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5月,陈某用自己的积蓄和父母的资助做首付,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2011年3月,陈某与魏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但好景不长,由于性格原因,两人经常打闹,2015年3月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陈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产应归自己所有。请问,这种情况下,离婚后房屋应归谁所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房屋的归属由双方协商;二、协商不成的,法院原则上判决归房屋登记一方所有,但该方应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另一方补偿。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如双方协商不成,房屋应归陈某所有,但婚后四年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陈某对魏某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多少,需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如双方对财产增值数额存在争议,可共同委托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法院将根据该部分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律师 姚孟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