发展的团结、信任与合作规范。社会组织是滋养和发展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规范价值观和信念或者说社会资本的温床,能够形成诸如宽容和互让的民主规范。同样,当公民相互之间形成了乐于助人、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道德习性时,会很自然地将这一习惯运用于对社会组织之间的冲突的解决。依从宽容与合作的解决之道必然不同于双方的尖锐对立,这可以驱散相互之间的不信任甚或相互争斗以至于双方在争斗中做无谓的牺牲。按照罗伯特·帕特南的说法,以互惠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为核心的社会资本由于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合作,把自我利益和团结互助结合了起来,因而对于政治稳定、政府效率甚至经济进步来说是比物质和人力资本更为重要的因素,它可以使得竞争和合作得以并存,因此是使民主得以运转的关键因素。而且,建立在信任、规范和合作网络基础上的社会均衡也是一种不同于“霍布斯式均衡”的共时性的社会均衡,由于社会资本通常具有自我增强型和可累积性,因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良性循环会不断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从而形成合作式的社会均衡,即一种公共均衡[8](p.208)。帕特南的分析虽然有过分夸大社会资本功能的倾向,但从中也不难体会出,在民主社会形成社会组织之间宽容与协商的竞争合作机制对于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性与意义。

三、政府职能转移与制度法治环境:竞争与合作机制的制度保障

然而,理论上的应然性和可能性是一回事,实践中的实然性和可操作性又是另一回事。每个国家都处于其特定的传统、制度、环境等基本国情之中,受其影响,实际状况与理论要求之间必然存在着或远或近的距离。但无论怎样,只要是朝着理论上要求的民主目标在迈进,只要是处在不断实现民主化的进程中,那么就是进步的、发展的。我国目前也正行进在通向民主的道路上,社会主义民主要求社会组织之间实现竞争基础上的合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求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是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竞争,而不是无序混乱、恃强凌弱的竞争,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是宽容与协商基础上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两个基本制度保障。

第一,必须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尽快实现政府职能转移,释放社会组织的竞争空间。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已从单纯的数量增长转向结构性的调整。社会组织之间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合作越来越广,功能相似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无论是从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还是从政府的政策导向上,我国社会组织都在加速类型化,产业链条逐步显现,逐步产生有序合作与竞争的格局,一个相对自主的社会组织生态正在形成[10](p.12)。但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转型期,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障碍。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一直未脱离政府的母腹,社会组织从登记到资源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支持、投入与引导,这在客观上造成了社会组织的自治性不足,既缺乏对人、财、物的自主支配权,又缺乏自律性和自我管理能力,导致不少社会组织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感。而且,这种与官方同构的社会组织往往都处于垄断的状态,但因为缺乏基本的竞争压力,这些社会组织往往存在职能荒废甚至权力寻租的现象,造成社会组织自治性弱化、垄断化、行政化及腐败的弊病。另一方面,在我国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下,各种大大小小的草根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造成社会组织在数量上的繁荣假象,但其质量参差不齐,有的社会组织甚至是由一个会长、一个执行会长和一个秘书长三人组成的“僵尸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本无力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除这些滥竽充数的社会组织外,绝大多数社会组织的规模小且零散,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方面虽有强烈愿望,但竞争力不强,仍需政府降低门槛“扶上马”、政策服务“送一程”。这两方面都阻碍了社会组织活力的发挥。

社会组织必须有竞争才能有发展,形成相互合作、优胜劣汰的社会组织良性发展机制势在必行,而其中的关键又在于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要明确政社边界与各自的职责范围,将社会的事情交由社会自己去解决,破除社会组织过度依赖政府的体制性障碍,改革与创新社会组织的发展模式,让社会组织脱离自身的襁褓自由发展。但政府的退出并不是完全自由的放任,而是要通过政策制定和制度保障承担好引导、服务、监管和评估责任。当前,政府应该探索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引入社会组织的适度竞争机制,通过竞争购买的方式鼓励培养有资质、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接盘政府转移出的职能,同时退出淘汰那些不具备竞争力的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为社会组织营造公平公正良性健康的竞争与合作环境。与政府相对,社会组织要想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个大市场中分得一杯羹,就需要积极参与竞争,而其前提必须是有竞争力。因此,竞争的过程对社会组织来说其实也是一个不断成长、发展、优化与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完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更加规范,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也逐渐加强,从而能够与其他优秀的社会组织积极合作,共同协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

第二,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与法制,为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创造公平规范的法治环境。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制度不应仅如西方自由主义所言只规约国家,还应对社会及社会组织有效,这是保证社会秩序的基础,而一个良好的秩序对于民主社会增进稳定性、降低不确定性、限制社会成员在未加组织的情况下的散乱行动以及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化均是至关重要的。

西方传统自由主义倾向于忽视秩序要求对政治情境的制约,而只是片面地强调宪法性规则对国家与政府的规范性价值。事实上,宪法性规则除对国家与政府具有制约功能外,作为其核心的制度和法律制约也必须为那些在制度或结构中运作的各种“活跃力量”或“社会力量”确定一些限制,从而成为秩序的基础,并为人们的行动提供规则。因此,维尔认为,虽然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生活发生巨大运动的意义上,其首要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治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意义了,或不重要了。“制度”不仅仅只是一个形式的和不重要的门面装饰,政治制度是规则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政治环境下的行为者必须按常规行为[11](p.9)。

的确,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中,诸多社会力量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组织即是其中之一。对于社会组织来说,相对于国家的自治性是其根本特征之一,国家和政府应该多措并举积极扶植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壮大,通过职能转移、政策松绑和资源提供等方式为社会组织塑造滋养型环境,但社会组织的自治性远不是完全的、不受限制的自治,其自由都是存在于国家法律及制度范围之内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所有组织都同等享有的,也只有通过国家法律与制度方能得到保障。因此,社会组织的活动首先必须接受宪法原则,遵循宪法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国家制定的宪法规章的基本架构内运作。同时,也正是法律和制度程序的机制化营造了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保证了社会组织之间的话语方式是公平协商的和自由辩论的,保证了现实社会中各种社会组织能够在交往共同体中发挥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之间形成相互合作、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限制多元性组织之间竞争的范围和影响朝着有害的方向发展,更好地发展公共服务。这不仅保护了社会组织行动的有效性,同时也对它的活动范围施加了限制,为组织的正当活动提供了法律空间和制度保障。因此,如果没有更高的普遍法律和制度,不论是个人的自由还是社会组织的自由就决不能存在,而只能存在奴性思想。社会组织之间的对抗本性必然是在普遍依靠法律和制度维持的社会中才能成为发展人类天性的一种手段,社会组织之间必然只有在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加强良性合作,才能实现资源共享、相互合作与协同发展。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社会公正,就必须推动社会组织主体树立法治意识,支持各类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制度和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是未来我国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之一。与此相适应,我国也应积极完善有关社会组织发展的法规,改变法规政策不完善、社会组织的指导规范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使社会组织发展有法可依,使社会组织的竞争有章可循,避免因法制不健全导致的社会组织运行混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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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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