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斐
(德州学院 山东 德州 253023)
对真实的不懈追求
——浅析英格博格·巴赫曼的小说《一个维尔德穆特》
公 斐
(德州学院 山东 德州 253023)
追求真实的维尔德穆特在审判过程中情绪崩溃,从而认识到“真实”并不仅仅等同于秉持道德和对现实的描摹,更高的真实要求描述内容与情感的统一及其相应的世界观及行为准则。
真实;追求;批判
凭借小说集《三十岁》(Das drei☒igste Jahr),英格博格·巴赫曼(Ingeborg Bachmann)第一次以小说作家的身份登上文学史的舞台。《一个维尔德穆特》(Ein Wildermuth) 是这部紧密编排的小说集中的一篇小说,它围绕着“真实”这一纯粹的高尚情操而展开。中心人物维尔德穆特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去实现由他父亲传授并决定他一生的真实。这篇小说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真实究竟是什么?又能否实现?人们应以什么方式追求真实,以及是否能够要求其他人也严守真实,都尚无定论。
在这篇小说中占有核心地位的概念——真实,紧紧围绕着中心人物维尔德穆特。因为对真实的追求,他陷入了极其痛苦的境地。他的父亲是“真实”这个词语的发明者,维尔德穆特接受了他父亲的信条,并有意识地以此要求自己。他的单纯的尝试——按照绝对真实的原则去描述事物,被他称为“报道”,而那些不符合真实的幻想对他而言是有罪的。此外,真实是对自身的道德义务,跟其它的价值观没有关系。他对良知的要求只关乎于是否足够准确地描述真实。
这篇小说的第一部分,法官安东·维尔德穆特置身于一个谋杀案审判之中,嫌疑犯是约瑟夫·维尔德穆特。对真实的追求,让他对被告的回忆寻根究底,这也符合法官的寻求真实的职业道德。但是,关于真实的观念不等同于那些由道德衍生出的信条的总和。在审判过程中,维尔德穆特把真实看做是对现实的客观描述。这是他在诉讼中所探求并坚持努力实现的,虽然他对自己的这个信念已不是深信不疑。
在对这个与自己同姓的疑犯的审判过程中,他对“真实”的这种把握使他把自己与被告“维尔德穆特”一体化,导致在审判过程中遭遇挫折,最终在法庭上崩溃大叫。由此也引出了关于自我定位的问题。对与自己同姓的被告的审问,中心人物的自我认定的确定感遭受挑战,触发了他对自身和自己的追求的思考,接下来,他充满怀疑地审视着自己以往秉持的信念。之前对于真实的领悟被推翻,带来了自我认同感的危机。从整篇小说来看,维尔德穆特对真实的把握从对现实的客观描摹转向了其与感情的统一性。
中心人物精神上的震动,尤其跟第一部分末尾的外部环境表现出的默然疏离形成鲜明对比。歇斯底里大叫之后,他陷入了对自己的选择和追求的反思。为更好地阐述“真实”,作者采用了对比的手法。在反思过程中,维尔德穆特对他的亲属——把真实视若无物的母亲和妻子——及其言语和行为作出批评,对法庭之上老套的律师、气势凌人的检察官和纠结于细节的纽扣专家进行批判,最后作者对那些不遵循真实原则的语言作出了批判,它没有努力向真实靠拢,而是模糊不清,又被一些所谓的世俗规范所约束,没有达到与描述对象的一致性,更是让人无从看清“话语”的真实面目。
此外,文章也强调了真实的坚不可摧而又近在咫尺,它令人轻松愉悦,同时又合乎规范。这指明了真实的价值和可用性。维尔德穆特一直追求精神和肉体的统一。而这些不依附于具体的事情,是不能理性地分析表达的。
在学习过程中,维尔德穆特认识到一种更高的真实,它与科学紧密联系在一起。与最初追求描摹具体现实的真实不同,这种更高的真实争求的是清楚说明现实,并透视其中隐藏的原则。纵观上下文,维尔德穆特潜心致力于实现这种真实。
真实有其对立面,虚假和谎言可以离真实很近,也就存在不同选择的可能性。虽然维尔德穆特一直坚持对真实的追求,但它不能与社会规则完全协调,而这些规则把社会的和善宽容推向了一个新高度。维尔德穆特尽管最终也认识到这个矛盾之处,但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让步,依然完全绝对地坚持自己的追求。从另一个视角——文学的使命出发,这符合小说一个主题——使读者意识到,即便人们并不对此抱有狂热的态度,也依然存在这样一个乌托邦式的真实。
叙述方式的转变——从第一部分客观全景式叙述方式转换到第二部分的主观的“我”的叙述视角,有助于对真实概念的讽刺性阐述。在第一部分当中,客观展现了法院的审理过程及其参与者的模样,维尔德穆特崩溃大叫及陷入沉思的背景就清晰地展现出来了,叙述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也得到提高。接下来,沉思的内容就自然而然地通过“我”的视角表达出来,借此极其真实地展现了他对于自己的亲属、爱人和学业的思考,使得读者能亲身感受到他内心的波动过程。真实的概念以及对其不懈的追求都以此有力地展示了出来。叙述视角的转换也加强了小说的真实性和批判效果。
[1]Bachmann, Ingeborg: Das drei☒igste Jahr[M]. München: Piper Verlag ,1997.
[2]聂军.巴赫曼的文学对话[J].外语教学,2007,28(4): 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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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125(2015)06-02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