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劫匪夺回财产行为的刑法学定性

2015-07-13 01:36何晓华
财税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摘 要 撞死劫匪夺回财产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自救行为,有学者主张在财产型犯罪中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扩大至不法侵害人将财产转移藏匿,该主张是欠缺理论支撑的,界定为自救行为更为合理。

关键词 夺回财产;自救行为;正当防卫

一、问题的提出

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分别用锤子将被害人龙女士的车窗玻璃打破抢得装有八万余元现金和票据的袋子,骑摩托车离开,龙女士马上追赶并将摩托车撞倒导致两伤一死的结果。对于龙女士的行为,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一二审法院的这种认定实属少数,遂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赞同这种认定,认为在劫匪抢走财产后尚未脱离被害人的视线或者财产为转移隐藏之际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害人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有些学者认为应严格按照客观解释方法来解释,在财产型犯罪中,不法侵害人取得财产即为既遂,在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就不存在不法侵害。在没有紧迫的危险的情况下,当时已不能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受害人也没必要用终止抢劫者的生命来夺回自己的财物。在财产与生命权的衡量中首先选的应是生命权。也有学者主张该行为是自救行为,在犯罪行为既遂后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而采取的自身的救济行为。对该行为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对该行为的争议进行分析并给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二、撞死劫匪夺回财产行为的定性争议

(一)龙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适用无限防卫权,完全合法正当,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为保护国家、社会、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为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的正当防卫,一种是特殊的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只要在必要限度内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均不承担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是针对特定类型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而进行的防卫,此时,防卫行为没有限度的要求可谓无限防卫权。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中之一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指的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对于该案例中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何时结束,理论界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结果形成的时间就是结束的时间;有人认为不法侵害被制止的时间是结束的时间;也有人认为法益不再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时的时间为结束时间。有学者称,对于财产型犯罪,行为虽既遂,但挽回财产损失尚未可能,故不法侵害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产藏匿为止。[1]所以龙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且是针对暴力型犯罪,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评价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意义在于避免当事人防卫权的滥用和对法益的正当保护,由于正当防卫后防卫人是可以免责的,所以,正当防卫的适用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取得了财产犯罪已为既遂,那么就不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性,也就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以,龙女士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二)龙女士的行为是典型的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行为人收到侵害,在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或者之后难以恢复的情况下而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是针对法益已经受到了侵害,寻求公力救济来不及或者会难以恢复的情况,当然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适当。龙女士的行为就符合自救行为的特征,其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了侵害,此时再请求公力救济无法挽回损失,依靠自己的行为去救济,因此龙女士的行为是自救行为。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在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已经既遂即已无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正当防卫。龙女士无法依靠司法机关挽回财产而依靠自己的力量开车追赶,行为定性为自救行为比较妥当。自救行为也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虽不是法定的事由,在实践中是可以减免责任的。自救行为有其限制即救济行为须有适当性。龙女士的行为明显超过适当性,然而其又不是出于伤害的故意,故不能成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而应是过失致人死亡。

三、自救行为阻却违法的一般原理

(一)结果无价值论的归结

自救行为阻却违法从结果无价值论来看,不违反法益保护的目的就是其一般原理。具体说来:保护更优越利益的原则。当自救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自救行为侵犯的法益的,就认为由于前者优于后者而阻却违法;优越利益保护的原则有其限制条件即避免义务原则,避免义务原则是对优越利益保护原则的修正,即要求行为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两利益不发生冲突,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否则,其行为就不予以正当化;另外还有欠缺要保护性的原则,是指不法侵害人自己违背了法律,故不能要求保护自己的法益,所以欠缺了该法益的要保护性。

(二)行为无价值论的归结

自救行为从其行为无价值论上讲最初是目的说即行为采取了相当手段为的是正当的目的的。后来发展为社会相当性说,该学说以一般人为基准,判断一定行为是否具有通常性然而由于这个基准太过概括在后来的演变中不得不加入优越法益保护说的相关理论;在行为无价值论中还有被允许的危险这一法理,这是指虽然某一行为具有一定危险,但是由于该行为或事物能够给其他法益带来救济,所以该行为或者事物是被允许的,在自救行为上即是虽然自救行为具有一定危险,但考虑到其能够救助其他法益,自救行为就是被允许的。

四、小结

龙女士撞死劫匪夺回财产的行为是一种自救行为,因为抢劫犯罪在不法分子取得财产后已为既遂,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是正当防卫。但龙女士完全可以针对劫匪的行为采取自力救济以恢复被侵害的法益,自救行为不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然若等待司法救济,将导致权利不可能实现或者非常难实现,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自救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2]

注释:

[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5页。

[2][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5页。

[2][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作者简介:何晓华(1991-),女,河南安阳人,烟台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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