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捷 路文海 杨 翼 曾 容 黄海燕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 300131)
风险是与某种不利事件有关的一种未来情景,人们常采用“风险=损失×概率”或类似的数学式子来对风险进行量化描述。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领域,溢油环境风险中的“损失”涵盖生态系统的损失,以及已经和即将实施的修复预防措施所需要的费用,“概率”则是指溢油污染事故发生的几率。随着我国海洋战略和能源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的规模和深度不断扩大。在油气资源密集区域,相对高密度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输油管线、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以及其他工作船舶均是海上溢油的重要风险源(崔源 等,2010)。一旦发生大规模溢油,必将给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相关的沿岸社会经济带来巨大危害,并可能引发高额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渔业资源赔偿。因此,有必要对海上勘探开发溢油风险的可保性进行讨论,探索社会化方式分散风险,保障受损海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损失及时得到充分的救济。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的风险源多种多样,而风险的暴露多由人为操作而引发。比如海上石油平台装置的复杂性导致人为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加大;海底管道腐蚀和泄露部分源于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海上活动造成的外力碰撞;注水式开发是我国广泛使用的海上油气开采方式,对地层压力监测、注采比控制、注水工艺有很高的要求,操作的失误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地质性溢油(李雪飞 等,2013)。
我国海上油气开发活动多集中在渤海海域、南海北部湾海域、海南西南部海域以及广东南部海域,东海远海有个别油气田分布,而黄海则没有分布。因此,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也集中在石油资源密集海区,风险暴露的几率具有鲜明的区域特性。其中渤海油气开发活动在近岸海域以及近海相对密集,加之渤海为半封闭海域,这导致渤海溢油风险的总体概率和损失可能均要高于其他海区。
海上作业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溢油造成的风险损失范围和规模受到风、浪、流作用的主导,导致应急监测、预警和措施有较大的被动性。同时目前的溢油处理技术能对溢油损害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控制,但当溢油规模较大时,则难以完全抑制大范围损失的发生。尤其是水下部分的泄漏,对漏点搜寻、溢油量测算造成较大的难度,水下封堵作业的复杂性也导致溢油的控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应对过程中溢油损失和影响不可避免地在扩大。
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实则为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损失,不具有直观性。一方面,溢油造成的污染物会通过食物链进行传递和累积,生物受损范围无法完全确定,且不易发觉;另一方面,油污对生物健康的风险可能存在潜伏期,也许经过较长时间,具有特征性的损害才能被监测到。此外,损失量和损失程度需要使用一些数学模型进行评估,且无法彻底验证,生态损害的模型计算结论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刘家沂,2010)。另一方面,我国海洋生态损失的货币化标准为推荐使用标准,仍有实践方面的问题阻碍损失的定量及其货币化。
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研究中,可保性条件是众多研究的焦点。风险的可保性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风险可保条件。目前,对于一般风险的可保条件,学者们都有相对集中且类似的观点。这些观点多集中于认为可以承保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大量性、纯粹性、可评估性、偶然性、经济可行性和分散性的原则。
从可保风险的一般特性出发,韩海容、魏华林和林宝、黄昆、张琳、石兴等(赵昕 等,2012)得出的观点较为一致,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1)风险是同质的且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不可预知,非故意;(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损失程度都是不确定的;(4)可保性风险所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必须是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5)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7)风险或责任必须是特殊的,源自于个体或局部因素,必然风险或是基本风险是不可保的。
从商业获利的观点来看,Freeman 和Kuneruther 的研究认为,风险可保的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求风险是可被评估的,风险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和次数分布,能够在一定精度上估算风险的频率和强度是进行保险精算的首要前提;第二,保险人能够依据具体的风险,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Freeman,P.K.et al,1997)。
从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角度出发,周志刚(周志刚,2005)的研究深化了保险费率厘定对风险可保性的影响,他认为保费应当控制在被保险人可承受范围之内,以确保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Harrington 和Niehaus 也在其研究中强调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风险可保性的重要成本因素,同时也指出保费附加成本也是影响风险可保性的一个重要因素(Harrington et al,2005]。
综上所述,结合新的保险需求和现代保险理论发展,可保风险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风险符合大数法则,风险标的具有同质性(2)损失必须具有意外性,非故意。(3)对个体而言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4)风险具有纯粹性,没有因此获利的可能性;(5)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评估;(6)具有经济可行性,即可以通过保费的合理厘定,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又在投保人承受范围之内。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风险应运而生,实际很难完全满足理想可保条件,但新的保险需求却实际存在且越发明显。部分学者认为理想可保条件只是商业保险对风险的衡量标准,不能完全作为保险的实践依据。保险泛化理论的提出(赵昕 等,2012)一定程度上弱化和模糊了可保条件的门槛。保险泛化理论认为可报风险的界限是相对的,实践操作上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保险实际是一种契约,在一定条件下,只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达成契约,风险自然也是可保的。技术上的可保判定不能完全依赖理想化的理论标准。因此,理论上如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引发的大型溢油损失,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所有理想可保条件要求,但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保险契约依然有成立的可能。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同质性,且大量标的存在风险。本文标的是指面临风险的海洋生态结构和功能。风险性质方面,井涌、地质性溢油、管道破裂及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结果基本都表现为石油泄漏入海,并对一定区域造成生态系统损害,因此我国大量海上石油平台有着相似的环境风险性质。另一方面,我国海上风险源众多,2013年我国在生产的海上油气平台有196 座,产油量约5217 万立方米。有96%的海上油气平台分布在北海和南海区域(国家海洋局,2014),与此相关的其他工作船舶作为风险源在数量上覆盖了一个较大的溢油风险标的范围。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意外性,非故意。海上石油泄漏事故往往事发突然,一旦溢油事故超过了一定程度,作业者将面临停注、停钻、停产,以及大规模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以控制污染局势,并可能负担长期的跟踪监测活动和法律责任,事故处理成本巨大。因此,从经济角度考虑,海上溢油事故的引发通常不是投保人的故意目的和行为。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对于平台个体而言具有偶然性。石油勘探开发所涉及的石油平台、海底管道和工作船舶等设备都十分复杂,具有机械性,而且由人操控,且海洋环境特性不利于溢油污染控制,而这三个要素无法做到100%安全。这就导致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损害程度往往不可预知,具有偶然性。另一方面,假设溢油是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环境责任事故,风险发生存在必然性,但风险概率存在于与事故责任相关的多个平台。那么特定平台的个体溢油风险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及环境影响都具有偶然性。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具有纯粹性。海上溢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体现在时间和空间上,溢油首先造成水环境容量的损失,接着导致水产养殖业和捕捞业的经济损失,引发海洋生物、哺乳动物及海鸟的直接或间接死亡,最终传导至生态系统结构层面,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且大型溢油污染空间范围广,延续时间长,意味着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而这些损失本身并不能给投保人带来任何的经济利益,因此,溢油环境损害无法使投保人获益的特性决定了此类风险是纯粹风险。
地质性溢油损害难以评估。地质性溢油可能表现为地层断裂,导致油藏通过通天断层向海泄露。这种泄露不同于井涌,井涌可通过井口的流量监测评估溢油量,但地层破裂的位置、数量、范围具有随机性,漏油断层处不一定布有监测传感器。所以,溢油量计算的多个重要参数可能无法直接获得,影响溢油量的计算,直接导致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评估的不确定性。一旦环境容量损失估算不被法律认可或被低估,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将不完全具备可保的条件。
海洋生态损害评估范围划定困难。海上溢油污染损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污染的后果会涉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方方面面。在同一污染事件中,除了直接产生的生态损失,如环境容量损失、生物的直接死亡,还会通过食物链把间接生态损失,如生物健康损害、服务功能损失等也包括在损失范围内,赔偿范围也随之扩大。因此,生态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边界,影响范围广,随着污染损害中因果链的加长,因果关系的认定会趋于弱化。另一方面,溢油的发生与生态损害事实出现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潜伏期,潜伏期内发生生态损害的几率非常高,这就产生了长期风险,但依然没有明确边界。然而,近年来司法实践表现出强化受害人利益保护以及加重侵权责任的倾向,司法演进及溯及性的影响也加大了风险空间和时间尺度的不可评估性,高额赔偿金的裁定可能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遭受较大损失。
一方面,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在风险的同质性、意外性、偶然性、纯粹性等方面是符合理想可保条件的。符合性分析的结论说明,从定性的角度来说,不管损害程度和风险发生的概率,该风险从这几个角度看理论上是存在一定可保性的。因此,不考虑风险涉及的具体量化技术问题时,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是可保风险。
另一方面,风险可保在操作层面上的实现必须以科学的定量评估为基础。当风险涉及到需要具体定量的技术问题时,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的特征与理想可保条件出现了部分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为风险的可评估性不强,这包括风险发生概率预测、溢油量估算、生态损害评估范围划定,以及货币化标准。这种技术性矛盾更多地体现在大型溢油事故中,而此类风险却有着很大的风险分散需求。而由此引发的根本性的矛盾是巨大的风险和有限的赔付能力之间的差距。或者说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难以厘定出合理的保费,以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同时又在投保人承受范围之内。
从保险实践角度出发,理想可保风险条件对于可保风险的界定比较模糊,并且多数属于定性的、原则性的描述,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这些可保性理想条件是适应一定时代条件下的较为经典的基本原则,可以做为初步判断的标尺,但并不能成为当前风险发展形势和需求下,判断某类具体风险是否可保的严格依据,更不是解决不可保的风险变成可保的风险的技术手段。然而,保险的实质是一种合约,只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能够达成利益上的共识,保险就会成立。而能否达成利益共识的关键就在于风险的可分散性。因此,在定性可保的基本前提下,海洋石油勘探溢油环境风险可以通过解决一些技术性和政策性问题,并设置具体的保险合约条件,运用多样化的保险技术手段,诸如免赔额、再保险和除外责任等工具,在操作层面实现有条件的可保。
风险损失特性曲线主要是通过风险的损失程度和发生事故的概率来表示的,即用风险事故发生的损失程度和对应损失程度发生的次数(即概率)来建立风险损失特性曲线,即保险精算中所说的损失额分布(罗云 等,2004)。非寿险的保险实务中,风险分布主要有以下两类:(1)损失额度越大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小,而损失额度越小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越大。符合此类分布的有指数分布和帕累托分布。(2)当损失额度很小时发生的频率也很小,当损失量增加时,其发生的概率也在增大,但当损失额度达到某一个额度时,发生损失的频率随着损失量的再增加反而减少,中间有一个单峰值。符合此类分布的有正态分布、对数正态分布等。大部分保险标的都存在大量的小额损失风险。
对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风险而言,虽然风险源众多,包括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输油管线、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以及其他工作船舶等。但溢油多为小型事故。近年来发生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十多起,大多数是极少量原油入海。可见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特性曲线也基本符合以上两种风险分布类型,存在大量小额损失。总的来说,多数事故溢油量小且可控,同时生态损害程度有限,但发生频率较高,对其承包可能导致众多小额赔付占用大量保险成本,不利于保险运作和大型风险分散。
通过设置免赔额去除部分小额赔付溢油风险。由保险可保风险的定义可知,理论上损失程度比较小并且发生概率较大的溢油风险属于保险效果不好的风险。这部分小额损失风险可能会占据了保险公司大量的理赔成本,相应的附加费率就会比较高,对于保险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同时也会削弱对大型溢油事故的救济能力。而免赔额的设定正是为了将这些小型可控溢油事故的小额损失风险除去,使剩余的风险属于较大的风险,达到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可保化的效果。免赔额包括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两种方式。假设A 为某次溢油事故绝对免赔额的数值,如图1 所示,那么表现在风险特性曲线上就是将低于免赔额A 的风险全部截取去,对低于A的损失不予承保,而对A 右侧损失较大的溢油风险予以承保。再者,假设A 为某次溢油事故相对免赔额的数值,对低于A 的损失不予承保。但如果当损失超过相对免赔额A 后,对规定数额A 以下的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即相对免赔。免赔额的设置可以将石油勘探过程中容易消减和控制的微小环境损害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而将承保的重点集中在对海洋生态环境威胁较大影响深远的事故损失上,集中保障生态损失救济的全面性。
图1 免赔额风险曲线示意图
通过再保险转移分散大额赔付溢油风险。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杨燕,2012)。如规模较大的地质性溢油或平台事故,其环境风险损失程度和出现概率可评估性较弱,不完全具备可保风险条件的风险,保险公司若不愿或难以承担该风险,可以选择超额再保险方式将这些风险可保化。超额再保险是指超出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由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对于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约定的自负额时,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在风险特性曲线上是起到部分右截断的作用,巨大的损失风险将除去,如下图2 所示。正因为如此,大型溢油影响时空范围广、定损难所导致的不可保问题可以通过超额再保险的手段得到缓解。即使只明确部分海洋环境损害,且损失额度已经超越再保险分出人自负额度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就可以对溢油损害开展赔偿工作,而无需等到完全确认所有的损失。这样有利于及时赔付部分损失,开展生态赔偿和油污清理工作,而且不妨碍对损害的进一步确认,以及再保险接收人对超出赔付额度的赔偿责任。可见,保险人通过再保方式进行溢油风险转移,一方面可以扩大其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这些风险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
图2 再保险风险曲线示意图
通过除外责任避免不可保溢油风险。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李宁 等,2008)。对于由战争、地震、海啸所导致的大规模海上溢油而言,这类评估困难的、不具备大量同质保险标的、人为故意的,以及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溢油风险可以认为是不可保风险。可以考虑采用除外责任将此类风险排除,使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尽量可保化。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所有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都给与承保,对于一些损失极其巨大或者原因比较特殊的风险,保险人可以不予承担此保险责任。
大型溢油环境风险的保险需求是十分迫切的,政策性的保障必不可少。从生态环境救济角度来说,大型溢油的预防、清理、修复及监测等措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长期依赖国家财政救济的做法只会助长溢油风险的不断发生。从经济健康发展角度来说,溢油风险总会存在,企业的石油勘探开发行为通过政府审批有其正当性,高额赔偿有可能将石油企业或作业者推向逆境,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可保化的实践,需要政府做出方向性的循序渐进的引导和扶持,来转变依赖财政的海洋生态环境救济模式,需要建立更完善的保险制度保障,从政策层面保障投保行为的合理性,培养并提升海洋石油企业的主动投保意愿,并落实更加严格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溢油风险论证监督机制。
制度建设方面,起步阶段我国宜选择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以自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作为过渡,以应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大,企业主动性不强的现实情况;政策引导方面,允许从时间尺度上分散大型溢油风险,给予高额赔偿分期、分批次的赔偿许可,合理设置环境责任保险追溯年限,并鼓励环境风险的再保险,强化环境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当性;监督管理方面,严把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风险论证关,强化风险情景的量化分析,推动溢油损害国家赔偿管理办法和货币化赔偿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并重点引领解决大型溢油的科学评估难题。
随着我国海洋战略和能源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的规模和深度不断扩大。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领域,溢油环境风险中的" 损失" 涵盖生态系统的损失,以及已经和即将实施的修复预防措施所需要的费用。在油气资源密集区域,相对高密度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输油管线、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以及其他工作船舶均是海上溢油的重要风险源。一旦发生大规模溢油,必将给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相关的沿岸社会经济带来巨大危害,并可能引发高额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渔业资源赔偿。因此,有必要对海上勘探开发溢油风险的可保性进行讨论,探索社会化方式分散风险,保障受损海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损失及时得到充分的救济。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特征为:人为事故居多、风险呈现区域集中性、风险损失范围难确定、风险损失不易量化和货币化。风险的可保性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风险可保条件。目前对于一般风险的可保条件,学界认为可以承保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大量性、纯粹性、可评估性、偶然性、经济可行性和分散性的原则。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风险应运而生,实际很难完全满足理想可保条件,但新的保险需求却实际存在且越发明显。保险泛化理论认为可报风险的界限是相对的,实践操作上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保险实际是一种契约,在一定条件下,只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达成契约,风险自然也是可保的。技术上的可保判定不能完全依赖理想化的理论标准。因此,理论上如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引发的大型溢油损失,可能不能完全满足所有理想可保条件要求,但在一定约束条件下,保险契约依然有成立的可能。
海上溢油的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已成为海洋工程环境监督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但目前我国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的社会化分散机制缺乏操作层面的探索。本文通过对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特征的总结,结合保险理想可保条件,对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的可保性进行了辩证的分析,并认为该风险在操作层面可以实现有条件地可保,并依据风险特征曲线提出了风险可保化的技术性手段和政策引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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