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庶、长幼、贤愚
——皇储制度的几点争议

2015-07-22 08:14霍明宇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100029
大众文艺 2015年19期
关键词:皇位中华书局

霍明宇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 100029)

嫡庶、长幼、贤愚
——皇储制度的几点争议

霍明宇 (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 100029)

古代立储制度,原则上以皇子母亲的身份尊卑作为第一考虑因素,即嫡出优先于庶出。其次以年龄的长幼之差作为第二考虑因素,即兄长优于弟幼。再次考虑贤与不肖等其它因素。这就是被封建王朝代代沿用的“嫡长子继承制”。皇位的继承资格由先天因素决定,有利于规避皇位继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纷争,实现皇位的顺利过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反对者往往以举贤授能进行反驳。立长或者立贤,其间的得失利弊需要进行权衡。

嫡尊庶卑;长幼有序;立长立贤

在古代社会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中,长与幼、嫡与庶之间有着不可僭越的鸿沟。嫡出的儿子地位重于庶出,哥哥的地位重于弟弟。宗族之内的嫡庶、长幼地位决定了宗族权力的归属,嫡长子为继承皇位的太子,庶子则只能另立为宗。这就是以嫡长子系为主的继承制度。对于以宗法组织为主要社会结构的中国,宗族最高权利继承人的选定,关系到家族社稷的稳定、绵延,因此,在制度中对皇位的继承标准进行约定,在执行中加以贯彻维护,是宗法社会的核心问题。受到多方利益和历史因素的制约牵制,每个朝代的皇位继承制度和实际执行情况各有不同,但以嫡庶、长幼为衡量标准设立出的嫡长子继承制,为多数王朝采纳,而“嫡庶有别”“长幼有序”的思想也因此代表了一定的伦理和社会价值。

一、嫡庶、长幼的选择

在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部落领袖的选举采取“举贤不举亲”的禅让制,继承人不限于王族血亲,亦不存在嫡庶、长幼的考虑。三代之后,随着禅让制的废弃,皇位继承人往往自皇室成员中产生,皇室诸子的嫡庶、长幼问题也逐渐成为选择继承人的依据。西周初年,周公旦创立了嫡长子继承制。《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立適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汉代何休解释说:“適,谓適夫人之子,尊无与敌,故以齿。子,谓左右媵及侄娣之子,位有贵贱,又防其同时而生,故以贵也。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姪娣;嫡姪娣无子,立右嫡姪娣;右嫡姪娣无子,立左嫡姪娣……”1按照这个说法,嫡长子继承制要求由皇后所生的长子继承皇位,只要是皇后所生,不论其贤与不肖。如果皇后无子,就要立后宫中级别最高的贵妃之子为太子,这个时候不考虑哪位儿子的年龄最长,而是看哪位皇妃的级别最尊贵,所谓“子以母贵”。由此看来,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的首要标准是母亲身份的贵贱尊卑。在母亲身份一样的情况下,再按照“长幼”的顺序进行选择。《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载,当鲁国要立襄公妾“敬归之娣齐归之子公子(鲁昭公)”为太子时,大臣叔孙豹(穆叔)反对说:“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2昭公二十六年,记载王子朝的话说:“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3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鲁国的皇位继承原则是太子死了由同母的弟弟继承,如果没有同母的弟弟,那么就按照长幼有序的原则在其他皇子中选择继承人。如果其他兄弟年岁相当,那么就要选择贤能的那一位。由此可以看出,春秋时期的皇位继承原则是以母亲的身份尊卑作为第一考虑因素,其次按照长幼有序的原则进行选择,再次考虑贤与不肖的问题。

嫡长子继承制创立以来,历代帝王对其进行了采纳和改革。从历史记载来看,秦代不施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西汉对于嫡长子继承制的执行相对较为严格。从太祖刘邦到朝中大臣,吸取秦王朝不早确立太子,又废长立幼使得天下大乱的教训,认为“天下之命,悬于太子”,“太子正而天下定矣”。4刘邦晚年因宠爱戚姬、如意母子有改立如意为太子的想法,遭到大臣们的激烈反对。叔孙通以秦亡教训进谏:“昔者晋献公以骊姬之故废太子,立奚齐,晋国乱者数十年,为天下笑。秦以不早定扶苏,令赵高得以诈立胡亥,自使灭祀,此陛下所亲见。今太子仁孝,天下皆闻之;吕后与陛下攻苦食啖,岂可背哉!陛下必欲废適而立少,臣愿先伏诛,以颈血汙地”。5这番话令高祖受到了极大触动,放弃了废长立幼的念头。到了东汉,特别是后期,外戚集团独揽君权,外戚往往拥立一个个可以玩弄于股掌之上的幼儿皇帝以保证自己专权,让东汉政权陷入长期混乱,直致灭亡。因此,嫡长子继承制在东汉的提倡和执行不力。魏晋南北朝时期,乱世的政权更迭频繁,按照嫡长子原则继位的皇帝极少。隋朝,文帝杨坚废长立幼,也放弃了嫡长子继承制。唐代政府提倡嫡长子继承制,为了维护这一制度,保证兄长的特权,唐代政府还将嫡长子继承制写入法律,将舍嫡立庶、舍长立幼视为违法。《唐律疏议,户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另,《唐律疏议》解释唐代嫡长子继承制的继承方法和原则:“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6皇室立储,先在嫡出的皇子中按照长幼的原则进行选择,如果嫡出的皇子有疾或者实在无德忤逆,不能“立嫡”,再从庶出的皇子中按照长幼的原则确立继承人。唐朝前期从太宗到敬宗,嫡长子继承制得到了较好的延续。但从武宗到昭宗,宦官把持朝政、确立嗣君,嫡长子继承制也就不得延续。宋代统治者从整体上看并不严循嫡长子继承制。宋代皇帝立储时的嫡庶观念往往并不严明,很多时候是以长幼为序,不分嫡庶。如仁宗、哲宗、徽宗皆为庶出,都是按长幼而非嫡庶的原则得以继承皇位。元代未能确立起相对固定的嫡长子继承制,争夺皇位的战乱也频频发生。到了明代,皇室的立储制度又沿用西周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原则,明太祖朱元璋明确规定:“国家建储,礼从长嫡,天下之本在焉。”7“惟帝王之子,居嫡长者,必正储位。”8洪武二十八年秋八月,更是颁《皇明祖训》条章于中外:“后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论。”9这些都强调了嫡长子制度的严肃性。另据《明史》记载,明神宗孝端皇后无子,恭妃生长子元嗣,郑贵妃生皇三子常询。由于神宗宠爱郑贵妃,“中外藉藉,疑帝欲立爱”。先是有户科给事中姜应麟上疏请求神宗正名定分,册立元嗣为东宫,“陛下诚欲正名定分,别嫌明微,莫若俯从阁下之请,册立元嗣为东宫,以定天下之本以定天下之本”。10后又有内阁阁臣、六部官员为神宗施压,力主遵守“立储自有长幼”的祖训。这一事件竟然坚持了十五年之久,直到神宗不得不立元嗣为太子。清代自雍正王朝开始创立秘密建储制度。所谓秘密建储也是从皇子中选择一位太子继承皇位,但选择的标准是皇帝认为贤良者,不再考虑嫡庶、长幼等问题。皇帝驾崩之前,将继承人的名字秘密写在诏书上,驾崩之后由要臣公布。这样,皇帝生前就不再公开册立太子。清代自雍正起,直至咸丰都坚持遵行了这一立储制度。清代的秘建制度可以视为对嫡长子继承制的一种否定,也即是对皇位继承制度中“嫡庶”“长幼”这一标准的否定。

二、立长、立贤的争议

除了根据“嫡长子”这一与生俱来的身份标准遴选皇太子之外,皇子个人的才德也成为立储考虑的要素,很多时候甚至左右着立储的结果。此外,皇帝和皇子生母的感情、皇室各方面的利益纠葛等也对立储形成程度不同的影响。其中立嫡长还是举贤能的问题,在立储制度中争议较大。

立长还是立贤的问题,春秋时期思想界已多有探讨。“举贤授能”的思想针对擢举人才而提出,百家之中墨、儒两家对此尤为推重。《墨子》有《尚贤》篇专论推贤任能的意义:“故古者尧举舜于服泽之阳,授之政,天下平;禹举益于阴方之中,授之政,九州成;汤举伊尹于庖厨之中,授之政,其谋得;文王举闳夭泰颠于罝罔之中,授之政,西土服。”11墨子:“尚欲祖述尧舜禹汤之道,将不可不以尚贤,夫尚贤者,政之本也。”12墨子祖述尧舜禹的禅让之行,是提倡将君权授予贤能之人。在儒家理想中,“尊贤使能”也被大力提倡,但与墨家学派有所不同。《论语·颜渊》:“子夏曰:‘……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13孟子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14荀子也说:“故尊圣者王,贵贤者霸,敬贤者存,慢贤者亡,古今一也。”15“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其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是所以显设之也”。16“故能当一人而天下取,失当一人而社稷危”。17细看先秦儒家言论,虽然十分提倡举贤授能,但范围仅限于卿相臣子,并不包括君主。即使荀子也只说“上贤使之为三公”,“三公”是辅佐君主的重臣。这与墨家提倡连君主都要立贤能的思想不同。对于君主的选立,先秦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仍然是立嫡长而非举贤能。

先秦儒家在立储问题上坚持嫡长制而非举贤授能,其原因与儒家学派的社会治理观念有关。儒家学派的理想是建立一个长幼尊卑、等级分明、秩序井然的社会,在儒家学派看来,也唯有先建立起一个牢固而被普遍认可的等级秩序,才能进一步提出举贤授能的问题,相比之下,一个牢固的等级体系是更为重要和根本的。而等级体系以先天的嫡庶长幼作为标准就会牢固,若来源于后天贤或不肖的判断,则容易引发争议而不稳固。同时,儒家思想把处理家族成员的长幼伦理关系视为最重要的义、礼,用它为社会建立秩序,而立储问题就是皇室成员以伦理道义昭告天下的过程。要让这个意义得到实现,必然应该按照嫡庶长幼的先后,选择地位尊贵的嫡长子继承大统。从维护等级秩序的角度来看,这显然比选择一位贤能的国君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一个朝代皇储确立的制度,与这个朝代的政治思想有密切关系。西汉嫡长子继承制得到了大力提倡,就与那个时代儒家学者提倡“正名”思想的影响有关。董仲舒发展了孔子“必也正名乎”的思想,认为“是非之正,取之逆顺;逆顺之正,取之名号;名号之正,取之天地,天地为名号之大义也。”18照这种理论,名份一旦确定,其所规定的尊卑秩序就不能轻易改变,即使是至高无上的皇帝也不能为所欲为。这对太子地位的稳定与嫡长子继承制的实现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宋代理学家也针对立储过程中涉及的秩序问题展开了诸多讨论,特别探讨了春秋时期齐国公子小白和弟弟纠的王位之争,以及唐代李世民取代哥哥登基为王等事件背后的道义问题。宋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引述了宋代理学家程颐的观点:“程子曰:‘桓公,兄也。子纠,弟也。仲私于所事,辅之以争国,非义也。桓公杀之虽过,而纠之死实当。仲始与之同谋,遂与之同死,可也;知辅之争为不义,将自免以图后功亦可也。故圣人不责其死而称其功。若使桓弟而纠兄,管仲所辅者正,桓夺其国而杀之,则管仲之与桓,不可同世之仇也。若计其后功而与其事桓,圣人之言,无乃害义之甚,启万世反覆不忠之乱乎?如唐之王珪、魏征,不死建成之难,而从太宗,可谓害于义矣。后虽有功,何足赎哉?’愚谓管仲有功而无罪,故圣人独称其功;王、魏先有罪而后有功,则不以相掩可也。”19在这里,程颐认为齐国管仲和唐代魏征一个是帮助公子纠争夺王位失败,转而投靠了昔日的敌人公子小白。一个是帮助李建民争夺王位失败,转而投靠了逆谋皇位的李世民。两个人都违背了“忠”的道义,但是管仲却值得称道,而魏征则罪不可赦。这是因为,公子纠和公子小白都是庶出,母亲的地位相当。而从年龄来看,公子小白年龄更长,按照“长幼有序”的原则,本该即位为王,管仲最终投靠于他是顺从了“长幼有序”的伦理原则,这在伦理的层面是道义的;而李世民是李建民的弟弟,皇位本该归属于李建民,李世民不该逆谋篡位,魏征投靠于他是先违背了自己对李建民的忠心,又更加不尊重封建社会的嫡长之义,因此要遭到谴责。理学家程颐把重点放在辨明宗族之内的伦常关系上,长幼尊卑的法则是不容破坏和违背的,其神圣与尊严关乎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是大义。

从制度实施的角度来看,用一个相对客观、“天定”的身份标准——嫡尊庶卑、长幼有序来确立继承人,是将储君的候选范围限制到最低,从而使得皇位的继承资格有比较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有利于规避君位继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纷争,消弭可能引发的政治动乱,实现王位的顺利过渡,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进步意义的。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对嫡长子继承制进行分析说:“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之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取重,掣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20大家都明白立贤的好处,但是“任天者定,任人者争”,为了避免纷争不如干脆以先天的身份确定立储的原则。因为天下安定是更重要的因素,与之相比,一个皇帝才能的贤与不肖对于国家社会的意义就没有那么重要了。王国维的这段话与儒家思想提倡立嫡长的原因相近。

当然,说到嫡长子继承制自身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君主虽然不至于“一言以兴邦,一言以丧邦”,但其实际的政治能力对国家的治理也有不可否认的影响。历史上幼儿、痴呆、昏庸之皇帝误国的事实,与皇帝选立的失败自然脱不开关系。因此,历史上也有极力反对立嫡长而主张立贤能的。清高宗乾隆皇帝分析嫡长子继承制的弊端说:“纣以嫡立而丧商,若立微子之庶,商未必亡也……至于立嫡立长说,尤非确论。汉之文帝最贤,并非嫡子,使汉高祖令其嗣位,何至有吕氏之祸?又如唐太宗为群雄所附,明永乐亦勇略著闻,使唐高祖不立建成而立太宗,明太祖不立建文而立永乐,则玄武门之变,金川门之难,皆无自而起,何至骨肉伤残,忠良惨戮。此立嫡立长之贻害,不大彰明较著乎?21他进一步指出嫡长制“夫兴贤之说,后世固不可行,顾于诸子之中,独不可择贤而与之,必拘于以长以贵之小节,而不为天下万民择贤君而立之,是直以祖宗社稷为轻,而以己妻媵娣为重。千金之家,有所不可,而况天下万民之大乎?”22

相对于嫡长子继承制将皇位的继承人圈定在一个固定和有限的范围,立贤的标准的确具有较大的宽松性和进步性,但这种宽松却带来了一定的随意性和引发争端的借口。贤与不贤本身是一个主观评价的问题,往往取决于君主个人的判断、好恶,甚至可能受到权臣或宠臣的操纵。标准不容易把握,就等于丧失了标准,忽略了制度的严肃性。另外,觊觎皇位的皇子也往往揣测君意,刻意在皇帝面前表现贤能,而在朝中暗蓄势力,以“贤能”作为废掉嫡长自立为王的合理根据,这样立贤又被利用成为对抗嫡长的阴谋,引发朝廷内乱。因此,立贤的标准带来的隐患也令历代帝王心存芥蒂。纵观历史,如果嫡长者的表现不是过分顽劣忤逆,无德无能,优先册立嫡长者的标准仍然被多数朝代所采纳和认可。再从实际的政治生活来看,皇室立储在原则上往往选择嫡长子而不以贤能为标准,这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得到朝臣的维护。例如,魏晋时期,曹操主张立贤不问嫡庶、长幼:“操于诸子,将择才而与之,意不专在嫡”23这遭到朝中大臣的纷纷反对。支持长子曹丕的尚书仆射毛玠说:“近者袁绍以嫡庶不分,覆宗灭国。废立大事,非所宜闻。”24崔琰更是坚决:“盖闻《春秋》之义,立子以长。加五官将仁孝聪明,宜承正统,琰以死守之。”25从大臣们的坚持,也可以感受到按照先天的嫡庶长幼决定皇储的原则,对于顺利立储、安邦定国的意义。

注释:

1.[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钦定四库全书总目春秋公羊传注疏》,总第2197页.

2.郭丹,程小青,李彬源译注.《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514页.

3.郭丹,程小青,李彬源译注.《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006页.

4.[汉]贾谊著,方向东译注,《新书·卷三·保傅》,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160页.

5.[汉]司马迁撰,[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引、张守义正义,《史记》,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八册,总第3281页.

6.[唐]长孙无忌等编纂、疏议,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户婚》(立嫡违法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99页.

7.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二九),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总第482页.

8.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五十一),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总第1000页.

9.[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太祖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3页.

10.[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列传第一百二十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069页.

11.方勇译注.《墨子·尚贤上》.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2页.

12.同上

13.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颜渊篇第十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29页.

14.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卷三·公孙丑章句上》.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1页.

15.杨伯峻译注.《荀子译注·君子第二十四》.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54页.

16.杨伯峻译注.《荀子译注·君道第十二》.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70页.

17.杨伯峻译注.《荀子译注·王霸第十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55页.

18.[汉]董仲舒著,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译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66页.

19.[宋]朱熹撰.《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七·宪问第十四》.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44页.

20.谢维扬,房鑫亮主编.《王国维全集》(第八册)《观堂集林》(卷第十).浙江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06页.

21.[清]庆桂等编纂.《国朝宫史续编·卷之十一·典礼四》.北京古籍出版社,上册,第86-87页.

22.清]庆桂等编纂.《国朝宫史续编·卷之十一·典礼五》.北京古籍出版社,上册,第100-101页.

23.[宋]叶适著.《习学记言序目·卷二十七·魏志》(下).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84页.

24.[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第六十八·汉纪六十》.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195页.

25.[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第六十八·汉纪六十》.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2194-2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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