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秋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巴泽尔产权思想研究(特约主持:西南财经大学教授程民选)
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
李中秋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摘要:巴泽尔重新厘清了产权、交易成本和最大化概念,提出或阐明了资产属性、变化性、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等独特的概念,并将资产属性化作为产权界定的逻辑起点。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运用非价格机制的独特理路,注重个人的努力和边际调整,为推进现代产权理论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巴泽尔产权分析中的一些概念,如变化性、产权分割、限制等,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而巴泽尔产权理论难以数理化的特点限制了它的推广。关键词:巴泽尔;产权界定;资产属性;共同财产;产权分割;权利配置;交易成本;个人最大化
巴泽尔教授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有别于以往的产权理论,他从微微观的角度分析了产权界定问题,将商品或资产看成若干属性的集合体,由于这些属性并未被完全认识,且它们的界定需要成本,所以现实中总是部分界定,未被界定的部分进入公共领域,形成共同财产,经济权利始终小于法律权利。当产权分割时,既要考虑权利如何配置更为有效,又需要对产权进行必要限制。总之,产权界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巴泽尔教授对产权问题的分析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展开的,这是他对产权理论的一大贡献,为分析人类社会制度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巴泽尔教授将他的产权分析框架视为“适用于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制度”[1](P137),如此理论自信源于该理论框架的强大解释力。《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是巴泽尔教授产权思想的集中体现,他首先厘清了三个重要概念,即产权、交易成本和个人最大化作为产权界定的基础。以往的产权经济学家曾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是一种“把商品当作时常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的做法”,任何商品或资产的产权要么有、要么没有,其交易是以价格机制为手段来实现的,这显然是受到瓦尔拉一般均衡分析思路的影响。而巴泽尔教授的分析思路则不同,他将产权看做“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1](P2),个人拥有的产权并非依法律而完全实现的权利,“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1](P2)。相比同质实体的产权概念,巴泽尔更加注重对资产的实际运用,更加关注人的努力程度以及交易成本对权利的影响。正是这样的产权概念,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产权界定思路。
与产权紧密相连的概念是交易成本,通常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将它定义为“一个制度的‘运行成本’”。这一定义有些空泛,一个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成本有多种,仅看这一概念并不能了解具体内容。据此得出的结论是“不管谁享有权利,只要权利被清楚界定,收入就会实现最大化”[1](P8)。巴泽尔之前的经济学家都遵循瓦尔拉模型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在他们看来,产权是可以清晰界定的。相比之下,巴泽尔的交易成本定义要具体得多,他将交易成本表述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1](P3),“避免了将交易成本泛化为制度运行费用招致的困境”[2]。巴泽尔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是产权不能被完全界定的重要原因,以奴隶制为例,“即使按照法律他们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还是必须花费资源来促使奴隶进行生产,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也很少会尽全力进行生产。因此,虽然奴隶没有法律保护,但是奴隶所有权本身却从来都不是绝对的”[1](P1)。可见,不同的交易成本概念使得理论分析的逻辑思路有所不同,结论也相去甚远。基于交易成本存在的客观事实,巴泽尔得出历史上产权从未被完全界定过的结论,在理论上避免了“将产权绝对化谬误的根源。”[3]
巴泽尔重新定义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个人最大化。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中个人财富最大化的涵义,“个人最大化的含义是:不论何时个人觉察到某种行动能增加他们权利的价值,他们就会采取这种行动。不论个人是在市场、企业、家族、部落、政府还是在其他组织中活动,这个道理总是普遍适用的。”[1](P9)这里的最大化已经是“个人使他们权利的价值最大化”。巴泽尔告诉我们,最大化也可以理解为“所有这种浪费将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小值。”[1](P33)是“浪费的最小化”,也就是不花冤枉钱[4]。一个是财富的最大化,一个是权利价值的最大化,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前提和推论。前者要求参与者完全理性,使用价格机制分配资源,反对对产权进行限制,得到瓦尔拉均衡。而后者“作为最大化过程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单个属性将被置于通过控制属性能更容易地影响产出净价值的一方的控制之下”[1](P56),得出的结论是“所有现存的经济现象都是有效率的”[2],并且需要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巴泽尔产权界定逻辑的展开,在笔者看来是以上述三个概念的重新界定为基础,它们共同支撑了巴泽尔独特的产权界定理论。
除了重新厘清产权、交易成本和个人最大化三个重要概念外,巴泽尔还提出或阐明了几个特有的概念,即商品或资产的属性、变化性、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等。正是基于这些重要概念,巴泽尔的产权理论分析具有了不同于前人的逻辑和结论。
巴泽尔认为所有商品都有多种属性,“商品具有许多属性,其水平随商品不同而各异”。对它们的认识也并非一次完成,“这些资产属性,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常常也不知道”[1](P3),完全认识他们是非常困难的。这是产权不能得到完全界定的一个原因。资产属性化必然带来产权的细化,于是巴泽尔在人类认识史上首次将产权分析的单位从一项资产的权利缩小到了某一属性的权利。
变化性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中多次出现,它主要是在分析产权分割中运用。当两个以上主体分别享有同一资产的不同属性即权利分割时,权利各方对资产的影响力很少是一样的,当一方对产出价值影响较大同时又“承担更大部分的产出变化性,那么,权利就将更好的界定”[1](P76),所以说“变化性的配置决定权利是否得到明晰界定。”[1](P75)巴泽尔将变化性作为分配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原则,他认为将权利更多地配置给更大的变化性承担者是一种激励。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框架中,变化性是权利配置的依据。这一概念的提出使产权界定的研究开始关注权利配置的动态过程。
在巴泽尔产权理论中,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往往相随出现。由于商品的属性众多,当商品的产权在个人之间分割时,总有一些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巴泽尔所说的共同财产就是那些未被定价、没有被持有的属性,它们处于无主状态,只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共同财产和公共领域的概念在巴泽尔产权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们是产权界定中个人选择的结果,所以巴泽尔讲公共领域中的权利都是“人们所不愿要求的”。由于产权总是被部分界定,所以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问题始终存在。面对这一问题,人们所能做的就是采取措施减少共同财产问题。
巴泽尔是第一个明确区分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的经济学家。法律将某项资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赋予给某个人,权利人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并受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法律权利。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往往不能完全实现。权利在法律角度来看是一个整体,要么属于甲要么属于乙,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于是乎权利不存在“中间状态”。“这种观点在把经济权利等同于法律权利并且把后者看作要么存在要么就不存在的情况,似乎是有根据的”[1](P88)。商品属性众多,其界定成本过高时放弃一部分法律权利才是合算的。巴泽尔提出这组概念是基于权利界定的实际困难而言,使产权界定的关注点从法律权利向经济权利转移。
上述属性、变化性、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等是巴泽尔构筑产权理论的特有概念,它们的提出使得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独具一格。
基于对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理解,笔者用图1反映其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以商品属性化为起点。正是由于商品具有多种属性,限于认识水平和交易成本的存在,部分界定才是产权界定的常态。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使得追求最大化的个人放弃持有部分权利,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问题始终存在便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产权界定的结果必然是经济权利小于法律权利。以上论及的巴泽尔产权界定的起点、产权界定的常态、产权界定中个人选择和产权界定的结果的关系,由图1的左侧所反映。
图1 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
产权界定的起点、产权界定的常态、产权界定中的个人选择和产权界定的结果,自然是笔者的理解与表达,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中所分析的是产权属性化、不完全界定、产权分割、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的关系,笔者将其概括为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主线,由图1中间部分(虚线框图)所表示。这一逻辑主线以商品或资产属性化为起点,鉴于正交易成本的事实,产权从来不会被完整界定,这也是导致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不等的重要原因。在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现实世界中,一方面个人最大化使得部分权利被放弃,成为共同财产进入公共领域;另一方面已经界定的产权由不同人持有,出现产权分割,从而引出权利配置原则以及权利的必要限制等思考。
一种资产或商品细化为若干属性,要对已经认识到的属性进行界定需要花费成本,个人最大化就是在不断地衡量这种界定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合算则持有,不划算则放弃,“人们不想去界定产权的那些财产就在公共领域”,而正是“不完全的分离使得一些属性成为公共财产,进入公共领域”[1](P5)。巴泽尔举两个或多人拥有出租车的例子说明共同财产问题,“他们操作的许多方面……监督成本太高,因而会成为共同财产……当只有两个人分享这一资产的所有权的时候,未定价属性的消费就如同是半免费的;这样,这部分程度上,他就成为了共同财产”。[1](P65)“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的一个原因是,度量并监督一笔交易的所有属性代价太高。”[1](P100)可见,巴泽尔所说的共同财产主要是没有被认识或者因不划算而放弃界定的若干属性,它们组成的“池”就是公共领域。
需要注意,公共领域中的属性并非没有价值,只是暂时不值得花费成本去持有。“当测量和监督资产或资产属性的成本超过评估的价值时,这种资产或属性就会被弃于公共领域”[1](P102),公共领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集合,得到充分认识和重新界定的属性会离开公共领域,而新被放弃的属性又会进入公共领域。“随着情况的变化,曾经被认为不值得拥有的东西可能又会被认为值得拥有;相反,最初被拥有的也可能会被置入公共领域。”[1](P90)显然,自愿放弃的属性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是法律权利不等于经济权利的重要原因。巴泽尔认为产权的不完全并不是法律没有完全赋予,而是由于界定或保护成本过高,人们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于是经济权利小于法律权利。“经济上的产权与法律上的产权之间的区别因盗贼的存在而变得明显了,经济上的产权并非‘绝对的权利’这一点也变得极为明显。”[1](P152)“法律权利会增强经济权利,但是,对于后者的存在来说,前者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1](P2)。法律权利后于经济权利而出现,并增强了经济权利,但两者很少能够相等。这是巴泽尔产权界定思想的重要结论之一。因为产权分割且具有变化性,才需要根据对变化性影响的大小来分配剩余索取权,并且为了保证资产净价值的最大化,还需要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是巴泽尔由其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所引出的另外两个重要命题,由图1所示产权界定逻辑思路的右侧部分反映。这两个问题,一是剩余索取权配置问题,二是关于权利的必要限制问题。巴泽尔基于产权分割的现实探寻权利配置的原则,借助变化性这一独特概念,分析论述了权利配置的原则。巴泽尔教授认为“变化性是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将资产剩余索取权配置给影响变化性最大的一方,是一种“担保”,可以保证该方的行为不损害资产价值且激励其做出增进资产价值的行为。变化性被巴泽尔教授认定为分配剩余索取权的重要依据,并以土地合同为例说明变化性对于权利配置的重要性,“一般来说,合同双方都能够影响结果的变化性。……随着一方对产出价值的影响上升,如果该方承担更大部分的产出变化性,那么,权利就将更好的被界定。”[1](P75)“如果通过改变某一属性的水平更能影响产出的一方控制这一属性并因而成为它的变化性的剩余索取者,那么不当配置就能降低到最低限度”[1](P49),从而增加权利的净值。可见,为实现权利价值的最大化,有效的配置方式是将剩余索取权配置给对变化性影响较大的一方。
巴泽尔分析指出,产权分割的情形下,为防止侵权行为,需要对产权做必要的限制。受瓦尔拉的影响,很多产权经济学家都认为限制产权将降低权利价值,“对个人的产权施加约束,将减少个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似乎这些约束都是有害的。”[1](P119)巴泽尔教授却反过来证明了:正是为了增加权利的净价值才应该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各种属性统统归同一人所有并不一定最有效率”,有些属性被一方持有,有一些属性则被另一方持有,还有一些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这种分布才是产权界定的实际状态,巴泽尔认为“把同一商品的所有权分解开,归不同人所有,可能效率会更高”[1](P162)。此时,需要对权利施加必要的限制,以防止相互“揩油”和染指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巴泽尔举电冰箱保修服务的例子说明限制是有利的,至少此时的限制有利而无害,“对商品所有权作这种限制有许多好处,其中之一是使人们能够方便地运用排他性,以确保权利的完整……能够防止人们染指非其所有的(商品)属性”[1](P121),这种限制会增进而不会稀释产权,这一结论和瓦尔拉均衡模型恰恰相反。事实上,限制无处不在,不仅来自政府也来自交易双方或其他方面,所以巴泽尔教授的分析更接近现实情况。
以上所述巴泽尔关于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可概括为:以资产属性为起点思考权利的界定,由于权利的界定需要花费成本,最大化的个人会基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比较进行选择,有些属性将被放弃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因而产权不能被完全界定,经济权利总是小于法定权利。当两个以上的人拥有一项资产的权利就带来产权分割,从最大化权利价值的角度来看,将剩余索取权赋予对变化性承担较多责任的一方总是有利的,同时需要对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
(一)巴泽尔产权分析的独特理路
巴泽尔关于产权的理论分析中使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些方法,比如最大化、边际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不同的是,其中贯穿着非价格机制调整的独特理路。
巴泽尔认为非价格机制是有效的,使用范围广泛,人们有时候更愿意选择“非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价格机制并不是总能够有效配置资源。非价格调整方法“不一定要限于经济的市场部分或市场经济中;相反,此种分析的成果到处适用。”只要知道潜在的约束条件,这一分析方法在“最少适用市场价格、最少允许调整价格的制度中最有用处”[1](P12)。
以美国的汽油价格限制为例,加油站所有者通过调整其他边际,比如营业时间、润滑油搭售等来获取因管制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价值,巴泽尔不无幽默地说“在历史上,汽车还从来没有比这一时期更好地得到润滑过”[1](P32)。通过这些边际调整,加油站老板将价格限制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价格限制期间,“汽油部分地被置于公共领域中,而排队就用来确定对未被拥有部分的权利。”[1](P26)此时,买者支付的除了货币价格也就是控制价格之外还需要支付时间价格,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存在于汽油市场。
巴泽尔进一步用血液供给的例子说明非价格机制有时候比价格机制更有效。供血者因为利益驱使会隐瞒自己有肝炎或者吸毒的事实,而当时的条件下要鉴定血液的质量是很困难的。即使付出代价来验血,有时血液检验也会不准,所以“要得到不带病毒的血液,花钱买血恰恰是最不可取的……血液这种商品是说明非市场机制优于市场机制的一个明显的例证。”[1](P140)另外,巴泽尔教授还通过组织内的投票制度来说明非价格机制的优越性。市场经济中,人们对利润的追逐有时需要通过投票配置来实现,这种机制下每个人都受到其他人行为的影响,彼此之间相互牵制,比如股份公司、公寓“共管”等。人们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制约,“减少自己行动的自由”一定是因这一机制有利可图,至少“他们认为这样做比靠市场机制来裁决更好”。[1](P139)事实上,限制也是一种非价格机制的思路,“对产权施加约束,实际上就是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1](P119)
除了非价格机制,巴泽尔的分析中注重边际调整。其强调的边际调整是指沿着某些属性进行非价格调整,用巴泽尔的话来说就是“不愿调整价格或被阻止不能调整价格的售货人仍旧可以沿其他边际进行调整”[1](P12),比如油价限制下加油站调整营业时间,比如在营业高峰时超市降低服务的速度等。无论行为人调整的边际是什么,他都遵循着边际潜在收益和边际攫取成本的比较。
另外,产权界定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人的努力因素,巴泽尔认为很多行为都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前述产权的定义、个人最大化、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问题等,无一不强调个人的作用,“一般来讲,政府要参与私有权利的确定和保护。但是,在许多这种活动中,个人比政府具有比较优势,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活动。因此,在对权利形成的研究中,必须考虑到个人行为”[1](P88)。要求最大化的个人会对收益和成本做出权衡,决定保持或放弃一项权利,并为此承担后果,“当人们相信这种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的时候,他们就会运用权利”[1](P89),相反则放弃。即使产生纠纷时,法院也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尊重个人意志,“只要这些规定与法律的基本原则不相违背,法院就将尊重这些新规定”,甚至“普通法常常吸收私人合同中重复出现的特征”[1](P96)。产权是人的产权,巴泽尔告诉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人的因素。
(二)主要贡献
巴泽尔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产权界定的全新思路,他先将资产分割为若干属性,由于界定产权需要付出交易成本,人们不可能无视交易成本的高昂而试图将产权完整界定。当产权分割时,必然会形成共同财产和产生公共领域。巴泽尔的产权模型将关注的重心放在“预期何时新权利将被创造出来和何时现有权利将被置于公共领域”[1](P15)。
过去的经济学家对产权的分析,往往从产权本身出发研究权利的配置,巴泽尔则从商品或资产的属性出发,研究属性的配置,被称为“微微观”的研究,他本人也被称为“微微观”经济学家[5]。巴泽尔使分析的单位从整体权利或权利束转向了属性,分析对象越来越精准,武建奇等(2014)[4]形象地描述这一转变为“犹如军事上从过去对大致目标的‘地毯式轰炸’,到现代的导弹对具体目标的‘精准打击’‘定点清除’”。正因着这种细微化的研究思路,使得整个研究过程看似有些零散,但其背后的逻辑却自成体系,属性的概念和与之相关的分析贯穿始终,使得人们开始关注更微观的产权问题。
属性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连接起所有其他概念的分析,不管是产权界定的不完整性、共同财产和公共领域的存在、经济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不一致,都是因属性化而起,不能得到完全界定的结论也由此得出。可以说属性是巴泽尔的产权界定逻辑的关键,理解了属性的涵义,也就打开了巴泽尔产权理论的大门。
巴泽尔另一个被学界公认的重要贡献是共同财产和公共领域问题的分析。从图1可以看出,巴泽尔产权界定的逻辑思路,公共领域的分析处于巴泽尔产权界定分析的重要位置,是巴泽尔理论的特有概念。公共领域的必然存在,印证或明示了产权的确无法完全界定、法律权利确实不等于经济权利。巴泽尔对共同财产和公共领域的分析是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而得来,体现了个人追求最大化的能动性。
巴泽尔从属性开始分析产权界定问题,关注公共领域的存在,但他始终没有给出这些概念的具体定义,而是使用微观的案例给予解释,读者仿佛也能不借助明确的定义来理解这些概念。案例的广泛使用是巴泽尔分析问题的一大特点。
除了属性和公共领域的分析,巴泽尔理论的重要概念还包括产权分割、限制和变化性等,只是这三个概念目前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变化性是连接产权分割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的重要概念,如果没有变化性,那权利配置就变得容易,或者说已经界定清楚的部分就不会发生改变,确定权力边界也容易得多,剩余索取权亦不必据此来进行分配。可见变化性的概念是很重要的,但在现有的研究巴泽尔产权理论的文献中却很少被重视。
另外两个没有受到足够关注的概念是对产权的必要限制和产权分割。除了程民选(2014)[3]等少数学者关注过这一问题,很少有学者专门就这些概念进行分析。当商品或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由不同的人持有,产权分割,为了防止侵权行为发生,需要对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必要的限制是为了保证权利的净价值最大化,是产权分割后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巴泽尔教授以资产的属性化为逻辑起点,基于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通过属性的界定成本、产权分割和限制等行为分析,得出产权只能部分界定,公共领域始终存在,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存在差异的结论。巴泽尔指出商品或资产的不同属性由不同人持有会更有效率,而剩余索取权配置原则应倾向于控制变化性更多的一方,以保证最大化的结果。
巴泽尔教授关于产权界定的理论具有强大的解释力,“适用于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制度”。《产权
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提供的大量案例分析基本上证实了这一点,但这一理论目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其“微微观”的方法为分析提供了独有的便利,同时也使得分析的结论难以数理化。尤其是在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巴泽尔产权理论很难被写成精致的一般化的数理模型,更不能进行精确的计量分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的推广。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2]崔兵,卢现祥.巴泽尔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结构探究[J].经济评论,2008,(5):138.
[3]程民选.巴泽尔产权理论的独特视角及其现实启示[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4,(5):41-45.
[4]武建奇,张润峰.论巴泽尔产权思想的独特性[J].当代经济研究,2014,(4):21,23.
[5]张润峰.论巴泽尔产权分析的属性基础[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2):20.
责任编辑、校对:张增强
●经济学批判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5)05-0029-04
收稿日期:2015-05-11
作者简介:李中秋(1981-),女,河北邢台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产权理论。
The Logical Path of Barzel's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Li Zhongqiu
(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engdu 611130, China)
Abstract:Barzel re-clarified the concepts of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costs and maximize, and proposed or clarify the unique concepts, such as asset attributes, variability, public sphere and common property, legal rights and economic rights, etc. The assets attributed i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the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Using a unique way of the non-price mechanism, focusing on individual effort and marginal adjustments, the logic of Barzel's property definition has made a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property rights theory. But some concepts of Barzel property analysis such as variability, property division and restrictions have not yet been given sufficient atten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 of difficult to be mathematical limited the promotion of the Bazel property theory.
Key words:Barzel,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ssets attribute, common property, property rights segmentation, rights allocation, exchange cost, individual maxim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